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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風險因子分類及架構

第五章 評估準則建立及驗證

第一節 環境風險因子分類及架構

山坡地社區環境風險因子分類,建築技術規則係界定 8 種條件不得開 發,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則分為地形因子及地質因子 2 大類,其下再區分為 5 項因子進行評分,而綜整山坡地社區災害案例主要成因、建築技術規則及水 土保持技術規範,本研究建立山坡地社區環境影響因子區分為地形因子、地 質因子、其他因子 3 大類,玆說明如下。

一、地質因子

由第三章有關台灣地區重大坡地災害歷史及成因討論分析中,地質因素 為造成坡地社區重大災害之最主要因素,而現有法規中,僅有水土保持技術 規範第 147 條有較為完整之描述,然其評分權重仍有調整討論之空間。故本 研究地質因子之項目參照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區分岩體工程性質、地質構造及 土壤因子 3 大類,玆說明其分類內容如下。

(一)岩體工程性質

根岩體工程性質係指岩體強度、變形性及弱面剪力強度,水土保持技術 規範係將岩體工程性質區分為軟岩及硬岩,而並未建立明顯區分標準,例如 抗壓強度若干以下為軟岩,但考慮坡地災害之發生與岩體工程性質關聯不 大,故其所建立之分類仍可採用,如表 5-1-1 所示。

(二)地質構造

地質構造係指山坡地岩體層面或規則性節理面之走向、傾向和傾角與山 坡面相對關係位置,蓋其影響該山坡之穩定度以及崩塌類型,由前述案例檢

討分析得知為山坡地社區重大災害之最主要原因,玆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之

積土層作為區分標準。

二、地形因子

地形因子為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中最為注重之因子,而以第三章之案例檢 討分析顯示,地形因子直接造成坡地社區重大災害之案例不多,有其修改之 空間,本研究仍參照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之分類區分為坡面坡度及坡面沖蝕 度,,並進行簡化分類,玆說明如下。

(一)坡面坡度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係依不同坡度區分為 7 級坡,其分類過細,而為保 持應用及比較之一致性,本研究區分為 4 級坡,玆說明分析如下。

1. 坡度 0~30%: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於此一坡度區間中共有 3 坡度分級,

然考慮坡度 5%及 15%所對應之角度為 2.86 度及 8.53 度,此一坡度 釀成災害之可能性排除,故與以簡化為同一坡度分級。

2. 坡度 30~55%:坡度 55%所對應之坡角為 28.6 度,此一數值較常見之 山坡地土壤安息角略低,故採用此一區間級距。

3. 坡度 55~100%:此一區間所對應之坡角為 28.6 度~45 度之間。

4. 坡度 100%以上

(二)坡面沖蝕度

坡面都因受到不同程度的風化、沖蝕或崩塌等外力作用之影響,而呈顯 不同程度之凹凸,其等高線則平直到不同振幅之波動狀,而於雨季時,匯集 地表逕流、加大沖蝕作用,有可能誘發小規模崩坍,而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其 沖蝕度之分類共採平整、蝕痕、淺溝深槽、舊崩塌地、煤渣堆及新崩塌地等 6 類,然考慮舊崩塌地、煤渣堆及新崩塌地其構成因素與前 4 類不同,重要 性差異相當大,故將其改併入其他因素之中,而地形因素分類如表 5-1-3 所 示。

表 5-1-3 坡面沖蝕度分級表

坡面沖蝕度 等高線彎曲度

平整 其等高線彎曲角度大於一百六十度以上

蝕痕 其等高線彎曲角度大於一百三十度至一百六十度 淺溝 其等高線彎曲角度大於九十度至一百三十度 深槽 其等高線彎曲角度為九十度以下

三、其他因子

除前述地質及地形因子之外,某些特殊因子之環境風險程度亦高,此類 因子應直接列為高環境風險,玆說明如下。

(一)崩塌地

崩坍地係於歷史曾發生崩坍之坡地,而所大規模崩積之土石所堆積坡地 亦屬之,崩坍地於停止崩坍時,其狀態十分接近臨界狀態,後雖因時間、植 生因素使安全係數提高,但若有相當之條件作用下(地震、豪雨、人為開發), 再度發生滑動、崩坍之機率極高,故應將其列入。

(二)廢土堆及煤渣堆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廢土堆不得開發為建築用地,主要係考慮廢土堆未經 滾壓夯實,其土壤相對密度疏鬆,不適作為建地基礎所致。然廢土堆由於地 質疏鬆,遇有地震、豪雨發生邊坡滑動、甚至土石流之機率甚高,故應列入 環境風險評估因子之中。此外,台灣部分地區曾進行煤礦開採,而開採之廢 棄煤渣堆隨意堆置,對於環境風險之影響如同廢土堆,國內曾進行大規模採 礦計有基隆河沿岸附近及苗栗山區一帶,而基隆河沿岸附近又為人口密集地 區,山坡地社區眾多,故將煤渣堆列入環境風險評估因子內。

(三)活動斷層

活動斷層係屬建築技術規則認定不可開發建築 8 項標準之 1,而卻未為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所考慮,但以山坡地社區環境風險評估標準應從嚴之角度 而言,本研究仍將活動斷層因子列入,而環境風險區域認定之標準,則以建 築技術規則之不得開發建築之範圍為準。

(四)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

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應為高環境風險,但由於水土保持局僅公告土 石流潛勢溪流,並未公告其影響範圍,而影響範圍大小與溪流長度、上游土 石堆積量、坡度等因子有關,需經計算方可得知其影響範圍,故應由主管機 關公告,本研究僅先行將此因子列入。

此外,建築技術規則之 8 項山坡地不得開發建築認定標準中,仍有部分 標準未列入,如河岸或向源侵蝕並未列入,主要考慮建築規則係指河岸高度 超過 5 公尺者,而一般山坡地之溪谷此一情形極為罕見,而向源侵蝕之作用,

已包含坡面沖蝕度之因子內,故未列入。經由上述討論說明,本研究所建立 之山坡地社區環境風險評估準則因子架構如表 5-1-4 所示。

表 5-1-4 環境風險因子分類及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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