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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現行 現行 現行 現行集村興建農舍 集村興建農舍 集村興建農舍 集村興建農舍相關規範和實施概況 相關規範和實施概況 相關規範和實施概況 相關規範和實施概況
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 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 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 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至於修法前取得之農業用地,且無 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亦得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有關規定以集村 方式申請興建農舍。32故知,無論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 舍,其基本要件為無自用農舍者,冀以控管農舍漫無限制的擴建。
現行集村興建農舍的相關規範,主要見諸於「農業發展條例」及其授 權訂定的「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等 規定。本章將就上述規範之要點,及其實施概況,說明如次。
32內授營建管字第○九二○○九○二一七號函:案經轉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二年十 月二十一日農授水保字第○九二一八四七三三七號函示略以:農民於農業發展條例八 十九年一月四日(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生效)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農業用地,且無自用 農舍而需興建者,參照本條例第十八條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等現行相關法令之規 定,並無明定不得依法申請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是本案農業發展條例八十九年一月 四日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前開農業用地興建 農舍辦法有關規定以集村方式申請興建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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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以解除,使得原本無法興建農舍的農地所有權人,反而可參與興建。
又於集村興建農舍部分,將個別農舍申請人須在該地設籍兩年與農地 持有兩年以上的限制規定加以排除,使得農地所有權人將農地出售後,新 農地所有權人即可參與集村方式興建農舍,如此一來,建築業者就有機會 介入集村興建農舍之炒作,並吸引非農民與都市居民成為集村興建農舍之 起造人。
除此之外,集村興建農舍是政府鼓勵之農舍興建方式,若建築物屋頂 設置瓦式或仿瓦式斜屋34者且其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高於六十六平方公尺 以上者,每戶給予補助款新臺幣二十萬元;此外,若起造人採用主管機關 提供之農舍標準圖者,每戶另補助新臺幣五萬元。但集村興建農舍因前述 寬鬆之限制條件,將使得非農民成為起造人,故是否仍應以金錢補助鼓勵 興建,實應重新檢討。
34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第六條規定:建築物屋頂按其建築面積至少百分之五十 以上設置瓦式或仿瓦式斜屋頂,其斜屋頂之坡度以不小於一比四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