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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對違反標準組織與智慧財產權政策的態度

第五章 美國對標準之政策與個案研究

第二節 美國對違反標準組織與智慧財產權政策的態度

一、美國司法部門的基本態度

承上所述,美國司法部門基本上認為,企業可以合作建立產業標準,透過

142 國家標準策略研究計畫,國內外標準資訊推廣平台研究報告。資料來源:我國標準化資訊 推廣平台網站,網址:http://www.standards.org.tw/Download/htm/Am.asp

標準制定組織(SSOs, 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s)來制定產業標準。在標準設 定過程中,SSO成員通常一起評估與選擇可取代的技術。這個過程會引起競爭 法上的關切,確實,有些標準設定的合作活動已在競爭法下受到挑戰。當標準 的採用介入智慧財產的議題時,特定競爭法上的議題便會產生。若技術因SSO 的選擇而缺乏有效的替代,且轉換到替代性技術的成本極高,該技術的專利擁 有者將可以套牢(hold up)企業,期藉由在標準設定前,訂定較高的權利金與較 不利的授權條件來實施該標準。

為了減輕潛在的「套牢」問題,如前一章所述,許多SSOs要求參與者必須 揭露可能被標準侵害的現存智慧財產權,並且承諾在合理與非歧視(RAND,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原則下同意授權。標準制定成員同意智慧財 產權的揭露原則可以幫助避免被套牢,藉由早期知會SSO成員相關的智慧財產 權,因這些智財權可能在標準制定過程中被主張。這些規則可以成功預防套牢,

但僅有在成員遵守時才可行。在美國司法部門舉行聽證會時,聽證會的小組成 員亦注意到有關揭露要求之潛在成本,包括減緩標準的採用與大範圍參與的遏 阻。

有些SSOs與SSO成員希望進一步減緩潛在套牢的問題,藉著要求專利擁有 者在SSO選擇該專利技術作為標準內容之一部分前,事前承諾授權條件。標準 制定成員強調事前的授權討論(ex ante licensing discussion)將如何減緩套牢的 問題。聯盟成員間一般會同意更透明的授權條件制定過程,但亦有人擔心,如 此的討論會增加競爭法上的挑戰。更進一步者,有關透明授權條件所增加的行 政成本與產品上市等延遲,會使許多聯盟參與者基於競爭法之外更實際上的理 由,而不願意加入事前的討論。

針對SSO目前有關合理非歧視原則與事前授權討論之機制,美國司法部門 初步得到以下之結論(The Agencies’ Conclusions)143

(一) SSO 聯盟成員有關事前授權條件之考量,會有先於競爭的考量。(Ex ante consideration of licensing terms by SSOs participants can be procompetitive)

(二)結合事前有關SSO參與者對授權條件的考量,似乎未構成競爭法本身的 違法。代表機關通常在評估共同活動時,會適用合理性原則,讓潛在的

143 Antitrust Enforcemen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moting Innovation and Competition, issued by the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and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pril, 2007.

www.usdoj.gov/atr/public/haerings/ip/222655.pdf, www.ftc.gov/reports/index.shtm

被授權者亦有與IP所有者協商授權條件的機會。當標準的採用將會創造 或增強專利所有者的市場力量時,這類授權條件的事前協調,最可能是 合理的。

(三)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單方宣布授權條件並不會違反Sherman法案第一條。

(四)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單方宣布價格條件,而沒有其他條件者,亦不會違反 Sherman法案第二條。

(五)SSO成員與個別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對授權條件事前的雙邊協商,在SSO 的機制之外所為者,並不需要特別競爭法上的檢視,因為智慧財產所有 人僅是和特定的個別買家進行個別的授權條件討論而已。

(六)代表機構並沒有立場對於SSOs是否應該參與共同的事前授權條件討論,

表達任何看法。

二、美國司法部對SSO事前授權機制的看法

如本研究前面章節指陳,標準制定的過程各有所不同。一是透過標準制定 組織(SSOs),一是透過標準戰爭(standards war),由消費者決定事實上的標準,

如Sony的Betamax與 Matsushita的VHS的市場標準爭奪戰便是示例。藉由SSO組 織,競爭者同意最適合的技術,取代消費者的選擇的過程,在許多情況下是可 以產生巨幅利益的。如企業可以避免標準戰的成本與延遲(主要指消費者在標準 戰期間可能採觀望態度,待市場標準建立後,再進行產品選擇消費),因而可巨 幅降低消費者與企業的交易成本。

隨著標準組織的發展,法院亦注意到競爭法上的問題。如標準設定過程的 操弄,或不當使用所制定的標準以取得競爭優勢。本章所討論之美國競爭法上 的議題,主要是和智慧財產權有關者。這些議題包括專利技術所有人的「套牢」

(hold up)作為144,當其技術已被SSO選擇為標準時;另外則是有關沉沒成本(su nk cost)的議題,這包括有效增加轉換到其他替代標準的相關轉換成本。

在標準設定前,有許多技術原是彼此競爭以成為標準;但標準制定後,選 定的技術可能就缺乏有效的替代技術(effective substitutes)。因此,該選定技術 的專利擁有者,在實施該項技術時,便擁有權力取得較高的權利金或其他授權

144 此處的hold-up和傳統的定義不同。所謂的hold-up problems乃是指關係特定的投資

(relationship-specific investment),而此處的hold-up,則是指標準特定的投資。當投入合作式的 標準投資案後,參與者並需投入該特定的標準技術投資,而使得事後擬轉而採用其他標準者,

變得成本較高。

條件。對於使用該項技術產製商品的消費者而言;若較高的權利金最後是反映 在較高的產品價格上,則消費者權益便可能因此受損。

為減輕這類的套牢現象,如前面章節所述,有些SSO會要求參與者必須揭 露既有的IP權益,該項權益可能在發展標準的過程中,被標準的使用者所侵害。

SSO亦可能要求會員承諾以”合理及非歧視原則”(RAND)授權該標準所必要的 基本專利或智慧財產權。甚至在技術標準選定前,即進一步要求IP所有者承諾 特定的授權條件。

這些減輕套牢的措施,可能引發兩個與競爭有關的議題。一是單方面行為(u nilateral conduct);這涉及SSO會員是否未揭露而損及競爭,或採取欺騙行為(d eceptive conduct),在標準制度過程中,故意不揭露既有智慧財產權,並於事後 主張該標準的實施侵害其IP,並要求授權與權利金的支付145。第二個問題則涉 及聯合行為(joint conduct)並提出在事前協商授權條件時,參與的競爭者是否違 反薛曼法案第一條,因競爭者可一起協商授權條件,而每一個競爭者的技術卻 可能成為標準的一環。就美國官方的觀點,這種事前授權條件的協商機制,可 能會增加技術間在標準設定前的競爭。觀察到這種潛在的競爭前利益(procomp etitive benefits),美國官方一般期待以「合理原則」評估多方事前授權協商的行 為;或是由SSO要求揭露模範授權條款。

在宣布此政策指導之際,美國官方亦試圖解決此強制措施可能會削弱SSO 試圖減輕”套牢”授權的問題。官方承認,在標準設定前所進行之授權條件評估,

對SSO而言將會有實務上的重大挑戰與成本,故即使有此指導措施,對SSO而 言,仍可能會有非競爭法上的理由而不進行此類評估。故當SSO決定就授權條 件進行事前評估時,SSO及其成員仍需謹記在心,官方仍會非難此試圖降低或 去除SSO成員間競爭之”本質上的非法行動”。例如,操縱授權價格在相互競爭 的技術標準上,或赤裸裸的將價格固定在下游產品,而這些產品對標準聯盟的 成員言,亦可能在下游依循該標準進行產品的競爭銷售146

三、美國司法部對SSO共同標準制訂情境下套牢(HOLD UP in the Context of

Joint Standard Setting)的看法

SSO聯盟成員多表示,在標準被採用後,則轉換到另一個替代標準將需要

145 Stanley M.Benson, Standard Setting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 Outline of the Issues.

http://www.ftc.gov/opp/ intellect/020418stanleymbesen.pdf

146 同註 143。

額外的成本。標準所涵蓋之專利持有人可以要求技術使用者在兩個不令人愉快 的選擇間進行選擇:”你要不就是不使用該標準,或者你同意這項勒索”。

若對標準使用者而言,在標準制定後,轉換到另一個技術的成本很昂貴,

則IP所有者將可從中獲利。若進行轉換,需要放棄該標準並發展新的標準,但 這麼作是需要成本的,且將會延遲推出產品的時間。這項延遲所損失的獲利將 是轉換標準的重要成本。除此之外,就現有產品轉換標準,需要相容性(compa tibility)與可相互操作性(interoperability)。SSO的成員將可能因為需要重新設計 零組件而帶來轉換成本,並且可能需要”資助”(subsidize)消費者因技術轉換所增 加的成本。

區分專利持有者因其本身的技術優勢所得到的授權條件,與因技術標準所 得之授權條件,兩者之間是有差別的,且這樣的區分有其意義。這如同區分兩 者潛在市場力量的來源,可定義為”在競爭市場中提高價格的能力“147。僅有一 個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存在,並不必然會創造IP所有者的市場力量,雖然在 某些案例中確實如此。在分析未能揭露相關IP的潛在傷害時,將會聚焦於IP所 有者透過標準制定過程取得的市場力量。相反的,任何有關事前授權的討論,

若其違反薛曼法案第一條,將會聚焦於SSO成員團體的市場力量,而非僅是IP 所有者的市場力量。

在聽證會上,討論有關SSO”套牢”的議題將涵蓋相關的實作、法令與經濟 議題,包括被套牢的程度。某些人認為套牢僅是一個運作系統中的少數例外,

其他人質疑這項說法,並認為套牢可能廣泛性存在。他們認為有關套牢的法律 訴訟可能不多,但市場參與者卻沒有動機抱怨套牢,因為他們可以將此潛藏的 成本轉移給消費者,或因為並沒有解決抱怨的審判地點148

四、除SSO規則外,可減緩套牢的因素

四、除SSO規則外,可減緩套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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