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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育與法制:戰後臺灣野鳥保育回顧(1945-1989)

第一節 狩獵法規與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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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育與法制:戰後臺灣野鳥保育回顧(1945-1989)

本章將簡要回顧戰後至1980 年代晚期,臺灣野生鳥類的保育狀況,

側重在嚴重的獵捕壓力與政府的回應舉措。1980 年代以後,民間社團與 國際的呼籲,使野鳥保育邁入新的階段。雖然野鳥被視為一種自然生態 資源,然而,來自經濟開發帶來的大規模棲地破壞,以及未臻成熟的保 育法規,依舊為野生鳥類帶來沉重的壓力。

第一節 狩獵法規與缺陷

如第二章所述,戰後至 1970 年代初期,臺灣的鳥學研究除了極少 數研究機構及大學學術團隊的整理和開拓外,政府部門仍未見參與其中,

更遑論有相關針對全國野生動物資源的權責主管機關成立。

1950-1970 年代的臺灣省政府農林漁牧政策,看不到對於野生動物 的認識與研究,而是將其視為一種具有經濟價值的自然資源,同時以追 求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並獲得經濟成果為宗旨。163

但在這段時間中,已有部分民意代表注意到日益嚴重的野生鳥獸獵 捕問題,紛紛提案(詳後),建請政府加強保護、嚴禁濫捕。儘管政府的 官方回應多為已立法加以保護,但在實際執法層面上,往往成效不彰,

形同虛設。以下再詳論之。

作為一種自然資源,傳統上對於野鳥的利用不外乎是作為動物性蛋 白質來源、遊樂性質的狩獵以及製售標本的狩獵。除了以野鳥作為肉食 來源外,鳥蛋也可供食用。體型肥胖的雉雞、鳩鴿,在農墾區活動的小 型燕雀目,春秋過境的候鳥,往往是獵人、農民重要的食物來源。鳥蛋

163 曾華璧,〈概論臺灣環境政策的發展(1950至1980年代)〉,收入氏著,《人與環境 臺灣現代環境史論》(臺北:正中書局,2001),59。

a dozen friends of mine reared Mikado pheasants and I know two or three Swinhoe’s pheasants that lived wild for years in the Imperial palace ground in Tokyo. I liberated half a dozen hens of that species in the garden of prince Chichibu’s palace. Masauji Hachisuka & Tatsuo Udagawa, “Contribution to the Ornithology of Formosa Part I.”

Quarterly Journal of the Taiwan Museum 3.4(1950.12): 196.

166 吳永華曾以短文記載1950-1970年代宜蘭地區捕獵雁鴨、水鳥的情況,除了本地 獵人外,不少武官將領、企業老闆和駐防的美軍顧問團成員曾到訪狩獵。吳永華,

〈蘭陽獵事(1950-1970)〉《中華飛羽》4.5(1991.5): 20-22。吳永華,《群鳥飛躍在 蘭陽》(臺中:晨星出版社,19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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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頗豐。167

圖.8 報載高雄仕紳陳啟川在恆春地區狩獵,收穫頗豐。

出處:《攝影新聞》(臺北)1956 年 2 月 17 日,第 1 版。

臺北動物園在 1951 年 9 月展示了一批臺灣特產的雉雞,計有「米 卡陀雉雞」(帝雉)6 隻、山雞(藍腹鷴)20 隻以及竹雞(深山竹雞)50 隻,吸引不少遊客入園參觀。168爾後又陸續新增自烏來捕獲的臺灣藍鵲

167 〈何應欽將軍,在斗六一帶圍獵〉《民聲日報》(臺中),1949年12月1日,第4版。

〈何應欽將軍抵外埔打獵〉《民聲日報》(臺中),1950年1月27日,第4版。〈何應 欽將軍談狩獵〉《商工日報》(嘉義),1954年11月27日,第5版。〈何應欽將軍狩 獵成績好,一日獲雉雞十隻〉,《更生報》(花蓮),1955年1月20日,第4版。

168 〈臺北動物園運到 珍奇新禽類多種 日來前往參觀者甚多〉《民聲日報》(臺中)

1951年9月20日,第5版。筆者按「米卡陀雉雞」應為Mikado pheasant 直譯,即帝 雉;山雞為藍腹鷴;竹雞在報導中形容為「深山之竹雞(即紅腳竹雞)」,故應為

報》37秋.1(1948.7): 13。

171 〈臺灣省禁捕青蛙暨禁取白鷺卵辦法〉《臺灣省政府公報》38夏.63(1948.7):

冬.26(1949.10): 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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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鳥176 種、可供食用或用品之鳥 101 種、珍奇鳥類及特產鳥類 16 種。

但其中關於該表的分類與選取標準無從得知,更缺乏學理的解釋,充滿 制定者的主觀意見。例如有害之鳥部,或許是以食性為依據,多種食肉 的鷹鷲猛禽,以草籽維生的小型燕雀目,如鵐科、雀科、文鳥等多名列 此處;水鳥類鷺鷥、鷸鴴科、捕食昆蟲的燕、啄木、鶲、鶇、伯勞等列 為有益之鳥;大型海鳥信天翁、水薙、多種雁鴨、鳩鴿、雉雞、畫眉等 鳥類則被視作可供食用或用品;最後珍稀鳥種僅列舉 16 種。此外,列 表中部分鳥種產於中國大陸,分布並未及於臺灣,就 1959 年政府治權 而言,此分類表顯得不切實際。

狩獵人除須向當地警察核准登記,使領取狩獵許可證外,其使用之 獵具,應遵守經濟、內政兩部公佈之名稱、種類及限制。176

儘管中央政府制定相關法規,期能規範野生動物的狩獵種類、狩獵 期和區域,但在實際執法和約束上力有未逮。

1961 年 11 月,省議員張豐緒於臺灣省議會第二屆第四次定期大會 提案「建議政府嚴禁濫捕野生鳥獸以保護天然資源」,建請:

1. 嚴格執行狩獵法。

2. 請政府策畫野生鳥獸之保護。

3. 狩獵人須執有狩獵證,由縣市政府核發,並應繳狩獵費,歸 地方政府保護鳥獸之用。

張豐緒認為,鳥獸乃不需人工飼養的天然資源,而狩獵為有益身心 的運動,但各種天然動物如不加以適當保護而予以濫捕,則不久將有絕 種之虞。歐美各國對人民之狩獵活動極為重視,訂立嚴格規定並設有官 員專司其職,狩獵人須繳納規費始能領取狩獵執照,繳款充做保護及繁 殖鳥獸之用。而我國現行狩獵法雖稱完善,但未見嚴格執行,形成漫無

176 「中華民國四十八年九月十一日 經濟部內政部 會銜公布實施。」〈狩獵法獵具 種類名稱及限制表〉,《臺灣省政府公報》48冬.26(1949.10): 335。

四次定期大會專輯》(1961.11): 426-427。

178 謝清雲,〈請政府制訂「鳥類保護法令」以資保護益鳥及其他普通鳥類〉,《臺灣 省議會公報》9.12(1963.6): 358。

179 《臺灣省議會公報》10.8(1963.12): 281。

180 郭雨新,〈保護飛禽走獸以維護觀光資源〉《臺灣省議會公報》20.14(1968.11): 528-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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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建議政府應當嚴加執法以維護天然資源,除了避免鳥獸絕跡外,還有 保護農產免於蟲害的目的以及作為觀光資源的觀賞、遊憩價值。他們的 言論雖然尚無物種保育、維持生物多樣性的觀念,但這是戰後臺灣開始 投入經濟發展、自然環境逐步破壞之際,少數的有識之士提出的呼籲建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