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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軍訓制度問題之對策
3教育部自 99 學年度起實施高中職校新課程,現行「國防通識」課程改為「全 民國防教育」課程,為因應課程變革及衍生諸多待決事項,教育部擬具以下改進 措施,本研究就高中職學校有關之措施分析如下:
壹、 制度改進之基本原則
一、維護及保障現職軍訓教官的尊嚴及權益。
二、以教育者角色定位軍訓教官,其升遷與考核以教育功能為重點。
三、採漸進式及階段性之充分配套措施,促進校園安定及發展,逐步達成改進目 標。
貳、 制度改進目標
一、高中職校國防通識教育法制化,師資培育以國防通識專業定位。
二、充實現職軍訓教官輔導專業知能,以利協助學生輔導。
三、循公開、公平及合理程序,改進軍訓教官之升、遷、考、用等人事作業,以 提振整體工作士氣。
參、 實施策略與改進措施
教育部 95 學年度(95 年 8 月)起實施「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及「高 級職業學校課程暫行綱要」,「軍訓」課程改為「國防通識」課程,「軍訓護 理」課程改為「健康與護理」課程;並自 99 學年度起實施高中職校新課程。
為因應課程變革及衍生諸多待決事項,特擬具以下改進措施,並據以推動 執行之:
一、培育國防通識課程師資
〈一〉專案辦理高中職校「國防通識」及「健康與護理」師資學分專班
1、落實師資培育法(第 23 條) 專案辦理「健康與護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並輔導現職護理教師修習。
2、比照護理教師修正師資培育法,以為專案辦理「國防通識」師資職前教育 之法源;開辦後鼓勵現職教官修習。
〈二〉鼓勵現職教師修習「國防通識」或「健康與護理」為第二專長。
〈三〉培育大專院校國防通識師資策略包括:
1、積極鼓勵現職教官同仁進修碩、博士學位,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
3 中華民國〈臺灣〉教育部學生軍訓處網頁,〈教育部軍訓制度改進方案〉。 http://140.111.1.169/mildata/suggestion/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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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辦法或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 法,取得教師資格。
2、研議放寬現行軍訓教官進修及兼課規定。
3、鼓勵因軍訓課程調整所產生之餘額護理教師,遷調至高中職校服務。
4、協調師資培育大學增開「國防通識」師資學程
(1)研訂後期中等學校「國防通識」教師專門科目對照表,研訂完成後,分 送師資培育大學參考開班。
(2)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培育中等學校「國防通識」教師。
(3)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國防大學以校際合作方式,開辦中等學校「國防 通識」教師專門科目學分。
二、規劃實施國防通識課程
〈一〉落實推動「全民國防教育法」(94 年 2 月 2 日公布)及「全民防衛動員準 備法」(90 年 11 月 14 日公布)有關全民國防教育及軍訓教育之規定。
1、國民教育階段採融入教學方式,並研發補充教材供參考。
2、後期中等教育階段實施國防通識課程,編組專業小組研發課程內容及相關 教材。
〈二〉高中職校自 95 學年度起,「國防通識」課程由國防通識教師擔任;國防通 識教師不足時,得視教學需要請現職軍訓教官協同教學;未有國防通識教 師時,由現職軍訓教官授課。98 學年度起,國防通識教師仍不足時,仍 得由現職軍訓教官授課。
〈三〉為增強全民國防教育與當前國防政策結合,並協助高中職校教官瞭解學 生,增進學生生活輔導及校園安全維護等工作效能,各校得視需要由教官 擔任軍事防衛技能課程單元之教學。
三、調整軍訓組織運作
〈一〉配合「教育及體育部組織法」調整,規劃成立「國防通識教育委員會」(暫 名),負責與原軍訓處有關之外部協調與溝通。
〈二〉廢除大專院校之「督考分區」任務編組(94 年 4 月 1 日),原有透過督考分 區所推動之軍訓工作與行政業務,另行規劃。
〈三〉檢討並酌予簡併各縣市聯絡處及其借調人員之數量。
〈四〉評估並研擬各縣市聯絡處法制化之可能方案(如「教育及體育部組織法」
增列:得視學務需要於各縣市派駐教官)。 四、改進軍訓人事作業
〈一〉修編軍訓教官員額設置基準表
1、逐年修訂軍訓教官員額設置基準表,逐步調降學校軍訓教官之員額。
2、軍訓教官自 95 學年度起通稱為「教官;考量後期中等教育學校在校園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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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及學生生活輔導需求,教官員額將遞減至 98 年之 2,060 員。
3、大專院校教官員額由各校「組織規程」及其「教職員員額編制表」自行律 定。私立大專院校教官員額以本部員額設置基準表為上限。各校教官減員 所餘之人事經費,由本部「私校獎補助款」中撥付學校,俾利各校並自行 尋求替代方案,補助 5 年後第 6 年起經費補助逐年遞減。
〈二〉疏處現職護理教師
1、95 學年度起建請各公立高中職校優先聘用本部介派至私立學校服務已取 得「健康與護理」合格師資之現職護理教師;若合格師資不足,由本部介 派之護理教師優先擔任該科授課教師。
2、依師資培育法規定,本部介派至各校之護理教師,須於 97 年 12 月 31 日 前取得合格教師資格。
3、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現職護理教師未具大學學歷而符合退休資格者,鼓 勵辦理退休;不符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3、4 條規定得辦理退休之各項情形 者,則由學校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4、大專院校因應軍訓護理課程調整,現職護理教師修畢「健康與護理」職前 教育課程,取得任教資格者,由本部以行政措施鼓勵各高中職校優先聘 任;由私立高中職校聘任或未獲高中職校聘任,仍於私立大專院校服務 者,其人事經費由教育部補助至 101 年 7 月 31 日止。
〈三〉改進教官候選晉任制度
1、研議修訂現行本部各職類軍訓人員選訓晉任資績計分標準表,加重在學校 服務之資績分加權比例。
2、以公平原則為前提,修正推薦晉升制度。
〈四〉改進教官介派及遷調作業
1、改進上校新進教官介派分發方式,以不直接派任軍訓主管為原則,以適應 學校環境,並瞭解軍訓實務。
2、研訂軍訓教官遷調評分標準表,落實公平、公開制度。
〈五〉改進教官考核制度
除保留軍訓主管之評核權外,亦納入學校行政主管,如校長、學務長(主 任)之評核權,並加強考核教育工作表現。
〈六〉改進教官獎懲及申訴作業
1、由大專校院軍訓室室務會議或軍護會報,或性質相當之校內會議(委員會) 取代原督考分區軍訓人事評審委員會;本部、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及 各縣市聯絡處軍訓教官人事評審委員會予以保留。
2、國防通識教師及健康與護理教師若有申訴案件,先向各校之相關單位(或 委員會)提出;如不服,再向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五、改進校安與生活輔導方式
〈一〉高中職校及大專院校仍設置教官者,維持現行運作模式;惟為因應現職教 官員額逐年遞減,使人力有效運用,原「24 小時值勤」改進為整合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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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教官值勤、駐校警、保全及校園災害防救機制等系統規劃。
〈二〉大專院校未設置教官者,各校得視需要由文職人員、約聘人員或保全人員 替代之。
〈三〉有關校安與生活輔導事項,各校推動替代方案時,應配合本部國防通識師 資培育與現職軍訓教官員額規劃,律定合理之教官員額,以求不影響原有 教官之教育功能。
〈四〉協調有關單位專案辦理轉任公職之特種考試,現職軍訓教官與一般身分考 生同科考試,俾利考試合格者轉任文職。綜上所述,針對軍訓制度改革方 案問題因應措施,綜整歸納如表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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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訓制度改進方案〉,http://140.111.1.169/mildata/suggestion/default.aspx。‧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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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預期效益
一、推動本改進方案及其相關配套措施,符合法制規定。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透過國防通識教育課程與相關活動,落實全民國防教育之 理念。
三、國防通識教師所賦予之專業地位等同一般教師,受教師法等相關法規的管 理、約束與保障,可避免無謂爭議。
四、現職軍訓教官定位為教育者的角色,有助其融入校園文化,提升教訓輔效能。
五、持續與精進國防通識課程教學,學生生活輔導,校園安全維護三合一之功能;
並可落實教育部施政理念,積極建置教師用心、家長放心、學生開心,安全、
友善及健康的校園。
第三節 學生軍訓制度的挑戰
國軍軍官培育有其固定之階段歷程,尤其注重服從、管理與領導等訓練,軍 訓教官係由國防部擇優推薦適任之中級軍官經本部甄試遴選產生,其素質、品德 與操守均經過嚴格考核篩選,介派學校前仍需接受職前教育,增進軍訓教學、校 園管理與學生輔導等相關知能。軍訓制度實施迄今,教官已完全褪去政治色彩與 意識,專注授課並全力協助校務推展,尤其在校園意外事件、緊急事故及重大災 禍發生時,均能發揮犧牲負責、勇於任事及全天候待命之精神,服從校長指揮迅 速應變處理,其角色、功能與特質非一般教師、行政人員、志工或保全所能取代,
特別在校園輔導人力極度短缺之當下,教官更受學校倚重、員額配置更受關注。
但目前軍訓制度面臨之挑戰如下:
一、軍訓課程變革已導致教官授課時數逐年遞減:高級中等學校自 95 學年度實 施「國防通識」及至 99 學年度實施「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後,軍訓課程由 必修 10 學分降至 4 學分,最後將變成 2 學分,若學校未開設選修課程,依 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員額設置基準」計算,教官實際每週授 課時數將從 96 學年度平均 7.3 節遞減至 97-98 學年度平均 4.6 節。4
二、授課時數減少恐影響教官員額設置及校園人力管理: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軍
二、授課時數減少恐影響教官員額設置及校園人力管理: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