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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軍訓制度問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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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肆章 當前軍訓教育面臨之挑戰

軍訓教官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從事軍訓教學,同時協 助學校執行學生生活輔導工作,並以協助處理學生校內外之意外事件,維護校園 安全為重點,著有成效;且其角色與功能,近年來亦不斷隨著社會變遷而調整,

軍訓教官在學校的表現與貢獻,深獲學校、學生與家長之肯定,乃有目共睹之事 實。民國 90 年 11 月 14 日公布之「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14 條規定,教育部 應訂定各級學校軍訓課程之相關辦法;94 年 2 月 2 日公布之「全民國防教育法」

第 7 條規定,各級學校應推動全民國防教育,並視實際需要,納入教學課程,實 施多元教學活動。其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應由教育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國防部) 定之。準此兩項規定,教育部對未來全民國防教育之推動與落實,乃責無旁貸。

盱衡現實及未來發展,現職軍訓教官仍是未來推動全民國防教育之主要力量。教 育部為銜接九年一貫課程,依據高中課程規劃之「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 將自 95 學年度起實施,其中「國防通識」為必修科目;並自 99 學年度起正式實 施高中新課程「全民國防教育」,「全民國防教育」課程仍將列為必修課程,惟授 課時數減為 2 學年各 1 學分,而該課程之師資須由合格教師擔任;1綜合以上情 形而言,國防通識課程師資法制化確已成為未來趨勢,且為必須執行事項。另教 育部盱衡軍訓制度現況,就人事管理、人力資源更有效運用之層面觀之,認有研 議改進之必要,乃自 93 年 7 月起,針對現行軍訓教官升遷、晉用人事法規及制 度;軍訓課程改革及其師資培育事項;整體組織運作與調整;國防通識課程師資 法制化之後,其現職工作之有效替代方案等四個議題研議具體可行之改進方案。

第一節 現階段軍訓制度問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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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中職學校而言,首先,因全民國防教育的實施,即將面臨課程及任教資 格的問題;二、為在組織方面,徒有軍訓教官編制卻無教官室組織法源,在人事 獎懲及軍職考績作業上,任職服務學校之主管無參與之機制;三、為軍訓教官員 額設置基準,在 95 暫綱課程時數縮減下,授課時數也相形減低,原員額設置基 準有修正之必要,且教育部負擔私立學校軍訓教官人事經費,在預算逐年減少情 況之下,確有其經費壓力;四、護理教師除原任教資格不合高中職校師資規定外,

因學生及班級數減少,也將面臨超額的問題。五、軍訓教官在校從事學生生活輔 導工作,除缺少法源依據外,也面臨擔任生輔組長由教官兼任之不合規定情形,

以及校安工作之職權劃分問題。詳細內容簡述如下:

1 教育部學生軍訓處,《軍訓通訊 697 期》。臺北:教育部,民國 94 年,版 1。

2 中華民國〈臺灣〉教育部學生軍訓處網頁,〈教育部軍訓制度改進方案〉。 http://140.111.1.169/mildata/suggestion/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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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軍訓教育定位為全民國防教育的問題 一、課程方面:

高中職校因屬必修,故依教育部軍訓處規劃之課程六大領域及課程基準表實 施,卻鮮有變化。

二、任教資格方面:

(一) 國防部相關單位所提供軍訓教官依其軍事專業修習之各階段學資(基礎教育

-各學制;進修教育-各軍種正規班;深造教育-各軍種指揮參謀學院、戰 略班),不符教育部「師資培育法」、「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師資(任教資格)規範。

(二) 現介派至學校之軍訓教官,並非師資培育法、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 所規定之合格專任教師。

貳、 現有組織調整的問題

一、軍訓室設置、主任介派遴選問題

(一) 高中職校—置有軍訓人員,然並無設軍訓室之規定與法源;而軍訓主任教官 之介派則依「高級中學法」第 22 條及「職業學校法」第 12 條律定之,此種 置員額不設組織之情事,導致實務運作機制有所欠缺。

二、督考分區及縣市聯絡處任務編組問題

(一) 督考分區之運作,在行政上,督考官似有超越學校權責之嫌;在人事上,督 考官擁有對教官之督導考核權力,而屢遭批評。

(二) 縣市聯絡處之運作,在行政上,因工作推動所需,確有存在之必要;在人事 上,以「上校軍訓督導」領導「無上校編階」之高中職校教官誠屬合理,惟 為數眾多之借調人員屢招外界質疑,甚受監察院糾正;獎懲處置或年度考績 績等分配,雖有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督導,然學校 未有實際參與,同為問題所在。

參、 軍訓教官員額設置基準問題

一、 高中職校—本部依「學生人數」所律定之軍訓教官員額設置基準表介派教 官,編現比約為 90%以上;然因應 95 學年度起,授課時數大幅減少之後,

各校現有教官員額理應減少,則本部依「學生人數」所律定之軍訓教官員 額設置基準勢必調整,以符現況。

二、員額編制數與經費預算問題

(一) 高中職校,屬公立學校者,其教官之人事經費概由學校公務預算或校務基 金支應,故其教官員額編制多寡,學生軍訓處自無經費預算壓力,但壓力 在於教育部無教官可資介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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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教育部編列私校教官預算員額自 83 會計年度起迄今,均維持 2,218 員,並 自「私校獎補助款」項中支付。配合經費預算逐年遞減之趨勢,教官人事 經費之壓力業已踵至。

肆、校安與生活輔導問題

一、軍訓教官協助生活輔導係各校普遍存在的事實,法制基礎薄弱;且輔導之專 業知能,也已迭遭質疑。

二、依各校實務運作之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生活輔導組組長,常由軍訓教官 兼任,與現行高級中學法及職業學校法規定不符。

三、在整體校安工作上,尤其是校園安全之硬體設備(施)維護上,似已逾越總務 單位權限。

綜上所述,針對軍訓制度改革方案問題分析,綜整歸納如表 16。

表 16 軍訓制度改革問題分析

軍訓制度問題 內容分析

教官任教資格問題 現介派至學校之軍訓教官,並非師資培育法、

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所規定之合格 專任教師。

軍訓組織問題 高中職校—置有軍訓人員,然並無設軍訓室之 規定與法源;而軍訓主任教官之介派則依「高 級中學法」第 22 條及「職業學校法」第 12 條 律定之,此種置員額不設組織之情事,導致實 務運作機制有所欠缺。

教官員額設置基準問題 高中職校—本部依「學生人數」所律定之軍訓 教官員額設置基準表介派教官,編現比約為 90%以上;然因應 95 學年度起,授課時數大 幅減少之後,各校現有教官員額理應減少,則 本部依「學生人數」所律定之軍訓教官員額設 置基準勢必調整,以符現況。

軍訓教官協助生活輔導係各校普遍存在的事 實,法制基礎薄弱;且輔導之專業知能,也迭 遭質疑。

依各校實務運作之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生 活輔導組組長,常由軍訓教官兼任,與現行高 級中學法及職業學校法規定不符。

教官執行校安與生活輔導問題

在整體校安工作上,尤其是校園安全之硬體設 備(施)維護上,似已逾越總務單位權限。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綜整自中華民國〈臺灣〉教育部學生軍訓處網頁,〈教育部軍 訓制度改進方案〉,http://140.111.1.169/mildata/suggestion/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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