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範圍、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

 法院審判政策爭議和價值矛盾之功能及正當性問題

以上問題的核心,在於法院無論採取何種理由、做成何種決定,其中必定涉 及了「是否」作政策決定與價值判斷,以及「如何」為之的問題。無論從法律解 釋方法、訴訟程序與司法功能觀之,司法權(尤其專業法院)可謂走到了轉型的 十字路口:面對現代憲政體制之中,「第三權」的內外角色定位與衝突問題。

第二節 研究範圍、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

壹、概述

如本文子題所示,本論文之研究目標著重探討我國專業法院的憲法及法律解 釋,在方法上應如何因應現代化與全球化的挑戰,且在現制之下,其與專司規範 審查的大法官各有如何之角色功能,而角色功能的定位又如何體現於解釋方法的 運用。

專業法院在個案中亦應解釋、適用憲法,其考慮因素、操作方法與界限,取 決於與大法官之間各應扮演如何的角色、形成如何的分工關係。而個案中的憲法 解釋,當然形成法律解釋的指引與拘束。換言之,專業法院如何適用法律,實與 司法內部的角色功能分配相互關連。從而,憲政主義下,專業法院、憲法法院與 國會,就法秩序的創造、形成與維持,當有一定的分工關係。另一方面,在現代 化與全球化的發展之下,國會立法的拘束弱化,而受到多種來源的補充38。因此,

釐清專業法院在司法內部應發揮的角色功能──法律解釋的「前提問題」──之 後,進而探討專業法院如何在憲法的框架下,依循一定的方法論,在個案中依「法」

審判,就是本文的核心課題。

惟憲法法院和專業法院的定位與功能差異,以及因此形成的分工與分權關 係,實取決於司法權的整體設計,包括憲政體制(憲政傳統、司法體制、選任程 序等)、司法行政(考選資格、人事升遷、專業訓練等)、訴訟程序(審級設計、

釋憲暨一般訴訟程序等)、法學教育、法律文化等,在在都是法律傳統的體現,

本文難免觸及,但能力與篇幅都無法為整體性的分析,所論者或許只是,就我國

38 除了行政立法之外,尚有跨國組織與社會力(私人)的造法,參見Christian Starck,法的起源

?,載:Christian Starck著,李建良等譯,法的起源,2011年10月,頁8-1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 眼前環境作某種「期待可能」的展望39

貳、總論部分:法釋義學的轉型與司法分權架構

現今大陸法系國家多採集中式違憲審查制,司法體系區分為特設的憲法法院 以及從事個案審判的專業法院(詳見第三章第三節)。然而,一般對於司法角色 功能與憲法解釋方法的關注,多聚焦於憲法法院──著重憲法解釋(違憲審查),

以及與立法者之間的制衡關係40。有鑑於此,本文以專業法院為論述重心,希望對 於當代憲政實踐中的司法體系,在現狀認識與未來走向上,提供一個較完整的圖 像。

另方面,法釋義學作為操作完整法律體系的方法論,面對現代化與全球化的 挑戰,應如何轉型以為回應,也是本文欲探討的問題。然而,一般解釋方法的探 討,多循歐陸法釋義傳統的發展脈絡,純就傳統(專業)法院受國會法律拘束的 關係立論,乃有所不足。本文認為,基於二次戰後違憲審查體制的開展,憲法法 院成為司法體系的核心,須從司法內部角色功能分配的觀點,重新建構專業法院 的憲法或法律解釋方法。尤其,關於專業法院如何受憲法拘束──所謂「合憲解 釋」之方法──專業法院的操作實應與憲法法院有所不同41,但並未成為傳統法律 解釋方法探討的重點。

因此,為了建立專業法院的解釋方法,本文採取的分析路徑為42:先尋求法釋 義學的整體改革方向(第二章),再從司法內部角色功能的分配(第三章),建

39 舉例而言,我國行政法院要發揮監督政策決定的功能,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7條及第18條混合 傳統法官和專業人才的法官任命制度,即有所助益。類似規定於舊法時期即已存在,但至今未 曾落實。參見吳庚,行政爭訟法論,2008年9月,頁33-35。

40 須說明者,本文係立基於我國憲法文本以及向來實踐,對於是否引進德國式「裁判憲法訴願

」,或是大法官(或司法院)是否改採美日之「個案審判附加規範審查」體制,則不詳加討論

。具體言之,本文是在大法官從事抽象規範審查,普通法院依法在個案審判程序中聲請釋憲,

以判定法律合憲性,並自行判斷命令之合法與合憲性,這樣的基本分工關係之上,進行論述。

進一步的說明,以及本文對我國現制的評價,請參見第三章第三節。

41 最顯著的例子,就是司法院釋字第572號解釋雖欲建立專業法院解釋法律的界限──法律「無 合憲解釋可能」之時,應向大法官聲請釋憲。然而,專業法院的角色功能既不清楚,如何操作

「合憲解釋」即生疑義。本文於第三章釐清專業法院的定位之後,第四章即分析此問題。

42 由此觀之,本文第二、三章實屬不同的分析脈絡──解釋方法和角色功能,惟二者互相影響

,惟對於專業法院各有其重要性。本文認為,必先釐清專業法院的角色功能,實無以探討其解 釋方法,因此在第三章花費相當篇幅論述其與憲法法院的分工關係。另一個分析路徑為,先釐 清專業法院的角色功能,再探討其解釋方法,惟本文先探討歐陸解釋方法的演化,再論及集中 式違憲審查制的司法分工,似較符合歷史發展時序與脈絡。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

立專業法院有別於憲法法院的合憲解釋取向(第四章),乃至應如何解釋法律以 實現立法者之付託(第五章)。在分析過程中可觀察到,集中式違憲審查制之下,

憲法法院居於憲政主義及司法體制的核心地位,必先釐清其制度精神及角色功 能,始能確認專業法院的角色功能,乃至解釋方法。憲法法院對於專業法院體制 定位的影響,也是向來研究較少觸及者,此所以本文第三章、第四章皆以較大篇 幅論及憲法法院。

基於上述,本文第二、三章居於總論地位,分別探究法釋義學的改革方向,

以及歐陸憲政體制下的司法分權架構,並嘗試指出二者的互動關係:歐陸法系中,

法釋義學的發展與法律傳統亦步亦趨,乃是司法體制的形成背景,而二次戰後的 司法分權體制又架構了憲法法院和專業法院各自的角色功能──以及法釋義學的 不同操作模式。這兩個階段中,法釋義學和司法體系的互動都涉及了實然與應然 間的複雜辯證。

就具體章節,第二章先檢視大陸法系之中,法學傳統、法律體制和司法體系 三者的互動關係,然後論證全球化的現代社會中,整個體制所面臨的轉型需求,

以及應有之轉型方向43。大陸法系的法學與法院,不但應該增強回應社會的性格,

在此同時,法釋義學須致力於論證的可檢證性,以維持客觀性與正當性於不墜。

就此而言,結果取向對於法解釋而言,將成為重要的方法上輔助。本章將比較、

借鏡美國法上已發展,而與結果取向有類似之處的實用主義(pragmatism),來闡 述結果取向原則的理論與正當性基礎,並從法律解釋方法的角度分析其性質44

結果取向要求法院將「法條文字以外」的事物,也納入適用上的關鍵考慮。

相對於以法條文字為解釋基礎,甚至作為解釋界限的法釋義學傳統來說,結果取 向乍看之下45更接近於一種「外部觀點」,類似或相當於將社會、經濟、政治等「法

43 從法律面向看全球化的衝擊(所謂法律全球化),實即經濟、政治、科技等面向的全球化,

分從司法層面和政治層面所造成的影響。我國所受法律全球化的衝擊,與高度區域整合的歐陸 固不可相提並論,故本文對於全球化的敘述較為精簡,目的僅在於點出全球化(及區域化)對 於當今歐陸國家法規範構造與法解釋方法的影響模式。全球化對於我國當然非無影響,尤其是 規範創造模式的轉變。又若從最宏觀的角度解讀,則全球化與資本主義或現代性的形成,或可 視為連續的過程,而當代的全球化對於法律體系而言,亦延續並加劇了現代化的影響。綜言之

,我國與歐陸國家或有不同的發展脈絡,但法律解釋方法應有的回應似無二致,詳見第二章。

44 關此,國內已有數篇新近的學位論文,本文將在此基礎上繼續發展,參見何佳昇,法律論證 中的後果考量,國立台北大學法學系碩士論文,2004年;宋恩同,結果取向的憲法解釋與適用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8年。

45 其實,無論從價值面或事實面來觀察結果取向原則,正確的方法論要求當然還是要求法解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4

律外因素」納入法學思考的「社會法學」與「科際整合」的方法取向。本文嘗試 論證,結果取向對於法釋義學接納「科際整合」,增強法律解釋回應社會、經濟 事實層面的能力,能夠提供解釋方法上的基礎。

當司法權力越富有回應社會需求的性格,司法在整體政府運作乃至社會活 動,將扮演越具干預性的角色,文獻上稱此現象為「政治的司法化(judicialization of politics)」,本章除分析此係法治轉型趨勢的伴隨現象之外,並強調解釋方法──

尤其是結果取向方法,有其消弭法治脫序風險以及正當化司法決策的功能。

第三章則進入憲法法院體制之下,司法內部的分工與分權結構,並檢視現行 憲法訴訟程序的垂直分工模式。首先,藉由從 Stone Sweet 發展的裁判與規範理論

46,描述憲法法院的特質。然後,以集中式違憲審查的制度設計作為司法內部分工

46,描述憲法法院的特質。然後,以集中式違憲審查的制度設計作為司法內部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