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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賭場管理法之法律性質

第三節 賭場管理法之經濟與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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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處理問題賭博委員會;

三、透過立法方式建立限制特定人進入賭場場址內進行賭博活動,如未成 年人、財務不良者、賭博成癮者及有問題賭博者;

四、以立法方式加重賭場經營者(Casino Operators)的企業與社會責任。

第三節 賭場管理法之經濟與法律分析

賭場管理法制設計與經濟學分析有何關聯?經濟學分析如何應用於法 制設計中,是本節所要陳述的觀點;而此經濟學分析觀點,亦貫穿本研究 所有各章節的研究課題。本節以經濟學比較靜態「生產者與消費者剩餘」

分析方法,說明其與法律設計的關係。

圖 2­2 生產者剩餘與消費者剩餘

個體經濟學對於經濟行為分析,以消費者(需求者)行為及生產者(供給 者)交易行為分析,採行供給與需求曲線之分析。經濟學對此分析假設:個 體(需求者與供給者)慾望無窮,加上資源有限,因此迫使個體必須做出理性 的選擇。24於有限資源下,理性的需求者,追求效用極大化;理性供給者,

24 參閱楊雲明,個體經濟學,智勝文化事業出版,2004 年 2 月三版,頁 3­4。

P

D=SMB B

A

0

P* E*

S=SMC

Q*

Q CS

PS P

圖:本研究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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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利潤極大化。供給曲線代表生產者的邊際成本(MC),隨者產品(服務) 供給增加邊際成本遞增;需求曲線代表消費者邊際利益(效用)(MB),隨這產 品需求增加邊際效益遞減。當供給與需求相交時,決定此產品之市場最適 數量及價格。而此產品(服務)交易產生了生產者剩餘(producer surplus,PS)與 消費者剩餘(consumer surplus,CS)。

加總社會所有產品交易之生產者的邊際成本,其社會供給曲線即是社 會邊際成本(SMC);加總社會所有產品交易之消費者邊際利益,其社會需求 曲線即是社會邊際利益(SMB)。當社會供給曲線與社會需求曲線相交時,最 適交易點為 E*( P*,Q*),加總生產者剩餘與消費者剩餘為社會總剩餘。圖 2­2 中rA E* P*為消費者剩餘,rB E* P*為生產者剩餘,(rA E* P*+rB E* P*)為社會總剩餘。

社會總剩餘可視為社會淨利益;而社會總剩餘的變化,經濟學家作為 衡量整體社會福利變化的工具之ㄧ。25當開放合法賭場經營後,如能促使社 會總剩餘增加時,則社會淨利益及社會福利增加;若開放合法賭場經營之 結果,社會總剩餘反而減少,則社會淨利益及社會福利降低。

第一項 賭場合法化的經濟利益分析

賭場合法化是否一定能創造經濟成長?賭場合法化的經濟利益有那 些?賭場合法化是否能增加政府整體稅收、創造就業機會、資本內流及達 到進口替代或出口擴張之目的?Walker(2007)以美國有些州、城市及許多開 放賭場合法化國家的觀察,認為賭場規模過小、數量過少,對當地經濟幾 無貢獻。26

當一地區評估是否引進賭場產業時,通常會以能創造當地就業機會及 提高平均薪資作為支持的論點。但究竟此新引進的產業所提供的工作機 會,是否是來自其他產業勞動移動,或創造新的整體勞動市場需求?這個

25 參閱前揭註,頁 321­330。

26 Walker , supra note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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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並不確定。因為如開放賭場合法化所創造工作機會,完全來自其他產 業勞動供給的移動,則並無法有效降低整體勞動市場之失業率。因此,開 放賭場設立的政策方向,應是能創造賭博產業內更多的工作機會外,亦須 能帶動創造其他關聯產業(如觀光旅遊產業)工作機會,如此才能有效創造整 體工作機會及降低整體勞動市場失業率。而引進大型的國際觀光度假區型 態賭場的設立,即是為有助於此政策推動的方向。

資本內流(Capital inflow)也是欲透過開放賭場合法化,達到創造經濟成 長的思考方向。當一個企業體可用資金有限之前提下,其企業產能擴張及 企業成長即受到相當限制,如欲突破此限制而擴大企業規模,引進外來資 金挹注有其必要性。而對於欲創造經濟成長的國家,吸引外來大量資金投 資新興產業,與企業體思考策略亦同。本人提出另一個引進外資投資型的 國際觀光度假區型態賭場的思考點:大型賭場投資所需資金是否會排擠國 內其他產業資金需求?如一企業由資本市場取得擴大產能資金來源,移轉 用於業外參與大型賭場設立的投資。諸如此類將原投資關產業之資金用 途,移轉用於參與大型賭場設立的投資行為,可能不利既有產業發展,最 終資本移動結果,可能會抵銷開放賭場設立之經濟效益。

開放賭場設立創造可觀稅收,也是一些開放賭場合法化國家(或政府) 考慮的經濟效益之一。近年澳門博彩相關稅收占整體稅收來源五成以上27, 即是明顯實證。賭博消費如被視為消費行為,於個人可支配所得固定之前 提下,則賭博消費支出將會排擠其他消費支出,視為一種消費行為之移轉。

27 澳門博彩稅總數占公共收入總數百分比(%) 單位:千澳門元

年 公共收入總數 博彩稅總收入‚ (/‚)×100%

2006 37,188,518 20,747,555 55.8%

2007 49,919,671 31,919,646 63.9%

2008 51,076,675 41,896,615 82.0%

資料來源: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本研究彙整 附 註:http://www.dsec.gov.mo/AboutUs.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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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開放賭場設立後,參與賭場消費行為之人皆為本國人時,雖賭場稅收 增加;但因相當部分稅收利益分配給賭場經營者,整體國家財政稅收可能 因而減少。因此,開放賭場設立並不能對整體財政創造可觀的稅收,除非 稅收來源是來自於境外(外國)人民所貢獻。此分析提供政策思考方向:開放 賭場設立所要吸引的客源,應是外國人觀光客而非本國人。

賭場產業「進口替代」或「出口擴張」亦是要求於我國設立合法賭場 的有力主張之ㄧ。賭場產業「進口替代」係指,不由外國提供「進口」賭 場服務,而由本國設立賭場以「取代」此項進口服務,此論點係以「留住 稅收」作為支持賭場合法化之基礎。28以「進口替代」而主張我國應設立賭 場合法化,本研究認為應以「消費者觀點」來看其成效。如我國設立賭場 之地點,較外國地點交通便利、更具特色及能保護國人隱私權等條件,以 吸引本國人賭客由外國賭場轉移至我國合法賭場消費,則有「進口替代」

之可能;反之,交通不便、賭場無特色或無隱私權保護措施,實不易達到

「進口替代」之目的。至於發展賭場產業為「出口擴張」,係指於我國引進 此新興產業後,能「出口」提供外國人此賭博服務,則同出口貨物賺取外 匯所得。即外國人來我國合法賭場消費,形同「出口」賭博服務至外國一 樣。因此,本研究認為如從「發展我國觀光產業多樣性」的觀點出發,外 國觀光客來我國觀光賭場之消費行程,僅係觀光行程選項之ㄧ;主張於我 國設立合法賭場之論點,「出口擴張」應較「進口替代」更具說服力。

綜上分析,開放賭場合法化,並不一定能創造經濟成長、增加整體財 政稅收、改善我國勞動市場失業率或達到「進口替代」、「出口擴張」等經 濟利益目的。如欲達到上揭經濟利益,仍應取決於:設立賭場投資規模大 小、吸引外來資金投入、賭場建築及附屬設備功能及特色、交通便利性及 賭客是否以外國人為主等因素。

28 Walker,supra note 1,at10­11.該書附註 6,特以台灣擬開放賭場合法化經營為例說明:

支持者主張於台灣考慮於澎湖設立合法賭場,其常被提到的理由是增加稅收,以避免台 灣人跑到澳門、韓國或其他國家去賭博。

原來社會邊際成本曲線(SMC)與社會邊際利益曲線(SMB),相交於 E*點,

社會總剩餘為rAE*B。假設開放賭場合法化經營後,社會邊際成本不變 下,社會邊際利益曲線可能由 SMB 右移至 SMB1 或左移 SMB2。如果開放 賭場後產生經濟利益時,社會邊際利益曲線(SMB)將往右移至 SMB1,社會 總 剩 餘 為 rFE1B , 相 較 原 來 社 會 總 剩 餘 rAE*B , 社 會 總 剩 餘 增 加

□FAE*E1,社會福利增加。相反地,如果賭場後產生經濟不利益時,社會 邊際利益曲線(SMB)左移至 SMB2,社會總剩餘為rGE2B,相較原來社會 總剩餘rAE*B,社會總剩餘減少□AGE2E*,社會福利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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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離婚、竊盜等等五花八門的社會成本。 29

1930 年代,福利經濟學家謹慎的將“外部性”區分成:技術外部性 (technological externalities)與金融外部性(pecuniary externalities)。技術外部 性定義作為影響其他經濟部門的實質產出或效用。例如上游工廠將生產的 污染物排放至河川,下游的養殖業者為使用乾淨水源,則需花費一筆費用 來淨化水質。因此對於下游養殖業者而言,將增加更多投入資源 (input)才 能生產相同的產出(output)。因為污染行為,造成投入資源的增加,造成社 會資源運用的無效率(inefficiency),對整體社會而言就是實質財富的減少,

就是一種社會成本。因此政府有介入的必要。30

另「金融外部性」係透過市場價格機制的調整影響價格及財富分配,

但不影響總社會實質財富。例如,財貨因市場需求增加使均衡價格上升,

對生產者而言,利潤水準增加;然而對需求並未改變的消費者而言,則因 價格上升而福利受損,形成金融外部不經濟,經濟個體實質所得或福利將 因此而移轉。金融外部性原本就存在,每當價格、利率或工資變化,就有 人受益,也有人受害,只是市場隨經濟情況而調整,並不會產生無效率的 現象,所以政府無加以干預的必要。31

29 Walker, supra note 1, at 86­87.

30 經濟學理論,當市場機能充分發揮下,應可達到最高經濟效率(Pareto Efficiency)。如 果市場機制運作的結果,未必能盡如理想,此成為市場機能的限制。其導因主要有:(1) 自然獨占產業之存在,使得完全競爭無法充分發揮;(2)外部性與公共財,使市場機能無 法達到最高經濟效率;(3)在市場機能發揮過程中,社會必須承擔調整與競爭之成本,其 結果可能有嚴重貧富不均。(4) 市場機能發揮過程中,交易一方或雙方有故意隱瞞重要 資訊情形,則會因資訊不對稱之原因,致無法達到經濟效率。有上述情形時,稱為市場

30 經濟學理論,當市場機能充分發揮下,應可達到最高經濟效率(Pareto Efficiency)。如 果市場機制運作的結果,未必能盡如理想,此成為市場機能的限制。其導因主要有:(1) 自然獨占產業之存在,使得完全競爭無法充分發揮;(2)外部性與公共財,使市場機能無 法達到最高經濟效率;(3)在市場機能發揮過程中,社會必須承擔調整與競爭之成本,其 結果可能有嚴重貧富不均。(4) 市場機能發揮過程中,交易一方或雙方有故意隱瞞重要 資訊情形,則會因資訊不對稱之原因,致無法達到經濟效率。有上述情形時,稱為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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