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營造綜合保險概述
工程保險範圍甚廣,包括營造綜合險、安裝工程綜合險、營建機具綜 合保險、鍋爐保險、機械保險及電子設備保險等,一般常見之工程保險以 營造綜合保險為主。其特性有四:
1. 工程保險保險期間多為工程施工期間。
2. 工程保險保額起保時不高,但隨著施工進度而累積增加,完工 時達到最高。
3. 工程保險皆訂有較高的自負額。
4. 工程保險的核保技術要求甚高,對於較為重大複雜之工程,須 由其他單位協助查勘與核保。
一、 承保範圍
1. 本保險採承保危險不列舉式之綜合保險,凡保險標的在施工處 所,於保險期間內,因不可預料及突發之意外事故,致有毀損 或滅失,需予以修復或重置時,除保險單載明為不保者外,均 予以理賠。本保險主要危險事故如下:
(1) 火災、雷擊、閃電、爆炸、航空器墜落。
(2) 淹水、洪水泛濫、雨水、雪、雪崩。
(3) 颱風、旋風、颶風。
(4) 地震、海嘯、地陷、山崩、落石。
(5) 偷竊、盜竊,第三人非善意行為。
(6) 施工缺陷及機具缺陷所致之意外事故。
承保工程經啟用接管或驗收後,被保險人於工程契約所規定之保
(或稱養護)期間內,因履行保固(或稱養護)責任所為修繕工 作,發生意外事故,而致本保險承保工程之直接毀損或滅失,得 經約定加費承保。
2. 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被保險人因營建承保工程在施工 處所,於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 傷或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第三人責任保險不 得單獨承保。
二、 不保事項
1. 營造工程綜合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均不包括直接或間接 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1) 戰爭、政治行為、核子危險、被保險人之故意、重大過失或 違法行為。
(2) 工程之一部份或全部停頓。
(3) 政府或治安當局命令之沒收或破壞。
2. 營造工程綜合損失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
(1) 任何附帶損失,包括貶值、不能使用,工程合約所定違約金、
罰鍰以及延滯完工,撤銷合約,或不覆行合約等之損失。
(2) 因工程規劃、設計或施工規範之錯誤或漏所致之毀損或滅 失。
(3) 因材料材質疵、使用不合規定材料、施工不良所需之置換、
修理及改良費用,但因上述原因導致本保險單所承保之工程 其他無缺陷部份之毀損或滅失,不在此限。
(4) 保險標的腐蝕、氧化、銹垢、變質或其他耗損。
(5) 各種文稿證件、圖說、 帳冊、憑證、貨幣及其他有價證卷 之毀損或滅失。
(6) 任何維護或保養費用。
(7) 清點或盤存時所發現任何保險標的之失落或短少。
(8) 衣李、傢具及營業生財器具,辦公室設備及事務機器之毀損 或滅失者不在此限。
(9) 下列財物之毀損或滅失:
a. 各型船隻、航空器之毀損或滅失
b. 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及之毀損或滅失,但車輛在施工 處所用作施工機具,經約定並載明於本保險單契約者不在 此限。
(10) 施工機具設備之下列損失:
a. 機具設備本身之機槭性或電氣性損壞、故障、斷裂、失靈 及因冷卻劑或其他流體凍結、潤滑不良、缺油或缺冷卻劑 等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b. 鍋爐或壓力容器因內部蒸氣或流體壓力發生爆炸及內燃機 爆炸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c. 因任何試驗或用於非原設計用途時發生之毀損或滅失。
d. 製造或供應廠商依約應負責賠償之損失。
3. 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
(1) 因下列原因損害第三人土地、建築物或其他財物所致之賠償 責任,但經約定並載明於本保險單者不在此限:
a. 土地下陷、隆起、移動、震動或土砂崩塌陷落。
b. 地層軟弱或土砂流動。
c. 地下水增加或減少。
d. 基礎擋土或支撐設施之薄弱或移動。
(2) 被保險人、定作人或與本保險單承保之營造工程有關廠商,
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家屬之體傷、死亡或疾病所 致之賠償費用。
(3) 被保險人、定作人或與保險單承保之營造工程有關廠商,或 上述人員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定屬所有、保管、管理或使用 之財物,發生毀損或滅失之賠償責任。
(4) 依工程性質、施工程序或方法為不可避免之賠償責任。
(5) 因所有、保管或使用下列財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a. 各型船隻、航空器及其裝載之財物。
b. 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及其裝載之財物,但車輛在施工 處所用作施工機具,經約定投保施工機具並載明於本保險 契約者不在此限。
(6) 因損害管線、管路、線路或其有關設備所致任何附帶損失。
(7)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允諾或要約所增加之賠償責任。
三、 保險金額
1. 營建綜合損失險:
(1) 營建工程及其臨時工程:保險金額應為該工程完成時之總工 程費,包括定作人提供之材料費等;損失發生後修復工作所 需拆除清理費用得另行約定加保。
(2) 施工機具設備:應以其重置價格為準。
2. 營造工程第三人責任險:依需要分別定明每一個人或每一事故
體傷死亡,每一事故財物損害及保險期間內累積之最高賠償金 額。
四、 承保對象
1. 各種建築場所,如住宅、店鋪、辦公廳、餐旅館、醫院、娛樂 場所、會堂、教室停車場、廠房倉庫、各種場站等工程
2. 各種土木工程,如灌溉工程、防洪工程、排水工程、港灣工程、
管線工程、疏浚工程、水壩、機場、橋樑、道路、隧道等工程。
五、 保險標的
1. 營造工程及其臨時工程。
2. 施工機具設備。
3. 拆除清理費用。
六、 特約條款
1. 加保罷工、暴動、民眾騷擾特約條款 2. 交互責任特約條款
3. 有限保固保險特約條款 4. 擴大保固保險特約條款
6. 加保加班、趕工及加急運費特約條款 7. 加保空運費特約條款
8. 耐震設計特約條款
9. 地震、火山爆發除外特約條款 10. 水災除外特約條款
11. 裝卸特約條款
12. 加保陸上運輸特約條款
13. 積水、淤泥及灌漿費用除外特約條款 14. 共保特約條款
15. 共保被保險人特約條款 16. 承保部分工程特約條款 17. 債權人特約條款
18. 受益人特約條款
19. 定作人賠償通知特約條款 20. 施工中途投保特約條款 21. 加保額外修復費用特約條款 22. 隧道工程特約條款
23. 管線特約條款 24. 農作物特約條款
25. 水壩水庫工程特約條款 26. 分段施工特約條款
27. 倉庫及工作場所特約條款
28. 營建機具設備安全措施特約條款 29. 材料儲存特約條款
30. 水災特約條款 31. 道路工程特約條款 32. 管理費特約條款 33. 消防特約條款
34. 加保設計錯誤特約條款
35. 加保已啟用、接管或驗收工程特約條款 36. 水利工程特約條款
37. 橋樑工程特約條款 38. 土木工程特約條款
39. 加保機械安裝及試車特約條款 40. 施工處所特約條款
41. 正常浪潮不保持特約條款 42. 抽排水費不保持特約條款 43. 抽排水費分擔特約條款
44. 打樁條款
45. 加保定作人財物特約條款
46. 鄰屋龜裂、倒塌責任險特約條款 47. 賠附部分灌漿費用特約條款
48. 加保非居住施工處所家屬之體傷責任特約條款 49. 定作人所有、保管、管理或使用之財物特約條款 50. 抽排水費特約條款
51. 植生工程不保持特約條款
52. 賠付部分植生工程損失特約條款 53. 農作物及土石清理費不賠特約條款 54. 疏浚及抽排水費用不保持特約條款 55. 鑽探、鑽孔及鑽井工程特約條款 56. 海事工程特約條款
57. 臨時工程自負額特約條款 58. 竊盜安全措施特約條款 七、 投保須知
1. 第三人責任金額不得單獨投保。
2. 對廠商間之責任應加保相互責任以杜絕紛爭,以避免妨礙工期 之進度。
3. 承保之標的物除工程本體外最好能將臨時工程、施工機具設備 扳除清理費用及鄰近財物加入承保,以期保障之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