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父母教養方式理論及其相關研究
一、父母教養方式的意義
家庭不但是兒童出生後第一個接觸到的環境,也是兒童生活成長的重要場 所,父母可說是兒童心目中的重要他人,不但在生活上照顧兒童、給予行為上的 規範,更提供孩子學習的楷模對象,因此對父母的教養方式兒童有相當大的影響,
黃寶珠(1978)指出兒童受父母教養方式的影響多於受父母本身個人特質的影響。
父母教養方式的相關研究中,Sears 等人(1957)認為父母對子女的教養方式,
本質上是一種親子間的交互歷程,包括父母的態度、價值觀、興趣、信念、照顧 與訓練的行為,以達成子女身心健全發展為目標(引自簡茂發,1978,頁 63)。
Herrman(1968)強調父母對子女的教養方式應同時包含教養的態度和教養的 實際,教養的態度指的是父母教養子女時所持有的態度和信念;教養的實際則是 指父母在教養子女時具體而實際的表現(引自陳淑美,1981,頁 173-174)。
黃寶珠(1978)認為教養方式是父母對待子女所持有的態度,若父母能順應 子女的自然發展,以發展為首要,適時給予愛護與管束,則對子女有良好的影響;
若忽略子女的需求,以成人自身需求來要求、限制子女,則有不良的影響。
簡茂發(1978)提出一般在探討父母對子女的教養行為時,通常包括父母對 子女的教養態度與管教方式兩項主要內容,前者如接納或拒絕、溫暖或冷漠等,
後者包括專制、民主、放任等。但實際上教養態度與管教方式可說是一體兩面,
關係密切且不可分割的,因此在研究上常將兩者做混合的探討。
楊國樞(1986)認為教養方式包含態度與行為層次。教養態度是指父母在訓 練、教導子女時的相關認知、情感與行為意圖;教養行為是指父母在訓練、教導 子女時的實際行動與做法。
Grolnick 和 Ryan(1989)將「父母教養方式」(parental attitudes)、兒童教養 行為(child-rearing behaviors)或親子關係(parent-child relationships)的研究,通 稱為「教養方式」(parenting style orparent style)(引自魏麗敏,1994,頁 152),本 研究亦使用教養方式一詞來統稱父母對於子女的教養行為。
綜合言之,父母教養方式是指父母在與子女互動時,以使兒童達到良好發展 為目的,所抱持的想法與實際表現的行為。
二、管教方式的理論基礎
現有的心理學理論中,並無專為解釋父母教養方式及其相關效果的專論,大 都以應用現有心理學理論來檢視、比較相關教養方式或親子關係的概念。其中Mead
(1976)曾整理心理分析、發展成熟、社會目的、認知發展、存在現象與行為等 六種取向,試圖從不同理論的觀點,瞭解在子女社會化歷程中,父母教養方式會 經由哪些途徑對子女產生影響,簡述各種理論取向對父母教養方式的看法如下:
(一)心理分析取向
Freud 認為本我中性與攻擊的傾向,是由遺傳而來,當本我的驅力不能改變 時,只能依靠父母或他人給予外在的限制來約束個體的行為;誠實是超我發展的 結果,因此父母不應期待孩子會自主向善,也不能忽略偷東西、說謊等負向行為,
應向孩子說明懲罰的理由,有助於其善惡觀念的發展(王珮玲,1994)。
(二)發展成熟取向
Gesell 認為成長是一逐漸分化和組織化的過程,由遺傳基因所指引,因此人的 基本行為特徵相同,但存有個別差異。父母從幼兒一出生就應敏察其需求,提供 最佳的發展情境,使個體能發揮最大潛能,達到良好適應;而父母所給予的指引、
支持和鼓勵須與個體的成熟階段相一致,並尊重其個別差異(王珮玲,1994)。
(三)社會目的取向
Adler 認為人的行為主要受到社會動力的影響,行為是有目的的,個人的意識 為人格的核心,因此父母應瞭解孩子不良行為背後的目的。社會興趣是個體天生 的本能,當社會興趣被發展時,個體的自卑感與疏離會逐漸消失,因此父母有責 任鼓勵兒童發展其社會興趣。此外,孩子的生活方式在幼年期即已形成,在人生 全程發展上有長久的影響力,父母應提供良好的家庭氣氛(包括親子與手足),並 注意孩子的犯錯情形(王珮玲,1994)。
(四)認知發展取向
Piaget 的理論應用到父母教養方式上,主要在關心兒童的智慧如何發展(王珮 玲,1994)。強調子女的教育為父母的責任,父母應提供有利兒童發展的情境,並
藉由傳遞社會價值觀培養兒童未來的適應能力(引自黃玉臻,1996,頁 23)。
(五)存在現象取向
此派觀點認為個體成長過程中,需要愛、安全感,而健全發展的關鍵在於社 會互動;經由適應他人的過程,孩子才能了解自己與他人之別。而父母應避免對 孩子施以持續性的懲罰,或全盤接收孩子的所有行為,才能使孩子學會評價自己 的行為(王珮玲,1994)。
(六)行為取向
此派屬環境決定論,認為人類本質是中性的,其善惡完全由後天環境所塑造,
父母應適時、適地的使用增強、消弱的原理來建立孩子的行為規範(王珮玲,
1994)。
除以上六大理論取向外,另有學者嘗試以不同理論觀點來探討父母教養方 式。社會學習論的觀點著重於行為強化與觀察學習兩方面,前者與行為取向相似,
後者從Bandura 等人的研究結果中顯示在兒童早期,父母本身的行為與態度,常是 子女學習的主要內容,此一親子相似性的觀點,在許多研究中均獲得支持(引自 黃玉臻,1996,頁 23)。這種父母對於子女無形中的影響,正是所謂的「身教重於 言教」。
互動論者在關注個體與家庭的互動歷程中,認為孩子不是被動的接收者,而 是掌握了自己行動的決定權(張耿義,2006);Stafford & Bayer(1993)認為在 說明親子之間的互動關係時,做單向性探討父母對子女的影響是不夠的,應該採 雙向性的研究方式。
總括來說,各理論取向雖對於人性本質、行為驅力有不同的看法,但都肯定 父母教養方式對於子女發展的重要性。
三、管教方式的分類
(一)單向度(single-dimension)
單向度的父母教養方式分類多認為父母的教養方式中有一種核心價值,依此 信念程度的高低來做為分類的基準,是一種非此即彼的分類方式,每一種類別間 彼此獨立不重疊。
Baldwin(1945,1949)在機構中進行縱貫研究,以觀察法評定母親的教養行 為,將教養行為分為關愛、放縱與民主三種(引自蘇建文等,1991,頁 450)。
Berns ( 1993 ) 藉 由 觀 察 母 親 與 家 人 、 兒 童 的 關 係 , 分 析 歸 納 出 民 主 型
(democratic)、獨裁型(authoritarian)與縱容型(permissive)三種教養型態。
Elder(1963)依父母支配性的高低將教養方式分為獨裁(autocratic)、威權
(authoritarian)、民主(democratic)、平等(equalitarian)、溺愛(permissive)、放 任(laissez-faire)及忽視(ignoring)七種類型。
Hoffman(1960)提出權威(power assertion)、誘導(induction)與關愛撤回
(love withdrawal)三種教養類型(引自羅瑞玉,1997,頁 55)
Myron-Wilson(1999)則將父母教養方式區分為溫暖(warth)、準確監視
(accurate monitoring)、過度保護(over protection)、懲罰(punitiveness)與忽視
(neglect)五種類型。
Pumroy(1966)則將父母教養方式分為保護、嚴厲、拒絕與放縱四種類型(引 自簡茂發,1978,頁 63)。
單一向度的分類方式將父母的教養方式視為有一截然劃分的標準,但在現實 情境中的父母教養方式往往同時包含各種不同的向度,因此只用單一向度來做分 類可能是不夠的。
(二)雙向度(two-dimension)
相對於單一向度的分類方式,雙向度的父母教養方式分類認為父母在管教子 女時可以以二個相互獨立的向度交織構成的四個象限來區分,父母的教養方式會 傾向某一向度,而在另一向度的傾向上較不明顯(吳麗娟,1998)。
Baumrind(1968,1971,1973)經過多次實地研究學前兒童與其父母的互動 情況,分析發現所有父母在對子女管教時的言行特徵,大多不離以下四種向度(引 自張春興,1991,頁 377-381):
1.管束(control)-父母為孩子立下規矩,在要求孩子遵守與孩子違規時的處 理態度。
2.成熟要求(maturity demand)-即冀望,指父母以孩子年齡為參照架構所給 予的適切行為之期望。
3.親子溝通(parent-child communication)-即教導,指父母管教子女時,會 說明行為規範的意義,並讓孩子表達自己的意見。
4.養育(nurtyrance)-即關愛,指父母藉由飲食起居的照顧、親子間的娛樂活 動與心情分享,傳達關愛子女的親情。
Baumrind 並依照父母在四個向度上所表現的高低程度將管教方式分為以下三 大類型:
1.專制型(authoritarian)-是高管束高冀望、低教導與關愛的管教類型。
2.威信型(authoritative)-在管束、冀望、教導與關愛均屬上層的管教類型。
3.寬容型(permissive)-是關愛有餘、教導寬鬆,而管束、冀望明顯不足的管 教類型。
Elder 於 1963 年提出單一向度的父母教養方式分類方式,再於 1965 年提出「權 威(power)」和「誘導(induction)」兩個層面,依據權威層面上的專制、民主、
放任與誘導層面上的高、低,區分出六種不同的類型(引自黃玉臻,1996,頁 25)。
Schaefer(1965)以正常兒童與犯行兒童為對象,指出父母教養方式有四個重 要向度:Autonomy(自主)、Love(關愛)、Control(控制)與 Hostility(敵意),
並以「自主-控制」與「關愛-敵意」為兩軸區分出「自主與關愛」、「關愛與控制」、
「控制與敵意」及「敵意與自主」四種管教行為。
Maccoby 和 Martin(1983)提出父母接受度/反應性與父母要求/控制程度為 父母教養子女中重要的兩個向度,其中接受/反應性(Acceptance/responsiveness)
是指父母雙方對子女所表現出關心與支持的程度;要求/控制是指父母雙方對子女 在管束或監督上的程度。以父母在這兩大關鍵向度上的程度高低(或有無),整理 出獨斷專權型(authoritarian parenting)、民主威信型(authoritative parenting)、寬 容溺愛型(permissive parenting)與袖手旁觀型(uninvolved parenting)四種教養方 式如表2-2-1(引自王雪貞等譯,2006,頁 833-837)。
表2-2-1 Maccoby 和 Martin(1983)之父母教養方式分類 如何控制?
控制/要求 不控制/不要求 如
何 回 應
?
接受/回應 民主威信型 寬容溺愛型
漠視/不回應 獨斷專權型 袖手旁觀型
資料來源:引自王雪貞等譯(2006:835)
以下略舉四類管教類型之內涵(王雪貞等譯,2006;徐西森等,2002):
1.獨斷專權型(authoritarian parenting):是相當嚴厲的管教方式。父母給予子
1.獨斷專權型(authoritarian parenting):是相當嚴厲的管教方式。父母給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