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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參章 我國高中職軍訓教育之現況及特色

當前高中職軍訓教育,就法制的層面觀察與反省,現行軍訓制度事實上存有 諸多難以釐清或解決的問題,舉其要者有:軍訓教官之任教資格方面,不符「師 資培育法」及「教師法」之師資(任教資格)規範;高中職校置有軍訓人員,然 並無設軍訓室之規定與法源;縣市聯絡處之運作,為數眾多之借調人員屢招外界 質疑,甚受監察院糾正;軍訓教官員額設置問題,屬公立學校者,壓力在於無教 官可資介派;屬私立學校者,有人事經費之壓力;軍訓教官協助生活輔導既無法 源,則法制基礎薄弱等等。1本章將從軍訓教育制度、高中職軍訓教官的角色與 功能及軍訓教育實施的概況對我國高中職軍訓教育面臨之挑戰做一研究探討。

第一節 軍訓教育制度

在一個現代化國家,確有公民教育的需要。公民教育可從國小起,以包含簡 單,基本常識性的國防教育開始,到了高中以上,學生的求知慾、理解力提升,

而國家在各個領域都須要具備戰略思考能力及知識的人才,在這段學習生涯中提 供健全的國防教育是適時的,現行的軍訓教育有其歷史背景及時代性。2本節將 先探討我國現行的學生軍訓制度的組織體系、員額設置及全民國防師資之間的相 互關聯及影響。

壹、教育部軍訓處指揮體系

民國 57 年教育部學生軍訓處依據「教育部組織法」第四條規定成為教育部 正式編制單位後,中等以上學校軍訓實施事項由軍訓處負責,為全國軍訓最高單 位,教育部軍訓處長一職原本是由國防部指派中將接任,順應時代變遷,現役軍 人不適宜在一般行政機關任職,且憲法第 140 條亦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 官」,軍訓處長與編制內之幕僚改敘為文職人員。目前軍訓教育行政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教育部軍訓處及其所屬中部辦公室第六科,直轄市臺北市、高雄市政府 教育局則設有軍訓室,以負責綜理全國軍訓教育之推展。為能夠有效達成軍訓教 育的實施,依據「教育部組織法」第 16 條。教育部軍訓處組織架構劃分為三科,

負責全國軍訓教官人事、軍訓教育及後勤各項業務。軍訓處業務編組如表 6 所 示。教育部軍訓處為執行學生軍訓工作,在高中職校部分,依任務編組方式,臺 北市、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負責所轄各校軍訓相關工作之督導與考核,由將 級軍訓室主任負責督導;各縣市編組成 22 個縣市聯絡處,由上校軍訓督導負責 所轄各校軍訓相關工作之督導與考核,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六科負責督導;向

1 教育部學生軍訓處,《軍訓通訊 687 期》,(臺北:教育部,民國 94 年),版 1。

2 林哲夫,《全民國防與國家安全》(臺北:前衛出版社,民國 91 年),頁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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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逐級推行共 464 所中等學校軍訓工作之執行。另外又將其 154 所大學校院與專 科及附屬中等學校,以任務編組區分為 19 個軍訓督考分區,由將級或資深上校 軍訓室主任擔任督考官,以負責協調聯繫督考分區內學校軍訓工作及業務,承教 育部之命令協助執行各項軍訓工作;監察院於 94 年 1 月 20 日對教育部糾正案 文說明該編組與教官之職務與權責不符,教育部於 94 年 4 月 1 日起解除「督考 分區」任務編組,統一由軍訓處管制督導。3 其組織體系如圖 3 所示。

表 6 教育部學生軍訓處業務職掌表:

科別 各項業務職掌

一科 人事業務

軍訓教官任、免、遷、調業務 軍訓教官甄選、送訓及分發作業

軍訓教官考績、獎懲、晉任等審查作業 護理教師甄選、任用、遷調作業

其他各項相關業務

二科 教育業務

學生軍訓教育有關業務、預官考選業務 學生生活輔導規劃與執行

軍訓教官職前訓練課程之規畫與執行 軍訓通訊刊物

春暉專案

校園安全中心發展計畫 替代役教育服務役作業 其他各項相關業務

三科 後勤業務

軍服委製與回役人員服裝補給

教官退撫基金與健保負擔部份經費申請 與核撥

眷舍管理與輔導購宅貸款作業 軍人、眷屬身份證之申請作業 私校教官各項補助申請之審核 其他各項相關業務

資料來源:出自中華民國〈臺灣〉教育部軍訓處網頁

http://www.edu.tw/military/content.aspx?site_content_sn=7764。

2010/4/30

3 教育部學生軍訓處,《軍訓通訊 687 期》,(臺北:教育部,民國 94 年),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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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 學生軍訓組織體系圖

資料來源:作者綜整自張芙美著,《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軍訓教育發展之研究》。

臺北:幼獅文化,民國 88 年,頁 148。及教育部學生軍訓處編,《軍訓通訊》。 臺北:教育部,民國 99 年,http://140.111.1.169/mildata/articlesys/。

臺北市政府 教育局 軍訓室

高中職學校 70 所 教官室

高中職學校 373 所 教官室

軍訓督考分區

〈1 至 19 分區〉

任務編組

〈94 年 4 月 1 日解編〉

高雄市政府 教育局 軍訓室

中部辦公室 第六科 軍訓科

高中職學校 37 所 教官室

縣市軍訓聯 絡處 22 處 任務編組 教育部

軍訓處

大專院校及附 設高中職校

154 所 軍訓教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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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因應軍訓制度改進及相關政策執行,自 95 學年度起,原高級中等學 校軍訓課程將由國防通識課程所取代,且自 99 學年度起高中職新課程全民國防 教育正式實施,該等課程依法須由合格教師擔任,因此,現行依課程需求編列之 各校教官員額,將依未來規劃及實際需求檢討調整。

參、全民國防教育師資資源

根據「全民國防教育法」第 3 條第 5 款規定,國防部負責全民國防教育人員 之在職訓練及督考。由於國防部未曾編列相關國防教育人員,且國軍專長分類亦 無相關規劃,故有關全民國防教育師資,除教育部所屬各級學校外,原則上統由 國防部直接負責所需師資之培訓及調派,而教育部所需各類師資則依「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及「師資培育法」相關法規之規範。4

一、合格師資

任職於高中職之軍訓教官統一由教育部掌握與運用,依教官員額配置相關規 定派任,自 95 學年度起原軍訓課程改以「國防通識」學科名稱納入學校正式課 程規範,所需師資改由合格師資擔任,但因合格師資培育不足,暫時由軍訓教官 擔任,支援期間至 98 學年度止,99 學年度起將由合格師資擔任。5但至目前為止 各級學校所需全民國防教育師資因尚無合法師資可擔任,故仍然由高中職學校之 軍訓教官擔任。

二、教官轉任

軍訓教官一旦轉任合格師資,其應納編入教育部中教司,並受「教師法」保 障與規範,而非軍訓處業管。軍訓處轉化軍訓課成為正式課程並為其合格師資 後,即應將有關國防教育之課程及合格師資,移由中教師業管課程之二課業管,

師資培育之三科接續負責,目前中等學校概分 22 學科,所需師資之規劃及培育 由教育部中教司負責主政及業管。6

三、教官留任

依目前正常師資員額狀況概估,國防教育所需師資僅需近 700 餘名,如果全 由現有教官轉任亦不過占現有教官總額的四分之一弱,因此多數軍訓教官將不具 師資資格,而其留任學校如僅單純負責之生輔業務及校園安全工作,恐怕與國防

4 湯文淵,《我國全民國防教育戰略觀》。臺北:幼獅文化,民國 95 年,頁 159。

5 湯文淵,《我國全民國防教育戰略觀》。臺北:幼獅文化,民國 95 年,頁 161。

6 湯文淵,《我國全民國防教育戰略觀》。臺北:幼獅文化,民國 95 年,頁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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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介派軍官擔任全民國防教育之意旨及授課與生輔結合之要義相違背,並形成是 否適法之爭議,所以教育部軍訓處當前急須解決的問題除了師資培育問題,還有 不具師資資格教官留任問題。7

四、軍訓處任務

軍訓處當前主要任務為「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之精神動員準備業務,及學 校「全民國防教育」之有效落實,與軍訓教官所應具備法制角色定位之確認。精 神動員準備為全民防衛動員之一環,全民國防教育之主政機關為國防部,國防教 育人員之培訓更為全民國防教育之重點工作,而軍訓處所轄教官皆由國防部軍官 介派,在數十年之學校教育工作薰陶下已於學校軍訓教學、學生生活輔導、校園 安全維護工作融為一體,故學校國防教育之宗旨、目標與定義及內涵;學校軍訓 教官之法制角色定位;源源不絕之國防部軍官介派與轉任;國防部兵役、訓儲及 有關常年訓練之配合工作等,是否形成國家國防教育特色之制度性規劃,實有賴 國防部與教育部共同規劃。8

肆、高中職學校軍訓組織

民國 98 年修正的「職業學校法」,第 12 條:職業學校軍訓主任教官、軍訓 教官及護理教員之遴選、介派、遷調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第 10 條第 3 款規 定,職業學校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實習輔導處、輔導工作委員會、

圖書館、人事室及會計室等;民國 99 年修正所頒「高級中學法」,條文第 22 條 規定:高級中學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遴選、介派、遷調辦 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 2 第 13 條至第 20 條,條文規定高級中 學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輔導工作委員會、圖書館、人事室及會計室 等,所以軍訓教官在高中職校置有軍訓人員,然並無設軍訓室之規定與法源9; 依據民國 94 年臺北市政府訂定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第 13 條:高級中學設國防 通識教育委員會,掌理國防通識教育、軍訓教學、護理教學及協助學生生活輔導 等事項;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護理教師。其員額依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之規定辦理。及民國 97 年臺北市議會三讀通過臺北市立職業學校組織規程第

圖書館、人事室及會計室等;民國 99 年修正所頒「高級中學法」,條文第 22 條 規定:高級中學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遴選、介派、遷調辦 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 2 第 13 條至第 20 條,條文規定高級中 學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輔導工作委員會、圖書館、人事室及會計室 等,所以軍訓教官在高中職校置有軍訓人員,然並無設軍訓室之規定與法源9; 依據民國 94 年臺北市政府訂定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第 13 條:高級中學設國防 通識教育委員會,掌理國防通識教育、軍訓教學、護理教學及協助學生生活輔導 等事項;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護理教師。其員額依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之規定辦理。及民國 97 年臺北市議會三讀通過臺北市立職業學校組織規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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