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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前言

台灣地區地狹人稠,經濟活動蓬勃發展,山地佔全島面積約 74%,以有 限之平原、台地土地資源供給工業、農業、商業及休閒活動所需實嫌不足,

故山坡地住宅社區便有其出現之時空背景,民國八十年代為山坡地社區開發 之最高峰。但由於相關法令之配套規定不足,業主對於專業認知不足,山坡 地社區開發過程中,對於水土保持設施及邊坡保護工程常因陋就簡,甚至作 出極為大膽之開發舉措。因此,八十年代發生多次山坡地社區災害事件,政 府因此頒訂多項相關規定限制山坡地社區開發。近年來,山坡地社區開發案 件雖已大量減少,然既有山坡地社區隨長期環境變遷、水土保持及邊坡保護 工程設施老化,每當有地震及颱風來襲時,其災害之潛在風險日益增高。由 於山坡地社區眾多,且其災害潛勢不一,若採全面遷移居民方式,不僅政府 財力無法負擔,亦屬過度保守之舉。而針對山坡地社區進行全面評估檢討,

了解各山坡地社區邊坡災害潛勢及規模,建立有效分級管理制度,為較為切 實可行之方向。

現行有關山坡地社區分及管理制度仍相當缺乏,最為一般所熟知為營建 署之 A、B、C 山坡地社區分級,但其分級係以現有水土保持現況為主要主要 依據。完整山坡地社區邊坡災害潛勢及規模分級應當包含 3 個部分,(1)周 圍環境風險潛勢為何?(2)水土保持設施現況(3)平日管理維護制度。而 最為缺乏為周圍環境風險潛勢之評估方法,現有類似規定相當多,但缺乏量 化之評估方法,較為接近者為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 147 條及 148 條有關坡地 環境敏感區之劃設標準,但此一規定發展背景惟針對大規模區域之評估劃 設,是否適用於山坡地社區之開發運用,仍有待進一步驗證。故此,實有必

要針對此一課題進行研究,以建立適用於山坡地社區之環境風險評估準則。

第二節 研究方法及內容

本計畫係針對坡地社區環境風險評估準則進行研究,首先蒐集國內相關 法規,檢討分析各項法規值相關規定,整合建立初步評估準則,並與現地案 例比較,以初步確認準則之適用性,玆說明研究方法如下。

1、相關法規檢討說明

現行有關環境風險評估之規定以風險管理觀點出發,故所規定之準則大 多偏保守,相關規定如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有關山坡地 基地不得開發建築認定基準之相關規定,所認定不可開發之情形共有 8 種,

由於涉及建築開發,故認定標準頗為嚴格,例如平均坡度 30%不得開發,換 算成坡角為 16.7°,即為最明顯之例子;此外,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 147 條及 148 條對於有關坡地環境風險之評估規定,規定坡度、沖蝕度及地質因子,

並據以訂定環境風險率之評分,其主要用途為山坡地開發審查有關水土保持 之審查依據,而與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比較,所規定較為寬鬆。而上述兩項規 則、規範為現行有關坡地開發最主要之技術規定,二者之間是否有競和、扞 格之處,實有必要作一檢討,並可據以進一步發展合於山坡地社區環境風險 評估準則。

2、案例檢討分析

台灣地區坡地社區自 70 年代開始大量興建之後,於 70 年代末期逐漸有 坡地社區災害案例傳出,而至 85 年林肯大郡災變震驚全國後,喚起社會大眾 對於山坡地社區居住安全之注重。本研究除蒐集歷年重大坡地社區災變案 例,檢討其災變發生之原因,並利用社區週邊邊坡地形、地質因子相關資料 做為驗證現行法規適宜性之資料。此外,本所近年進行有關山坡地社區環境 災害潛勢之研究,現地調查所得之社區資料可作為本研究之驗證分析之用。

3、建立初步評估準則

經由上述法規、資料蒐集及分析後,檢討整理後建立初步分析評估準則,

主要建立準則將包括評估項目及配分權重,並據此做為後續分析評估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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