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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全球化與現代化之挑戰:法律、法學與法院

第二節 現代化與全球化:大陸法系傳統面臨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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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全球化與現代化之挑戰:法律、法學與 法院

前一章以大陸法系的法制史和法律解釋方法,作為思考的起點,本章則有兩 個目標。首先,將大陸法系法學傳統與司法體制的緊密關連,包括其過去與現今 的變化,更清楚地說明,以充實本文的論證基礎。其次,在現代化與全球化的脈 絡下,分析法學傳統與傳統法律解釋方法所面臨的挑戰,以及轉型的方向,以此 著眼下一章對法院角色功能定位之分析。本章的觀察重點,在於法律規範構造與 功能的轉變,與隨之而來對於法律解釋中「創造性」的要求,以及解釋方法的革 新路徑。

目 次

第一節 古典法律過程:兩大法系的比較

第二節 現代化與全球化:大陸法系傳統面臨挑戰 壹、現代國家:憲政主義、多元社會與國會立法 貳、福利、管制與風險:在法學和法院的背後 參、全球化與區域化:進一步解法典化

肆、小結:從模糊的體系到創造的司法 第三節 邁向「透明」的法釋義學

壹、價值法學的成就與展望 貳、社會變遷與法學轉型

第四節 結果取向的法律解釋方法:事實與規範的互動介面 第一項 基礎理論的介紹

壹、方法論上的預設與「結果」的界定 貳、事實面:科際觀點的注入

參、規範面:目的解釋之蛻變 第二項 結果取向與憲法解釋

第三項 結果取向與法律解釋

第五節 政治的司法化:從正當性觀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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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壹、政治的司法化與司法的功能轉變

貳、法治的轉型牽動法律與政治的互動關係 參、解釋方法的正當化功能

第一節 古典法律過程:兩大法系的比較

從英文名稱「顧名思義」,即可見傳統兩大法系的主要區別:大陸法系最主要 的特徵是民法典(code of civil law),而法律人最重要的技術,就是操作法律的概念 和體系,並從條文的演繹與涵攝得到結論1。而英美法系在分散的法院體系建立了 先例拘束原則,從以往的判決中歸納出判例法,其初衷就是維持一個共同的法秩 序(a common law) 2。抽象而言,大陸法系從法典預先制定普遍規則,以供遵循、

適用,英美法則注重由法官在個案中尋求正義,望能兼顧法的彈性與穩定3。簡言 之,找法的方式和思維的模式是兩個法系最主要的區別,表現在法律工具則為法 源的傳統形式。

法源的形式與造法(lawmaking)相連結,並影響了參與造法的法院與法學者,以 及人民參與法律形成的模式:訴訟在大陸法系所承擔的造法功能,較英美法系為 小,主要的造法功能係由議會承擔;以法律概念形成體系並提供操作方法的法釋 義學,是一套容易學習與傳遞的方法,法學者一方面藉此與實務對話並加以影響,

另一方面則透過法典化(codification)的過程,對立法產生影響4。這是從法國大革命 就建立的「法典化模式」,由此也形成了大陸法系之中法官依「法」審判的形象:

法條文字是審判的依歸,從而法官受到議會的拘束。法釋義學不但反映了歐陸法 中議會至上的政府體制,更連結了法學者在背後的支配性、指導性角色5

1 蘇永欽,從司法官的選任制度看法系的分道和匯流,載:氏著,尋找共和國,2008年9月,頁 396-402。

2 See e.g., KATHERINE A. CURRIER &THOMAS E.EIMERMANN,THE STUDY OF LAW : A CRITICAL THINKING APPROACH 22 (2d. 2009).

3 黃舒芃,法治(Rule of Law)或法治國(Rechtsstaat)概念在台灣的繼受,載:氏著,變遷社 會中的法學方法,2009年9月,頁283-284。

4 See UGO MATTEI,COMPARATIVE LAW AND ECONOMICS 75-76 (1997).

5 See Christian Kirchner, The Difficult Reception of Law and Economics in Germany, 11 INTL.REV. LAW&ECON. 277, 284-85 (1991). Kirchner教授並指出,事實上法官仍然從事造法行為,享有比表 面上更大的權力,但隱藏於法律文字的解釋之中,以逃避審級監督。學者認為這樣的實際運作

,是德國實務界繼續擁抱法釋義學,抗拒社會科學方法的原因之一。 See also JOHN HERNY MERRYMAN &ROGELIO ROGELIO PÉ REZ-PERDOMO,THE CIVIL LAW TRADITION: AN INTRODUCTION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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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觀普通法系,傳統法源是判決先例而非國會立法,雖追求「共同的法官法」,

但普通法的主要任務並非維持立法者所建構的秩序,而是符合社會脈動與人民感 情的「法」6。制度上則提供誘因(降低訴訟成本、懲罰性賠償等),鼓勵人民透 過法院形成社會決策,故法院的造法也與整體制度相容7。訴訟制度上的差異也可 能影響法院的造法能力:英美法上陪審團制度和富有實務經驗的法官,乃至於前 述鼓勵興訟的制度、法院之友制度等,皆有助於法院獲取相關資訊8

以上是兩個法系在近代逐漸形成的「古典模型」,與傳統上「法官為法律之口」

的形象頗為相符。然而,學者舉德國的商品責任法和法國的公害法為例,指出大 陸法系的法院的造法活動盛行,沒有讓英美法的法院專美於前,甚至有些大陸法 系的下級法院比普通法的下級法院來得積極9,這又與「大陸法系法官鮮少造法」

的期待有所出入。

或許法系間的差異並不直接影響法官實際上是否造法,但是的確影響法官在法 學傳統的背景下,在整個法律過程(legal process)所被賦與的角色功能10。然而,恰 如第一章所敘述的歷史經驗,隨著現代化和全球化的開展(見下節),以及憲法 規範性與憲法法院的制度性實踐(見第三章),大陸法系傳統上擁護的價值當與 新的願景結合,法官的角色功能也須因應外在環境而調整。

第二節 現代化與全球化:大陸法系傳統面臨挑戰

本節分析現代化與全球化致使法律功能與規範構造發生的轉變,並在節末歸 納說明解釋方法所面臨的困境。

壹、現代國家:憲政主義、多元社會與國會立法

THE LEGAL SYSTEMS OF EUROPE AND LATIN AMERICA 84 (3rd ed. 2007).

6 黃舒芃,社會科學研究的民主意涵──美國法律唯實論的民主觀及其啟示,載:氏著,變遷社 會中的法學方法,2009年9月,頁179-181。

7 Mattei, supra note 4, at 75.

8 蘇永欽,同前註1,頁395-396;Mattei, supra note 4, at 77.

9 Mattei, supra note 4, at 84.

10 大陸法傳統之下的法曹教育,是一個重要的影響因素。如果法律的解釋有革新的必要,法學 教育也須作相應的建置,但這已超出本文討論範圍。關於大陸法系傳統下「法學」的形成,以 及對於法學教育的影響,可參見MERRYMAN &PÉ REZ-PERDOMO, supra note 5, at 61-67.

(decodification)」與「再法典化(recodification)」稱之12

解法典化的主因,是國會的特別立法(special legislation),建立了許多「小體系 (micro-systems of law)」,傳統作為法律秩序重心的民法典,因此縮小了原本的適 用範圍13。不僅如此,這些特別立法來自於多元民主的折衝與妥協,各有其不同的 脹、混亂與矛盾17。為了增加法規範的「條理化(rationalization)」與「能見度 (transparency)」,大陸法系國家遂致力於再法典化,而(再)法典化的目的,已非 十九世紀的統一國家法律18,而是因應法制環境的變化,提供一個更簡單且彈性的

11 所謂「現代性(modernity)」或「現代化(modernization)」的概念,不但複雜難解,在每個法體 系都有其不同樣貌。本文無法深入探討現代性的內涵,但根據Friedman教授的分析,宏觀上可 中,詳見本節第貳部分。參見劉維公,第二現代(second modernity)理論:介紹貝克(Ulrich Beck

)與季登斯(Anthony Giddens)的現代性分析,載:顧忠華主編,第二現代──風險社會的出路

?,2007年,頁1-15。

12 See e.g., MERRYMAN &PÉ REZ-PERDOMO, supra note 5, at 152; Maria Luisa Murillo, The Evolution of Codification in the Civil Law Legal Systems: towards Decodification and Recodification, 11J.

TRANSNAT'L L.&POL'Y 163, 163 (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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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規範體系,這是德、法、英等國的共同作法19

以上種種,不論是解法典化的因素,或是再法典化的傾向,也都同時影響著 法律解釋,而後者無法解決前者的所有問題,法院終須以新的角色定位和法律解 釋方法,來回應多元的社會20。事實上,這也被現代立法者納入考量,從而在形式 上,法典中寫入更多一般性條款,賦予司法者更多彈性操作法典的機會21;實質上,

同時反映了憲政轉型,人權各種個人與社會面向的價值與精神,都注入了法典之 中22。更直接地,從法學發展觀之,由於成文憲法的規範性與最高性,法秩序的重 心已經從十九世紀的民法,轉移到二十世紀的憲法23,從而不論是各領域的法學者 或專業法院,都必須與憲法法院和憲法的解釋適用,作積極的對話。

不同於大陸法系的古典想像,現代國會的大量立法,在其具體、特定的部份,

造成法學難以及時產生充分的評釋,以系統性、一致性地澄清解釋適用的疑問;

另方面,由於政黨政治運作的結果,常有出於政治妥協而模糊的立法,不時又訴 諸許多一般條款,將問題留待個案處理時解決,在在都增加了法律解釋的疑難與 解釋者的迴旋餘地24。以德國為例(相同的觀察應也適用於我國),漏洞的存在和 填補的容許性已是德國法學界的共識,國會也常立法將判例見解加以確認和明文 化25。但法學傳統仍然體現於法學教育,結果是司法實務受學者影響、在判決中引 用學者的著作者,所在多有26

由上可見,傳統的法律過程有其變與不變之處:現代的大陸法系國家之中,

學者仍是法律過程的主角,對於立法的支配力雖已不如十九世紀,但仍透過對法 律實務間接為之,而法院在其中成為了更具自主性的對話者27

19 Attila Harmathy, Codification in a Period of Transition, 31 U.C. DAVIS L.REV. 783, 788-790 (1997-98).

20 換言之,解法典化和再法典化毋寧是交互、甚至同時進行的過程。

21 Murillo, supra note 12, at 177.

22 Murillo, id. at 181.

23 MERRYMAN &PÉ REZ-PERDOMO, supra note 5, at 148-49.

24 Robert Alexy & Ralf Dreier,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in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in INTERPRETING STATUTES:ACOMPARATIVE SURVEY 77 (MacCormick & Summers eds., 1991). 美國 兩院制加上總統否決權的複雜立法過程,在此也與多黨政治異曲同工,並參見註27的說明。

25 Id. at 117.

26 Id. at 118.

27 因此,兩大法系真正的差異,或在於學者與法院在法律過程中的相對自主性與創造性,雖然 二者已經有趨同的傾向。以美國為例,學者也起草大部分的立法,但政治過程的不確定性與角

不仰賴國會積極建立各種目標及方案(program)31。而管制國家和福利國家則是一體 的兩面:國家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對於市場運作所生的各種社會成本32,乃至於 INTERPRETING STATUTES:ACOMPARATIVE SURVEY 455-458 (MacCormick & Summers eds., 1991).

28 福利國家是因工業化的進展而逐漸成熟,而在後工業時代的社會背景之下,隨著政治參與的

28 福利國家是因工業化的進展而逐漸成熟,而在後工業時代的社會背景之下,隨著政治參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