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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船艇競賽

在文檔中 競 賽 規 則 (頁 101-106)

第八章 救生船艇船競賽

8.3 救生船艇競賽

全體船員在水深及膝的時候分別握著 23m 長的船艇。在開始的信號響起後,

選手們沿著所指定的定位浮標划動,從起點到終點(回到岸邊)最少 400m 的距離。

比賽的終止以船身的任何部分跨越在指定旗子中間臨海位置的終點線。

預備動作:每一場的比賽開始前,每組的船員應該將他們的船艇安好放在被分配 的沙灘臨水區域。

在水上出發的適當時機,檢查員將指揮船員在他們所分配位置上拿著他們大 約 23m 的漂浮小船,為比賽開始做準備。在適當的時機,發令員將命令船員將船

艇漂浮,及在所分配的區域握著他們 23m 長的船艇,在預備線上準備出發。

裁判將決定比賽開始的方式是陸上出發或水上出發。在陸上出發的情況下,

著色的標誌以及浮標顏色將繫好並安置在沙灘上的繩線,大約離水面有 10m 的距 離。每一隊伍的其中一名選手必須在所分配的標誌後方排好,準備開始比賽。剩 餘的 4 位選手,如有需要加上一名操作手,將握著船艇在水中漂浮或在水的邊緣。

當所有的選手已經在起始線上準備比賽時,檢查員會拿著一面旗子在空中揮 動。如果船艇是處在同一始時間,槳手可以決定是否將船艇划至線後方。如果選 手們漠視發令員或檢查員的指示,他們可能將被取消參賽資格。

當檢查員揮動旗子,發送信號給在沙灘近乎中間位置之一高處的發令員時,

選手們應該準備好開始比賽。

在比賽開始之前,如果船員有問題,槳手可以揮手來表示其船員們還未準備 好比賽。如果這個情況發生,檢查員將揮動的旗子置低,發令員將置低起始槍。

如果船員漠視發令員的進一步指示,他們將被取消參賽資格。

開始:檢查員在其頭頂上揮動他/她的手,以傳遞比賽可以開始的訊號。

開始的訊號取決於槳手:開始訊號對救生並不是勝敗絕對的必要條件。

如果裁判、發令員或檢查員對於比賽的開始認定對參賽者是公正時,所有的 隊伍將被第二哨聲召回,重新開始比賽。

在沒有發令員召回的起始情況下,所提出的抗議將不會被處理。

在陸上出發的情形,當開始的信號發出後,船員將跑到船艇旁。當他/她明顯 地接觸船身時,船員始可以上船,並開始划船。賽跑者在船員上船前就明顯接觸 船身,屬違規,這可能導致其參賽資格被取消。

啟程:在開始的信號發出後,船艇需划向海面。船員們操縱船艇以一直線的情況 駛往他們被分配的轉動浮標。如果疏忽操縱船艇而有妨礙或不利其他船員組之行 為,可能會受到懲罰或取消資格。如果選手們無法很好的以一直線方式抵達轉動 浮標,可能會遭到不利或被取消參賽資格。

在開往海面的途中,如果船艇遭到淹沒及翻船,船員們可以直接地翻轉船艇,

並繼續比賽。為了達到這目的,船員們可能需要將船艇移回岸上。如果已經發出 最後的時限通知,且明顯知道若再重新開始亦將無法在限定時間內完成比賽時,

裁判應該防止比賽延誤,而撤銷該隊繼續出發。

在開往海面的途中,船艇或裝置(例:槳、槳架等)丟失或損壞時,由其他 俱樂部會員來替換。俱樂部會員會在岸邊替換或重新安置船艇的裝置,並保證這 一切干擾將不會影響其他競爭對手。

如果船員以一直線的情況駛往他們被分配的轉動浮標時發生擱淺,裁判可以 終止比賽,並對特定的預賽或比賽回合重新進行比賽。

轉彎:回轉在一般情況下,是從左到右(右手)。但是,這也許會因為裁判在斟酌 當時海面狀況,做出適用改變。如果決定被做出改變從"左在右邊" 或"正確到左 邊", 所有乘員組必須以這變動。正確方向。如果以「左到右」或「右到左」的 決定已確定,所有的選手應被告之。如果以錯誤的回轉方式,將被判取消參賽資 格。

回轉時避免影響其他競爭對手。回轉必須整齊並緊貼,而不至於妨礙其他競 爭對手。

這主要適用在當接近和離開轉動浮標時所用(參見附圖)。妨礙其他競爭選手 將會被懲罰或取消參賽資格。

任何船員在回轉後,抵達終點線前翻船(或假使陸上環節結束,賽跑者完成 路線的情況)將被取消參賽資格。

備註:如果在比賽進行中,一船艇導致其他的船艇翻船,裁判可以評估當時的情 況,以決定是否讓受影響的船員在下一回合進行比賽。若在決賽發生這種情況,

則不另進行加場比賽。

回程:在完成回轉後, 船員們應盡最大的努力去操縱船艇,以一條平直路線回到 終點線。如果船員因疏忽而無法做出如此動作,將遭受懲罰或取消參賽資格。

船艇藉浪必須保持船艇是在浪之前,且同時確定在其中一邊超越其它船艇。不履 行所吩咐之命令而造成他人行動上的妨礙,將遭受懲罰或取消參賽資格。

當使用浮標籬時,船員們必須依照裁判的決定,通過指定的浮標籬。裁判將 告知船員關於浮標籬的使用方法。比賽進行期間的任何變動,亦將被告知船員。

無法成功越過正確的浮標籬將被取消參賽資格。如果其他船員無法通過他們的浮 標籬是基於被其他隊伍成功地通過時,將由裁判所裁決。

如果回程途中的船艇,快接近終點線時擱淺,這船艇將被視為完成比賽。這 艘船艇雖然可能不是充滿水份,但朝向終點線,依最後的裁決被分配名次。

結束:水上環節結束的名次是基於船艇的船身由船員操縱並跨越終點線,同時正 確地在終點旗幟中間的水域上或擱淺時御下裝備而決定的。

船員將已經跨越終點線但並不受操縱和/或沒有實際裝備的船艇,再次正確跨 越絡點線,完成程序以得到比賽結束的排名。

「控制」的定義是至少有三名船員互相控制船艇在直立的位置,往終點線的 方向移動。

「實際裝備」的定義是指船艇上的裝備含魚雷浮標,至少 3 支划槳,或 2 支 划槳和 1 支單槳,在船艇或槳架上。

陸上環節的結束是取決於船員離開小船,跑到他們所分配的定位標誌,並越 過那條線。當完成回轉並且跨越終點線後,船員在水深及腳的部位控制好船隻後,

同時可以隨時離開船隻。

如果一直以交替方式到跨越終點線,結果將由裁判視情況而決定。在這樣情 況下,船員若要離開船艇,則在維持著其部位時,必須先接觸船員的結束標誌。

任何船艇若撞壞裁判的看台,妨礙裁決者將被取消其參賽資格。如果 1 艘船艇橫 跨,導致其他船艇撞壞裁判看台的情況,則視裁判商榷決定。

路線

計劃的路線圖如下。

浮標:浮標將鞏固在 23m 的短繩索上,分開從錨到錨以 250m 長的停泊線牽引(為 一套 7 浮標)。

轉動浮標的設置應該是從水深及膝的低退潮線起,最少 400m 的划水距離;同

時清楚的定位,讓各個船艇以直線駛開,且不影響其他人。無論如何,距離可以 隨時因沙灘狀況與安全因素考量而有變更。

轉動浮標的設置以儘可能公正,依各參賽者被分配的定點,提供相同的距離。

在比賽回程中,作為裁判裁決用途的浮標籬應該:

(1)在朝海面的分隔區與近岸處之間以繩線牽絆的設置。

(2)裁判或回合裁判直接指揮。

終點線:終點線是由裁判依兩個橘色與藍色(或其他顏色)對角旗之間,在桿上 呈一直線拖拉,足夠明顯地讓所有的選手從遠處看到,順利完成比賽。

以上的選擇以外,任何的陸上出發與回程可以與水上出發與回程做任何的組 合。

高舉標誌:與浮標顏色互相對應的大型高舉標誌將被安置在沙灘各定點後方,這 主要的用意是幫助槳手回到他們的位置。

當所有的路線無法公平地提供時,裁判可以基於比賽的公平性,而減少比賽 組別,包括決賽亦同。

器材

救生船艇:參閱第十一章:設備與器材規格。

裁決

裁判席必須設在與終點線平行的位置,離結束的旗幟大約 15m,以一高站台 為準。

以起始線為主,檢查員也許被安置在水中。

取消資格

裁判有權裁決任何因為船艇或其他競爭者所導致的問題。

除了第三節之一般規則與 8.2 所闡明的救生船艇比賽一般規則外,以下行為 將導致參賽資格被取消:

(1)船艇拖延其回轉而導致他人之船艇越過其規定之路線。

(2)在浪區時,船艇因疏於留意,而造成其他船艇進程的不便。

(3)船艇在浮標或標誌回轉時,掌舵範圍太大而妨礙他人。

(4)一領先的船艇故意改變它的行駛路線,阻止船艇可以藉浪,獲得好處。

(5)掌舵船艇方向,以阻止其他船艇超越。

(6)船艇、船員、船上的任一槳,或摒棄設備妨礙其他船艇、船員、船上 之槳。

(7)超越的船艇妨礙正在以直線前進的船艇。

(8)船員漠視檢查員之指示。

(9)船艇在往沙灘前進的回程時翻覆。

(10)船艇撞毀裁判席,影響評審工作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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