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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國際重要標準組織

第三章 國際標準制度與重要國際標準組織介紹

第二節 現行國際重要標準組織

壹、重要國際標準組織介紹

除了ISO之外,全球目前約有300個國際與區域性標準組織。在國際標準組 織方面,ISO與國際電工委員會(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IEC) 和國際電信聯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ITU)有三大國際標準 組織之稱,專司制定國際通用的標準。在1994年,鑑於資訊通信以及廣播的發 展,以及分工合作與避免重覆制定標準的考量,ISO、IEC及ITU經過協調,發 表共同聲明,由IEC負責電機及電子方面之標準,ITU負責電氣通信與無線電通 信標準,ISO負責IEC及ITU以外領域之標準,至於資訊方面則是由ISO及IEC共 同成立聯合技術委員會(Joint Technical Committee 1; JTC-1)負責。; 而區域性 標準組織,顧名思義則是負責區域性標準的制定,例如歐盟地區或亞太地區標 準。礙於其數量繁多,以下將僅就較有代表性的國際與區域性標準組織加以介 紹,其餘將以條列方式加以列舉:

40 ISO9000 與ISO14000 介紹,請參見:

http://www.iso.org/iso/iso_catalogue/management_standards/iso_9000_iso_14000.htm。(2008/01/06 訪問)

41 See Elizabeth Pinckard,”Comments on ISO 14000”,Colorad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and Policy,8 COLO. J. INT'L ENVTL. L. & POL'Y 423(Summer,1997),

page2-6。

一、常見的國際性標準組織

(一)國際電工委員會(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IEC) IEC成立於西元1906年6月2號,主要是負責電力和電子工程領域中的國際 標準化工作。目前IEC的工作領域已由研究傳統的電力和電子設備、相關的名 詞術語和功率等問題,擴展到微電子、通訊、視聽、機器人工智能、訊息技術、

新型醫療器材和核子儀錶板等各個方面42

(二)國際電信聯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ITU)

國際電信聯盟是聯合國組織下的特別機構,主要負責制定國際無線電和電 信的管理制度與標準。它的前身為1865年5月17日在巴黎創立的國際電報聯盟,

是世界上最悠久的國際組織。ITU的工作由它的會員管理,凡是作為聯合國的 成員國,均可加入成為ITU的會員,他們也被稱作「成員國」(Member States);

而其他該領域的公司和組織亦可用「部門成員」(Sector)或「準成員」(Associat e)的身份加入,這兩種成員都具有直接參與標準制定的資格。在制定標準、分 配無線電資源以及組織各國間的國際網絡互連方案標準上,ITU就所提出的標 準會以”建議”稱之(RECOMMENDATION,通常會以大寫區分普通字義上的”

建議”)。在技術分工方面,ITU內部因負責領域的不同又區成三個核心部門,

分別為ITU電信標準部門(ITU-Telecommunication Standard Sector; ITU-T)、IT U無線通訊部門(ITU-Radiocommunication Sector; ITU-R) 以及ITU電信發展部 門(ITU-Telecommunication Development Sector; ITU-D)43。由於ITU本身歷史悠 久同時身具聯合國特別機構的特殊地位,故ITU發佈的標準會比其他同一層級 的標準制定組織擁有更高的國際認同度。

(三)其他常見的國際標準制定組織

1. 國際照明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llumination; CIE) 2. 國際原子能組織(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IAEA) 3.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IATA) 4. 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 ILO)

5. 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sation; IMO)

42 IEC目前有超過 130 個國家參與國際電工委員會,其中 67 個國家是成員,另外 69 個國家則 是非正式成員的身份加入其分支機構。國際電工委員會的總部最初位於倫敦,1948 年搬到了位 於瑞士日內瓦的總部。IEC官方網頁請參見: http://www.iec.ch/。(2008/01/05 訪問)

43 ITU目前有 191 個成員國會員,超過 700 個以上的部門成員與聯盟成員,總部位於瑞士日內 瓦。ITU官方網頁介紹請參見:http://www.itu.int/net/home/index.aspx。(2008/01/08 訪問)

6. 聯合國教育、科學和文化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sation; UNESCO)

7. 國際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sation; WHO)

8. 國際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sation; WIPO) 二、常見的區域性標準組織

(一)歐洲標準化委員會(European Committee for Standardization; CEN) 歐洲標準化委員會成立於1961年,其會員主要來自歐盟以及歐洲自由貿易 協會(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 EFTA)的成員,其成立目的旨在促進會員 國間的標準化合作,制定歐洲地區需要的歐洲標準 (Europe Norma; EN),並藉 由鼓吹自願性技術標準(voluntary technical standard)以推動自由貿易、保障就業 人口、消費者安全、環境保護、網絡互通、政府採購等事務。CEN 是歐洲標 準以及技術規格主要的提供單位之一,除了電子領域是由歐洲電工委員會(CE NELEC)負責,以及通信領域是由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負責外,根據歐盟執 委會(EC)的EEC 83/189 指令44,CEN 是唯一被認可能夠規劃、起草以及採納 所有與經濟活動相關的歐洲標準。

在屬性上,CEN的標準化範疇與國際標準組織ISO相等,其於1970年開始 實行符合EN標準的符合性評鑑制度(Conformity Assessment),驗證工作主要由 歐洲認證委員會(CENCER)負責,驗證合格的產品並發給驗證標記,凡只要符 合基本規範且完成符合性評鑑程序的產品,在標示「CE標誌」之後,即可自由 流通歐盟單一市場45。在歐洲,由於各國語言文字和法律制度均有相當的差異 性,因此歐盟決定就此加以整合,以便對於產品都有相同的規範,而產品擁有

「CE標誌」即代表該產品符合歐盟的法規要求。以機械操作安全方面標準而 例,目前歐洲有CEN與CENELEC兩個委員會負責制定的工作,舉凡在歐洲銷售 的機械產品,無論在歐洲他國或本國生產,或是國外製造,均需要符合歐洲相 關標準,並在產品上貼上「CE」標誌,才得以在歐洲境內販售與使用。此外,

「CE」標誌為一強制性歐洲認證標示。

歐盟在歷經數年的整合之後,在法律架構的運作上也步入軌道。反應在CE N標準制定方面,隨著越來越多的會員國家入,如何妥善協調國與國之間的標

44 EEC 83/189 號指令,請參見:http://ec.europa.eu/enterprise/tris/reps_1992_94/index_en.pdf。

(2008/01/09 訪問)

45 CEN官方網頁介紹請參見: http://www.cen.eu/cenorm/aboutus/index.asp 。(2008/01/08 訪問)

準制定理念、統一的標準制定規則以及如何將歐洲標準有效率地轉化成各成員 國間的標準也就更為重要。值得注意者是,歐盟執委會在2005年公佈的「歐洲 標準所面臨的挑戰」(The Challenges for European Standards)報告中46,即就此 提出許多發展建議,我國的「國家標準發展策略研究計畫-國際標準組織標準發 展策略研究報告(CEN)」中47,就此亦有詳細的說明,茲將其建議要點摘錄如下:

1. 在新會員國加入的挑戰方面:加強新會員國國家標準機構與歐洲標準化 理念上的融合,特別是有關標準化基礎架構、中小企業參與標準化活 動、以及歐洲調和標準所使用的語言等問題。

2. 在企業競爭力方面:協助業界參與歐盟標準化活動,建立以標準作為策 略工具的共識、回應企業對技術規格(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TS)、

技術 報告(the technical report; TR)、及指引文件(the Guide; G)的需求

3. 在歐盟標準化機構方面:提升歐盟標準組織和會員國國家標準組織制定 標準的效率、落實標準化過程的管理制度、加強歐洲標準的電子化、

以及縮短歐洲調和標準轉換為會員國的國家標準的時程等。

4. 在歐盟標準化活動方面:確保各界均能充分參與歐盟標準化活動。

5. 在歐盟標準化法源方面:檢討透明化指令,特別是,除商品外,可否擴 大適用在如服務、環保、交通、以及消費者保護等新的領域、釐清一 系列標準化文件(即TS、TR、G)的制定是否適用與標準制定相同的 程序、以及明定歐盟標準化機構應遵守的基本原則。

6. 在財務方面:訂定歐盟支援歐盟標準化機構財源的法源。

7. 在國際標準方面:將歐盟良好治理(Good Governance)的理念與作法,

落實在國際標準組織的運作上。

8. 在全球化標準化方面:繼續推廣國際標準、強化歐盟標準化制度,以確 保國際標準在轉換為歐盟調和標準時,仍能達成支持歐盟法規政策的 使命。

(二)泛美標準委員會(Pan American Standards Commission; COPANT)

46 “The Challenges for European Standards “,報告全文請參見:

http://ec.europa.eu/enterprise/standards_policy/role_of_standardisation/doc/staff_working_document _en.pdf。(2008/01/18 訪問)

47「國家標準發展策略研究計畫-國際標準組織標準發展策略研究報告(CEN)」,請參見經濟部 標準檢驗局官方網頁:http://www.standards.org.tw/Info/internation_Eu.asp。(2008/01/18 訪問)

COPANT是取自泛美標準委員會的西班牙文字首縮寫而來,為中美洲和拉 丁美洲區域性的標準制定機構。其成立於1947年,成立的宗旨在統一制定中南 美洲使用的標準,以促進中南美洲各國經濟和貿易的發展,並協調各國標準制 定機構的活動。COPANT同時也接受拉丁美洲自由貿易協會(Latin-American Fr ee Trade Association; LAFTA)委託制定各項產品標準、標準檢驗方法、術語 等,以促進拉丁美洲國家之間的貿易,鞏固拉丁美洲共同市場48

(三)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 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成立之初是一個一般性地區經濟論壇和磋商機 構,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已逐漸演變為亞太地區最高級別的政府間經濟合作機 制,同時並扮演著太平洋兩岸的重要樞紐和成員間合作舞臺的角色。在標準的 議題上,APEC旗下設有「標準與遵循附屬委員會」(Sub-Committee on Standa rds and Conformance; SCSC)其成立的目的主要是希望亞太各國的國內標準能 夠符合國際標準,並在符合性評鑑的要求上(Conformity Assessment)透過簽署 多邊協議相互承認,以減少重覆認證(overlapping accreditation)的成本,加速標 準的推行。此外,SCSC亦倡導亞太各國在技術性基礎設施上應該要相互合作,

並致力於標準制定規則、符合性評鑑的過程透明化49

(四)非洲標準制定組織(African Reg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ARSO)

非洲標準制定組織是在1977年由非洲聯合組織(Organization of African Unity; OAU)與聯合國非洲經濟委員會(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Africa; UNECA)創立,為一政府間的組織。其主要目的是促進非洲地區的標準 化和符合性評鑑工作的發展、制定非洲地區標準(African Regional Standard;

ARS)、協調成員國參加國際標準制定活動,以及在非洲地區建立標準及與標準 有關活動的文獻和資訊系統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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