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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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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泳池項目

4.13 拋繩

此活動中,參賽者將面向隊友(溺者)拋出一條浮水繩至大約12公尺處,之後將溺 者往岸邊拉回。

開始:在一長哨聲之下,參賽者將踏入拋繩區。拋繩者將握住繩尾端,溺者握住 另一端於水道內往對岸之橫竿。

當發令員喊“預備"時,參賽者與溺者應迅速就位。當所有參賽者就位不動時,

發令員可開始比賽。

開始位置:拋繩者應面對溺者,雙腳併攏雙手自然下垂於身體側邊。拋繩者可握 住繩尾端。

溺者將在該水道中踩水於橫竿前。溺者應以一手或兩手碰觸橫竿及繩的另一端。

開始口令發起時:拋繩者將迅速收繩,收回後往溺者方向拋且將溺者拉回岸邊直

到溺者碰牆為止。

未經裁判同意前,溺者不應出水且拋繩者不可離開拋繩區。

拋繩後溺者可持扶橫竿取繩尾。

正確拋法:溺者可自行抓繩但繩尾應在該水道內且溺者不可離開橫竿。分道線不 視為該水道內。溺者不可潛泳抓繩。

將溺者拉回岸邊:當溺者被拉回時,應面向前方且雙手緊握住繩子。為安全起見,

到達終點時溺者可放一手碰牆。此時一手碰牆不被視為犯規。

拋繩區:拋繩者不可離開該水道或池邊1.5公尺外。若池邊台面凸出,則以凸出後 1.5公尺計算。

拋繩者身體任何部位可碰觸拋繩區線,且拋繩者之腳可伸展至池邊。

若拋繩者身體任何部位(如:手或腳)越拋繩區線後方,則將被取消比賽資格。但 身體部位可在空中越線,以不防礙到其他參賽者為原則。

拋繩者不可入水。

時間限制:參賽者應於30秒內正確拋繩且把溺者帶回岸邊。若拋繩失敗,參賽者 可無限次數重來直到30秒結束。30秒內未將溺者帶回則視為“未完成"。

器材

拋繩:參閱第11章─設備與器材規格。

拋繩線長應在16.5至17.5公尺範圍內。參賽者需使用比賽場所所提供之繩條。

固定橫竿應位於水面上且離拋繩區12公尺。橫竿上之溺者持扶區應有記號顯示。

裁決

每位拋繩者後方應有一位裁判,兩池邊12公尺處也應各有一位裁判。

取消資格

第三章與第4.1~4.3節基本規則補述:

(1)溺者抓繩前手鬆放橫竿。

(2)抓繩時溺者下潛。

(3)溺者抓繩時繩尾未在該水道內。

(4)拉回岸邊時溺者未面向前方。

(5)拉回岸邊時溺者未以雙手握繩。

(6)比賽未結束前(30秒內)溺者自行上岸。

(7)比賽時拋繩者離開拋繩區。

(8)30秒內溺者未達終點。

4.14 假人接力賽(4x25 公尺) 比賽簡介

4位參賽者輪流拖帶假人25公尺。

第一位:水中出發時以一手拖帶假人(口鼻露出水面)另一手扶池邊。開始訊號發

起後,參賽者則往對岸游25公尺將假人交給下一位拖帶者。交換時應在23至27公尺之 間。

第二位:將假人帶至對岸且交給第三位參賽者。第三位參賽者應一手扶池壁。第 二位參賽者需碰牆後第三位才可觸碰假人。

第三位:拖帶假人約25公尺且於第73至77公尺處交接給第四位。

第四位:將假人帶至終點,可用身體任何部位碰牆。

交接時下一位參賽者未碰到假人前參賽者不可任意鬆開假人(假人隨時至少要有 一隻手持扶)。

假人交接地區應用高於水面1.5至2公尺之旗子分割,23/77公尺及27/73公尺處。

器材

拋繩:參閱第11章─設備與器材規格。

比賽時假人將裝滿水且徹底封閉。參賽者需使用比賽場所所提供之假人。

取消資格

第三章與第4.1~4.3節基本規則補述:

(1)拖帶方法錯誤(參閱4.3節)。

(2)假人口鼻未露出水面(參閱4.3節)。

(3)借物援助(如水道繩等)。

(4)假人交接/換手:

─交接處外。

─第二參賽者碰牆前換手。

─第三參賽者未碰牆出發。

(5)下一位參賽者未碰假人前任意鬆放假人。

(6)觸碰終點前鬆假人。

(7)未達終點。

4.15 障礙游泳接力賽(4x50 公尺) 比賽簡介

開始訊號發起時,參賽者以淺跳式法入水,50公尺障礙泳需通過2次障礙網。第一 位參賽者於對岸碰牆後,第二、第三及第四參賽者重複相同步驟。

參賽者淺跳入水後應於第一障礙網前出水面,且於每障礙網之間出水面。“出水 面"含意為參賽者頭應高於水平面。出水面時參賽者可踩池底。

比賽時參賽者身體可觸碰障礙網。

器材

障礙網:參閱第11章─設備與器材規格。

障礙網應與水道繩垂直固定。第一障礙網距起點12.5公尺,第二障礙網位於對岸 12.5公尺前。兩障礙網中間隔25公尺。

取消資格

第4.1~4.3節基本規則補述:

(1)由上方過障礙網且沒回頭從下方過。

(2)淺跳或回轉後未露出水面。

(3)障礙網之間未露出水面。

(4)接力時同位參賽者參與兩次以上(含)。

(5)前位參賽者未到達前就出發。

(6)到達終點時沒碰牆。

4.16 混合接力賽(4x50 公尺) 比賽簡介

開始訊號發起時,參賽者以淺跳式入水,第一位參賽者游50公尺自由式(不穿蛙鞋) 達對岸。

當第一位參賽者碰牆後,第二位參賽者以淺跳式入水穿蛙鞋游50公尺自由式。

第二位參賽者碰牆後,第三位參賽者拖魚雷浮標游50公尺自由式碰牆。

第四位參賽者穿蛙鞋,一手扶池邊由水中出發。

第三位碰牆後將魚雷浮標遞給第四位,則第四位為救者第三位為溺者,兩者往終 點游50公尺自由式。(不需環扣魚雷浮標)。

兩者(救者及溺者)應由池邊出發。溺者須在五公尺內抓住魚雷浮標。

當第四位參賽者碰牆後該比賽將結束。但溺者不可離開魚雷浮標。

溺者回來時可助泳。

溺者應雙手緊握魚雷浮標,不可僅拉扣環或繩子。

帶回終點時溺者可調整握浮標位置。

第四位參賽者應一手扶池邊再出發。第三位則須碰牆。出發時第四位參賽者可踢 離或蹬離池邊。

器材

蛙鞋、魚雷浮標:參閱第11章─設備與器材規格。參賽者應使用比賽場所所提供 之魚雷浮標。

魚雷浮標開始:開始時,參賽者可將魚雷浮標與線置於該水道內任何位置。開始 後,魚雷浮標線應伸展至最長長度。

穿戴魚雷浮標:魚雷浮標應正確穿戴。該圈套應套過參賽者一邊肩膀。穿戴魚雷 浮標游泳時,該魚雷浮標線應伸展至最長長度。

若出發時確實穿戴魚雷浮標,游泳時浮標帶子移位將不被取消參賽資格。

拖拉溺者:參賽者拖拉溺者時魚雷浮標帶子應伸展至最長長度。

重新穿戴蛙鞋:比賽時,參賽者可重新穿戴蛙鞋,但假人仍以正確方式拖帶(查閱 4.3節)。參賽者不可於另一回合重新開始。

魚雷浮標缺陷:若裁判判決某魚雷浮標有缺陷時可允許該參賽者重新比賽。

取消資格

第三章與第4.1~4.3節基本規則補述:

(1)前位參賽者未碰牆前就出發。

(2)第三位參賽者出發時魚雷浮標線未伸展至最長或浮標圈套未掛於一肩上。

(3)第三位參賽者碰牆前第四位先碰魚雷浮標。

(4)第四位參賽者於第三位未碰牆前先出發。

(5)溺者僅抓魚雷浮標扣環或繩帶。

(6)溺者助泳時使用手撥水,或雙手未緊握魚雷浮標。

(7)溺者越五公尺後雙手未在魚雷浮標上。

(8)第四位參賽者出發時魚雷浮標線未伸展至最長或浮標圈套未掛於一肩上。

(9)接力時同位參賽者參與兩次以上(含),不包括第三位參賽者。

(10)未達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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