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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與標準制定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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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期中進度報告

智慧財產權與標準制定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研究期中進度報告(精簡版)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 整合型計畫

計畫編號:NSC 96-2414-H-004-005-MY3

執行期間:96年08月01日至97年07月31日

計畫主持人:馮震宇

計畫參與人員: 歐素華、林子元、黃嘉敏、譚百年

成果報告類型(依經費核定清單規定繳交):■精簡報告 □完整報告

處理方式:除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

列管計畫及下列情形者外,得立即公開查詢

□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一年□二年後可公開查詢

執行單位: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0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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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與標準制定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馮震宇

*

中文摘要

隨著標準制定組織准許採用擁有專利的技術後,智慧財產權與標準制定間的關係日 益密切。在此種趨勢下,國際業者的重心已經逐漸從單純的取得專利轉為控制標準。而 大陸確定以國家的力量建構以自主智慧財產權為基礎的標準策略之後,未來對於標準的 爭奪將會更為激烈。也因為標準與智慧財產權的結合日趨緊密,如何協調智慧財產權人 與標準利用人的衝突,特別是如何平衡掌控標準的智慧財產權人與標準利用者之間的權 益,乃是重要的課題。 而在此快速變動的大環境中,我國政府與業者實應正視智慧財產權與標準結合的趨 勢與未來標準的重要,並採行積極的政策與策略,正視標準所可能產生的影響。本研究 計畫將針對國際標準制定的相關機制、所牽涉的問題、以及我國所面臨之問題進行研 究,並提出相應對策,供政府及業者在制定相關政策及策略時可以參酌,以使我國業者 得以透過掌控標準與相關智慧財產權的模式,參與未來產品發展的契機,而不致淪為永 遠的代工者。 第一年的研究成果,著重在標準與標準組織的介紹、標準引發的智慧財產權爭議、以 及目前兩大標準制定國家,美國與中國對標準的立場與作法,以作為未來我國參與、制定 標準的重要參考。 關鍵字:智慧財產權、標準、標準制定、標準制定組織、專利 * 政治大學法律系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合聘教授,美國康乃爾大學法律博士(JD)

(3)

Executive Summary

Ever since the 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s (SSOs) permit patents can be incorporated into standards, the link between standard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has become more complex and controversial. Along with the increasing clos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ndards and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especially with the patent rights, the focus has gradually shifted from acquiring patents to controlling standards. To worse the situation, Chinese government also established a national policy regarding standards, that is, to foster Chinese national standards by employ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ntrolled by Chinese companies. Such policy further strengthened the fight for standards in the international arena.

Due to the fact that once patents were integrated into a standard, the patent holders might legally exercise their rights against any or all users who comply with the standard.

Therefore, it is imperative for all parties involved to harmonize the conflicts and balance the interests between the standard users and patent owners.

Amid the hyper-competitive global environment, Taiwanese government and business not only shall pay special attention to the strategic use and the potential impacts of standards, but also the integration trend between standards and patents. This proposal, therefore, will try to explore this thorny issue from legal and policy aspects. This search project, if being granted, will not only investigate the standards setting organization and the procedure of standards setting, but will also focus on the related legal issues which deal with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related competition laws. Moreover,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research project, the applicant will try to propose a few strategic approach in how to deal with the present challenge faces by Taiwanese business. The purposes of this research are: to help local industries in realizing the importance of the standards setting, to promote the

participation of standards setting process, and, if possible, to control the relevant industry stand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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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前言...6 第二章 標準形成...8 第一節 標準的新角色...8 第二節 標準形成的原因...9 壹、法定標準與事實標準... 11 貳、相容性標準與安全性標準...12 叁、其他標準分類方法...13 第三節 標準形成的優點...15 第三章 國際標準制度與重要國際標準組織介紹 ...18 第一節 現行國際標準制度...18 壹、國際標準制度介紹...18 第二節 現行國際重要標準組織 ...26 壹、重要國際標準組織介紹...26 第三節 重要標準組織的智慧財產權政策 ...30 第四節 小結...35 第四章 標準制定與運用之相關問題...36 第一節 標準制定過程中常見的問題 ...36 壹、標準制定與智慧財產權間的關係...36 第二節 專利叢林(Patent Thicket)下的套牢(hold-up)困境...54 壹、交互授權(cross-licensing) ...56 貳、專利聯盟與包裹授權協定 (Patent pool and package licensing agreement) ...58

第五章 美國對標準之政策與個案研究...61 第一節 美國對標準之政策...61 壹、標準制定相關單位介紹...61 第二節 美國對違反標準組織與智慧財產權政策的態度 ...63 第六章 中國對標準政策之研究...73 第一節 中國對標準的政策...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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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中國推動自有標準背後的動機...73 第二節 中國推動標準的個案 ...74 壹、TBT架構下的標準制定爭議-以中國的WAPI案件為例...74 貳、中國第一個自主智慧財產標準--AVS ...80 參、小結...85 第七章 結論...87 附件一 技術標準的發展趨勢形成 ...89 壹、標準化”十一五”發展規劃綱要 ...89 參考文獻...132 計畫成果自評...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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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前言

隨著知識經濟的興起與各國對無形資產的重視,智慧財產權不但成為成功創 新的關鍵因素之一,也成為創新成功的重要成果,更在促進經濟發展與科技進展 方面所扮演的關鍵性的角色。而在知識經濟時代,除了智慧財產權受到重視外, 另外一個值得特別關切的趨勢,就是智慧財產權與標準的結合。 這是因為在過去標準不受重視的時代,往往是在產品發展較成熟之後因為廠 商競爭的需要才制定標準;但是在現今智慧財產權與標準結合的時代,為因應快 速的科技變化,往往是在產品尚未完全發展時就制定標準以引領產品的發展方 向。也因為如此,為主導產品市場,業者往往分別成立各種的技術標準組織 (Standards Setting Organization, SSOs)或標準發展組織(Standards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SDOs)或論壇(forum),以確保其所支持的產品技術規格能成為標 準,進而掌控相關的市場。 也由於這種趨勢的興起,使得專利權人得以透過專利的合法壟斷與標準的強 大影響力,形成以專利綁標準的現象。特別是在目前多如繁星的商品,幾乎都可 能與標準有關,許多的產品的發展更是直接受到各式各樣標準的支配,這也引發 各國對標準的重視,讓過去不受重視的標準成為兵家必爭之地。 在此種趨勢下,形成誰掌握標準,也就等於掌握了相關產品與市場,更掌握 決勝的關鍵,這也使得知識經濟時代的標準爭奪戰遠較過去更為激烈,從過去錄 影機的VHS與Betamax、電腦PC與Macintosh之爭,到網路瀏覽器Internet Explorer 與Netscape Navigator的爭戰,一直到目前熱烈開打的DVD標準之戰,就可以得知 一二。 因此,標準的訂定與智慧財產權授權政策,已經對新產品與服務、以及未來 創新及市場競爭力的發展產生舉足輕重的影響。一旦這些產業的標準受制於少數 專利權人,就會發生標準掠奪(Capture of Standards)的情形1,反而可能造成對 消費者與整體產業的傷害,特別對以製造見長的兩岸業者而言,影響更大。 也因為如此,各國對應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整合所衍生的問題,特別是相關的 1 此等捕捉標準的情形,最常見的就是握有專利權的業者在參與標準制定過程中並未根據該標 準制定組織的規定或政策,據實揭露其專利或已經提出申請的專利申請案,以致標準制定組織 將含有該專利的技術納入標準,最明顯的例子,包括Dell 的VL-Bus 案,Unocal 的清潔燃燒 汽油案,以及Rambus 的DDR 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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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與反托拉斯等問題,也逐漸重視,而如何避免專利透過標準制度程序影響各 國產業,並調和智慧財產權與標準,都成為各國關切的重點。為此,美國聯邦貿 易委員會積極介入Rambus未能於JEDEC標準制定過程中充分揭露其專利的案件 2 ;而大陸則提出標準戰略,並發展自己的標準3。 除了在標準組織中的競爭外,標準問題亦可能直接影響到國際貿易的問題。 最主要的原因,在於世界貿易組織(WTO)鼓勵各國採取國際標準作為其國家標 準,而且標準問題更與技術貿易障礙協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TBT)下之技術貿易障礙攸關。由於我國乃係WTO的會員國,若能在TBT 方面有所發揮,也將會有助於我國產業的發展。而TBT與新興科技的關係,亦已 經逐漸顯現。因此早在2004年即有學者主張在奈米技術領域制訂國際標準,可見 未來標準與貿易之間的關係4。 因此,如何在標準制定過程中防止標準掠奪的情事發生,並調和智慧財產權 與標準的衝突,以及如何在現行國際標準制定機制與WTO架構下根據TBT的規 範處理技術標準的問題,不但涉及諸多的法律課題(涉及智慧財產權法、競爭法、 以及貿易法等不同的領域),更與台灣產業的未來發展攸關。雖然目前已經有對 此等問題發表之文章,特別是專利與標準的相關問題,但是卻尚無就此等問題進 行整合性研究的前例,故本研究計畫擬針對此一議題進行整體性且較深入的研 究。

2 有關Rambus 訴訟的相關資料,請參見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的案號 9302 (Docket No.

9302, In the Matter ofRambus Incorporated)網頁http://www.ftc.gov/os/adjpro/d9302/,以及Rambus 公司自己網站之訴訟更新(litigation updates)網頁,

http://investor.rambus.com/downloadCenter.cfm?CategoryList=FTC。

3 新華網,中國科技部官員:中國將實施“技術標準戰略,” 2005 年 1 月 18 日,

http://big5.chinabroadcast.cn/gate/big5/gb.chinabroadcast.cn/3821/2005/01/18/1329@426692.htm。

4 Edward Rashba, Daniel Gamota, Doug Jamison, John Miller and Kirk Hermann, Standards in Nanotechnology, 1Nanotechnology L. & Bus. 185, at 168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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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標準形成

第一節 標準的新角色

雖然對一般消費者而言,可能無法感受到標準為產業所帶來的衝擊。但是實 際上,標準不但會對消費者的選擇與消費行為產生直接影響,還可以促進創新、 增加商品價值以及降低成本的效益。而參與制定標準的業者不但能掌握技術發展 的第一手資料,亦可藉由參與決定所欲採行的技術標準,有助於其企業整體的資 源規畫,並能減少技術環境快速變遷所帶來的不確定性。

而根據德國標準機構DIN(Deutsches Institut für Normung eV)在2000 年4 月 所發佈的「標準化的經濟利益」(Economic Benefits of Standardization)報告中, 特別指出標準化對德國GDP 的貢獻每年高達160 億歐元,約占德國GDP 的 1%,也占德國經濟成長率的三分之一。對企業而言,標準遠比專利重要,而標 準對德國經濟的潛在效益可能更遠遠超過其他經濟因素5。

另外根據德國Fraunhofer系統工程與創新研究所(Institut für System und Innovationsforschung,ISI)對技術標準整體經濟效益所進行的研究就發現,德國 經濟平均年增長率為3.3%,但是其中標準的貢獻率僅次於資本的貢獻率(1.6 %),居第二位(0.9%),遠遠領先專利技術授權(0.5%)、勞動力(0.2%)以及專 利(0.1%)等因素對德國經濟發展的貢獻6。 另一方面,產業標準也可能對市場的競爭力造成潛在威脅。而對想要決勝未 來的業者而言,標準的出現,不僅可加速市場發展,也可減少將資源無法成為主 流技術的風險。雖然企業不可避免的在採用標準時會面臨不少的問題,特別是技 術與市場的不確定性,以及若標準無法迅速確定時可能耗費龐大的資源。相反 的,若其所支持的標準最後勝出,不但會直接決定了未來誰能掌握市場,也可能 帶來相當可觀的報酬,使業者能回收在研發方面的投資。 例如在個人電腦之微處理器方面,有許多業者參與,包括英代爾、摩托羅拉、 Cyprix 與AMD等,而研發每一代微處理器都要消耗巨額經費,但是在比較各家

5 該報告係由德國標準協會(DIN)與德國經濟科技部(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and

Technology, BMWi)提出,

http://www.normung.din.de/sixcms_upload/media/1350/engl_zusammenfassung.pdf。

6 The Fraunhofer Institute for Systems and Innovation Research (ISI), Standards push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andincreas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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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的營收,就可以發現英代爾在此方面投資的回收比其他業者快很多。最主要 的原因,就是因為不論是早期的「X86」系列或是目前的Pentium系列產品,都是 個人電腦的標準,使得英代爾能獲得競爭優勢,以事實上標準之姿先後主導個人 電腦市場。這也使得擁有現行標準的廠商,在爭取未來標準的領先地位上占盡優 勢。也就是基於這種優勢,使得英代爾把用戶由X86 晶片帶到Pentium系列晶片。 同樣的,微軟也引領客戶由DOS到Windows,再到即將推出的Vista作業系統,都 是極明顯的例證。 也因為如此,各國都採積極的態度推動其標準戰略。例如美國國家標準協會 (ANSI)為了推動美國的競爭力,已整合民間與政府部門完成了美國標準戰略 (U.S. Standards Strategy)7。而英國政府也在2003年成立國家標準化戰略架構 (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Strategic Framework, NSSF)8,積極推動標準化策略 (strategic standardization)。 而在亞洲,日本在2000年4月即已制定「國家產業技術戰略」以標準化作為 通向新技術與市場的工具,日本經濟產業省則開展「先進技術研發和標準化的關 係之趨勢與問題研究」,並支持日本一橋大學創新研究學院成立「標準化與知識 產權研究組」。至於大陸,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在2003年開始進行「標準 與知識產權的關係研究」;而在2004年,信息產業部也進行了「我國信息產業標 準化與知識產權問題的對策研究」。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並在「十一五」國家 重大科技專項中,將「中國技術標準發展戰略研究」列為「重要技術標準研究專 項」之一。可見各國對標準的重視程度。

第二節 標準形成的原因

標準(Standardization)或相容性(compatibility)的議題,一直是產業經濟中非 常重要的焦點,例如早期的鐵軌規格,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在鐵軌發展的過 程中,可互換零件就是很重要的部分。而標準制定在新的數位化市場中已經變 得越來越普遍。傳輸資料的標準、數位內容的保護以及認證標準,這些對一個 蓬勃發展且相互連結的數位化經濟體系而言,已經變成了不可或缺的要素。 有關標準的定義,不同國際標準組織與不同國家對標準的定義,均有所不

7United States Standards Strategy - A Revision of the National Standards Strategy for the United States,http://www.ansi.org/standards_activities/nss/usss.aspx?menui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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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茲列舉有代表性的定義如下: 1. 桑德斯定義9 國際知名標準化專家桑德斯在1972年出版的「標準化目的與原理」一書, 把標準化定義為: 標準化是為了所有有關方面的利益,特別是為了促進最佳的經濟,並適當考 慮產品的使用條件與安全要求,在所有有關方面的協作下,進行有秩序的特定活 動所制定並實施各項規定的過程。 標準化以科學技術與實踐的綜合成果為依據,他不僅奠定了當前的基礎,而 且還決定了將來的發展,他始終與發展的步伐保持一致。 2. 國際標準化組織的定義 國際標準化組織與國際電工委員會在1991年聯合發布的ISO/IEC第二號指 南「標準化與相關活動的基本術語及其定義」(1991年第6版)中,將標準化定義 放在第一個,並明確「標準化」是對實際與潛在問題做出統一規定,供共同與 重複使用,以在相關領域內獲取最佳秩序的效益活動。其中,標準化活動由制 定、發布和實施標準所構成。標準化的重要意義在於改進產品、過程和服務的 使用性,並便於技術協作,消除貿易壁壘。而標準的重要性,則可以引用美國 標準戰略委員會所提出的「美國標準戰略」報告中,兩位差距180年之專家看法, 以為參考。 3. 約翰昆西亞當(摘自於1821年2月22日國務卿對參議院所作的「關於度量衡 的報告」) 度量衡對人類社會的每個個人都可能成為生活所必需的事物之一。他們成為 每個家庭的經濟安排和日常關心的內容。對人類行為的每個職業,對每一種財產 的分配和安全;對貿易和商業的每個交易;對農民的勞動;對工匠的創造性;對 哲學家的研究;對古物研究者的研究;對水手的航行和軍人的行軍;對所有和平 的交換,即對所有戰爭的運作,度量衡都是必須的。如在已建立的使用中,這些 知識被排在教育首要內容之一,那些沒有掌握其他技能,甚至不會讀寫的人首先 學會的也是這些知識。這種知識通過把他長期應用到人們一生的就業中,而牢牢 地印在人們的記憶中。 4. 唐納德‧埃文(美國商業部長,摘自「標準與競爭力:為結果而協調」,2004) 9 張平,馬驥,標準化與知識產權戰略,知識產權出版社,第二版,2005 年 6 月,頁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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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業的語言就是標準,恪守達成一致的產品或者服務規格支撐著國際商 業,使得數兆元的貨物能跨邊界流動,而不受任何交易方口語語言的影響。對標 準的共同接受是牢固、公平和自由貿易成功的基礎。沒有標準,將難以想像能有 龐大數量和複雜性的國際貿易。

壹、法定標準與事實標準

標準形成的原因,一般可區分為法定標準(de jure standard)10和事實標準 (de facto standards)11。

法定標準係指政府標準化組織(Government 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s) 或政府授權的標準化組織建立的標準12。例如由美國聯邦電信委員會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 FCC)所制定電話與廣播相關之標準, 或由ISO、IEC13和ITU14或區域標準化組織所建立之相關國際標準。法定標準 通常與公共事務之基礎性、安全性或環保等要求密切相關,如度量衡標準、食 品安全衛生標準、安全帽耐衝擊標準、無鉛製程等,是故其制定程式一般而言 較為正式,並普遍較具有強制性。早期的標準化組織為了避免將智慧財產權引 入標準,故於制定標準時儘量採用不涉及智慧財產權之技術,以裨其日後之推 廣。對於無法避免涉及到之智慧財產權,如專利技術,則會要求權利人公開做 出承諾,放棄其權利或者至少做出合理許可他人實施之保證,否則便不予考慮 納入相關標準之中15。在目前的趨勢上,政府在主導制定標準方面漸趨勢微, 標準制定的責任已逐漸落在私人企業的手上,但仍不乏政府與企業間共同推動 10 張平,馬驥,標準化與知識產權戰略,知識產權出版社,第二版,2005 年 6 月,頁 24。

11 參見http://www.emii.org/map/glossary.htm#dejure.對De Facto Standards的解釋是 Widely used

standards, generally published but not yet ratified by ISO or a national standards setting agency.

12 揚帆,技術標準中的專利問題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6 年 3 月,頁 3-4。

13 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 IEC,中譯:國際電工協會,1906 年成立,負責有

關電力工程和電子工程領域中的國際標準化工作。國際電工委員會在1906 年 6 月 26 日由英國

的IEE和美國的IEEE以及其它相關組織舉行了其成立會議。IEC目前有超過 130 個國家參與國

際電工委員會,其中67 個國家是成員,另外 69 個國家則是非正式成員的身份加入其分支機構。

國際電工委員會的總部最初位於倫敦,1948 年搬到了位於日內瓦 的現總部處。

14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 ITU,中譯:國際電信聯盟,是一個國際組織,主要

負責確立國際無線電和電信的管理制度和標準。它的前身是1865 年 5 月 17 日在巴黎創立的國 際電報聯盟,是世界上最悠久的國際組織。它的主要任務是制定標準,分配無線電資源,組織 各個國家之間的國際長途互連方案(這裡ITU的對電信業務的功能類似於萬國郵政聯盟執行郵 政服務的功能)。ITU也是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1948 年總部設在瑞士的聯合國第二大總部 日內瓦。 15 李順德,”標準之爭實為知識產權之爭”,中國知識產權網,2005 年 3 月 10 日,available at http://www.cn智慧財產權.com/zsyd/xslw/qita/t20050310_47714.htm。(2008/03/15 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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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的例子,例如歐洲政府與企業共同推動歐洲的第3代無線通訊系統(3G-W CDMA),是醞釀WCDMA歐洲市場及技術成熟的主要原因。 事實標準係指由單一企業或者企業聯合在市場中透過大量使用而形成之公 認企業標準或產業標準16。特別是在有網絡效應17的市場,若某項產品在市占率 上有整體優勢,則採用該項標準將會產生「tipping」效應18,市場本身將會有 如標準化組織那般篩選不同的技術,藉以實現各種技術之間相容性最優、標準 化成本最小之目標。 換言之,事實標準的形成主要是因為市場機制運作之選擇,而非標準化組 織之參與制定和推薦使用。依據具體產生方式的不同,又可將事實標準劃分為 兩類:第一類係具有壟斷地位之單一企業利用其市場優勢而形成的統一或單一 產品格式,Microsoft公司的「Windows」作業系統和Intel公司的微處理器即為 著例,有稱之為「WinTel」事實標準。類似的事實標準還有JVC公司的「VHS」 家用錄影機和SONY公司的「Betamax」家用錄影機標準。然而,在多數技術領 域,單一企業很難獨霸核心技術,實力相當的企業在競爭中不能徹底打敗對方 的時候便開始謀求合作,形成企業聯盟,對外發佈聯合許可聲明,進而構成對 整個行業的技術控制,此即為第二類的事實標準─企業聯盟發出的技術標準, 例如DVD技術中6C和3C集團形成的標準19。 無論產生方式有何不同,事實標準最開始都屬於企業標準,隨著企業的發 展可能逐漸成為產業標準和國際標準。惟需注意者是,在市場機制下形成的事 實標準,在標準制定者選擇將其公諸大眾之前,仍具有專利性。以微軟公司的 視窗軟體「Windows」為例,在其未公佈原始碼之前,專利性仍繼續存在。

貳、相容性標準與安全性標準

如果標準的制定是著重在網絡市場中的產品相容性(compatibility)時,這類 標準就稱為相容性標準(compatibility standard)或介面標準(interface standard), 16 以下內容主要整理自揚帆,技術標準中的專利問題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6 年3 月,頁 4。 17 網絡效應係指一項產品對個別使用者的價值取決於總使用人數,總使用人數愈高,該產品之 價值愈高,經濟學上稱之為網絡效應。 18 指廠商隨消費者群聚效應而行動。 19 DVD 生產領域存在著兩個相容的事實標準,分別由兩個典型的企業聯合組織發佈和掌握。 其一是由日立、松下、三菱電機、時代華納、東芝、JVC 組成的「6C」聯盟,其二是由飛利 浦、索尼和先鋒組成的「3C」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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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而言,如個人電腦的USB2.0連接埠標準。另一方面,如果標準的制定是著 重產品的品質與安全性時,則稱為安全性標準(safety standard)。各國政府對於 具有公共安全性的標準,例如美國幼兒玩具安全標準ASTM F963以及歐盟無鉛 產品驗證的CE標準等,多會以法定程序制定,故安全性標準多屬於法定標準, 原因在於法定標準較具有拘束力,以及在標準制定的過程中所需時間較短且較 有效率。一般而言,相容性標準著重在與其他設備及軟體的相容,故此類標準 會比安全性標準更具有排他性(exclusivity)。相較之下,智慧財產權在安全性標 準的重要性就相對降低,理由在於安全性標準具有非網絡性質及低排他性的特 色,也因此,在市場中可考慮採用迴避設計(design around)的方法來避免侵害 相關的安全性標準。

叁、其他標準分類方法

由於標準,往往在尋求某種程度的相容性,至於所謂的相容性,乃是組合 產品設計協調的結果,當設計在某方面展現協調配合,而可以連結在一起共同 運作時,我們即稱之為「可相容的」。就標準或相容性的形成而言,本研究進一 步區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因選擇而形成的標準。 我們最常見的相容性或標準,主要包括實體上或電磁上的相容,例如水龍 頭與水管、電腦與周邊設備、有線電視的解碼/鎖碼系統等。以有線電視 的解碼、鎖碼系統而言,因為HBO對解密系統的選擇,而快速成為這方面 市場的標準。目前像蘋果電腦的iPod技術就無法跟其它數位音樂格式相 容,然而現階段像是RealNetworks,Microsoft,Dell以及SONY等等,都在 挑戰iPod市場王者的寶座。已有不少人推測,很快的蘋果就會被迫與其競 爭對手合作,讓線上音樂的相容性成為消費者的共通採購平台;抑或者蘋 果能夠再次脫穎而出,成為一個成功傑出的品牌。 二、因競爭形成的標準。 如1970年代,Sony推出Betamax與VHS產品,競爭家庭錄放影機市場,最 後VHS打敗Batamax成為錄放影機市場的主流標準。另外,在標準的競爭 過程中,有些廠商會選擇放棄某些技術的專屬控制,或是很便宜的授權給 其他廠商(如區域網路中的Ethernet標準)以便更有機會形成市場的標準。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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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代表跟隨者的模仿,增加了技術與產品的價值。 三、因政策選擇形成的標準。 例如1949年,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強制性選擇CBS彩色電視的規格 標準。又如近幾年來,在台灣爭議不斷的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原 有兩類,一為VPS,另一為專用短距離無線通信系統(Dedicated Short R ange Communications,DSRC)20,最後亦在政策選擇下,採用VPS系統。 四、國際標準的形成。 一些國際性組織,例如電話方面有CCITT、傳播方面有CCIR,以及大家熟 悉的ISO等國際標準組織,亦是標準形成的主要推力。另外,像是第三代 無線通訊技術(3G)就是一個全球各國的政府和私人企業一同參與合作的 結果。或者如由DVD論壇組織(DVD Forum)的會員透過其開放標準的程 序,合作制定的高解析度數位多功能光碟格式(HD-DVD)。相關國際標準 的介紹,將在以下章節進行討論。 另外,學者在區分標準的類別上,尚有其他方式呈現,但仍不脫離上述四 者。如Hemenway(1975)將所謂的標準區分為兩類:品質標準與規格標準;前者 指市場可以接受之最低標準程度的品質;後者指最後產品的一致性與主流性, 可能與產品的優劣無關。Rosen, Nassan & Shani(1988)則認為,一項新產品的 標準,導因於市場中個別/集體生產者及消費者的行為。Cargill(1989)對於資訊 產業標準研究中,亦發現標準的形成,主要是技術提供者與使用者之間互動的 結果;若同時有很多家技術提供者廠商,就有可能產生標準戰爭;無論對廠商 或使用者而言,均會造成決策上的困擾。 此外,Abernathy&Utterback(1975)則指出,產業標準化的程度與產業所處 的產品生命週期及產業特性息息相關,而標準化的程度亦會影響產業中,廠商 的競爭優勢。例如在新興產業的初期階段,顧客的需求與廠商的產品設計上均 可能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這個階段下的競爭重點為企業的產品創新能力(p roduct innovation)。而隨著市場逐漸發展,慢慢地會出現所謂的主流設計(domi nant design),亦即所謂的標準型產品,在此之後,廠商的經營重心就會逐漸轉

20 其中專用短距離無線通信系統(Dedicated Short Range Communications,DSRC)又可由訊號

發送方式區分為紅外線(DSRC-Infrared)系統、及微波(DSRC-Radio)系統,早期交通部運 研所曾與中華電信合作發展使用紅外線之ETC電子收費系統,並於楊梅之中華電信研究所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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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降低成本的製程創新等(process innovation)。

第三節 標準形成的優點

標準制定通常都具有促進競爭的效果,因為設計標準的目的就是在解決網 絡市場和相容性需求的現有問題。標準也可以促進競爭者之間的競爭,因為競 爭者間會更努力使自家技術被選定為標準技術。一個很好的例子就是發生在藍 光光碟(以SONY為首)和HD-DVD光碟(以Toshiba和NEC為首)的次世代DVD格 式標準戰爭。雖然就技術層面而言,藍光光碟跟HD-DVD的採用的技術並不相 同,但他們大至上而言他們都具有吸引人的特色,包括了強化版權保護、互動 性高以及更大的儲存容量。 進一步討論標準或相容性的優點,其確實為產業帶來諸多利益,包括網路 外部性(network externality)、競爭效果、多變性(mix-and-match)效果,與成本節 省效果。略述如下。 一、網路外部性 根據Katz& Shapiro(1985)定義,所謂的「網路外部性」意指:某一使用者 從一個產品中所得到的效用,是依據同一網路中其他使用者的數目而定;因為 此效應的關係,網絡中若有更多的使用者,將進而導致更高的使用效用,商機 因而更為提升。Grindley(1995)則以標準再增強機制,說明網路外部性所產生的 效果。標準再增強機制與報酬遞增,均是網路外部性所產生的特殊現象,同時 也說明安裝基礎(installed base)與網路效應所具有之相互影響的遞迴關係。廠商 因不斷擴大系統使用者的數目,因而吸引更多互補性產品製造商的加入,進而 使得使用者對於標準及互補性產品更加信任與採用,最後形成套牢(lock-in)正向 回饋現象。此種情形亦說明了使用者的轉換成本會逐漸增加的原因21。 二、競爭效果 當競爭性產品是可相容者,則企業就會著重於價格上而非設計上的競爭, 如此會使得市場上更趨向於大宗產品的市場,因而提高經濟效益。另外,相容 的情況,亦可能吸引更多新進入者,而形成更多的競爭。在某些情況下,亦可 能因相容性而帶來負面的競爭效果。 21 吳豐祥,洪一峰(2002),「無線通信產業標準的形成與發展之實證研究」,2002 中華決策科學 學會年會暨論文研討會,2002.6.29.國立交通大學經管所,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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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樣化 雖然一般認為,標準或相容性可能會限制產品的變化,不過從另一個角度 觀察,藉由相容性而可以做更多零組件的混合、配合(mix-and-match)結果,卻 使得整個系統產品有更多種類的變化。例如音響系統的轉盤與喇叭,可以作各 式各樣的組合;相反的,照相機的主體與鏡頭沒有標準化,所以購買者並沒有 太多的組合選擇。因此,所謂多樣化的利益,主要依變化產生的價值,以及買 者對零組件的喜好程度而定。 四、成本的節省 標準化或相容的結果,允許更大的規模經濟(例如使不同的廠商,可以向相 同的供應商採購),以及零組件的可互換性,因而降低了生產成本。另外,當更 多人都擁有原產品時,互補性/周邊性的產品也可以更宜地取得。標準化亦使得 產品的學習成本有效降低,因此,打字機鍵盤之所以形成標準化,亦是因為在 路徑相依(pathdependence)的使用習慣下,使用者希望能延續打字效能,而可以 不受不同品牌的影響。 另外,大陸學者張平(2006)則認為,標準放在國際貿易與全球競爭的角度 思考,則有促進作用、保護作用、協調作用、與優化作用。略述如下。 一、促進作用 標準化是國際貿易的重要推動器。在國際貿易中,為了爭奪市場、推動出 口,可採用出口國標準、進口國標準、國際標準或其他形式,應不拘泥於單一 形式,或輕易否定、忽視任何形式。應結合市場調查和預測的情況下,研究具 備甚麼樣的標準才能打進國際市場。許多發展中國家的出口產品被拒收,便是 因為缺乏標準和技術法規方面的情報,且缺乏嚴格的質量控制。因此,目前發 展中國家已開始思考如何加強國際標準化的技術協作,以施加影響並推廣該國 標準,使其在國際貿易的競爭市場中,位居有利地位。 二、保護作用 技術標準既可以消除貿易壁壘,亦可以逐起新的貿易壁壘。在國際競爭的 現實下,不少國家利用不同的標準要求,來保護本國工業;例如德國曾以美國 的磁帶標準與本國不一致,禁止從美國進口磁帶錄音機。而美國則求助於國際 標準組織,使美國的磁帶標準成為ISO標準,而得以順利進入歐洲各國。世界 貿易組織(由當時的GATT主持)則在1979年4月簽署「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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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稱TBT協議),並由47個國家簽署,以 制止和扭轉大幅降低關稅後,日益嚴重的新貿易保護主義。該協議在1980年1 月1日生效,於1991年的烏拉圭回合談判中重新修訂,1994年正式生效。 三、協調作用 由於已開發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間的貿易摩擦,近年來起因於標準和認證制 度的事端不斷,例如在產品的尺寸、額定值或其他方面排斥國外競爭者,並進 一步在產品的試驗、檢定和質量保證程序上設置障礙,因此,許多國際性、區 域性和雙邊、多邊的標準化組織便相繼成立,目的就是在協調各方標準,從而 儘可能減少貿易的技術壁壘。 四、優化作用 標準化過程實際上就是一個技術優化的過程;單一個標準技術也許不一定 是最高水準,但所有標準技術整合起來形成的標準體系,則有可能形成最佳的 技術解決方案。標準化的過程,就是要從眾多技術中選出最實用、成本最低、 又能代表一定先進程度的技術。 雖然標準的形成確實有助於成本的節省、網路外部性的利益等,同時站在 國際貿易角度亦有保護、促進、協調與優化等作用;然而,隨著標準的形成, 尤其是標準制定組織,以事前選擇標準內涵的技術條件等,卻取代了傳統市場 競爭的角色,並直接決定了最適的主流設計。這不但涉及市場競爭的議題,在 標準制定過程中,有關技術專利的套牢(hold-up)、專利所有權人隱匿資訊,甚 至以標準技術「勒索」權利金的事件,卻引起更廣泛的討論;更進一步者,如 何制定合理非歧視的授權原則,亦深受矚目。再者,因根據國際標準組織的規 範,各國標準機構可以將其國家標準透過一定情形,成為國際標準組織所採行 的國際標準,因此,各國的標準戰略就顯得相當重要。本研究將在以下章節探 討國際標準組織的作法,與各國標準戰略的形成。並進一步就目前標準組織所 面臨的問題與美國司法部等單位的態度提出討論與因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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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際標準制度與重要國際標準組織介紹

第一節 現行國際標準制度

壹、國際標準制度介紹

一、國際標準制度的起源

國際上的標準化活動最早開始於電子領域,世界上最早的國際標準化機構 - 國際電工委員會(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IEC)成立於西元1906年6月2號,其主要是負責有關電力工程和電子工程領域中 的國際標準化工作。其它非電子的技術領域工作,則由1926年成立於美國紐約 的國家標準化協會國際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the National

Standardizing Associations; ISA)負責。ISA重點在於機械工程方面的標準化制 定,但其工作在1942年因二次世界大戰終止。

在1946年10月14號,來自25個國家的代表在倫敦召開為期十二天的會議, 決定發起成立一個新的國際組織,承諾要透過以民主和經濟的程序制定國際標 準,以加速工業標準的國際調和和單一化、促進商品與服務之國際交換以及發 展科學、技術以及經濟相關活動之合作22。隔年的2月23號,以非政府組織(non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為架構的國際標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 or Standards; 以下簡稱ISO23)正式成立,其總部設在瑞士的日內瓦。至此,凡 是透過ISO運作達成之國際協定即公布為國際標準,也奠定今日的國際標準制 度。而截至2007年12月31號為止,ISO已經完成了17,041種國際標準的制定,另 外有1,318種國際標準尚在制定當中24。 二、國際標準組織的架構 (一) 會員全體大會(General Assembly) 會員全體大會是ISO的最高權力機關,目前總共有157個國家加入成為會員,

22 ISO成立過程詳細介紹,請參見 1946 Swiss Delegate Willey Kuert, ”The founding of

ISO-Things are going the right way!”,http://www.iso.org/iso/founding.pdf。(2008/01/05 訪問)

23國際標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的全名與縮寫(ISO)之間存在差

異,為什麼不是”IOS” ? 理由在於“ISO”並不是字母字首的縮寫,而是希臘語中“相等”的意思。 從“相等”到“標準”,內涵上的聯想使“ISO”成為組織的名稱。

24 ISO各項數據統計最新資料(2007/12/31 止),請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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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依範圍區分成為:主要官員(Principal Officers)、會員團體(Member Body)、通 信會員(Correspondent Member)以及捐助會員(Subscriber Member)25。在功能 上,全體會員大會由主要官員和各會員團體指定的代表組成,通信會員和捐助 會員則是可以用觀察員的身份參加全體會員大會。大會會議原則上每年舉行一 次,其議事內容包括ISO年度報告、ISO有關財政和策略規劃、以及中央秘書處 的財政狀況報告等26。 圖 1 ISO組織架構圖 1. 會員成員(Member Body) 由各國國內最具代表性之標準制定機構組成。原則上ISO只容許一個代表 各國之標準制定機構成為ISO之會員,目前總計有104個成員27。會員成員之職 責在於:負責通知國內對國際標準形成與方案有興趣之利害團體,並於國際上 協商各項標準協定時確實的表達各國國內就該標準協定達成的意見,同時負擔 各國所應支付ISO運作支出的一定比例。 2. 通訊成員(Correspondent Member) 尚未發展國家標準的各國,其國內的標準組織可以申請加入成為ISO的通 25 ISO組織架構,請參見: http://www.iso.org/iso/about/structure.htm。(2008/01/05訪問) 26 ISO管理與運作,請參見: http://www.iso.org/iso/about/governance_and_operations.htm (2008/01/05 訪問) 27 同註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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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成員,目前有43個成員,其不需分擔ISO的各項技術與政策發展工作,但有 權獲取其感興趣的資訊。 3. 捐助成員(Subscriber Member) 成員主要是由經濟活動規模較小之國家組成,因此目前只有10個成員,其 可在負擔優惠會費的情況下參與ISO的活動。 (二) 理事會(Council) 雖然ISO的章程中明定全體會員大會是其最高權力機構,但實際上ISO內部 事務運作絕大部分卻是由理事會所掌管。理事會每兩年舉會行一次會議,其成 員主要由官員和十八名被指派或是選舉出來的會員成員所組成,而為了兼顧所 有會員的權利及意見,ISO章程規定所有會員均有資格被選任為理事會成員, 並且每兩年改選一次。理事會負責ISO的日常事務運作,同時任命財務長(the Treasurer)、以及ISO組織架構下的技術管理理事會(Technical Management Boar d)成員、政策發展委員會的主席(Chairmen of the policy development committe es)、以及決定中央秘書處每年的預算等28。

(三) 其他附屬於理事會下的委員會

在ISO的組織架構下,除了中央秘書處之外,尚有二大委員會、一個技術 管理理事會與三大工作小組應向理事會報告並提出建議。這包括了:

1. 政策發展委員會(Policy development committees)

由符合評鑑委員會(Committee on Conformity Assessment; CASCO)、消費 者政策委員會(Committee on consumer policy; COPOLCO)、開發中國家事務委 員會(Committee on developing county matter; DEVCO)組成。政策發展委員會 為全體大會的顧問委員會,其中符合評鑑委員主要負責制定產品驗證、質量體 系驗證、實驗室認證、以及審核員註冊等準則。消費者政策委員會,則是負責 制定指導消費者利用標準以保護自身利益的準則。開發中國家事務委員會,則 專司幫助開發中國家的相關工作,除管理ISO發展計畫外,並提供經費和專家,

28 2008年的理事會成員名單為: ABNT Brazil (2009) , ABNT Brazil (2009) ,

AENOR Spain (2009),AFNOR France (2008) ,ANSI USA (2008) ,BIS India (2009), BSI United Kingdom (2009),DIN Germany (2008),DS Denmark (2008),DSM Malaysia (2008), INNORPI Tunisia (2009),JISC Japan (2009),KEBS Kenya (2009),MSA Malta (2008), NEN Netherlands (2009) , SABS South Africa (2008) , SAC China (2009) , SPRING SG Singapore (2008),SUTN Slovakia (2008)。ISO理事會執掌事務以及2008年理事 會成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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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開發中國家推動標準制定計畫29。

2. 理事會常設委員會(Council standing committee; CSC)

包括財政(CSC/Financial)和策略(CSC/Strategy)常務委員會。財政常務委員 會主要負責向財務長提供財政上的咨詢,並向理事會和秘書長就ISO所提供的 服務價值評估等問題提供建議。策略常設委員會主要負責向理事會提出適合的 政策和策略事項,並提出相關意見,準備年度策略施行計畫以及每五年修訂一 次”ISO 策略性計畫”(ISO Strategy Plan)等工作。最後,其必須每一年向理事會 就職掌事項提出報告30。

3. 技術管理理事會(Technical Management Board; TMB)

ISO技術工作具有高度分散性,其目前主要是由201個技術委員會、542個 次級技術委員會(subcommittee)、2287個工作小組以及63個特別咨詢小組 (Ad hoc advisory group)所構成31。管理一個技術委員會的主要責任由一個ISO 會員成員,例如:由美國的標準制定委員會(ANSI)擔任。該會員成員負責日常秘 書工作,並指定一至二人具體負責技術和管理工作,技術委員會主席必須協助 其成員達成一致意見。而ISO技術工作多數採通訊方式完成,但平均每一工作 天在世界各地仍有ISO技術委員會議召開。每個會員成員都可參加其所感興趣 的技術委員會,而任何與ISO合作的國際組織、政府或非政府組織都可參與技 術委員會的工作。此外,如有需要,技術管理理事會將成立策略以及技術諮詢 小組(Strategic and Technical Advisory Groups; SAG/TAG)以取得專家意見。最 後,技術管理理事會則是負責向理事會提交有關ISO的組織協調、策略、政策 以及技術工作的報告和建議等工作32。

4. 特別諮詢小組(Ad hoc advisory group)

特別諮詢組主要任務是宣傳ISO 的宗旨和目標。ISO主席在理事會的允許 下,可以邀請致力於國際標準制定的組織會員以個人身份擔任ISO的特別事務(i 29 CASCO、COPOLCO以及DEVCO工作職掌,請參照: http://www.iso.org/iso/about/structure/pdc_description.htm。(2008/01/06訪問) 30 CSC/Financial與CSC/Strategy工作職掌,請參見: http://www.iso.org/iso/about/structure/council_standing_committees.htm。(2008/01/06訪問) 31 同註 25。 32 TMB工作職掌,請參見: http://www.iso.org/iso/standards_development/technical_committees/list_of_iso_technical_committe es/iso_technical_committee.htm?commid=54996。(2008/01/05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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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er alia)或外部事務的領導人,並由他們來組成這個諮詢小組33。

5. 策略和技術諮詢小組(Strategic and Technical advisory group)與參考文件 委員會(Committee on reference materials; REMCO)

如有需要時,技術管理理事會(TMB)會成立策略或技術諮詢小組,以取得 特定領域的專家意見以評估在新領域中的標準制定可行性。同時也會進行跨部 門的協調以及整體策與後勤的有關支援。而參考文件委員會則是就ISO事務推 行的相關文件提供定義、分類和分級等工作34。 6. 中央秘書處(Central Secretariat; CS) ISO秘書處設於瑞士日內瓦(Geneva),其職責在於確保文件之分送、協助各 委員會之秘書幕僚與主席瞭解技術性問題、將技術委員會認可之標準協定草案 送交ISO會員成員表決並公布,以及協助各技術委員會召開會議。 三、ISO標準的形成 簡單來講,ISO標準的形成主要是根據三項原則。第一為共識性原則,因 為ISO在標準制定的過程中會廣納所有利害團體的意見;第二為全球性原則, 此由ISO的成立宗旨:「加速工業標準的國際調和與單一化、促進商品與服務的 國際交換以及發展科學、技術以及經濟相關活動之合作」可見一般;最後則是 自願性原則,ISO所有國際標準的推行,均是建立在市場上使用者自願採行的 基礎上。 在ISO的組織架構下,任何一項國際標準都必須透過全體會員大會的共識 決來產生; 此外,亦可透過將不同國家所發展的國家標準整合成國際標準的方 式為之。一般而言,國際標準的制定是透過技術委員會(Technical Committee; TC)與次級委員會(Subcommittee; SC)經過六個階段來產生35: (一)提案階段(proposal stage) 首先必須要先確認提案的國際標準是否有實際的需求,該提案將會送交給 相關的技術委員會與次級技術委員會表決,只有在多數的委員會成員表示贊 33

Ad hoc advisory group 工作職掌,請參見

http://www.iso.org/iso/about/structure/ad_hoc_advisory_groups.htm。(2008/01/06訪問) 34 SAG/TAG與REMCO工作職掌,請參見: http://www.iso.org/iso/about/structure/strategic_and_technical_advisory_groups.htm。(2008/01/06訪 問) 35 ISO標準制定過程,請參見: http://www.iso.org/iso/standards_development/processes_and_procedures/stages_description.htm 。 (2008/01/06 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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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並至少有五個成員答應加入該提案標準的制定工作時,提案才正式成立。 同時,該提案標準的負責人也會正式被任命。 (二)準備階段(preparatory stage) 提案通過後,技術委員會與次級技術委員會會指派由專家所組成的工作小 組與召集人(即提案標準的負責人)參與草擬標準的準備 (preparation of a work ing draft)。而只有在工作小組已經完成並提出相關問題的最佳解決方案時,草 擬標準的準備才算是完成。最後,該草擬標準將會送交給工作小組所屬的技術 與次級委員會,以進行表決審查階段(consensus-building phase)。 (三)委員會階段(committee stage) 在前述的表決審查階段開始後,中央秘書處就會將該草擬標準登記立案, 並送交給該委員會的各個會員評估以取得各方意見,如有需要時亦可交由技術 與次級委員會表決。當送交給該委員會的草擬標準的技術內容審查(technical c ontent consensus)被認可之後,草擬的標準就會正式成為國際標準草案(draft Int ernational Standard; DIS)。

(四)徵詢階段(enquiry stage)

此時,中央秘書處會將國際標準草案(DIS)送交給所有的ISO會員進行為期 五個月的表決與評估。當三分之二以上的技術與次級委員會會員贊成,且反對 的人數不超過ISO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一時,該提案就會成為最終的國際標準草 案(final draft International Standard; FDIS); 反之,如果未達上述標準,那麼該 提案就會退回給原本的技術與次級委員會進行更進一步的評估研究,之後再循 相同途徑進行最終的國際標準草案表決。 (五)認可階段(approval stage) 中央秘書處此時會將最終的國際標準草案送交給全體會員進行為期兩個月 的贊成與否的表決。如果在此一階段有會員對該提案進行技術上的批評時,則 此階段的程序隨即宣告終止,並將其排入未來的議案再進行表決。當三分之二 以上的技術與次級委員會會員贊成,且反對的人數不超過ISO全體會員的四分 之一時,該提案就會正式成為國際標準; 反之,如果未達上述標準,那麼該提 案就會退回給原本的技術與次級委員會,再就所收到的技術性批評進行評估, 之後再循相同途徑進行最終的國際標準表決。 (六)公告階段(publication st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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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案正式成為國際標準之後,除了細微必要的形式上變更之外,其將會 被正式立案,隨後送交給中央秘書處正式公告成為國際標準。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某一標準提案於初始階段便具有一定的成熟度 時,例如某一標準先前已由其它標準制定組織發展至一定程度,則該提案將可 直接以國際標準草案(draft International Standard; DIS)的地位,進入第四階段(即 徵詢階段);此外,如果該標準提案是由ISO理事會所認可的其他國際標準組織 所制定,其將可直接以最終國際標準草案(final draft International Standard; FDIS) 的地位,進入第五階段(即認可階段)。此簡便程序稱為「快速審查程序(fast track procedure)」,是ISO為兼顧標準制定效率所設立的例外規定。 四、ISO標準應用的評估-符合性評鑑制度(Conformity Assessment) 符合性評鑑 (conformity assessment)起源於ISO的符合評鑑委員會(CASCO) 。而所謂的符合性評鑑程序係指直接或間接決定是否滿足技術法規或標準中相 關要求的任何作業程序,這包括了抽樣、測試、檢驗、評估、查證與符合性保 證,例如供應者聲明…等等。而CASCO的主要職責就是負責制定產品驗證、質 量體系驗證、實驗室認證、以及審核員註冊等準則,以使符合性評鑑制度有所 依循。 值得注意的是,ISO在國際標準制定完成之後並不負責監督標準的執行, 而是完全交由各企業和顧客或是將ISO標準納為國家標準的主管機關來決定, 但ISO會藉由CASCO提供指引(Guide)或是標準的方式,建立國際認同的自願性 審核標準。在標準執行的監督與評估上,ISO完全是交由各國國內公正獨立的 第三方團體,例如實驗機構、認證和驗證機構負責。該類機構的權限,可能是 由政府主管機關授予,或是因為企業和顧客間之間的信賴關係所產生的商業活 動需求所致,其程序主要分為兩種,分別是認證(accreditation)與驗證(certificati on)。 所謂認證(accreditation),係指主管機關給予書面正式承認驗證機構或訓 練機構有能力執行規定工作之過程或活動,我國標準法第三條將認證定義為: 「主管機關對特定人或特定機關(構)給予正式認可,證明其有能力執行特定 工作之程序。」另一方面,所謂驗證(certification),則是指驗證機構(即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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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第三者)授予書面保證稽核員、產品、程序或服務符合規定要求的過程或服 務,我國標準法第三條將驗證定義為「由中立之第三者出具書面證明特定產品、 過程或服務能符合規定要求之程序」。 目前在各國國內從事ISO認證或驗證的機構甚多,而鑒於此類機構品質良 莠不齊,各國或各區域亦成立了全球性或國家性的認證機構加以管理,以統一 驗證機構的品質。大體而言,認證機構須以政府或其委託專業機構為主,以第 三方角度來避免利益上的衝突,目前的國際認證論壇(International Accreditati on Forum; IAF)即係依前述宗旨並由認證機構會員(Accreditation Body)所 組成之國際認證組織36。在國內的認證機構方面,如我國目前是由「財團法人 全國認證基金會」(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 TAF)負責認證37,在英國 則是由UKAS(The United Kingdom Accreditation Service; UKAS)負責認證業 務38,各認證機構亦可透過國際合作簽署多邊相互承認協議,以減少重覆認證(o verlapping accreditation)的程序。在驗證機構方面,國內外的驗證機構相當多, 如TUV (德國)、SGS(瑞士)、BESTCERT(法國)、BVQI(法國)、DNV(挪威)、B SI(英國)、UL(美國)…等。在我國的官方驗證機構則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前商 品檢驗局)39的CNS正字標記檢驗,目的在推動一致的標準,並鼓勵廠商生產符 合國家標準(即CNS)的產品。 五、常見的ISO標準 目前在ISO公布的各項標準中,最令人耳熟能詳者為ISO9000及ISO14000 系列兩種。ISO9000系列為規範品質保證方面的標準,由ISO/TC176品質管理與 品質保證技術委員會負責標準之草擬; ISO14000則為規範環境管理方面的標 準,由ISO/TC207環境管理技術委員會負責草擬標準。其中又以ISO9001:2000 與ISO14001(1996與2004版)最普遍,目前有超過161個國家的一百多萬個組織採 用。基本上,ISO9001與ISO14001分別是一般性的品質管理與環境管理標準, 適用於任何產業,包括所有製造業或服務業等不同大小的公司企業與組織機 構,並不限定應使用於特定之行業。其特色為標準之各項要求項目,僅規定系 36 IAF官方網頁介紹,請參見: http://www.iaf.nu/。(2008/01/06訪問) 37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官方網頁介紹,請參見: http://www.cnla.org.tw/。(2008/01/06訪問) 38 UKAS官方網頁介紹,請參見: http://www.ukas.com/。(2008/01/06訪問) 39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官方網頁介紹,請參見: http://www.bsmi.gov.tw/。(2008/01/06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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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應具有之功能,而不強制規定廠商應如何實施。因此廠商可依據其本身之企 業文化、組織架構、管理功能、產品服務活動的特性及顧客或利益團體的需求 等,訂定一套最適合的品質與環境管理系統40。 而其之所以會成為全世界最普遍的國際標準,原因在於當廠商建立ISO900 1品質系統並取得驗證後,對內一方面可找到標準化落實之捷徑,減少作業偏 差,並增進知識與經驗(know-how)的傳承,進而提升企業管理能力;另一方面 亦可使產品品質穩定,提升良率及減少客戶抱怨,進而拉抬企業形象並拓展市 場,有效提升競爭力。目前許多採購廠商為確保其採購產品之品質,已逐漸將 上游供應商必須取得ISO9001驗證作為其採購條件之一。在ISO14001標準方 面,廠商在建立ISO14001環境管理系統並取得驗證後,不僅可使企業由過去消 極遵守環保法令的態度轉變為積極主動的降低環境衝擊,更有助於整體環境品 質與企業形象之提升,達成企業永續經營、環境永續發展的雙贏目標41。

第二節 現行國際重要標準組織

壹、重要國際標準組織介紹

除了ISO之外,全球目前約有300個國際與區域性標準組織。在國際標準組 織方面,ISO與國際電工委員會(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IEC) 和國際電信聯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ITU)有三大國際標準 組織之稱,專司制定國際通用的標準。在1994年,鑑於資訊通信以及廣播的發 展,以及分工合作與避免重覆制定標準的考量,ISO、IEC及ITU經過協調,發 表共同聲明,由IEC負責電機及電子方面之標準,ITU負責電氣通信與無線電通 信標準,ISO負責IEC及ITU以外領域之標準,至於資訊方面則是由ISO及IEC共 同成立聯合技術委員會(Joint Technical Committee 1; JTC-1)負責。; 而區域性 標準組織,顧名思義則是負責區域性標準的制定,例如歐盟地區或亞太地區標 準。礙於其數量繁多,以下將僅就較有代表性的國際與區域性標準組織加以介 紹,其餘將以條列方式加以列舉: 40 ISO9000 與ISO14000 介紹,請參見: http://www.iso.org/iso/iso_catalogue/management_standards/iso_9000_iso_14000.htm。(2008/01/06 訪問)

41 See Elizabeth Pinckard,”Comments on ISO 14000”,Colorad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and Policy,8 COLO. J. INT'L ENVTL. L. & POL'Y 423(Summer,1997), page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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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見的國際性標準組織

(一)國際電工委員會(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IEC) IEC成立於西元1906年6月2號,主要是負責電力和電子工程領域中的國際 標準化工作。目前IEC的工作領域已由研究傳統的電力和電子設備、相關的名 詞術語和功率等問題,擴展到微電子、通訊、視聽、機器人工智能、訊息技術、 新型醫療器材和核子儀錶板等各個方面42。

(二)國際電信聯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ITU)

國際電信聯盟是聯合國組織下的特別機構,主要負責制定國際無線電和電 信的管理制度與標準。它的前身為1865年5月17日在巴黎創立的國際電報聯盟, 是世界上最悠久的國際組織。ITU的工作由它的會員管理,凡是作為聯合國的 成員國,均可加入成為ITU的會員,他們也被稱作「成員國」(Member States); 而其他該領域的公司和組織亦可用「部門成員」(Sector)或「準成員」(Associat e)的身份加入,這兩種成員都具有直接參與標準制定的資格。在制定標準、分 配無線電資源以及組織各國間的國際網絡互連方案標準上,ITU就所提出的標 準會以”建議”稱之(RECOMMENDATION,通常會以大寫區分普通字義上的” 建議”)。在技術分工方面,ITU內部因負責領域的不同又區成三個核心部門, 分別為ITU電信標準部門(ITU-Telecommunication Standard Sector; ITU-T)、IT U無線通訊部門(ITU-Radiocommunication Sector; ITU-R) 以及ITU電信發展部 門(ITU-Telecommunication Development Sector; ITU-D)43。由於ITU本身歷史悠 久同時身具聯合國特別機構的特殊地位,故ITU發佈的標準會比其他同一層級 的標準制定組織擁有更高的國際認同度。

(三)其他常見的國際標準制定組織

1. 國際照明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llumination; CIE) 2. 國際原子能組織(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IAEA) 3.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IATA) 4. 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 ILO)

5. 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sation; IMO) 42 IEC目前有超過 130 個國家參與國際電工委員會,其中 67 個國家是成員,另外 69 個國家則 是非正式成員的身份加入其分支機構。國際電工委員會的總部最初位於倫敦,1948 年搬到了位 於瑞士日內瓦的總部。IEC官方網頁請參見: http://www.iec.ch/。(2008/01/05 訪問) 43 ITU目前有 191 個成員國會員,超過 700 個以上的部門成員與聯盟成員,總部位於瑞士日內 瓦。ITU官方網頁介紹請參見:http://www.itu.int/net/home/index.aspx。(2008/01/08 訪問)

(28)

6. 聯合國教育、科學和文化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sation; UNESCO)

7. 國際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sation; WHO)

8. 國際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sation; WIPO) 二、常見的區域性標準組織

(一)歐洲標準化委員會(European Committee for Standardization; CEN) 歐洲標準化委員會成立於1961年,其會員主要來自歐盟以及歐洲自由貿易 協會(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 EFTA)的成員,其成立目的旨在促進會員 國間的標準化合作,制定歐洲地區需要的歐洲標準 (Europe Norma; EN),並藉 由鼓吹自願性技術標準(voluntary technical standard)以推動自由貿易、保障就業 人口、消費者安全、環境保護、網絡互通、政府採購等事務。CEN 是歐洲標 準以及技術規格主要的提供單位之一,除了電子領域是由歐洲電工委員會(CE NELEC)負責,以及通信領域是由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負責外,根據歐盟執 委會(EC)的EEC 83/189 指令44,CEN 是唯一被認可能夠規劃、起草以及採納 所有與經濟活動相關的歐洲標準。 在屬性上,CEN的標準化範疇與國際標準組織ISO相等,其於1970年開始 實行符合EN標準的符合性評鑑制度(Conformity Assessment),驗證工作主要由 歐洲認證委員會(CENCER)負責,驗證合格的產品並發給驗證標記,凡只要符 合基本規範且完成符合性評鑑程序的產品,在標示「CE標誌」之後,即可自由 流通歐盟單一市場45。在歐洲,由於各國語言文字和法律制度均有相當的差異 性,因此歐盟決定就此加以整合,以便對於產品都有相同的規範,而產品擁有 「CE標誌」即代表該產品符合歐盟的法規要求。以機械操作安全方面標準而 例,目前歐洲有CEN與CENELEC兩個委員會負責制定的工作,舉凡在歐洲銷售 的機械產品,無論在歐洲他國或本國生產,或是國外製造,均需要符合歐洲相 關標準,並在產品上貼上「CE」標誌,才得以在歐洲境內販售與使用。此外, 「CE」標誌為一強制性歐洲認證標示。 歐盟在歷經數年的整合之後,在法律架構的運作上也步入軌道。反應在CE N標準制定方面,隨著越來越多的會員國家入,如何妥善協調國與國之間的標 44 EEC 83/189 號指令,請參見:http://ec.europa.eu/enterprise/tris/reps_1992_94/index_en.pdf。 (2008/01/09 訪問) 45 CEN官方網頁介紹請參見: http://www.cen.eu/cenorm/aboutus/index.asp 。(2008/01/08 訪問)

(29)

準制定理念、統一的標準制定規則以及如何將歐洲標準有效率地轉化成各成員 國間的標準也就更為重要。值得注意者是,歐盟執委會在2005年公佈的「歐洲 標準所面臨的挑戰」(The Challenges for European Standards)報告中46,即就此 提出許多發展建議,我國的「國家標準發展策略研究計畫-國際標準組織標準發 展策略研究報告(CEN)」中47,就此亦有詳細的說明,茲將其建議要點摘錄如下: 1. 在新會員國加入的挑戰方面:加強新會員國國家標準機構與歐洲標準化 理念上的融合,特別是有關標準化基礎架構、中小企業參與標準化活 動、以及歐洲調和標準所使用的語言等問題。 2. 在企業競爭力方面:協助業界參與歐盟標準化活動,建立以標準作為策 略工具的共識、回應企業對技術規格(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TS)、 技術 報告(the technical report; TR)、及指引文件(the Guide; G)的需求 。 3. 在歐盟標準化機構方面:提升歐盟標準組織和會員國國家標準組織制定 標準的效率、落實標準化過程的管理制度、加強歐洲標準的電子化、 以及縮短歐洲調和標準轉換為會員國的國家標準的時程等。 4. 在歐盟標準化活動方面:確保各界均能充分參與歐盟標準化活動。 5. 在歐盟標準化法源方面:檢討透明化指令,特別是,除商品外,可否擴 大適用在如服務、環保、交通、以及消費者保護等新的領域、釐清一 系列標準化文件(即TS、TR、G)的制定是否適用與標準制定相同的 程序、以及明定歐盟標準化機構應遵守的基本原則。 6. 在財務方面:訂定歐盟支援歐盟標準化機構財源的法源。 7. 在國際標準方面:將歐盟良好治理(Good Governance)的理念與作法, 落實在國際標準組織的運作上。 8. 在全球化標準化方面:繼續推廣國際標準、強化歐盟標準化制度,以確 保國際標準在轉換為歐盟調和標準時,仍能達成支持歐盟法規政策的 使命。

(二)泛美標準委員會(Pan American Standards Commission; COPANT)

46 “The Challenges for European Standards “,報告全文請參見:

http://ec.europa.eu/enterprise/standards_policy/role_of_standardisation/doc/staff_working_document _en.pdf。(2008/01/18 訪問)

47「國家標準發展策略研究計畫-國際標準組織標準發展策略研究報告(CEN)」,請參見經濟部

(30)

COPANT是取自泛美標準委員會的西班牙文字首縮寫而來,為中美洲和拉 丁美洲區域性的標準制定機構。其成立於1947年,成立的宗旨在統一制定中南 美洲使用的標準,以促進中南美洲各國經濟和貿易的發展,並協調各國標準制 定機構的活動。COPANT同時也接受拉丁美洲自由貿易協會(Latin-American Fr ee Trade Association; LAFTA)委託制定各項產品標準、標準檢驗方法、術語 等,以促進拉丁美洲國家之間的貿易,鞏固拉丁美洲共同市場48。

(三)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 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成立之初是一個一般性地區經濟論壇和磋商機 構,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已逐漸演變為亞太地區最高級別的政府間經濟合作機 制,同時並扮演著太平洋兩岸的重要樞紐和成員間合作舞臺的角色。在標準的 議題上,APEC旗下設有「標準與遵循附屬委員會」(Sub-Committee on Standa rds and Conformance; SCSC)其成立的目的主要是希望亞太各國的國內標準能 夠符合國際標準,並在符合性評鑑的要求上(Conformity Assessment)透過簽署 多邊協議相互承認,以減少重覆認證(overlapping accreditation)的成本,加速標 準的推行。此外,SCSC亦倡導亞太各國在技術性基礎設施上應該要相互合作, 並致力於標準制定規則、符合性評鑑的過程透明化49。

(四)非洲標準制定組織(African Reg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ARSO)

非洲標準制定組織是在1977年由非洲聯合組織(Organization of African Unity; OAU)與聯合國非洲經濟委員會(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Africa; UNECA)創立,為一政府間的組織。其主要目的是促進非洲地區的標準 化和符合性評鑑工作的發展、制定非洲地區標準(African Regional Standard; ARS)、協調成員國參加國際標準制定活動,以及在非洲地區建立標準及與標準 有關活動的文獻和資訊系統50。

第三節 重要標準組織的智慧財產權政策

48 COPANT官方網頁介紹,請參見: http://www.copant.org/English/index.asp。(2008/01/10訪問) 49 SCSC官方網頁介紹,請參見: http://www.apec.org/apec/apec_groups/committee_on_trade/sub-committee_on_standards.html。 (2008/01/10訪問) 50 ARSO官方網頁介紹,請參見: http://www.arso-oran.org/aboutus.asp?childid=1。(2008/01/10 訪 問)

(31)

正如第二節中所提及,市面上常見到的事實標準一開始都屬於企業標準, 之後再隨著企業的發展可能逐漸成為產業標準和國際標準,而在企業聯盟制定 標準的過程中,無可避免的必然要處理智慧財產權相關的議題。智慧財產權對 產業界有不同層面的影響,除了是否參與研發的誘因之外,更會影響到企業是 否願意加入企業聯盟或是標準制定組織的意願,原因在於如果其擁有的智慧財 產權是關鍵性智慧財產權(Essential IPRs)時,企業會傾向選擇不授權並以之做 為奪取市場的工具,而當有一家或以上的企業主張其握有將來產業標準的相關 智慧財產權而不願授權時,就難以制定產業標準,此情況在涉及複雜技術的資 訊通訊產業尤為普遍。也因此,各個企業聯盟或標準制定組織如何回應這些問 題就很重要,這也是決定一項標準成為開放性標準(open)或封閉式標準(close) 的關鍵。同時也會決定誰將來可以販售採用該標準的產品,以及該領域的技術 研發。基本上,此議題需視網絡市場的開放性與私益的折衝,以及標準制定組 織將來欲採用何種規則和如何實施才可能解決。鑑於資訊通訊產業近年來的高 度成長和其所涉及的眾多爭議,以下主要將就資訊通訊產業的標準制定組織為 對象,並參考美國史丹佛大學法學院著名的智慧財產權學者Mark A. Lemley教 授所著”智慧財產權與標準制定組織”(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s)一文51,探討各標準制定組織在智慧財產權議題上是否有 制定相關政策,這包括了在制定標準之前是否應揭露(disclosure)其所擁有的智 慧財產權、是否應進行相關的檢索作業(IPRs search)、標準是否能夠納入智慧 財產權(IPRs incorporated into standard)以及是否有提供相關的授權條款。礙於 其組織數目眾多,茲僅就常見的標準組織以表列方式呈現如下52: 表 1 標準制定組織的智慧財產權政策 標準制定組織 政策 是否揭露 標準是否 能夠包括 智慧財產 是否要求 檢索 授權條款

51 See Mark A. Lemley,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Standard-Setting Organizations,U.C.

Berkeley Public Law and Legal Theory Research Paper No. 84 (2002)。

52因前揭報告係於2002 年完成,而本表隨各標準制定組織最新的政策發展亦有所修正,故本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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