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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內容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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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1 主要章節分析架構流程圖

首先,由新加坡《賭場管理法》及澳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 度》等二個法律為研究出發,分別研究其賭場監理法規及相關法制之規範。

其次,透過對賭場監理法制的比較分析,歸納出賭場監理的法理原則。最 後,配合我國相關法制的規範,提出未來研擬我國賭場管理法制之建議。

第三節 研究內容及目的

本論文共分成七章,第一章緒論先提出研究動機及說明研究方法,另

設定章節研究主題

歸納合法賭場治理原則

新加坡 賭場管理法及

相關法制

澳門 賭場管理法及

相關法制

參酌我國財經及 相關法制規範

提出適用我國可能

的立法原則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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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統一本論文後續用語特定專有名詞定義一節,並初步介紹新加坡與澳門 賭場管理法制架構內容。第二章先探討賭場管理法之法律性質,再論賭場 管理法與經濟分析之關聯,最後提出賭場管理法制設計應有的方向。本研 究第三章至第六章,將分別比較新加坡及澳門賭場管理法規範:賭場特許 執照之核發與撤銷、賭場營運之監控、賭場內部控制制度及賭場專責管理 機關之設立。

第三章論及申請賭場特許執照張數與期間、主要經營者股東之規範、

賭場特許執照申請及調查,最後研究賭場特許執照的撤銷與放棄,及對賭 場營運暫時介入。第四章研究賭場營運的監控問題,涵蓋對賭場經營者、

股權控制、供給賭場貨物或勞務契約、對賭場從業人員及賭博旅遊仲介人、

對賭博機器、設備及規則等之監控。第五章研究賭場會計、內部控制及審 計等制度問題,涵蓋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與批准、對賭場銀行帳戶的監控、

外部審計要求及遵循合作義務,另試擬 6 個建議條文。第六章研究賭場專 責機關之組織架構,涵蓋新加坡賭場管理局組織架構、賭場管理局之職權、

檢查員之職權,及澳門博彩監察協調局組織、博彩監督協調局之職權、聘 請技術顧問及人員編制等,另試擬 9 個建議條文。最後,第七章提出本研 究的結論與建議。

本論文之研究目的如下:

一、研究賭場管理法之法律性質及其架構之理論基礎。

二、透過對外國賭場管理法制研究,歸納我國未來賭場管理法制架構及其 面向。

三、嘗試利用經濟分析理論分析方法,研究賭場合法化的經濟利益與社會 成本分析,以做為引進此產業及架構法制的政策參考。

四、做為政府未來擬具我國賭場管理法之立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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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四節 研究範圍

我國目前並未開放合法賭場之設置,有關觀光賭場管理法規依《離島 建設條例》第 10 條之 2 第 4 項規定,將另以法律定之。目前全球約有 100 個以上國家(地區)設有合法賭場,其中歐美的英國、美國、德國、法國、義 大利等國,以及亞洲紐西蘭、澳洲、韓國、馬來西亞、澳門、新加坡等國(地 區)均允許賭場之設立。

新加坡 2005 年 4 月 18 日宣布,將開放成立兩處賭場度假村(Integrated Resort;簡稱 IR)以掌握賭場帶來的巨大觀光效益與稅收,以帶動新加坡國 家整體經濟的轉型。而談到亞洲賭場經營成功的典範,第一個會想到的就 是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其澳門博彩業(Gambling Industry)成功的經驗,成 為主張開放賭場以振興國家經濟之最佳論據之ㄧ。

本論文題目定為:「合法賭場治理之法律問題研究-以新加坡及澳門法 規範為中心」(A Study of the Casino’s Governance-Focusing on Singapore &

Macau’s Regimes)主要係研究新加坡《賭場管理法》(Casino control Act 2006) 及澳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之賭場管理法及其規範,並輔以 參酌該國相關法制,如新加坡《公司法》及澳門《商法典》。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為近年來相當熱門的課題。公司治理被 視為改善經濟效率、提升企業競爭力的一項重要因素,一般咸認為健全公 司治理應可確保股東權益的最大化,及保障利害關係人之權利,並可促進 有效之監督,從而鼓勵公司更有效率的資源使用,以加強投資人信心,並 降低公司籌集資金之成本,從而引進更穩定的資金來源。我國對於公司治 理之推動架構,一般區分成內部機制及外部機制。內部機制有:強化董事 會職能、發揮監察人功能、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與執行、鼓勵股東參與、

保障利害關係人權益及強化資訊公開。外部機制有:法規制度之修正、發 揮外部專家之功能、自律機構之運作、主管機關或交易所之監督及司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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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之發揮。4本研究係以「合法賭場」的公司治理角度為出發,參酌公司治 理推動機制,研究賭博產業於公司治理法制上之特殊性。

第五節 專有名詞定義

新加坡《賭場管理法》(Casino Control Act 2006)官方版本為英文法條,

而澳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有中文版本,本研究歸納常用的 專有名詞定義一節,以利後續各章節統一用語。

基本上,本研究有關新加坡《賭場管理法》專有名詞中文翻譯用語,

除有特別說明外,以本節為準;至於澳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專有名詞,則尊重其法條中文用語不另作修改。

一、賭場:除本研究另有說明外,皆指“合法賭場”(Legal Casino)。即新加坡

《賭場管理法》所稱“Casino”;澳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稱經營幸運博彩的“娛樂場”。依我國《離島建設條例》第 10 條之 2 所 稱“觀光賭場”。

二、賭場管理局:係指該國政府為監督及管理合法賭場運作,所設置專責 管 理 的 行 政 機 關 。 即 依 新 加 坡 《 賭 場 管 理 法 》 第 5 條 所 設 置

“Authority”(Casino Regulatory Authority ,CRA);澳門《娛樂場幸運博彩 經營法律制度》所稱“博彩監督暨協調局”。

三、賭場管理法:係指針對合法賭場核發特許執照及管理營運之專法。即,

本研究所稱新加坡《賭場管理法》(Casino Control Act 2006);澳門《娛 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我國《離島建設條例》第 10 條之 2 第 4 項後段所稱另以法律定之的專法。

四、賭場特許執照:係指經營合法賭場應先取得該政府所核發之特許執照。

4 吳當傑,公司治理理論與實務,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2004 年 5 月,頁 2、7­13。

該書主要分成國內篇及國外篇:國內篇部分,探討我國公司治理環境、我國公司治理相 關制度及作者提出公司治理未來推動方向建議;國外篇部分,分別介紹美國、英國、德 國、法國、日本、香港、新加坡及韓國公司治理制度,並歸納國際公司治理比較研究。

本書提供完整外國公司治理的資料,對我國強化及推動公司治理改革方向頗具參考價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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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新加坡係賭場管理局(CRA)依《賭場管理法》第 100 條所核發經營賭 場之執照。於澳門係依《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二章批給 制度程序,所批給之營幸運博彩經營權。

五、賭場經營者:係指取得及持有賭場特許執照之人。新加坡《賭場管理 法》稱“Casino Operator ”;澳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稱“承 批公司”。

六、主要經營者股東:係持有賭場經營者一定以上法定比例投票權股份總 數,而實際掌控賭場經營權之大股東 。新加坡《賭場管理法》稱“Main Shareholder of Casino Operator”;澳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則為第 19 條所稱“常務董事”。

七、實質影響力股東: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資本或表決權股份總數達 5%以 上之股東,新加坡《賭場管理法》稱“Substantial Shareholder”;澳門《娛 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稱擁有公司資本 5%或 5%以上之股東。

八、關係人:依新加坡《賭場管理法》規定,與賭場經營者或於申請賭場 特許執照時,具以下關係之人:有持有或將持有重大財務利益(relevant financial interest)、目前或未來具有執行任何賭場重大權力(relevant power)、據有或將據有重要位置(relevant position)或代表他人經營賭場 或提出申請之人。

九、檢查員:係依賭場管理法執行職務並受賭場管理局指揮監督之人。新 加坡《賭場管理法》稱“Inspector”;澳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 度》稱“督察”。

十、賭場旅遊仲介業務:係指安排賭客參加賭場賭博遊戲,而向賭場收取 仲介費用之行業。新加坡《賭場管理法》稱“Junket”;澳門《娛樂場幸 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稱“博彩中介”。

十一、賭博旅遊仲介人:係指組成賭博旅遊,而向賭場收取仲介費用之人。

新加坡《賭場管理法》稱“Junket Promoter”;澳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 營法律制度》稱“博彩中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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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六節 新加坡及澳門賭場管理法之架構

第一項 新加坡賭場管理法制

新加坡國會於 2006 年 2 月 14 日三讀通過,同年 6 月 1 日公布施行新 加坡《賭場管理法》(Casino Control Act 2006)5,分成十三章,共 202 個條 文。

新加坡《賭場管理法》主要係參考澳洲維多利亞州 1991 年第 47 號法 案《賭場管理法》(Casino Control Act 1991)、澳洲維多利亞州 2003 年第 114 號法案《賭博管制法》(Gambling Regulation Act 2003)、澳洲新南威爾斯州 1992 年第 15 號法案《賭場管理法》(Casino Control Act 1992) 、澳洲南澳洲 2004 年第 10 號法案《問題賭博家庭保護命令法》(Problem Gambling Family Protection Order Act 2004 )、美國內華達州內華達《賭博管理法》 (Nevada Gambling Control Act)第 463 章。而參考新加坡法律有:《銀行法》(Banking Act)、《競爭法》(Competition Act)、《娛樂稅法》(EDA, Entertainments Duty Act)、《土地併購法》(Land Acquisition Act)、《父母扶養法》(Maintenance of Parents)、《宗教和諧維護法》(Maintenance of Religious Harmony)、《毒品濫 用法》(Misuse of Drugs Act)、《電信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公共娛 樂場及集會條例》(Public Entertainments and Meetings Rules)等。6

新加坡官方法源網站《賭場管理法》於條文之最後,會附上參考上揭 立法例依據,如第 54 條懲戒行動條款係參考澳洲維多利亞州 1991 年第 47 號法案《賭場管理法》第 20 條、第 66 條股權控制權及表決權應先取得部 長事先批准的比例係參考新加坡《銀行法》第 15B 條。亦部分條文係新加 坡政府對賭場產業特別設計的規範,如第 42 條對主要經營者股東最低表決 權持股比例要求、第九章賭場稅。本研究引述相關新加坡《賭場管理法》

5 新加坡《賭場管理法》(Casino Control Act 2006)資料來源新加坡官方法源網站:

http://statutes.agc.gov.sg/。

6 參見前揭註,新加坡《賭場管理法》(Casino Control Act 2006)法條第 1 頁立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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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亦會附帶說明參考之依據,至於參考條文實質內容非本研究探討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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