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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理論模型

第二節 理論模型

本節建構理論模型,主要根據 Grossman and Hart (1986)的財產權觀念,以及 Acemoglu et al. (2007)的分析模型。當組織型態決定時,財產權的歸屬也同時被 決定,基於財產權理論我們可以得到雙方在不同組織型態下的報酬。其次,我們 假定雙方在事態明朗下,採取合作所得到的產出大過於不合作,因此雙方會採取 合作行為。基於 Nash bargaining solution,即若交易的一方存在更佳的優勢策略,

則會促使該方脫離現有選擇,直到雙方的選擇達到柏拉圖最適條件(任何一方利 潤增加必定使另一方利潤減少)。即交易雙方在給定的情境下會追求 Nash 乘積 (Nash product):|V1(x) − V1(d)|‧|V2(y) − V2(d)| 之最大值,其中,V1(x)為第一 參與者的效用函數,V2(y)為第二參與者的效用函數,V1(d)、V2(d)為各自的初始 狀態的效用。且根據文獻中( Alexander and Skyrms 1999; Binmore 1998, 2005)的 假設,一般都將合作所增加的產出以 50-50 的比例分配給雙方,因此我們得到雙

bargaining solution 作分配,至此產出得以實現並且分享。

20 4. 雙方就收益的分配展開談判,談判的結果依 Nash bargaining solution。最後,

執行生產且產出得以實現並且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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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生產函數F XU, eD, eU 為:

F XU, eD, eU = φ ∙ XU ∙ d ∙ eD + u ∙ eU + 1 + 1 − φ d ∙ eD + 1 (3.2.1)

其中φ 代表上游廠商提供給下游廠商的技術占下游廠商生產的比重,因此 φ ∈ 0,1 。XU代表技術移轉程度;與 Acemoglu et al. (2007)不同之處是在原始模 型中Xu代表原料的供給與否,因此是一個離散的數值。然而在本文中將其界定為 技術移轉程度,且因為技術移轉可以切割,故在本文模型中其視為一個連續的變 數。變數 d, u 代表下游與上游的技術水準,因此當 d 與 u 越大代表技術的投資 越重要。當 d 值越大代表生產活動進行時,下游廠商的投資金額所得到的乘數效 果越大。同理,u 值越大代表上游廠商投資的乘數效果越大。

釋義(Remark):技術移轉的程度對技術水準的提升應當具有正面效果,然而 此議題設及市場競爭以及與第三、四方之互動,故並未納入考量。

依原模型對成本函數之假設,本文假定下游廠商與上游廠商投資的成本函數 為二次式如下:

ΓD eD =12eD2 ; ΓU eU =12φeU2 (3.2.2)

當組織型態為向後整合時:

在向後整合下,下游廠商取得財產權。因此在簽約後,上游廠商聽從下游廠 商的命令進行生產。生產所得由下游廠商取得,上游的廠商無法取得任何產出。

然而,在主從關係下,因為沒有產出的誘因,所以上游廠商會有偷懶或是鬆懈的 行為造成不效率的情況。因此我們將上游廠商的投資扣除一部分λ eU,剩餘的部 分稱為有效投資 1 − λ 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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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下式:

yiz eD, eU ≡ Oiz eD, eU +12 F XU, eD, eU − ODz eD, eU − OUz eD, eU (3.2.6)

yiz eD, eU 代表在組織型態 Z 的情況下,i 參與者的最終收益。第二項為 Nash bargaining solution 發生下剩餘的分配。

先前已寫下在各種組織型態下的報酬,然而 Grossman and Hart (1986)指出雖 然雙方簽約前無法就投資與產出的分配訂定合約,但在簽約後事態明朗時,雙方 可以選擇最佳的行為。在先前的報酬中,雙方各自就自己的觀點選擇行為,例如:

在不合作下,上游廠商尋求對外的技術移轉造成損失。在此我們假設雙方選擇組 織型態後,可再進行溝通而達成合作,在合作的情形下,各自取得因為合作而多 得的產出的一半。亦及雙方的報酬變成原本的報酬加上一半的合作產出。

i ∈ D, U 的利潤函數可以表示如下:

Uiz yi eD, eU , ei = yiz eD, eU − Γi ei + Ti(z) (3.2.7)

以下兩節為命題之建立與推導;其中第三節屬於個別廠商利益基礎之決策分析,

而第四節轉向廠商共同利益基礎之決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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