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營養諮詢
一、營養諮詢定義
依照Katharine & Jaffe (1998)對營養諮詢之定義:「營養諮詢為對健康 者或疾病患者,給予飲食指導、計畫使飲食符合各階段生長需要之營養或 適應疾病而修正之治療飲食,並解決在飲食改變中所遭遇的困難,以達到 符合均衡飲食之原則,獲得適當的建立健康的生活型態」。
當個案罹患慢性疾病時,需要營養師的協助,調整其飲食,使其疾病 獲得良好的控制;另外,人們由出生、幼兒成長、到中老年以及婦女孕哺 期,每個階段對營養的需求不同,為達到各年齡層的需求,也是需要營養 師的指導,使他們能獲得健康、營養的生活型態。所以營養諮詢的對象不 僅是有疾病的病患,亦可是一般需要的民眾。(行政院衛生署,2005)。而 營養諮詢的概念主要是提出建議與原則與個案共同協商,解決個案營 養的問題:幫助獲得動機及知識、將理論轉為實際執行、建議動機
以及給予個案幫助,這些都與心理因素有關,所以不可忽略心理因 素的影響。
人們通常不容易改變飲食,因為飲食改變會使感覺、態度及文化習慣 改變。否認問題的存在、認為疾病難以治療、產生焦慮不安、影響人際關 條、沒有立即的效果、需要長久的時間及精力,這些都是不願意改變的理 由。專業的營養師必須了解這些問題及改變的障礙並幫助他解決問題、克 服障礙。(行政院衛生署,2005)。國人罹患慢性疾病之盛行率逐年提高,
不論是慢性疾病預防或是治療,都需要飲食及生活習慣的改變,才能使疾 病獲得較好的控制。
在面對飲食為什麼要改變、如何改變、實際執行時的困難等問題時,
都需要營養師的協助。因此國內各大醫院早已對慢性疾病病人提供飲食指 導、諮詢的服務。多年營養諮詢工作經驗的累積及諮詢理論的發展,使得 營養諮詢更趨專業,(行政院衛生署,2005)。同時營養諮詢是通過語言、
文字、圖片、影像等媒介,借助體格檢查、電腦軟體、實驗室檢查資料等 工具,以諮詢物件予以幫助、啟發和教育的過程,可以使營養諮詢物件在 營養知識、態度、行為以及營養狀況的改善等方面受益,解決在生理、心 理 等 方 面 的 營 養 問 題 , 從 而 提 高 其 全 面 的 營 養 保 健 知 識 和 能 力 (Source:http://www.minddisorders.com/Kau-Nu/Nutrition-counseling.html)。
目前營養諮詢業已是 21 世紀,相當有發展潛力且具前瞻性的產業。
根據美國飲食協會(2005)指出營養諮詢意指一種為健康專業的進行過程,
通常由註冊的營養師來執行,並個別化的評估個案的飲食攝取及找出個案 的需求!營養諮商師提供了營養訊息、教育單張,協助及追蹤來幫助個案 飲食模式的改變及維持!而營養師中國(2008)指出營養諮詢是指對健康 人、病人進行營養狀況調查、飲食調查、能量消耗調查、營養缺乏症的調 查以及試驗室的檢查等,並作出營養狀況評價,然後提供營養諮詢意見。
二、營養諮詢步驟
Gilliland & Bowman (1998)-結合多數的基本概念及理論,提出的諮詢 模式,營養諮詢利用這樣的模式,被認為是科學的、可行的且有系統的方 式。
(一)營養諮詢模式主要目標:
1.幫助個案面對問題有解決的認知;
2.幫助個案依據營養原則及生活型態考慮有意願選擇控制飲食 的行為;
3.幫助個案經由確定營養方面的決定,提高整體的生活品質。
(二)營養諮詢步驟:
1.建立基礎(Build the foundation) (1)自我介紹;
(2)建立和諧關係,可“Small Talk”,噓寒問暖、閒話家常適當的稱 呼個案;
(3)解釋或請個案自我陳述前來的目的;
(4)確定個案已準備好可以開始進行諮詢;
(5)由個案獲得相關資訊;
(6)獲得完整的資訊;
(7)詢問所有需要的問題以釐清個案的問題;
(8)僅詢問與個案的問題相關的問題。
2.多元化地定義問題(Define problems multidimensionally) (1)使個案以自己的話述說其問題;
(2)由個案述說中抽出真正的事件/問題;
(3)讓個案陳述其對問題的感覺就如問題的實際面;
(4)提出自己對問題的想法/陳述同意個案的問題;
(5)使個案陳述短期及長期的目標;
(6)提出自己對目標的想法/陳述同意個案的目標;
(7)如果需要可轉移下一個範圍;
(8)避免個案藉改變主題而逃避問題;
(9)決定個案營養教育的層級;
(10)提供講解說明;
(11)利用適當的視聽媒體。
3.選擇解決方法(Select alternative solutions) (1)使個案思考他自己問題解決的方法;
(2)給予假設性的建議;
(3)創造腦力激盪的氣氛;
(4)解決方法是合理可行的;
(5)解決方法是屬於個案自有的。
4.改變計畫(Plan for change)
(1)選擇一或二個可以實行的解決方法;
(2)肯定個案有能力達成改變;
(3)包括問題中最困難情形的解決方法。
5.達到承諾(Reach a commitment) (1)介紹合約的好處;
(2)確定個案願意簽訂合約;
(3)使個案填寫完成自己的合約;
(4)當書寫有問題時幫助個案一起完成;
(5)使合約中的步驟可實行的;
(6)使合約的步驟特別的;
(7)對於個案的承諾給予親切、熱心、支持的言語;
(8)個案綜合自己的計畫及承諾。
6.評估(Evaluate progress) (1)告知諮詢課程將結束;
(2)綜合此次諮詢課程內容;
(3)個案對於此次諮詢課程滿意程度之回饋;
(4)預約下一次諮詢時間。
沒有任何一個人的體質及健康狀況是一樣的,可見營養諮詢是非常個 別化的,除了營養方面專業知識外,食品相關的資訊、心理學、溝通技巧 等學科,也需要再增強營養諮詢的服務品質,如此才能成為一個出色的營 養師,做好全面性的醫療服務品質,提供優質的顧客滿意度,建立最佳的 顧客忠誠度。
三、營養師的起源
營養學應用於醫療保健上在我國已有三千年的歷史,早在周朝即有
「食醫」之設置。早期醫院是主要營養推廣的地方,而醫院營養工作是屬 於護理部執行。近代膳食療養學在十九世紀中期,歐洲醫院提供了病患膳 食供應的制度,而興起營養專業人員之高等教育之人才培育,美國在1917 年美國成立了營養師學會(American Dietetic Association;ADA),由於營 養師學會的成立,許多營養工作者積極參與公共衛生保健等事務(楊景 昭,1988)。1956 年國際營養師協會在羅馬成立,1967 年國際勞動組織
(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 正 式 將 營 養 師 編 入 國 際 職 業 類 別 之 中 (International Confederation of Dietetic Associations 2006),至 1993 年美國膳 食協會對膳食療養提出了醫療營養治療的觀念。
四、營養師制度沿革
1961 年我國醫院開始設立營養人員,1971 年行政院衛生署於成立,
開始聘用營養專業人員,1981 年成立食品衛生處,並在食品衛生處下設置 營養科,專責全國國民營養改善工作,政府於 1984 年因應社會的需求公 佈營養師法,於1992 年修正過一次,沿用 12 年後,2004 年立法院三讀通 過營養師法修正案。本次修法重點在於:
(一)明訂營養師之定義以及營養師業務服務內容之規範,並明訂執行業 務時,應製作營養紀錄,並明確記錄業務執行內容,以利查核。
(二)增列營養諮詢機構設置及管理辨法,主要是強化營養師執業、支援 工作場所進行規範。近來臺灣社會經濟成長後,民眾對健康保健飲 食知識需求增加,而提升對營養師需求,促使營養師將不會僅限制
於醫療院所中執業,將可進入社區及校園執行營養業務。
(三)訂定嚴密罰則,針對證照租借他人使用,或者擅自執行營養師業務 者進行規範。經由本次之營養師法修正,提升營養師專業技能與服 務範圍層面,加強其執業規範,透過營養師的專業營養諮詢及教 育、改善國人的營養及飲食觀念,減低文明疾病罹患率(行政院衛 生署,2004)。營養師國家考試一直到 1988 年才開始舉行,1989 年 我國第一個營養師專門職業團體臺北市營養師公會成立之後,其他
國際上,1967 年國際勞工局(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將營養師正 式 列 入 「 國 際 職 業 標 準 分 類 」(International Confederation of Dietetic Associations 2006)。國際勞工局對營養師之定義:「營養師為設計及監督個 人或團體之飲食規劃工作者,且監督、評估與健康相關之營養素需求,以 及協助評價存在與食品營養相關的社區問題。」
ICDA(International Confederation of Dietetic Associations 國際飲食協 會)Galbraith(1975)指出營養師是唯一瞭解食物及營養、膳食科學影響 於人類的專業醫療人員,營養師服務對象為個人團體或家庭,健康或生病 之個體或於任一生命週期階段。Sallye(1999)指出目前營養師工作分為 臨床營養、行政或團膳管理、社區營養以及食品科學等領域,且執業營養 師是結合管理師、醫師以及相關醫療之專業人員的醫療保健專家。由此上 述可得知,營養師並非只需具備食品營養科學之專業知識,更需要強化其 他醫療相關之專業知識及技能,如:管理、心理、諮商技巧,以及其他保 健相關之知識,以增強自身之專業能力。
至於國內,依我國營養師法第一條明訂「中華民國人民經營養師考試 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營養師證書者,得充營養師。」(行政院衛生署,2005)。 營養師法第十二條明訂營養師業務如下:
(一)對個別對象健康狀況之營養評估;
(二)對個別對象營養需求所為之飲食設計及諮詢;
(三)對特定群體營養需求所為之飲食設計及其膳食製備、供應之營養監督;
(四)臨床治療飲食之設計及製備、供應之營養監督。
依上述業務內容,我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營養師職業分類編號為 3223。勞委會制訂之職業標準分類中指出,凡具有營養師資格,從事個人 或團體膳食營養調配之規劃與監督,保健方案中營養素之評估與監督,及 公共營養問題之影響因素探討等工作人員。可見,營養師之工作範圍並不 侷限於膳食設計、規劃,亦包含個人完整的健康照顧。依營養師執行職責
依上述業務內容,我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營養師職業分類編號為 3223。勞委會制訂之職業標準分類中指出,凡具有營養師資格,從事個人 或團體膳食營養調配之規劃與監督,保健方案中營養素之評估與監督,及 公共營養問題之影響因素探討等工作人員。可見,營養師之工作範圍並不 侷限於膳食設計、規劃,亦包含個人完整的健康照顧。依營養師執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