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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學合作中所生的智慧財產議題

第五章 台灣產學合作所面臨的問題與相關策略

第三節 產學合作中所生的智慧財產議題

第一項 產學合作中的智慧財產與利益歸屬

產學合作所生的智慧財產權會根據雙方當事人所簽署的契約條款內容的不 同,而有不同的權利義務關係,會對企業的營運造成很大的影響。根據世界智 慧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的定義,智慧財產 權是指運用智慧來創造的各種型態的作品,包括發明;文學、藝術作品;設計 和商業中使用的標誌、名稱、圖像。依據馮震宇將智慧財產權定義為只要是 人類智慧的結晶,例如發明、設計、詩詞散文、戲曲、圖案標記、電腦與電腦 軟體、甚至杜撰的人物造型如米老鼠、唐老鴨、東方不敗等,都是智慧財產

147 同前註。

148 戴曉霞,前揭註 102,頁 334。

149 劉源俊,國立大學法人化要走對路,中國時報,2016 年 1 月 22 日,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0122001246-260109(最後瀏覽日:2019 年 4 月 12 日)。

150。」產學合作中所生的智慧財產權,除了基於雙方當事人在契約自由與私

科技部補助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154等,立法可謂完善。另外,在台

155 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總中心,成功大學產學合作契約書範本 http://spd.ord.ncku.edu.tw/p/412-1062-21517.php?Lang=zh-tw(最後瀏覽日:2019 年 4 月 12 日)。

156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產學合作處,國立台北科技大學產學合作計畫合約書範本,

http://rndc.ntut.edu.tw/ezfiles/22/1022/img/1285/140020937.pdf(最後瀏覽日:2019 年 4 月 12 日)。

157 參閱附錄一訪談紀錄。。

在專利授權、技術移轉的權利金分配方式部分,以台灣大學為例158,依國 立臺灣大學技術移轉獎勵金與奬助金運用分配準則第12條之規定,技轉收入於 扣除回饋資助機關、校方及發明人成本(含專利申請費用、年費)之部分後,

依下列比率分配︰

(一)專利授權案件,其分配比率如下:校方20%、發明人70%、發明人 所屬單位(院系所)10%。

(二) 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要點第7條第1項第1款 第3目之案件分配比率如下159:發明人所屬單位(院系所)10%、發明人20%、其 餘70%由校方及發明人分配比率依雙方出資比率決定之。

(三)非專利授權案件,其分配比率如下:校方40%、發明人50%,發明 人所屬單位10%。

圖 10 國立臺灣大學研發成果權利金及衍生利益之分配

資料來源: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要點

158 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發展處,技術移轉之權利金如何分配?,

http://ord.ntu.edu.tw/CO1/MigrationQA.aspx(最後瀏覽日:2019 年 4 月 12 日)。

159 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要點七、專利費用之分攤:「經研發處審議通過 據以申請專利者,專利申請之申請費、證書費、專利年費、事務所手續費及其他依法令應繳納 之專利規費等(以下簡稱專利費用),依下列原則分攤︰(一)專利費用分攤比率如下:

(1)有政府資助機關且獲准補助者(資助機關非全額補助),校方負擔 55%、發明人負擔 40%、

發明人所屬單位(院系所)負擔 5%;(2)非前述情形者,由校方負擔 45%、發明人負擔 50%、

發明人所屬單位(院系所)負擔 5%。(3)遇有特殊情況,研發長經財務副校長同意後,籌組專 案小組評議,評議結果報請校長核准後,專利費用最高得由本校負擔 95%、發明人所屬單位

(院系所)負擔 5%。」

再以國立臺灣科技大學(下稱台科大)為例,非專利之研發成果收益,於 扣除相關費用、以及回饋資助機關或分配合作機關部分後,應依校方 15%、系 所與其他單位合計 2.5% ~ 7.5%、創作人 77.5% ~ 82.5% 之比例分配。若其研發 成果為專利,則分配比例為其收益於扣除專利申請及其他相關費用,並在回饋 資助機關或分配合作機關部分後,依照創作人分攤專利費用比例而定。而專屬 授權、非專屬授權的分配比例是一樣的,但專屬授權廠商給的錢會比較多,分 配的金額當然也會比較高。

表 5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專利費用分攤及研發成果收益分配

資料來源: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技術移轉中心

另外,台科大為了鼓勵老師多做產學合作,依據近五年內累積產學技轉收 入和產學金額的多寡去計算該校就專利費用分攤的補助金額。雖然政府鼓勵大 家申請專利,但為了避免因為免繳專利相關費用,形成盲目申請專利或申請了 不做移轉、授權的現象,台科大就專利相關費用設有專利數量補助上限與最多 補助金額為 80%的限制160。為了鼓勵到職未滿三年的新員工參與產學合作、技

160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研發成果辦法第 13 條。

術移轉,亦設有優惠措施,而就專利的維護,原則最多補助八年161。 藉由這樣有補助和自行負擔的設計制度,除了是鼓勵老師做產學、技轉 外,也是讓老師對自己的專利負責與評估,因為他自己是最了解自己技術深度 的人,大學在技術商品化的交易、授權的過程中雖然會協助老師,但最後一哩 路還是要靠老師自己去跟公司談。

圖 11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技轉收益分配比例與流程

資料來源: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技術移轉中心

161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研發成果辦法第 8 條專利權之維護:「本校對於專利之維護,除政府法令 另有規定、有專利授權(需為簽約中或已簽約案件)、 與其他單位共有(依協議書辦理)者或 特殊情形外,以取得專利權八年內為原則,第九年起校方不再行維護,並經科技權益委員會同 意後通知創作人,如創作人同意自費維護者,創作人對該專利之費用分攤比例應視為 100%。」

表 6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專利審查機制與校方補助比例

資料來源: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技術移轉中心

第二項 智慧財產價值評估的策略

技術或專利值多少錢,有賴於智慧財產評價。在智慧財產評價時,首要決 定的事是確認目的為何,例如:繼續使用、交易、交換、作為擔保品、清算、

停止使用等等,接著需選擇價值前提與價值標準。價值前提是針對評價標的之

最可能交易環境所作之假設,例如繼續經營或清算之假設162。價值標準

(Standard of value)是指所報告的價值類型,為美國評價準則的用語163。在國 際評價準則,則慣稱為價值基礎(Base of value)164,為衡量客體對主體有無價 值和價值大小的標準,因為客體本身無法說明它們對於主體有何作用和意義,

因此要判斷客體對於主體的作用和意義,需以主體的需求作為判準165。在智慧 財產鑑價時,基於對評價目的的不同,所計算出來的價值亦會跟著不同。根據 台灣評價準則公報,價值標準有三個,分別為:公平市價(Fair Market

Value ,FMV)、投資價值(Investment Value ,IV)與公平價值(Fair

Value ,FV)。在選擇公平市場價值時需考慮到三類(人、交易市場、交易)八 項條件:在人的方面皆需為非特定(假說性,hypothetical)、有意願進行交 易、有能力進行交易、對於相關事實有合理程度的瞭解。在交易市場面需開放 且不受限制;在交易面,買、賣方之間互相獨立的,未受對方控制或影響且皆 未被迫。在選擇投資價值標準時,則需慮及投資的個體獨立性。依據美國財務 會計準則第 157 號公報第十二段,價值的發生應從全體市場參與者角度觀之,

以最高及最佳使用或譯為最有效使用(Highest and best use , HABU)166為公平 價值衡量的基本假設。

165 智庫百科,價值標準,https://wiki.mbalib.com/zh-tw/价值标准(最後瀏覽日:2019 年 4 月 12 日)。

166 需有實質可能(physically possible)、法所允許(legally permissible)、財務可行(financially feasible)。

產,評價困難之處之一在於其常常是獨特的,與其他普通產品相比,市場較不 活絡難以找到相同或類似的產品可以相比,且一項技術值多少價值,常不是該 技術本身所能決定的,尚須考慮是否有其他替代技術,或該技術是否可與業界 特定規格相搭配167。實務運作上亦因常使用將軟硬體或數個軟體一併搭售

(bundle)的方法或因為產品生命週期短,新產品多為原版產品的更新,造成 難以評價個別無形資產的價值。嚴謹的評價須經專業獨立客觀判斷後,最後需 提供標的一個單一的數值或數字區間,但由於無形資產評價涉及諸多不確定因 素,評價結果是透過假設或預測分析出來的。智慧財產鑑價可以被引用次數、

專利剩餘期間、被移轉的次數、請求項大小168等方式評估,其中更有賴於雙方 的談判能力,在一個理性的交易關係下(arm’s- length transaction),買賣雙方 可能成立交易的價格為公平價值(Fair value),該價值反映市場的預期。換句 話說,如果有人願意出這個價格買,就是這個專利或技術,在此時點的專利價 值。然而,因為智慧財產評價是由人在執行,實務上常發生評價造假的情形,

形成先射箭再畫靶的現象,即「價格是喊出來的,不是鑑出來的」,久而久 之,便會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對於此種評價結果不實的現象,在大學與 企業間的技術交易,應戒慎恐懼,不可不慎。

大學就其研究成果要選擇以何種方式保護與商業化,例如是否要將該技術 申請專利或直接用技術授權、移轉的方式,應依該等成果的性質而定。提出專 利申請的考量除須具可專利性外,亦應評估相對應的成本(例如專利申請費、

維持費、訴訟費等)及利基市場等因素。反之,若利用該技術所製造出的產品

167 李崇僖,專利技術價值在侵權訴訟中之認定-兼論美國法上的專利政策思維,專利師,9 期,頁 1,2012 年 4 月。

168 Anne Kelley, Practicing in the Patent Marketplace, 78(1)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115, 125-126 (2011).

可以很容易做逆向工程、無法保證研究成果不被刻意洩漏,則可不必申請專 利,甚至可選擇做策略性揭露。

而大學在評估技轉金額的多寡時,需要有耐心,不應當只注重在一開始的 簽約授權金(license fee),在談判協商的過程中,更應當在意於授權後的權利 金(royalty fee)。因為對一般公司,尤其是新創公司而言,倘若大學與其一開

而大學在評估技轉金額的多寡時,需要有耐心,不應當只注重在一開始的 簽約授權金(license fee),在談判協商的過程中,更應當在意於授權後的權利 金(royalty fee)。因為對一般公司,尤其是新創公司而言,倘若大學與其一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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