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本研究藉由問卷編製與發放,蒐集受評特殊教育教師在預設的題 項下表達對屏東縣身心障礙特殊教育評鑑符合後設評鑑標準程度的 看法,以探討該評鑑具有其價值及改進之處。綜合研究調查結果,歸 納出主要研究結論如下:
壹、屏東縣身心障礙特殊教育評鑑符合後設評鑑標準
本研究依據受評特殊教育教師填答結果,將後設評鑑標準之符合 程度依序分為「非常符合」、「符合」、「不符合」、「非常不符合」,依 據統計結果發現,整體及五大類標準之平均數介於2.78 至 2.97,皆 高於四點量表平均數2.5,皆達「符合」程度,顯示受評特殊教育教 師認為屏東縣身心障礙特殊教育評鑑符合後設評鑑標準。
貳、屏東縣身心障礙特殊教育評鑑在「適切性」 、 「可 行性」 、 「實用性」標準獲得肯定
根據研究發現可知,受評特殊教育教師認為屏東縣身心障礙特殊 教育評鑑在「實用性」、「可行性」與「適切性」標準的符合程度較高;
在「精確性」與「評鑑績效性」標準的符合程度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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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屏東縣身心障礙特殊教育評鑑存有值得肯定與改 進之處
一、實用性標準
受評特殊教育教師肯定評鑑委員的專業能力、教學省思與受評學 校的自我檢視,以及教育處提供的訊息;但是對於教育處的評鑑規 劃、評鑑目標的設定、評鑑結果與建議所帶給受評學校的影響,以及 評鑑報告的內容仍須依照各校的個別差異持續改進。
二、可行性標準
受評特殊教育教師肯定教育處能事先以網站和公文發布評鑑計 畫及實施方式,並辦理說明會將評鑑計畫內容說明清楚,讓受評特殊 教育教師得以及早準備,以及在評鑑流程上可隨著受評學校的作息而 彈性調整;但是對於實地評鑑的時間規劃,受評特殊教育教師認為評 鑑委員要在短短3 小時中瞭解受評學校的實際情況實屬不易,因此在 實地評鑑時間的規劃上仍需改進。
三、適切性標準
受評特殊教育教師肯定教育處所遴聘之評鑑委員皆能遵守法令 與倫理的規定,在評鑑前能蒐集特殊教育教師的意見並納入評鑑規 劃,並在評鑑檢討會中提供書面評鑑報告給受評特殊教育教師;須改 進之處為評鑑過程的溝通、評鑑項目及內容與補助給學校的評鑑經 費,意即評鑑委員與受評教師的溝通管道、評鑑項目及內容,以及教 育處補助受評學校的評鑑經費需要更貼近受評特殊教育教師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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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精確性標準
受評特殊教育教師肯定評鑑委員以座談來瞭解受評學校的實際 狀況,能理解評鑑報告的內容,以及自我評鑑的效能;不過對於評鑑 委員充分閱讀與瞭解資料,並能發現問題及特色、評鑑流程安排與評 鑑報告的建議仍需改進,對於評鑑資料的呈現方式,受評特殊教育教 師認為全部使用紙本並不能完整呈現所有的內容。
五、評鑑績效性標準
受評特殊教育教師肯定受評學校能藉由評鑑來建立校內行政與 教學的系統與檔案、教育處能在評鑑後召開檢討會,以瞭解受評特殊 教育教師的意見與需求;但是對於評鑑報告的敘述內容仍需要持續改 進。
肆、不同背景變項之受評特殊教育教師皆認為屏東縣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評鑑符合後設評鑑標準
從統計分析可知,不同背景變項的特殊教育教師皆認為屏東縣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評鑑符合後設評鑑標準。於不同任教階段,國小與 國中受評特殊教育教師皆認為屏東縣身心障礙特殊教育評鑑符合後 設評鑑標準;於不同學校規模方面,「25 班以上」、「13 至 24 班」與
「12 班以下」之特殊教育教師皆認為屏東縣身心障礙特殊教育評鑑 符合後設評鑑標準;於不同服務年資方面,「5 年以下」、「6 至 10 年」、
「11 至 15 年」與「16 年以上」之特殊教育教師皆認為屏東縣身心障 礙特殊教育評鑑符合後設評鑑標準;於不同專業背景方面,「特教組 或特教學分班」、「特教研究所」、「學士後特教師資班」與「特殊教育 系」之特殊教育教師皆認為屏東縣身心障礙特殊教育評鑑符合後設評 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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