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旨在探討屏東縣身心障礙特殊教育評鑑之實施現況與改 進策略。本章主要敘述本研究之基本理念與架構,其內容共分為三 節,第一節說明研究背景與動機,第二節敘述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第三節為名詞釋義。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評鑑制度經過前半個多世紀的演進,已深植於各種領域,作為考 核成效的最佳途徑。於特殊教育領域中,為確保特殊教育品質與執行 的成效,將特殊教育評鑑以法律條文制定。以美國為例,1975 年的
《全體身心障礙兒童教育法案》(The 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Pub. L. 94-142,又稱為 94-142 公法)規定教育行政部門 每年要透過實地訪視和經費審查等方法,評估學校執行特殊教育方案 及個別化教育計畫(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的實施成效,
以確保學校依法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所需的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此 外,1997 和 2004 年公布的《障礙者教育法案》(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 簡 稱 IDEA ), 更 強 調 「 成 果 本 位
(outcome-based)」績效評鑑的原則(王天苗、黃俊榮、邱筑君,2009)。 教育評鑑的發展,與中央的行政或立法息息相關(盧增緒,
1995),特殊教育評鑑亦是如此。在臺灣,教育部於 1995 年舉辦「全 國身心障礙教育會議」後,完成我國第一份特殊教育白皮書《中華民 國身心障礙教育報告書—充分就學、適性發展》,指出「加強計畫執 行評鑑,增進身心障礙教育成果」,強調評鑑採定期分類辦理,加強 追蹤改善(教育部,2008)。接著,教育部於 1998 年公布修正之《特 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明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各階段實 施特殊教育,應至少每二年評鑑一次」,讓特殊教育評鑑成為法制化、
持續性的工作。之後,2009 年總統頒布《特殊教育法》,於第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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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納入評鑑之規定並將其間隔由二年延長至三年,進一步將特殊教育 評鑑的層級從法令提升至法律位階,更彰顯我國對於特殊教育評鑑之 重視。
特殊教育是一種專業服務,在提升教育品質的要求下,特殊教育
需求學生更需要適當的特殊教育服務及協助(Chasty & Friel, 1993)。
為確保特殊教育的教學與服務品質,特殊教育須接受評鑑,從每次評 鑑的回饋中瞭解本身的優弱勢並提升特殊教育成果(林坤燦,1998)。
屏東縣政府在2001 年起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開始辦 理身心障礙特殊教育評鑑工作,意即由屏東縣政府負責規劃與實施,
並採取專家意見導向的評鑑模式:讓學校先自評,再由學者專家以半 天的時間進行實地訪評(潘慧玲,2003)。隨著評鑑一年又一年的完 成,成果報告也一本又一本的付梓,評鑑不僅成為地方主管教育機關 主導的例行性工作(沈宜純,2004),還累積了許多辦理評鑑的經驗。
直到99 學年度績優學校觀摩發表會時,從特殊教育教師的發表中,
才讓當時身為承辦人的自己猛然醒悟:原來評鑑前的說明會與評鑑後 的檢討會,雖然可以改進評鑑的執行,卻無法徹底地對評鑑本身進行 全面的檢討,更遑論達到提升特殊教育品質的目標。Stufflebeam 認為
「評鑑的目的不在於證明(prove),而在於改進(improve)」
(Stufflebeam & Coryn, 2014),若是要了解評鑑執行的價值與提升評 鑑的品質,其必要步驟之一就是後設評鑑(游家政、曾祥榕,2004)。
後設評鑑的概念最早於 1940 年由 Orata 提出,至於「後設評鑑」
名詞的出現則是在1969 年由 Scriven 提出(Wiersma, 2009),其意為 對評鑑進行再評鑑,從檢討評鑑之規劃、設計、實施、資料分析、報 告與結果利用等各階段的問題,藉以改進評鑑技術的水準;或採用後 設評鑑標準,提供教育或方案評鑑的準則,藉以確保評鑑的品質,並 預防評鑑的不當實施與評鑑結果的誤用或濫用(游家政,1994)。屏 東縣身心障礙特殊教育評鑑包含特殊教育行政與教學,涵蓋各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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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無形的人事物,需要所有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教師、學者專 家投注人力、物力、時間、經費才能完成,為了驗證屏東縣身心障礙 特殊教育評鑑是否健全,是否能為受評學校提供適當的輔導,提升特 殊教育服務的品質,實有進行後設評鑑之必要;然而國內特殊教育後 設評鑑之研究計有5 篇,且未有研究者針對屏東縣進行身心障礙後設 評鑑研究。時值102 及 103 學年度身心障礙特殊教育評鑑之前,針對 研究者承辦的 99 及 100 學年度屏東縣身心障礙特殊教育評鑑為主 題,蒐集特殊教育評鑑與後設評鑑之相關文獻與研究,編擬後設評鑑 標準來判斷其價值和優缺點,以期提供屏東縣身心障礙特殊教育評鑑 後續改進之參考,成為本研究之動機。
特殊教育評鑑是一個讓身處在評鑑之中的所有參與者透過評鑑 學習自我審視的過程;後設評鑑是透過後設評鑑標準的指引,提供另 一個看待評鑑的觀點(陳美如、郭昭佑,2012)。完整的特殊教育評 鑑,並非只有事前準備、實施過程與事後檢討,更重要的是評鑑相關 人員對於評鑑整體與自己本身深切地反省與不斷地精進。綜上所述,
本研究主要目的為依據屏東縣身心障礙特殊教育評鑑現況,並以後設 評鑑標準檢視屏東縣身心障礙特殊教育評鑑執行的過程,以提出改進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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