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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特殊教育評鑑的意涵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主要在探究特殊教育評鑑與後設評鑑之意義、內涵等相關文 獻,以作為本研究之理論基礎。其內容共分為三節:第一節為特殊教 育評鑑的意涵;第二節為後設評鑑的意涵;第三節為國內特殊教育後 設評鑑之相關實證研究。

第一節 特殊教育評鑑的意涵

壹、特殊教育評鑑的意義

要瞭解特殊教育評鑑的意義,可先從了解教育評鑑的意義著手。

關於評鑑(evalution),就字面上來說,代表一種價值判斷的動態過 程(吳清山、王湘栗,2004)。Gronlund(1990)曾將評鑑化為簡單 的公式:評鑑等於描述(質的或量的)加上價值判斷,指出了評鑑具備 描述與判斷的本質,且蒐集的資料是可測量(量的)或不可測量(質 的)。因此Stufflebeam和Shinknfield(1985)認為評鑑是一種規劃、

蒐集並提供描述性、判斷性資訊的過程。這些資訊涉及評鑑的目標、

設計、實施與結果,主要目的在增進對受評者的了解,做出有關績效 的價值判斷,協助政策的決定。

至於教育評鑑的定義,各學者提出的論點亦有所差異。廣義來 說,教育評鑑就是將「評鑑」運用於「教育」領域(林劭仁,2008)。

教育評鑑是判斷教育方案之優缺點或價值的過程;所謂方案,泛指方 法、教材、組織、個人等(Gall, Gall, & Borg, 2003);吳清山和林天 祐(1999)認為「教育評鑑係指對於教育現象或活動,透過有系統和 客觀的方法來蒐集、整理、組織和分析各項教育資料,並進行解釋和 價值判斷,以作為改進教育缺失,謀求教育健全發展的歷程」;蘇錦 麗(2003)提出「教育評鑑即為有系統地採用各種有效方法,蒐集屬 於質性與量化的資料,對照評鑑標準或準則,以判斷任一教育對象之 價值或優缺點之過程,並將其結果作為教育決策之參考」;秦夢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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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前述一系列對評鑑、教育評鑑及特殊教育評鑑的意義看法中,

可以整理出幾個重點:

1. 特殊教育評鑑對象以特殊教育方案、計畫或活動為主體。

2. 特殊教育評鑑的方法是系統化的蒐集與分析受評者的相關資 料,依據客觀的標準進行描述與判斷,並以自我評鑑及專家 訪視之方式實施。

3. 特殊教育評鑑的結果可作為績效判斷,描述其優缺點並協助 受評者解決問題並改善缺失。

4. 特殊教育評鑑提供改善的建議,加以追蹤輔導持續改進,達 成特殊教育的目標。

5. 特殊教育評鑑是整體教育歷程中的一部分。

綜合學者專家的看法,本研究歸納特殊教育評鑑可以說是「利用 系統的方式對特殊教育現場各種有形、無形的特殊教育方案或活動、

內涵、本質與精神進行一種專業價值判斷的歷程,並依據符合社會期 望的規準或指標,透過客觀合理且有效的科學方法蒐集受評者之相關 資訊,經由其內省與專家之檢核與診斷,了解並描述出優勢、劣勢與 效能,並探究其成因與擬定有效策略,提供受評者作為改進與發展方 向之建議。」

貳、特殊教育評鑑的目的

對於評鑑的目的,以Stufflebeam 提出的「評鑑的目的不在於證 明,而在於證明」(Stufflebeam & Coryn, 2014)最為人所熟知。一般 而言,教育評鑑的目的不外乎檢驗與考核教育工作執行的成效,同時 發現問題協助改進,達到最佳的教育實施成效。黃正杰(2012)提出 特殊教育評鑑的目的可分為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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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進教特殊教育的品質並給予特殊教育工作者支持

特殊教育評鑑的目的在於瞭解特殊教育的現況與問題,以維持特 殊教育服務品質,發展特殊教育願景;此外,回應社會大眾對特殊教 育品質的期望、增進民眾對於特殊教育的瞭解、鼓勵優秀特殊教育工 作者、提供特殊教育工作者表達心聲之管道,以及促使學校人員重視 並支持特殊教育工作。

二、作為教育價值之判斷與進行自我改進與檢討

特殊教育評鑑的目的即對受評者從事的特殊教育服務進行價值 判斷,提供決策參考,並重視特殊教育執行單位的績效責任及方案推 動的效益;協助學校人員及特殊教育教師檢討特殊教育方案的適切 性,審視特殊教育的實施是否合乎法令要求;另外,提供改善意見以 協助解決問題,促使學校建立自我評鑑制度,進行自我改進與檢討。

因此,特殊教育評鑑的目的可視為特殊教育方案與活動之體檢

(林蒼毅,2006)。一方面評估特殊教育工作內容、制定可行策略以 協助特殊教育品質的提升,不在於證明特殊教育施行的優劣得失;另 一方面在於積極的診斷,作為提供受評者自我改進並提供決策者政策 決定之參考;再者,特殊教育評鑑亦可提供真實資訊,以增進社會大 眾對特殊教育的瞭解與支持。

參、特殊教育評鑑的內涵

教育評鑑的內涵,可依評鑑客體(object)之不同,可分為方案 評鑑、校務評鑑、課程評鑑、教材評鑑、人員評鑑等。在美國,一提 及教育評鑑,指涉的通常是方案評鑑(潘慧玲,2005)。由此可知,

依據評鑑內容,特殊教育評鑑可分為特殊教育行政評鑑、特殊教育學 校或方案評鑑、特殊教育課程評鑑,以及特殊教育教師評鑑等四種。

其中特殊教育方案評鑑係指對於各級學校辦理的特殊教育方案,如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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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所進行的評鑑。自1998 年《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頒布以來,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即對於 所屬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常態性、持續性的特殊教育班進行評鑑(王 振德,2004)。此時,郭昭佑(2000)彙整 87 至 88 學年度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辦理之中小學及學前特殊教育評鑑,指出其屬性為方案 評鑑。因此,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各教育階段學校之特殊教育 班所辦理的特殊教育評鑑的內涵為方案評鑑。

在美國,從1975 年公布 94-142 公法及 1977 年公布 94-142 公法 的施行細則以後,於 1970 年代末期大力推展中小學的特殊教育方 案,包含中小學設立的各種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李慶良,2001)。

由於各州所屬地方學區(local school district)接受州政府補助經費辦 理特殊教育方案時,要遵守該州及聯邦政府的特殊教育法令,該州教 育廳也會定期督導及評鑑地方學區辦理特殊教育方案時是否遵守法 令規定(Yell, 1998)。於 1980 年代初期,特殊教育方案評鑑(special education program evaluation)受到全美各地方學區的重視,教育行政 人員、特殊教育教師及特殊教育專家學者都認為地方學區所辦理的各 種特殊教育方案有必要加以評鑑(Maher & Kruger, 1987),並於 1984 年起美國各州地方學區開始評鑑特殊教育方案(即中小學特殊教育 班),根據Maher 與 Kruger(1987)對美國 1980 年代地方學區特殊 教育方案評鑑的分析,資源教室方案(resource room program)與自 足式特殊班方案(self-contained classroom program)與個別化教育 計畫(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同為接受評鑑的特殊教育方 案。1990 年美國國會修正 1975 年的 94-142 公法的施行細則,各州政 府必須負責對所屬地方學區的特殊教育方案進行評鑑,如同我國《特 殊教育法》之規定。由此可知,我國地方政府與美國州政府皆對所屬 各級學校所實施的特殊教育班進行特殊教育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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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方案(education program),係針對特定教育層面的缺失,或 特定教育對象的需求,或特定教育問題的衝擊,謀求改進與解決之道 的教育活動。此種教育活動需要評鑑以確定資源使用的效益,並且是 學校教育革新與進步的動力(曾淑惠,2002);而方案評鑑(program evaluation)是針對決策目的來檢驗方案,確定其價值並評論方案的精 確(refinement)和成功(Spaulding, 2014)。因此,特殊教育評鑑的 內涵即對於實施後的特殊教育方案加以描述、分析及評估,提供決策 單位了解目前方案運作的情況,作為未來推廣或取消該方案的依據。

肆、特殊教育評鑑的程序

執行評鑑前,主辦機關應先完成詳盡的評鑑計畫,包含界定評鑑 項目、選擇評鑑者、決定應蒐集的資料、蒐集的方式、分析資料及溝 通評鑑結果(Stufflebeam & Webster, 1988)。評鑑表列出受評學校 提供的特殊教育服務、經費運用、學校人員在職進修等綜合性項目

(Podemski, Marsh, Smith & Price, 1995),可用來決定受評學校是 否已依照法令規定克盡職責(Field & Hill, 1988),亦可作為學校自 我評鑑之用。茲歸納專家學者對於特殊教育評鑑程序的意見如下(林 三木,1996;胡斯淳,2003;蔡淑娟,2009;Podemski et al., 1995;

Stufflebeam, 1981):

一、確定評鑑目標並規劃評鑑計畫

評鑑主要是評估計畫達成目標的程度,因此評鑑的第一個程序就 是確定計畫的目標,並以清晰的、特定的、可測量的詞句陳述目標。

詳盡的評鑑目的如下:確定學校特殊教育方案成效、決定學生安置成 果、確定特殊教育課程的效果、評鑑特殊教育相關人員資格、評鑑特 殊教育課程的教材、決定應提供的法定服務、獲得特殊教育計畫目標 的達成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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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義評鑑項目及標準

決定評鑑目標後,評鑑的項目及達成目標的標準必須是詳細、陳 述明確與可測量的,並且應與目的有直接關係;達到的標準最好以可 測量的指標來敘述或確定其最低要求。

三、選擇評鑑委員

若採取形成性評鑑,則選擇與評鑑方案的相關人士作為評鑑委 員;若採取總結性評鑑,則以外部評鑑的人員較適當。評鑑委員通常 以團隊模式進行較佳。由於組成團隊的評鑑委員是由各領域的學者專 家所組成(Callahan, Covert, Aylesworth &Vanco, 1981),因此須注 意評鑑委員間可能的偏見。為降低評鑑委員間的偏見,評鑑委員中可 推選一位擔任領導者或協調者,可選擇曾經擔任過評鑑委員且具備實 務經驗的人士,作為擔任領導者或協調者的人選。該人員的身分最好 來自公正的第三團體,避免領導或協調角色受到限制,而影響判斷的 客觀性和評鑑的公正性。

四、蒐集與整理評鑑資料

訂定評鑑計畫時,應該依據評鑑目的,確定資料蒐集的類型與方 法、對象與時間。資料可能包含質性與量化,例如:學生的常模參照 及標準參照測驗結果、實施計畫所花費的金額、統計分析、訪談教職

訂定評鑑計畫時,應該依據評鑑目的,確定資料蒐集的類型與方 法、對象與時間。資料可能包含質性與量化,例如:學生的常模參照 及標準參照測驗結果、實施計畫所花費的金額、統計分析、訪談教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