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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規定不符。軍訓教官協助生活輔導係各校普遍存在的事實,法制基礎薄 弱,且輔導之專業知能,也已迭遭質疑;在整體校安工作上,尤其是校園安全之 硬體設備(施)維護上,似已逾越總務單位權限。

六、理論及實務課程問題:目前高中職全民國防教育將課程分為實務及理論兩部 份,學科課程由原本「軍訓」課程及「國防通識科」的五大領域(兵學理論、軍 事戰史、國防科技、軍事知能、國家安全)調整為全民國防教育五大主軸(國際 情勢、國防政策、全民國防、防衛動員、國防科技);實務以徒手基本教練、持 槍基本教練及實彈射擊為教學重點。但是教育部認為軍訓教官僅能教授全民國防 教育實務演練課程,並認定軍訓教官不具備軍事教育專業,必須由取得合格教師 資格人員,方能教授全民國防教育理論課程。依據國防部所編「國軍軍事教育條 例」,內容說明國軍軍事教育文憑授予區別為學位及學資,所以不論取得學位或 學資,已經具備軍事專業學養,符合資格教授全民國防教育理論及實務課程。

七、合格師資問題:軍事教育的傳授,是學生軍訓制度存在的意義,自 95 學年 度起原軍訓課程改以「國防通識」學科名稱納入學校正式課程規範,所需師資改 由合格師資擔任,但因合格師資培育不足,暫時由軍訓教官擔任,支援期間至 98 學年度止,99 學年度起將由合格師資擔任。但至目前為止各級學校所需全民 國防教育師資因尚無合法師資可擔任,現介派至學校之軍訓教官,並非師資培育 法、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所規定之合格專任教師;根據「全民國防教育 法」第三條第五節款規定,國防部負責全民國防教育人員之在職訓練及督考。由 於國防部未曾編列相關國防教育人員,且國軍專長分類亦無相關規劃,故有關全 民國防教育師資,除教育部所屬各級學校外,原則上統由國防部直接負責所需師 資之培訓及調派,而教育部所需各類師資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師資培 育法」相關法規之規範。但是軍訓教官在任教資格方面,卻又不符合「師資培育 法」及「教師法」之師資(任教資格)規範。

第二節 研究建議

一、重視全民國防教育教學,推動五大教育主軸:「全民國防」為我國當前最重 要的國防政策,全民國防教育又為落實全民國防之具體途徑。但是國防部對軍訓 教育的認知不足,對介派至高中職校教官的支持度也不足,在軍訓教育遭受社會 質疑時,未能就國家安全部份,考量國防教育存在預備體系中的價值,對軍訓教 育的全民國防教育價值提出說明及辨護。而一直以來,高中職校都是以升學為導 向,師生及家長較少注重於大學聯考不考的課程,對於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則未能 重視,故未能彰顯國防教育對學生的功能。國家安全需要全民的共同參與,形成 集體共識,因此運用軍訓教育形成全民對國家安全的共識,這是最廉價的國防;

如果國防教育未能確實有效於學校中推行,學生在學習的過程中未能瞭解全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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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的理念,造成不重視國家安全,這非國人所樂見。所以重視全民國防教育教學,

推動五大教育主軸,讓學生軍訓制度成為推動「全民國防」最有效率的執行方式。

二、「學生生活輔導」及「校園安全」回歸法律制度面 :依現階段教育部規劃,

軍訓教官需轉型成為合格的一般教師,影響最大的就是軍訓教官負責的工作將回 歸由各處室行政及導師直接面對。其現有工作如生活輔導、校園安全等,則回歸 由學務處、輔導室及導師負責,校園安全則由總務處負責維護。「學生生活輔導」

及「校園安全」是各級學校的需求,教育部應重視並設置相關處室或培育學校相 關行政人員擔任此項工作,做完整的配套規劃,以利學校運作,最終讓「全民國 防教育」回歸學校教學體系,「學生生活輔導」及「校園安全」回歸學校行政體 系,這對學校教育、軍訓教育制度及社會大眾來說都是最好的方式。

三、修正「師培法」,成立「國防教育學程」:「全民國防教育」實施後,規定 授課教官須具備合格師資資格,目前教育部軍訓處相關配套措施延宕多時尚未完 成,導致教官不具師資資格,但是「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卻已先行上路;高中職 軍訓教官是由教育部招考,受訓後分派至高中職校教育單位服務,教官是軍職身 份,以軍人的身份背景,面對高中職學生,應該給予教學技巧、輔導能力及教育 的專業知識,才能對學生有所助益,另外,軍訓教官的教師資格必須加入學校的 人事系統一起作業,;我國各級學校教師的資格與任用,受到教育人員法的規範,

有一定的學經歷標準,也有一定的任用程序,由各校依法令規定辦理聘任等手 續。軍訓教官在高級中學教授軍訓課程自不能例外。而今國防教育法通過,要求 授課人員需具備教師資格,教育部應儘速協調立法院完成「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及「師資培育法」之修正案,軍訓處應儘快協請大學設「全民國防教育學程」及

「軍訓教官教育學程」,提供軍訓教官進修管道,讓教官合法俱備教育人員資格,

以利「全民國防教育」教官早日完成學程取得任教之合法性,讓現職軍訓教官進 修成為合格師資,配合國家法令,取得校園工作的合法性,延續學生軍訓教育。

四、國防部及教育部實施跨部會整合:教育是國家安全的基礎,全民國防教育不 是只有簡單宣傳就能達成目標,國防部與教育部更應積極建立溝通管道,才有可 能建立全民國防共識。目前全民國防教育所需師資可分為國軍教官、學校教官及 一般教師三類。教育部各類師資是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師資培育法」

相關法規所規範,目前各級學校所需全民國防教育師資,仍然未有合格師資可以 擔任,所以仍由軍訓教官暫任。國防部至今沒有全民國防教育人員編制及專長,

根據全民國防教育法第 3 條第 5 款規定,國防部負責全民國防教育之訓練督考任 務,全民國防教育師資,除教育部外,原則上是由國防部規畫師資之培訓,國軍 經過「精進案」等人力精簡並以戰訓為本務工作,以目前各軍事院校教職人員所 需負責之教學能量,恐無法勝任全民國防教育所需之龐大人力,另外未能將學校 軍訓教官納入國軍整體教育規畫,僅運用於疏除及人力移轉,如果不賦予軍訓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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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全民國防教育任務,不僅閒置大量專業人力更是一種資源浪費。假使國防部對 全民國防教育只認定為簡單軍事技能的教授,而教育部對全民國防教育認知只是 學生軍事知能教育,社會大眾對全民國防教育的想法只與當兵畫上等號,如此社 會對全民國防教育將形成定見。所以在現階段全民國防教育法實施後,國防教育 人員之培訓更為全民國防教育之重點,國防部應就國防教育主管機關權責,積極 瞭解轄屬業管單位之能量,並應主動協調教育部就國防教育業務進行合作,重視 全民國防教育的潛移默化,而軍訓教官所應具備法制角色定位之確認,是否能形 成國防教育之制度性規畫,實有賴國防部與教育部共同規畫。

最後,我國高中職學生軍訓制度受到學校肯定的部份並非是國家認同、也不 是「全民國防教育」,而是「維護校園安全」及「學生生活輔導工作」;這是一個 意外的結果;「軍訓教官退出校園」的聲音時有所聞,學生軍訓制度也因為一直 沒有明確法源依據而遭遇挑戰,並不斷隨著社會團體批判而作制度修正,或許學 生軍訓制度的意義早已遠離校園,因為我國高中職的學生軍訓制度,早已不再是

「愛國教育」、「國家安全」,也並非「精神動員」,而是「學生生活輔導」及「維 護校園安全」,如果以「全民國防教育」的角度而言,學生軍訓制度的目的與結 果完全本末倒置,目標混淆不清;此時期正是「全民國防教育」與「軍訓制度」

變革之際,讓學生軍訓制度歸於「全民國防教育」的領域,讓學校軍訓教育符合

「全民國防教育法」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之精神,才是真正改革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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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壹、中文部分

一、政府出版品與文件

行政院。《中華民國國防法》。臺北:行政院,民國 89 年 1 月。

行政院。《中華民國國防部組織法》。臺北:行政院,民國 89 年 1 月。

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臺北:行政院,民國 90 年 11 月。

行政院動員會報編。《全民防衛動員體系法規彙編》。臺北:行政院動員會報印,

民國 92 年。

行政院。《全民國防教育法》。臺北:行政院,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教育部學生軍訓處編。《學生軍訓五十年》。臺北:幼獅出版社,民國 6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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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育部構建校園災害管理機制實施要點》。臺北:教育部軍訓處,民國 9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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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育部後期中等教育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綱要》(草案)。臺北:教育部軍 訓處,民國 94 年。

教育部學生軍訓處。《軍訓通訊 687 期》。臺北:教育部,民國 94 年,版 1。

教育部學生軍訓處。《軍訓通訊 697 期》。臺北:教育部,民國 94 年,版 1。

教育部學生軍訓處。《軍訓通訊 773 期》。臺北:教育部,民國 97 年,版 1。

教育部學生軍訓處。《軍訓通訊 773 期》。臺北:教育部,民國 97 年,版 1。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