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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大學產學合作中技術商品化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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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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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 碩士學位論文. 論大學產學合作中技術商品化 A Study on University-Industry Cooperation for Commercialization. 指導教授:宋 皇 志 博士 研究生:王 靚 棻 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DOI:10.6814/THE.NCCU.TIIPM.011.2019.F08.

(2) 謝辭. 在研究所的時光裡,我被揉捻成一個樣子,這個樣子並沒有特定的形狀與顏色, 像是生命中的一個瞬間,進入桃花源,發現另一個驚奇的世界。從法學院毅然轉到商 學院,雖然剛開始我對跨領域的課程,感到很陌生與痛苦,卻仍感到富足,因為我知 道,這是我夢寐以求的。 感謝宋皇志老師悉心指導我的碩論,給予許多寶貴的建議;感謝陳秉訓老師除了 對智財領域的教導與啟發外,更對我的生涯發展給予許多協助,也感謝口委李崇僖老 師,對我的論文提出許多精闢的觀點。另外,要謝謝我的科智所同儕們,尤其感謝一 起修宋皇志老師智慧財產交易與行銷的蘊瑋、華成和建霖,在和你們討論的過程中, 豐富了我對智財的想法與寫論文的靈感。最後特別感謝我的父母,在家中曾經愁雲慘 霧的日子裡,仍給我最大的關愛、自由與支持,我所得到的一切,從來都非一己努力 所能達成的,可以坐在書桌前好好讀書,不用擔心煩惱成績以外的事,除了自己的努 力外,更多的是好多好多的幸福,希望我能趕快從讓人擔心的依賴者,變成可以讓人 依靠的人。 別在最美的年紀,辜負最好的自己。學生生涯,暫時告了一段落,小時候我不知 道自己將來要當什麼,現在也不確定我可以成為什麼。人生中充滿了「要是」和「早 知道」,做每一次選擇都會付出代價,希望未來在翻開這些生命歷程扉頁的時候,我 有信守對自己的承諾,不後悔。. i. DOI:10.6814/THE.NCCU.TIIPM.011.2019.F08.

(3) 中文摘要. 長久以來,擁有智慧財產權及對其的管理保護是商業競爭上的一項重要武器與談 判籌碼。產學合作是學術研究及公共政策上的熱門議題。然而,目前我國大學所擁有 的技術與專利數量與日俱增,但移轉給企業商業化的成效卻普遍不彰。此外,高等教 育的問題很多,其中大學為了自籌經費,無不透過本身的能量朝商業化邁進。 本論文研究範圍是在於台灣的大學產學合作中技術商品化所面臨的問題,並聚焦 在產學合作中技術商品化中所涉及的合作制度、智慧財產、利益衝突與相關法律議題 以及可行的策略進行研究,並且分別就美國、中國與台灣的產學合作發展及狀況作概 要的論述。 此外,產學合作中必然會產生商業化的問題,然而高等教育商業化,除了帶來許 多益處外,過度商業化亦造成諸多弊病,高等教育商業化的利弊得失,亦是本論文所 探討的範圍。. 關鍵詞:產學合作、技術移轉、智慧財產、商業化、利益衝突. ii. DOI:10.6814/THE.NCCU.TIIPM.011.2019.F08.

(4) Abstract For a long time, possess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its management protection is an important weapon and bargaining chip in commercial competition. Industry-university cooperation is a hot topic in academic research and public policy.However, at present, the number of technologies and patents owned by universities in Taiwan is increasing day by day, but the effect of moving to commercialization of enterprises is generally unseen.In addition,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higher education. Among them, in order to self-finance, the university is moving towards commercialization through its own energy. The scope of this thesis is the problems faced by 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technology in the university-industry cooperation in Taiwan, and focuses on the cooperation system,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nflicts of interest and related legal issues involved in 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industry-university cooperation. The strategy is studied, and a summary of the development and status of industry-university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China, and Taiwan is presented. In addition, the issue of commercialization will inevitably arise in the industryuniversity cooperation. It brings many benefits to 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however, over-commercialization also causes many ill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commercializ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are also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range.. Keywords:University-Industry Cooperation, Technology transf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mmercialization, Conflict of interest. iii. DOI:10.6814/THE.NCCU.TIIPM.011.2019.F08.

(5)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對象 ............................................................................................................... 5. 第三節. 研究方法 ........................................................................................................................... 6. 第四節. 研究架構 ......................................................................................................................... 6. 第二章 產學合作 .......................................8 第一節. 產學合作的定義與重要性 ............................................................................................... 8. 第一項. 產學合作定義.................................................. 8. 第二項. 產學合作的重要性.............................................. 9. 第二節. 產學合作狀況及成果 ..................................................................................................... 18. 第一項. 美國產學合作發展及狀況....................................... 18. 第二項. 中國產學合作發展及狀況....................................... 22. 第三項. 台灣產學合作發展及狀況....................................... 25. 第三章 產學合作中之合作研發模式 ......................27 第一節. 技術移轉辦公室 ............................................................................................................. 27. 第二節. 衍生公司模式 ................................................................................................................. 28. 第一項. 衍生公司之簡介............................................... 28. 第二項. 北京清華大學衍生公司......................................... 31. 第三項. 台灣的大學控股公司........................................... 35. 第三節. 研究圈區 ......................................................................................................................... 37. 第四節. 企業方面 ......................................................................................................................... 39. 第五節. 影響合作模式優劣的因素 ............................................................................................. 40. iv. DOI:10.6814/THE.NCCU.TIIPM.011.2019.F08.

(6) 第四章 高等教育商業化的利弊得失 ......................42 第一節. 美國大學商業化的起源與發展 ..................................................................................... 42. 第二節. 高等教育商業化的利益 ................................................................................................. 43. 第三節. 高等教育商業化的缺失 ................................................................................................. 44. 第一項. 學生素質、學習品質低弱....................................... 44. 第二項. 研究成果可能有所偏頗、科學發展速度受限....................... 45. 第三項. 限制學術發展的方向與範圍..................................... 46. 第四項. 唯利是圖的大學喪失社會義務與對學生的承諾..................... 47. 第四節. 小結與建議 ..................................................................................................................... 48. 第五章 台灣產學合作所面臨的問題與相關策略 .............50 第一節. 觀念與價值保守和衝突 ................................................................................................. 50. 第二節. 大學創立或投資公司的有關議題 ................................................................................. 51. 第三節. 產學合作中所生的智慧財產議題 ................................................................................. 53. 第一項. 產學合作中的智慧財產與利益歸屬............................... 53. 第二項. 智慧財產價值評估的策略....................................... 59. 第三項. 智慧財產交易與行銷的策略..................................... 63. 第四項. 智慧財產管理與保護的策略..................................... 68. 第四節 產學合作中可能產生的利益衝突 .................................................................................... 77. 第一項. 利益衝突的概念............................................... 77. 第二項. 產學合作中的利益衝突......................................... 79. 第三項. 利益衝突的防止方法........................................... 85. 第六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88 參考文獻 ..............................................91. v. DOI:10.6814/THE.NCCU.TIIPM.011.2019.F08.

(7) 附錄一:訪談紀錄 .....................................101. vi. DOI:10.6814/THE.NCCU.TIIPM.011.2019.F08.

(8) 圖次 圖 1 企業發展與智慧財產認知關係................................... 3 圖 2 以創新為本的珍珠圖........................................... 5 圖 3 研究流程圖................................................... 7 圖 4 產學大聯盟經費結構.......................................... 16 圖 5 大學技術移轉流程圖.......................................... 28 圖 6 清華大學衍生公司發展歷程.................................... 32 圖 7 清華控股產業佈局............................................ 33 圖 8 截至 2016 年底清華控股直接或間接控股的上市公司............... 34 圖 9 亞洲矽谷強化區位優勢........................................ 39 圖 10 國立臺灣大學研發成果權利金及衍生利益之分配................. 56 圖 11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技轉收益分配比例與流程..................... 58 圖 12 智慧財產管理流程........................................... 70 圖 13 目前台灣智慧財產管理的缺失................................. 71 圖 14 TIPS 的計畫目標與內容 ...................................... 72 圖 15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專利審查機制註解.......................... 104 圖 16 國立大學賣專利的簡要程序流程.............................. 106. vii. DOI:10.6814/THE.NCCU.TIIPM.011.2019.F08.

(9) 表次 表 1 主要國家研究發展經費........................................ 10 表 2 主要國家研究發展經費占 GDP 比重............................. 10 表 3 拜杜法案之後,美國所調整、修正、以期擴大科技研發的效應的相關立 法........................................................... 21 表 4 清華控股公司經營績效概述.................................... 35 表 5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專利費用分攤及研發成果收益分配.............. 57 表 6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專利審查機制與校方補助比例.................. 59 表 7 直覺外科公司(Intuitive Surgical)歷年股價走勢 .................. 63. viii. DOI:10.6814/THE.NCCU.TIIPM.011.2019.F08.

(10) 第一章. 第一節. 緒論. 研究動機與目的. 目前我國大學所擁有的技術與專利數量與日俱增,但移轉給企業商業化的成效卻 普遍不彰 1,而針對產學落差的檢討聲浪亦相當多,大學被暗譏為在象牙塔中不食人間 煙火。此些不足肇因於台灣目前就產學合作中所涉及的智慧財產相關規範未臻完善, 且政府所提供的誘因與制度,多將大學導向單純學術性研究,教師幾乎將所有的時間 與精力投入學術研究之中 2,因而使得大學與產業間的知識和技能無法有效溝通、傳遞 和整合,產生無形的藩離。此項鴻溝除了不利於產業發展外,更甚者會造成學用落 差,使得學生入學時雙眼透澈,畢業時雙眸迷茫,大學的人才是否能更有效地發揮其 價值,值得我們去深思。 長久以來,擁有智慧財產權及對其的管理保護是商業競爭上的一項重要武器與談 判籌碼,智慧財產在任何公司的用途不僅只為訴訟上的目的,更是很重要具策略性高 價值資產。技術創新,已是當前國家和企業優劣的重要評比項目之一,例如:世界經 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的全球競爭力報告(Global Competitiveness Report) 3、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的世界競爭力年報(World Competitiveness Yearbook) 4及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的科學技術與產業排行榜(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dustry. 1. 政府對產學研發投入巨額研發經費,智財權卻只回收 4‰、高學歷人才依然不符業界需要;學術商業 化壓榨學生做苦工,數據造假產出貧瘠非新鮮事。北美智權編輯部,花 454 億回收 1.91 億,台灣產學 合作堪稱史上最牛賠錢術,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Editorial/publish7.htm(最後流覽日:2019 年 4 月 12 日) 。 2 同前註,台灣產官學迷信學術評鑑,誤導業界迷信大老教授,「上頭產學合作、下頭隨便作」。 3 WORLD ECONOMIC FORUM, The Global Competitiveness Report 2018, 39, 42, 57, http://www3.weforum.org/docs/GCR2018/05FullReport/TheGlobalCompetitivenessReport2018.pdf(last visited April 12, 2019). 4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Management Development Official Website, https://www.imd.org/wcc/worldcompetitiveness-center-mission/methodology/(last visited April 12, 2019). 1. DOI:10.6814/THE.NCCU.TIIPM.011.2019.F08.

(11) Scoreboard) 5中均可發現以專利作為國家對研發創新的評比。在企業層面的創新研發 衡量方面,則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每年公布的本國法人專利申請百大排名 6和世界智慧 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的世界智慧財產指標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s) 7可供參考。 在知識經濟蓬勃發展的現今,企業倘若想不受干擾的將產品販賣至任何一個市場 (自由營運),在母國及國際上勢必會面臨許多專利戰爭,倘若只有單一專利是不夠 的,因為競爭者往往很容易對之做特定的阻絕與迴避設計,因此「專利佈局」已成為 國際專利申請與企業專利經營策略的重要趨勢,要做好專利佈局,必須先瞭解相關專 利現在以及未來可能的情況,愈早取得技術或掌握相關專利情報,愈能達到維護企業 在市場中的行動自由、阻絕競爭對手 8。台灣目前仍將智慧財產權視為損失與費用,處 於認知侵權與保護防禦階段,倘能透過與大學的產學合作勢必能加速企業的營運績 效。. 5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 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dustry Scoreboard 2017, 178-188, http://observatori.iec.cat/wpcontent/uploads/2018/01/OECD_STI_Scoreboard2017.pdf(last visited January 25, 2019). 6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歷年百大排行, https://www.tipo.gov.tw/lp.asp?ctNode=6722&CtUnit=3232&BaseDSD=7&mp=1(最後瀏覽日:2019 年 4 月 12 日)。 7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s 2018, 51, https://www.wipo.int/edocs/pubdocs/en/wipo_pub_941_2018.pdf (last visited April 12, 2019). 8 黃孝怡,策略性專利布局:從企業專利策略到專利布局,智慧財產權月刊,236 期,頁 11,2018 年 8 月。. 2. DOI:10.6814/THE.NCCU.TIIPM.011.2019.F08.

(12) 圖 1 企業發展與智慧財產認知關係 資料來源:經濟部 103 年度強化企業智慧財產經營管理計畫. 此外,智慧財產可以提供促進社會發展的誘因,且已成為國際社會共通的遊戲規 則 9。然而台灣因為政治局勢,常常被國際組織排擠在外。舉例而言,因為台灣非為世 界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的會員國,因此縱使認 為智慧財產權對國家間的競爭力很重要,也無法參與WIPO各會員國間的協定,當然因 為不是WIPO的會員國,所以亦無法利用利用WIPO的PCT制度,使產業業競爭力弱勢 不少。目前台灣在國際上所參與對智慧財產權的規範較為著名者是藉由加入世界貿易 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來遵循其下的與智慧財產有關協議(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而台灣天生缺乏自然資源,再 加上生產成本會因國家的開發而逐漸提高,事業往往會從勞力密集逐漸轉向技術密 集,或者將工廠與生產線移往原料、勞力較為低廉的開發中國家的國際分工的作法 10。 如此一來,已開發國家的事業便無法在商品的生產及銷售市場和開發中國家一較長 短,而只能靠技術的研發與掌握,來保持其在國際競爭中的領先地位 11,台灣企業在當 9. 謝銘洋,智慧財產權法,頁 14,2011 年 9 月。 Id, at 15. 11 Id. 10. 3. DOI:10.6814/THE.NCCU.TIIPM.011.2019.F08.

(13) 前若從事勞力密集產業,已比不上新興崛起的開發中國家。對於如此內憂外患下,無 可否認,我們需要面對的是這樣的現實,我們應該回歸本質去探討要如何去因應,以 及改變可以為我們帶來什麼?在台灣積極想贏回過往的尊重與光輝時,若欲擺脫先進 國家控制與束縛,必需投入智慧財產戰爭,掌握並擁有自主研發的關鍵技術(Knowhow)。在當今知識經濟的時代下,如何提升大學投入產學合作的誘因,以及吸引企 業投入產學合作,使大學與企業間藉由產學合作創造加值並發揮共創雙贏的局面,將 有助於台灣的人才能夠發揮所長,進而使台灣成為智財創造與運用強國,加速我國經 濟發展。 高等教育的問題很多,其中經費來源的問題是很棘手的,大學為了自籌經費,無 不透過本身的能量朝商業化邁進,根據以知識為本的創新珍珠圖概念 12,創新到創 業,及其中的產業化、商品化等一連串的過程都涉及智慧財產權。需要透過產、官、 學、研彼此合作將一顆一顆的珍珠串起來,形成智慧財產價值鏈、產業鏈,一起解決 過程中所面臨的限制和困境,才能創造價值。然而大學過度商業化卻也造成抨擊,包 括淡化大學身為學術殿堂的使命、研究者和企業涉及利益衝突解決,如何在中間取得 平衡,亦是本論文所欲探討解決的面相。. 12. 此概念為 1999 年由理律法律事務所所提出。 4. DOI:10.6814/THE.NCCU.TIIPM.011.2019.F08.

(14) 圖 2 以創新為本的珍珠圖 資料來源:理律法律事務所.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對象. 由於產學合作中大學技術商品化所生議題眾多,既深且廣,礙於本論文之篇幅無 法將所有層面加以逐一分析細細探討,因此本論文研究範圍是在於產學合作中所涉及 的合作制度、智慧財產、利益衝突與相關法律議題,以及可行的策略進行研究,並且 以台灣、美國、中國為限縮條件。產學合作中所生的智慧財產權,除了基於雙方當事 人基於契約自由與私法自治原則下所產生的約定外,基於各種智慧財產樣態的不同, 有不同的歸屬原則,本論文尤其聚焦在大學技術商品化的部分,包含專利與尚未申請 專利的技術研發成果部分。 此外,產學合作中必然會產生商業化的問題,然而高等教育商業化,除了帶來許 多益處外,過度商業化亦造成諸多弊病,高等教育商業化的利弊得失亦是本論文所探 討的範圍。. 5. DOI:10.6814/THE.NCCU.TIIPM.011.2019.F08.

(15)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論文根據文獻研究法和比較研究法等方式,透過搜集和整理國內外相關的學位 論文、期刊文獻、學者書籍著作;司法機關的法院判決、大法官解釋以及行政機關、 學術機構發表的文章或報告等,比較國內與國外各大學與企業間,就有關產學合作中 彼此的運行機制與互動範疇進行研究與分析,同時透過深度訪談的方式去了解目前台 灣的大學在產學合作、技術移轉或專利授權與交易的情況與所面臨的困境,從而整理 並歸納出此一問題須由制度面與執行面加以思考的論理依據。希冀透過本論文就國內 外當前產學合作的狀況所得出的研究,使大家有所借鑒與省思。. 第四節. 研究架構. 本論文共分六章,首章緒論說明研究動機、目的、範圍、對象與限制等;第二章 提及何謂產學合作與其重要性,並分別就美國、中國與台灣的產學合作發展及狀況作 概要的論述;第三章則提出反面論點探討高等教育商業化的利弊得失;第四章論述目 前實務上產生的產學合作研發模式;第五章限縮在台灣產學合作中所面臨的問題;第 六章為本文研究結論與建議。. 6. DOI:10.6814/THE.NCCU.TIIPM.011.2019.F08.

(16) 研究動機、目的、範圍、對象. 定義產學合作及其重要性並舉例. 正反面論述:商業化的利弊得失. 目前實務上的合作研發模式. 限縮台灣產學合作面臨的問題. 研究結論與建議 圖 3 研究流程圖. 7. DOI:10.6814/THE.NCCU.TIIPM.011.2019.F08.

(17) 第二章 第一節. 產學合作. 產學合作的定義與重要性. 第一項 產學合作定義. 國內外探討產學合作的文章眾多,對產學合作的定義也各有不同。狹義的產學合 作,是指學校與企業間彼此互動交流,共同合作研發技術或透過技術移轉的方式共創 雙贏,廣義的產學合作主體除了學校與企業外,還包括以研發技術為主的研究機構三 者兩兩間的合作互動。又依據大學法第38條之規定,大學為發揮教育、訓練、研究、 服務之功能,得與政府機關、事業機關、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辦理產學合作, 屬於大學自治的範疇的一環。 史丹佛大學教授亨瑞·埃茨科瓦茨(Henry Etzkowitz)在其所提出的三重螺旋 (Triple Helix)中,指出在知識經濟時代,產學合作是大學在教學與研究以外的第三 使命,大學、產業與政府三方在運用自己不同作用時,透過彼此互動,具有提高國家 創新績效的效果 13。Bloedon and Stoke指出產學合作是大學與產業界間共同合作做研究 活動和計畫,而此種合作所生之費用由產業界所負擔 14。Irfan A. Rizvi和Ashita Aggarwal則將產學合作(Academia- Industry Interface)解釋為學術機構和商業公司之 間互動和合作安排,以實現某些雙方共同的目標和目的。例如,商學院為他們的學生 尋求位子與實習,而企業尋求那些有良好訓練與具備知識、技能和態度的成員,以用 來為組織的成長做貢獻 15,都是產學合作的表現。. 13. See Henry Etzkowitz, The Evolution of Technology Transfer, in UNIVERSITY TECHNOLOGY TRANSFER:THE GLOBALIZATION OF ACADEMIC INNOVATION 3,4(Shri M. Breznitz & Henry Etzkowitz ed., (2016). 14 Robert V. Bloedon & Deborah R. Stokes, Making University-Industry Collaborative Research Succeed, 37 RESEARCH TECHNOLOGY MANAGEMENT ,44-48 (1994). 15 Irfan A. Rizvi and Ashita Aggarwal. Making Academia-Industry Interface work, Enhancing Student Employability :Higher Education and Workforce Development, Ninth Quality in Higher Education International Seminar in collaboration with ESECT and The Independent. Birmingham 27th-28th January 2005. 8. DOI:10.6814/THE.NCCU.TIIPM.011.2019.F08.

(18) 在台灣,依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3條:「本辦法所稱產學合作,指 學校為達成前條所定目標及功能,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及學術研究機構 (以下簡稱合作機構)合作辦理下列事項之一者:一、各類研發及其應用事項:包括 專題研究、物質交換、檢測檢驗、技術服務、諮詢顧問、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創新 育成等。二、各類人才培育事項:包括學生及合作機構人員各類教育、培訓、研習、 研討、實習或訓練等。三、其他有關學校智慧財產權益之運用事項。」由以上規定觀 之,產業和學術間的研發應用事項、人才培訓、智慧財產運用等皆屬於產學合作的範 疇。. 第二項 產學合作的重要性. 第一款 對企業的利益. 第一目. 節省技術研發的成本與時間,協助企業專利佈局. 對企業而言,在知識經濟時代,擁有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已逐漸勝過傳統的機 器、設備、廠房,一個經濟社會,在智慧財產戰爭中所付出的代價不僅是可見的高額 訴訟費、賠償金和和解金,還有看不見的工作時數浪費與企業的兩敗俱傷 16。為了取 得市場先機,保障企業的自由營運,世界各國對於研發愈來愈重視,研發經費投入與 日遽增,研究發展經費占 GDP 的比重也逐年上升。. 16. 吳書榆譯,Seth Shulman 著,知識的戰爭,頁 232,2001 年 2 月。 9. DOI:10.6814/THE.NCCU.TIIPM.011.2019.F08.

(19) 表 1 主要國家研究發展經費. 資料來源:由本研究依科技部「科學技術統計要覽」;OECD“Ma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dicators”自行製作 表 2 主要國家研究發展經費占 GDP 比重. 資料來源:由本研究依依科技部「科學技術統計要覽」;OECD“Ma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dicators”自行製作 10. DOI:10.6814/THE.NCCU.TIIPM.011.2019.F08.

(20) 技術研發是一件耗時漫長、風險很高、成本很高,獲益卻很大的投資。可是一旦 失敗,例如:別人已搶先申請專利,將血本無歸。所以不管是因為擁有龐大技術研發 資金,能夠長期投入研發新技術的大公司;或是資本、能力不足,只能運用現有的技 術作深入開發的小公司,對於創新技術的研發(exploration)成本都極高、不確定性亦 高。在財務會計上,研發成果使用壽命因為不易確定,進而折舊(depreciation)、攤 提(amortization)的年限難以認定,而若將研發支出資本化後,無法折舊或攤提,形 同虧損卻不認列,徒增企業稅賦負擔 17,上述種種問題,導致企業對於其要投入或分 配多少資源在研發上,形成棘手的決定與議題。 在知識經濟時代,可以藉由建立多樣化的專利組合與良善的專利佈局來保障企業 自由營運、阻絕競爭對手,進而搶得與維持市場先機。產學合作有助於節省技術研發 的成本與時間,協助企業專利佈局。專利佈局在企業中日漸受到重視,可歸因於資訊 流通、商業思維改變與產業競爭程度提升。 1、資訊流通:現今社會科技的發展,資訊流通較從前發達,以往縱使專利權遭侵 害,可能較不容易被專利權人查知,藉由主張專利權獲得賠償的機會較小,進而影響世 人對專利價值的認知。現今社會因資訊較流通,專利權人較容易獲知侵權的訊息,進而 主張權利獲取賠償的機會增加,致使專利權日漸受重視。 2、商業思維的改變:較傳統的商業思維會將專利權定位為「防禦性」、「被動」 的權利,旨在防免遭他人主張侵權,抑或作為訴訟中反制(如提起反訴)的武器。但隨 著一些主動控告專利侵權並成功獲取賠償的案件出現,使上述思維發生改變。當人們認 知到專利沒有防免遭他人主張侵權功能,專利權其實是「主動出擊」,作為獲取財務利 益的工具時,對於專利權的交易便會變得較從前活絡。且隨著科技與產業的發展,實施 專利技術所得獲取的利益較以前為大,意味著專利侵權所得預期的賠償金額亦應較以前 為多,此亦會影響人們對於專利價值的認知,進而影響專利交易、專利布局的活絡程度。. 17. 詹聰哲,智慧財產控股公司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55,2010 年。 11. DOI:10.6814/THE.NCCU.TIIPM.011.2019.F08.

(21) 3、產業競爭的激烈程度:現今產業競爭較從前飽和,較諸以前侵害專利權的結果 大多只是讓侵權人獲得不當的利益,現今產業競爭環境下,侵害專利權的結果很有可能 侵蝕專利權人的市場競爭地位,為防止此種不當競爭的情形,會使更多公司或組織更重 視專利佈局。 除了節省技術研發的成本與時間,協助企業專利佈局外,透過產學合作,企業在生 產中倘若遇到技術瓶頸,大學亦可以為企業提供技術或設備援助,使之有良好的解決。. 第二目. 協助企業更早發掘新技術,掌握先機,促成產業升級. 除了研發的投入與支出外,產業升級、企業轉型,提升產業競爭力創造利潤亦是 很重要的課題。在台灣,目前仍有眾多以代工模式為主要經營及獲利的公司,該等公 司營運的成效與營收會受到委託方訂單多寡而產生巨幅影響。例如,代工因為固定成 本很大,某月的產品需求量大,某月少,生產線無法常常全滿,導致代工所需負擔的 風險、成本很高。當一個產業有利可圖,就會有競爭者加入,直到超額利潤消失,而 單純的「硬體製造與設計製造」進入障礙低 18,因此也最容易被競爭對手模仿的。根據 宏碁電腦董事長施振榮所提出的微笑曲線,代工組裝所需要的技術相較於微笑曲線的 兩端即研發、行銷為低,因此所獲得的附加價值最少 19。另一方面,隨著近幾年中國崛 起以及東南亞國家的新興發展,當其他代工廠開始以較低價搶單後,即開始或多或少 從委託方取得其與台灣公司合作的代工經驗,甚至可以利用員工的離職跳槽,從中開 始模仿「硬體製造與設計製造」的經驗與模式,此種模式更是讓台灣的代工產業,雪 上加霜。 此外,台灣因研發能力及資金的不足,往往趨向現有技術延伸開發的經營模式, 然而缺點則在於,若該技術的延伸已趨於飽和或處於開發後期階段,反而會使風險增 加,也阻礙公司未來的發展。對小型公司來說,因為其通常未具備足夠的資源,導致. 18 19. 施振榮,再造宏碁,頁 299-230,1996 年 5 月。 同前註,頁 299。 12. DOI:10.6814/THE.NCCU.TIIPM.011.2019.F08.

(22) 其或許會缺少配合的技術來強化專利、沒有資金進行侵權訴訟、組織內部缺乏產業專 家找出最佳的應用領域等。 因此,為了解決台灣產業此種內憂外患、腹背受敵的窘境,企業在其發展營運的 過程中,找到對的合作對象十分重要。企業亦應提升自我的競爭力,繼續增加研發動 能。倘若企業可以透過與大學的合作,能夠使企業更容易接觸並發掘到市場的前端技 術,掌握並發現市場訊息和客戶需求,對於生產新技術與產品、提供新服務的創新都 是良好的開端。而透過產學合作的方式,用以發展新技術和取得智慧財產,並進行智 慧財產的佈局與投資,都能夠使企業因為附加價值的提升,突破微利的困境,擁有高 於當前市場平均的正常利潤。. 第三目. 解決人才需求. 從百科全書到維基百科;從傳統的地圖到全球衛星定位系統,甚至從八股填鴨式 教學到翻轉教育,都是創新的展現,企業在當今社會除須提高生產力外,不斷創新, 大破大立,才能不被瞬息萬變、波濤洶湧的市場洪流淘汰。因此,為了提高生產力與 創新技術,投入智慧財產戰爭,企業對高端技術人才,隨著時間的經過,越發求賢若 渴。「解決人才需求」,也是產學合作中能帶給企業的利益。. 第二款. 對大學與學生的利益. 第一目. 使學生提前獲得實務經驗,也使教師教學更切合產業需求. 對大學而言,依據憲法第 158 條及教育基本法第 2 條第 2 項,大學作為教育機 構,有肩負發展國民道德、培養學生健全人格之任務。然而近幾十年,台灣的大學林 立,一年的碩博士畢業生眾多,企業卻仍然大喊人才難覓,尤有進者,更批評學生進 學校前是狼,後來變成狼犬,後來變成犬,學生入學時雙眼透澈,畢業時雙眸迷茫。 學校教給學生的一切大多是在回顧過去,學了很多,卻不知道如何應用。為回應時代. 13. DOI:10.6814/THE.NCCU.TIIPM.011.2019.F08.

(23) 對高等教育的創意與技術人才的需求,大學若與企業間建立產學合作的平台,能使學 生參與產學合作,藉由跨界與跨業的業師團,打造並培育創新與技術人才之優質環 境,可以使學生提前獲得進入實務界的經驗。此外,透過對理論實證研究的測試,亦 可以培養實踐能力與對研究的洞察力,以更好地為之後在產業界或應用研究領域,尋 求工作並預作準備 20。如此設計,也能使教師的教學更切合產業界,避免讓大學淪為 象牙塔。. 第二目. 解決大學財務吃緊困境. 近幾年台灣在有限的高教經費趕不上增設大學數目的速度下,如何由大學本身所 蘊藏的能量,獲得補助,甚至是擴展財源,在競爭激烈中生存下去,至關重要。大學 透過與企業間簽訂的產學合作契約,可以獲取企業提供的經費或利益,解決目前財務 捉襟見肘的困境。 在獲取企業經費的部分,以華盛頓大學(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為 例,1982 年,它與孟山都公司(Monsanto Company)簽訂五年的生物藥研究契約 21。 孟山都公司在五年的期間內,提供 2350 萬美元的研究經費予華盛頓大學作能夠開發產 品,用以調節細胞功能的肽和蛋白質遺傳學研究 22。大學內的任何教師都可以藉由大 學與公司的科學家共同組成的審議委員會審核,申請此項經費,但此款項是撥到獲得 經費的教授所在院系 23。大學教師可以自由發布他們在孟山都資助下進行的任何研究 的結果。但孟山都公司具有優先閱讀具有獲得專利可能性的研究成果論文,且可以要 求短暫延遲發布或其他公開揭露,以便之後的專利流程 24。專利權歸屬於大學所有,. 20. 薛盈弟,美國大學產學合作運行機制研究,東北師範大學比較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7,2013 年 6 月。 21 "Washington University Record, July 1, 1982" (1982). Washington University Record. Book 239. available at http://digitalcommons.wustl.edu/record/239 (last visited April 15, 2019). 22 Id. 23 薛盈弟,前揭註 20,頁 26。 24 WASHINGTON UNIVERSITY, supra note 21. 14. DOI:10.6814/THE.NCCU.TIIPM.011.2019.F08.

(24) 但孟山都公司有優先的權利就該項技術或專利商品化獲得專屬授權 25。若最終商業化 成功,華盛頓大學則可依據專利獲得分成的利潤。 在補助部分,科技部(前身為國家科學委員會,簡稱國科會)推動產學合作已有 多時,陸續推出許多創新產學合作計畫,例如國際產學聯盟 26、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 畫(產學大聯盟計畫) 27與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產學小聯盟計畫) 28。 依據科技部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 1 點、第 8 點與第 9 點,在企業端 為了鼓勵企業積極參與學術應用研究、培植企業研發潛力與人才、增進產品附加價值 及管理服務績效,透過大學和學研機構的研發能量,整合運用研發資源,落實學界所 生的先導性、應用性的技術及知識研究,依據產學合作的計畫(整合型、開發型與應 用型)不同,科技部有數百萬不等的補助金額。 另外,科技部和經濟部為了鼓勵國內企業籌組聯盟,縮小產學落差,促使大學及 學研機構與國內企業共同投入前瞻技術研發,以強化關鍵專利布局、產業標準建立或 系統整合,並協助國內企業進行長期關鍵技術研發人才的培育,亦有明文規定補助款 的數目與比例。(科技部補助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第 1 點、第 8 點、第 16 點參照). 25. Don ColburnApril, Uneasy Partners in Discovery, available at https://www.washingtonpost.com/archive/lifestyle/wellness/1986/04/23/uneasy-partners-in-discovery/f8371c3b1d04-438a-8ec0-19dbc484997b/?noredirect=on&utm_term=.ab9073facb75(last visited April 12, 2018). 26 國際產學聯盟的目的是以大學為核心,聚焦前瞻領域,搭建產學研合作平台與國際市場連結,為產 業提供人才與科研服務。國際產學聯盟以高薪邀請具產業背景的經理人加入聯盟營運,導入企業思維, 並將會員分級為國內會員、國際會員與金質會員,提供量身訂做的專業服務。詳見國際產學聯盟官網, https://www.gloria.org.tw/gloria/(最後瀏覽日:2019 年 4 月 12 日)。 27 產學大聯盟是根據科技部補助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試行要點為辦理依據,其計畫目的是透過「業 界出題,學界解題」模式,鼓勵國內企業籌組聯盟,有效縮小產學落差,促使大專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 與國內企業共同投入前瞻技術研發,以強化關鍵專利布局、產業標準建立或系統整合,並協助國內企業 進行長期關鍵技術研發人才培育。詳見科技部產學及園區業務司官網, https://www.most.gov.tw/spu/ch/list?menu_id=29df6057-66ac-4b9e-b03d-5c41bfe3bc3c(最後瀏覽日:2019 年 4 月 12 日) 。 28 產學小聯盟計畫目的是在促使大專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有效運用研發能量,以其已建立之核心技術 與相關之上中下游產業界建構技術合作聯盟,以協助產業界提升競爭能力及產品價值。詳見產學小聯盟 官網,http://web.etop.org.tw/eTop_Alliance/(最後瀏覽日:2019 年 4 月 12 日) 。. 15. DOI:10.6814/THE.NCCU.TIIPM.011.2019.F08.

(25) 圖 4 產學大聯盟經費結構 資料來源:科技部產學及園區業務司. 第三目 提升大學的聲譽 另外,大學的研發成果商品化或加速產業發展,甚至是創造一個新興公司、園區 的誕生,都有助於提升大學本身的品質、聲譽與發展。Google 的董事,曾任史丹佛大 學校長的 John Hennessy 認為,創業精神是學校基礎的重要部分。他樂於替在校生和矽 29 谷校友牽線,也鼓勵員工投資學生創業項目 。以 Google 公司為例,史丹佛大學對. Google 公司的創立有非常大的貢獻。Google 的搜尋引擎演算法基礎是從兩位史丹佛大 學校友培基(Larry Page)和布尼(Sergey Brin)的博士論文所奠定,史丹佛大學在申 請專利、找尋技轉或專利授權對象方面鼎力相助,最後他們獲得天使投資人的種子基 金,促使 Google 問世 30。而史丹佛大學也因為有網路 IP 位址,取得 Google 的權利金 與資產 31。而後 Google 公司股票在納斯達克股市上市,不僅使得該公司兩位共同創辦 人布尼和培基成為億萬富翁,史丹佛大學也因而收到 Google 公司捐贈的五千萬美元的 股票教育慈善捐款 32。如今 Google 公司股票的市價,已隨著其卓越的經營成效,水漲. 29. 愛范兒,谷歌公司找來一位校長做新董事長,但他可是“矽谷教父,2018 年 2 月 2 日, http://www.ifanr.com/979759(最後瀏覽日:2019 年 4 月 12 日)。 30 楊芙宜,<封面故事>獨角獸與牠的產地 美矽谷孵育大本營,2017 年 11 月 27 日, https://news.ltn.com.tw/news/weeklybiz/paper/1155156(最後瀏覽日:2019 年 4 月 12 日) 。 31 同前註。 32 大紀元新聞,GOOGLE 股票上市史丹佛大學跟著發大財,2004 年 8 月 20 日, http://www.epochtimes.com/b5/4/8/20/n633419.htm(最後瀏覽日:2019 年 4 月 12 日) 。 16. DOI:10.6814/THE.NCCU.TIIPM.011.2019.F08.

(26) 船高。除了 Google 公司外,史丹佛大學也協助惠普(Hewlett Packard, HP)、億貝 (eBay)、思科(Cisco)等科技公司上市 33。 然而,賺錢並不是大學的唯一目的,大學在和社會接觸,對研究和教學都有幫 助。大學做社會參與時,能讓老師寫成個案、研究論文、書籍,可以向他人分享、學 習與思考,若是國外的人來參考,就可以影響到世界。大學教授必須接地氣,有義務 對他所研究與教學的社會盡責任,此亦為2017年所興起的大學社會責任(University Social Responsibility, USR)的概念 34。 總的來說,啟發社會、影響社會對整個世界有益,另外所獲得的聲譽與掌聲,對 大學來說更有價值。. 第三款 對整體社會的利益. 第一目. 業界出題,學界解題,分工共創雙贏. 發明可以成為高價值資產、嶄新的商業模式和投資策略的基礎,但在此同時需要 建立成熟健全的發明資本體系(發明資本市場),來解決發明者與發明消費者所長期 面臨的重要問題。運作良好的發明投資市場與發明產業,必然可以形成足以扭轉世界 的良性循環 35。 經濟學之父亞當斯密在其著作《國富論》中,談到透過分工提升生產力;東方的 孟子則用社會分工的概念駁斥許行的「必種粟而後分食」。產學合作可以使大學與企 業間就彼此專長有效分工,大學的人員在安逸穩定的環境中,心態保守,且大學的領 導人絕大多數非管理長才,往往是由大學教授擔任或兼任行政職,不如企業按人才適 性成立的組織管理團隊。此外,這些擔任行政職的教師對其的升等評比,往往是學術. 33. 同前註。 大學社會責任(University Social Responsibility, USR)的概念產出是因為在教育資源的分配中,大學 獲得政府和社會許多關注及投入,大學除了在自己專業領域持續研究創新外,也應走出學術象牙塔,主 動積極地和社區、社會、產業結合,將知識傳遞給社會大眾,帶動所在地區繁榮與發展。 35 Nathan Myhrvold, The Big Idea:Funding Eureka, 88(3)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1200, 1202 (2010). 34. 17. DOI:10.6814/THE.NCCU.TIIPM.011.2019.F08.

(27) 研究成果、論文數量,而非校務運作效率的提升、開源節流的多寡,因此大學對降低 成本、提高效率的誘因與專業不及企業。喝牛奶不一定要擁有一頭牛,透過「業界出 題,學界解題」的產學合作模式,促使大學及學研機構與國內企業共同投入技術研 發,進而鼓勵國內企業組成聯盟,協助解決社會與經濟問題,進而縮小產學落差,以 強化專利布局、建立產業標準或系統整合,並協助企業培育長期關鍵技術研發的人 才 36,是益國利民。. 第二目. 提升國家聲譽與經濟發展. 產學合作能整合業界資源為學生提供進入實務界或應用研究界的橋樑,培養學生 開拓多元探索與跨域學習,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實踐學用相符,成為適應社會、符 合時代需求的人才。教師也能透過與企業合作的機會,更了解當前產業界的狀況,提 升教學品質、層次與豐富度,使學術的理論和實務應用更加契合,大學的學術資源與 研發成果透過與企業間所形成的這個產學合作綠色隧道,有助於促進知識的傳遞與融 合,亦能避免重複研發的浪費、促進創新,更能透過共同研究開發的合作模式,加速 產業現有技術的深入開發(1到n)與創新技術的研發(0到1)。倘若透過產學合作使 大學的研發成果商品化或加速產業發展,甚至是創造一個新興公司、園區的誕生,都 有助於提升整個國家聲譽與經濟發展。. 第二節. 產學合作狀況及成果. 第一項 美國產學合作發展及狀況. 美國聯邦政府對大學產學合作與大學本身財務的議題很早就開始重視,對之鼓勵 的政策與法律也很多。1862 年,美國國會頒布了莫雷爾法案(Morrill Land-Grant 36. 科技部產學及園區業務司,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產學大聯盟)計畫目的, https://www.most.gov.tw/spu/ch/list?menu_id=29df6057-66ac-4b9e-b03d-5c41bfe3bc3c&view_mode=listView (最後瀏覽日:2019 年 4 月 12 日)。 18. DOI:10.6814/THE.NCCU.TIIPM.011.2019.F08.

(28) Act),將聯邦政府所擁有的土地贈與各州來資助、興建教育機構,稱為「贈地大 學」。莫雷爾法案讓美國 59 個州分別得到 3 萬英畝的土地來創辦大學,且許可大學將 此些土地變賣,變賣所得的經費用來作為學校的經費 37。於 1980 年,美國國會通過了 拜杜法案(Bayh-Dole Act) 38,對美國學術機構與政府間的合作,揭開了嶄新的紀 元。在拜杜法案之後,美國陸續立下了許多法規,且不斷地調整、修正,用以擴大科 技研發成果產生的效益。舉例而言,如 1980 年的「史蒂芬生-懷德勒技術創新法案」 (簡稱技術創新法案)(Stevenson-Wydler Technology Innovation Act)、1984 年的 「國家合作研究法案」(National Cooperative Research Act) 39、1986 年的「聯邦技術 移轉法」(Federal Technology Transfer Act) 40與 1989 年的「國家競爭力技術移轉法 案」(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Technology Transfer Act)、1995 年的「國家技術移轉 與升級法」(National Technology Transfer and Advancement Act)與 2000 年的「技術 移轉商業化法」(Technology Transfer Commercialization Act),都對提升產學合作獎 勵誘因有相當大的效果。「史蒂芬生-懷德勒技術創新法案」(Stevenson-Wydler Technology Innovation Act),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使聯邦實驗室的研發成果及技術,能 充分適當地利用,明文規定聯邦政府負有應盡力將其研究成果轉移予各州政府、地方 政府和私人部門的責任 41。「國家合作研究法案」(National Cooperative Research Act),是為了促進研發、鼓勵創新和貿易,提供企業特殊待遇,允許大學可和產業界 組成聯盟共同合作研究,不受反托拉斯法限制 42。「聯邦技術移轉法」(Federal Technology Transfer Act)為私人企業提供了與聯邦實驗室科學家達成合作研究和開發. 37. 薛盈弟,前揭註 20,頁 10。 拜杜法案(Bayh-Dole Act)是由由美國國會參議員 Birch Bayh 和 Robert Dole 所提出,正式名稱為: The University and Small Business Patent Procedures Act of 1980 (P.L. 96-517, 35 U.S.C. Sec. 200-211)。 39 於 1993 年修正為國家合作研究和生產法(National Cooperative Research and Production Act)。 40 後併入史蒂芬生-懷德勒技術創新法案(Stevenson-Wydler Technology Innovation Act)。 41 15 U.S.C. § 3710(a)(1)It is the continuing responsibility of the Federal Government to ensure the full use of the results of the Nation’s Federal investment i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To this end the Federal Government shall strive where appropriate to transfer federally owned or originated technology to State and local governments and to the private sector. 42 Christopher O.B. Wright, The National Cooperative Research Act of 1984: A New Antitrust Regime for Joint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Ventures, 1 BERKELEY TECHNOLOGY LAW JOURNAL.133, 135-137 (1986). 38. 19. DOI:10.6814/THE.NCCU.TIIPM.011.2019.F08.

(29) 協議的機會,並可以獲得此類合作產生的智慧財產權 43,企業透過共同合作研發協議 (Cooperativ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greements, CRADA)此一契約,向聯邦實驗 室提供資金和專業知識,以換得最後發明所產生的權利 44。且聯邦實驗室每年需從其 所獲得的權利金或其他收益中,至少支付 15%給任職於該機構的發明人 45。「國家競 爭力技術移轉法案」(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Technology Transfer Act)的目的是在 於鼓勵各實驗室與產業間建立積極合作關係,以增進美國的競爭力。該法案最重要的 部分,是將 CRADA(Cooperativ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greement)從國有國營 (Government-Owned Government-Operated, GOGO)擴大適用於聯邦政府委外經營單 位(Government-Owned Contract-Operated, GOCO) 46。「技術移轉商業化法」 (Technology Transfer Commercialization Act)則是修改技術創新法案及拜杜法案部分 規定 47,以簡化歸屬聯邦政府的成果運用程序或將聯邦政府的研發成果運用規範更詳 盡。聯邦實驗室簽訂 CRADA 時,除專利外亦可就聯邦政府所有的其他成果為授權或 讓與、專屬授權前的公告程序更詳盡、增訂專屬被授權人的承諾義務、新增聯邦機構 的契約終止事由、成果運用報告對外公開及其對國會的報告義務等 48。. 43. Thomas N. Bulleit Jr.,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in Biomedical Research: Resolving Conflicts of Interest Arising under the Federal Technology Transfer Act of 1986, 4 JOURNAL OF LAW AND HEALTH 1,1 (1989). 44 Id. at 2. 45 15 U.S.C. § 3710c(a)(1)(A)(i)The head of the agency or laboratory, or such individual’s designee, shall pay each year the first $2,000, and thereafter at least 15 percent, of the royalties or other payments, other than payments of patent costs as delineated by a license or assignment agreement, to the inventor or coinventors, if the inventor’s or coinventor’s rights are assigned to the United States. 46 See 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Technology Transfer Act of 1989, Rub. L. No. 101-189 (1989), codified as amended 15 U.S.C. § 3701-3710. 47 例如 15 U.S.C. § 3710a (b)(1), 35 U.S.C § 209, 15 U.S.C § 3710。 48 科技與法律編輯部,美國國會通過技術移轉商業化法案,科技與法律,1 期,頁 35,2001 年 3 月。 20. DOI:10.6814/THE.NCCU.TIIPM.011.2019.F08.

(30) 表 3 拜杜法案之後,美國所調整、修正、以期擴大科技研發的效應的相關立法 1980. Stevenson-Wydler Technology Innovation Act 史蒂芬生-懷德勒技術創新法案. 1984. National Cooperative Research Act 國家合作研究法案. 1986. Federal Technology Transfer Act 聯邦技術移轉法案. 1989. 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Technology Transfer Act 國家競爭力技術移轉法案. 1995. National Technology Transfer and Advancement Act 國家技術移轉與升級法案. 2000. Technology Transfer Commercialization Act 技術移轉商業化法案. 美國長期下來,在如此的立法與政策引導下,形成允許政府所有、經營的實驗 室就其所產生的技術,擁有全球性、非專屬、不得轉讓、不得取消、無需支付權 利金的使用權。亦即,使政府有干預權,而尤其使美國中小企業具有優先授權的 權利的發展結果。至今,美國產學合作發展出包括技術的授權與移轉、企業資助學校 研究、大學衍生公司等非常多元的方式,企業提供研究經費給學校,各校會根據研究 領域、專長與需求的不同,選擇最適合的運作模式。當研究有所成果時,再技轉給產 業界進行商業化,如此長期下來的合作模式,為美國整體經濟提供高度效益 49。 產學合作的成功,除了需要積極與企業、政府等建立合作關係外,亦須建立長期 穩定的校友關係。在美國,產學合作的發達,政策與法規的制定與推動,功不可沒, 例如,聯邦政府為了鼓勵基金會、企業和個人捐款贊助給大學,制定了稅收優惠政. 49. 吳碧娥,國立大學拼技轉營利 尚待政府鬆綁法規枷鎖,北美智權報 2014 年 12 月,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Industry_Economy/publish-310.htm。 21. DOI:10.6814/THE.NCCU.TIIPM.011.2019.F08.

(31) 策。在學校方,學校為了獲得聯邦與州政府的撥款與支持、個人或基金會的捐款以及 企業的贊助而相互競爭下,也間接促使學校積極參與產學合作。 根據 AUTM(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Technology Managers)自會計年度 1991 年 至 2004 年的調查,美國在通過拜杜法案後,在專利申請及獲准專利件數 50、授權私人 企業件數 51、授權收益 52、小型及新創企業優先機會的確保 53都有顯著的進步 54。. 第二項 中國產學合作發展及狀況. 中國的產學合作的濫觴起源於 1992 年的「產學研聯合開發工程」。1993 年 7 月,中國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基本法」,該法指出科學技術在中國現代化 建設中具戰略地位,確立中國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的基本方針,並擬定相關科技進步的 制度。另外,此法也訂立了中國科技發展的目標、作用、資金來源、科技獎勵制度 等,因而成為指導中國科學技術發展的基本大法 55。此外,中國於 1996 年起陸續公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 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國家大學 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等內容多少都涉及產學合作原則性的規範。另外,在中華人 民共和國國務院發表的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 年)中,十 七大報告明確指出要加速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緊密結合的技術創 新體系,此項作為是中國將產學合作提升至國家戰略層次的高度,是加速技術創新的 重要措施,也是促進企業提高建設自主創新能力的有效途徑。. 50.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TECHNOLOGY MANAGERS, AUTM U.S. Licensing survey: FY 2004,16 (2005). 51. Id. at 21.. 52. Id. at 24. Id. 54 王偉霖、劉江彬,國際技術移轉制度理論與實務:兼論台灣立法與產學研因應之策略,頁 112-114, 2010 年 9 月。 55 同前註,頁 21。 53. 22. DOI:10.6814/THE.NCCU.TIIPM.011.2019.F08.

(32) 在立法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中國對科技成果 轉化採多元化的資金投入方式,即合理安排財政資金、引導社會資金,推動科技成果 轉化資金等 56,且鼓勵研發機構、高等教育機構採取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等方式, 向企業或其他組織移轉科技成果 57。國家亦須建立完善的科技報告制度和科技成果訊 息系統,向社會公佈科技項目實施情況及科技成果和相關智慧財產權的訊息,提供科 技成果訊息查詢、篩選等公益服務。 58而該部法律亦設有原則依契約規定,例外依是否 有產生新的發明或創造而有共有或獨有的權利歸屬的明文規定。 59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 護管理規定則是對中國的高等學校賦予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工作 60,且對中國高等學校 得擁有的智慧財產權列有明文規定 61。 在國家政策部分,中國各大學所制定的產學合作相關規範,受限於中央政府與各 地區的省市政的產學合作政策與相關補助影響 62。而中國各校的產學合作以中央發布 的國家科技政策及省市政府所制訂的科技政策為指標與引導。舉例而言,隨著中國改 革開放進入實施現代化建設,中國的科技有明顯進展。但囿於科技和經濟脫節的問題 仍未從根本上獲得解決,先進技術轉化能力、產業化程度低,制約中國經濟發展。因 此中國於 1999 年按照黨的十五大提出的要求,「要充分估量未來科學技術特別是高技. 56.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 4 條:「國家對科技成果轉化合理安排財政資金投入,引導社 會資金投入,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資金投入的多元化。」 57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 17 條第 1 項:「國家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採取轉讓、 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向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轉移科技成果。」 58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 11 條第 1 項:「國家建立、完善科技報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 息系統,向社會公佈科技項目實施情況以及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詢、篩 選等公益服務。公佈有關信息不得洩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對不予公佈的信息,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 知相關科技項目承擔者。」 59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 40 條: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進行科技成果轉 化的,應當依法由合同約定該科技成果有關權益的歸屬。合同未作約定的,按照下列原則辦理:(一) 在合作轉化中無新的發明創造的,該科技成果的權益,歸該科技成果完成單位; (二)在合作轉化中產 生新的發明創造的,該新發明創造的權益歸合作各方共有; (三)對合作轉化中產生的科技成果,各方 都有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權利,轉讓該科技成果應經合作各方同意。」 60 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第 4 條:「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任務是︰(一)貫徹執行國 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制定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方 針、政策和規劃;(二)宣傳、普及知識 產權法律知識,增強高等學校知識產權 保護意識和能力; (三)進一步完善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制 度,切實加強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 工作;(四)積極促進和規範管理高等學校科學技術成果及其他智 力成果的開發、使用、轉讓和科技產業的發展。」 61 詳見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第 7 條至第 15 條。 62 林威伶,台灣地區中產學合作知識管理,上海交通大學碩士論文,頁 28,2010 年 4 月。 23. DOI:10.6814/THE.NCCU.TIIPM.011.2019.F08.

(33) 術發展對綜合國力、社會經濟結構和人民生活的巨大影響,把加速科技進步放在經濟 社會發展的關鍵地位」,發表「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 實現產業化的決定」,用以解決中國經濟發展面臨的深層問題,也是應對國際競爭、 確保在新世紀立於不敗之地的戰略抉擇。該決定列有五大項:一、加強技術創新,發 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推動社會生產力跨越式發展;二、深化體制改革,促進技術 創新和高新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三、採取有效措施,營造有利於技術創新和發 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政策環境;四、加強黨和政府的領導,全面推進技術創新, 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 63。 此外,每年的國家重大計畫研究方向對於中國大學產學發展方向,對中國的產學 合作也有重大的影響 64。例如國家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即是為實施《國家中長 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 年),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 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 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所制定的辦 法 65。該辦法將中國的國家大學科技園定為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自主創 新的重要基地 66,為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的重要通道 67,通過多種途徑完善園區基礎 設施建設、服務支撐體系建設、產業化技術支撐平台建設、高校學生實習和實踐基地. 63.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 http://www.most.gov.cn/gxjscykfq/wj/200203/t20020315_9009.htm(最後瀏覽日:2019 年 4 月 12 日) 。 64 林威伶,前揭註 62。 65 國家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第 1 條:「為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 (2006―2020 年)》 (國發[2005]44 號,以下簡稱《規劃綱要》) ,營造激勵自主創新的環境,提高國家 大學科技園的發展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加強和規範國家大學科技園的管理,促進其持續健康發展,努 力建設創新型國家,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 年) 〉 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國發[2006]6 號),制定本辦法。」 66 國家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第 4 條:「國家大學科技園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自主創 新的重要基地,是高校實現產學研結合及社會服務功能的重要平台之一,是高新技術產業化和國家高新 技術產業開發區“二次創業”以及推動區域經濟發展、支撐行業技術進步的主要創新源泉之一,是中國 特色高等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一流的國家大學科技園是一流大學的重要標誌之一。」 67 國家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第 5 條 國家大學科技園是高校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的重要通 道,主要功能是充分利用高校的人才、學科和技術優勢,孵化科技型中小企業,加速高校科技成果的轉 化與產業化,開展創業實踐活動,培育高層次的技術、經營和管理人才。 24. DOI:10.6814/THE.NCCU.TIIPM.011.2019.F08.

(34) 建設,為入園創業者提供全方位、高品質的服務 68。該辦法亦對申請認定國家大學科 技園的條件、國家大學科技園的孵化企業的條件和相關政策與措施設有明文規定 69。. 第三項 台灣產學合作發展及狀況.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 項前段:「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 升級」,及同條第 3 項:「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 存與發展。」依據大學法第 1 條:「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 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 治權。」要言之,大學除了傳統的教學與研究之外,亦應促進國家與產業的發展,其 具有自治權。而台灣產學合作的濫觴源於民國 88 年 1 月 20 日的「科學技術基本法」 總統令:「政府補助、委辦或出資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其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與成 果,得將全部或一部歸屬於研究機構或企業所有或授權使用,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 制。前項智慧財產權與成果之歸屬與運用…由各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法令施行之。」 觀察到美國大學產學合作的成功,台灣於是也參考美國,制訂頒佈了一系列的鼓 勵產學合作的法規,急起直追。其中,1999 年公布的科學技術基本法是其中最重要的 立法。其立法目的在該法規第 1 條「為確立政府推動科學技術發展之基本方針與原 則,以提升科學技術水準,持續經濟發展,加強生態保護,增進生活福祉,增強國家 競爭力,促進人類社會之永續發展……。」之後又陸續通過「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 成果歸屬運用辦法」及「經濟部科學技術委託或補助研究發展計畫研發成果歸屬及運 用辦法」,這些各機關發布之法規命令,使台灣對學研機構與產業間的技術歸屬和轉 讓過程更加法制化。至今,在台灣各大學及研究機構,多數設有育成中心、技術移轉 辦公室。然而各單位的績效良莠不齊,導致各界對之褒貶不一。其中導致如此現況 68. 國家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第 6 條:「國家大學科技園應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管理體制 和運行機制,通過多種途徑完善園區基礎設施建設、服務支撐體系建設、產業化技術支撐平台建設、高 校學生實習和實踐基地建設,為入園創業者提供全方位、高質量的服務。」 69 參閱國家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四章之規定。 25. DOI:10.6814/THE.NCCU.TIIPM.011.2019.F08.

(35) 者,是因為目前對產學合作中的法律規範與配套措施尚未完備,此亦為本論文所討論 的重點。. 26. DOI:10.6814/THE.NCCU.TIIPM.011.2019.F08.

(36) 第三章 產學合作中之合作研發模式 魯迅:「在要求天才的產生之前,應該先要求可以使天才生長的民眾。──譬如 想有喬木,想看好花,一定要有好土;沒有土,便沒有花木了;所以土實在較花木還 重要。」——《未有天才之前》 大學所創造出來的的技術轉化給產業,成為當今經濟社會商業發展的泉源,愈發 重要。為了促進產學合作,大學與企業分別會設立相關機構進行合作與交易。本章將 論述大學與產業間的孵化器、加速器此等重要的沃土的合作研發模式。. 第一節. 技術移轉辦公室. 智慧財產在任何科技公司用途不僅只為訴訟上的目的,更是很重要具策略性的資 產。大學或研究機構本身擁有濃厚的學術底蘊,亦是人才聚集與培育的溫床,因此具 有強大的研發潛力。在產學合作中,技術移轉佔了很大一部分。所謂技術移轉 (technology transfer)是指由技術擁有者透過簽訂技術移轉契約或其他契約等方式傳 給技術需求者,並且根據契約提供技術、機器設備、技術資料、製程資料或其他資訊 與服務,使技術接受者能夠應用所接受的技術知識,據以實施該等技術 70。「技術移 轉的目的在於使學術機構所產生的科學和技術研究成果提供予私人企業,不僅可鼓勵 私人企業進一步發展技術以應用至新產品、工藝、材料或服務,最終更將提升產業競 爭力與改善生活品質 71。」 現今大學對其研發出的技術要交易和管理的最常見方式,便是設立技術移轉辦公 室(University 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s ,TTOs)或技術授權辦公室(Technology. 70.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商品化教育宣導網, https://pcm.tipo.gov.tw/PCM2010/PCM/02_publish/publish_compete11.aspx(最後瀏覽日:2019 年 4 月 12 日) 。 71 王偉霖、劉江彬,前揭註 54,頁 3。 27. DOI:10.6814/THE.NCCU.TIIPM.011.2019.F08.

(37) Licensing Offices, TLOs)。技術移轉辦公室主要有三種不同類型,第一種是集中辦公 的大型技術移轉室,此種類型的辦公室是將所有的技術移轉活動集中於大學的某一單 位,隸屬在行政系統;第二種是將其歸於不同獨立的辦公室,可能設於各學院、系所 或其他單位;第三種則以設立三個中型規模的技術移轉室的方式,通常是由獨立基金 會(非營立獨立法人組織)所構成,在行政上不隸屬於大學,能避免大學過度商業化 帶來的弊病,亦能防杜利益衝突,如:約翰霍普金斯大學(Johns Hopkins University),即設於醫學院、應用物理實驗室,其他學院共享等三個辦公室 72。在台 灣受限於大學尚未法人化,目前大部份台灣的大學技轉單位仍編制在校內,並由校內 教授兼任管理者。. 科學發明 •大學教授. 揭露發明. 專利評估. •大學教授 •技轉中心. 專利申請. •大學教授 •技轉中心. 技術行銷. •大學教授 •技轉中心. •大學教授 •技轉中心 •企業廠商. 授權/交易 協商 •大學教授 •技轉中心 •企業廠商. 授權/交易 給企業 •大學教授 •技轉中心 •企業廠商. 圖 5 大學技術移轉流程圖 73. 第二節. 衍生公司模式. 第一項 衍生公司之簡介 72. 王偉霖、劉江彬,前揭註 54,頁 168-169。 王怡瀠、黃婉玲,研發成果商業化政策研究:順服因素之個案分析,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公共 行政學報,53 期,頁 83,2007 年 9 月。 73. 28. DOI:10.6814/THE.NCCU.TIIPM.011.2019.F08.

(38) 衍生公司(Spin-off Company),依據其母體不同,可分為大學的衍生公司與一般 企業的衍生公司。本文以下所稱的衍生公司,是以大學衍生公司為探討重點。 在美國,基於拜杜法案的規範下,聯邦機構及其所屬實驗室均應立於主動於技術 合作或協助、預算提供等,因此各實驗室設立「研究與技術應用辦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and Technology Application, ORTA)」負責協調與促進技術移轉,間接促成日 後美國衍生公司成立的基礎 74。而台灣,依據教育部在 2016 年的「大學衍生企業推動 問題分析」報告中,將大學衍生企業的定義為:以學校為協助研發成果商品化與技術 移轉,透過「人員借調」、「資金投資」、「技術入股」等方式參與推動新創事業, 以鼓勵師生創業及協助產業創新,提供師生教學實習機會,進而建立辦學特色 75。大 學衍生公司依據創立者的不同可分為:由大學創立的衍生公司、教授創立的衍生公司 以及學生創立的衍生公司三種模式。 大學衍生公司通常最初成立的目的是基於某些先進或專有的技術支應用或商業 化,而非因為慮及較有競爭性的市場銷售或分銷管道 76。初創者大多是工程師或科學 家,自身或有專人協助利用早期技術培育其在合適的時機進入市場,接著行銷與管 理 77。而此種公司的組織和運作模式也較一般公司彈性。有別於一般私人所設立的公 司,通常會將公司內部所研發的技術保留住,以在市場上獲得排他的權利。由大學所 發展出來的衍生公司則多會鼓勵將研究出的技術成果,移轉出去。大學衍生公司,並 非全然追求商業利益,其扮演創新創業及社會責任的角色,與「校辦企業」或「附屬 機構」不同。校辦企業是由學校創辦或投資入股,由學校直接經營,由政府、大學 (管理委員會)主導,追求資產經營效益 78。附屬機構是由學校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 74. 蔡榮泰,政府出資產學合作之專利權議題(以權利歸屬、介入權及管理為主)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 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24-25,2013 年 6 月。 75 許文瑞,世界主要國家「大學衍生企業」策略對我國高等教育創新轉型之啟示,國家教育研究院教育 脈動電子期刊,13 期,頁 3,2018 年 3 月。 76 如宏碁將代工與品牌分割,舊宏碁(宏碁電腦公司)將代工分給新成立的緯創資通股份有公司,舊 宏碁再與當時負責通路的宏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成為新的宏碁(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 77 杜霞,清華大學衍生公司的研究,清華大學工商管理碩士論文,頁 1,2004 年 5 月。 78 許文瑞,前揭註 75。 29. DOI:10.6814/THE.NCCU.TIIPM.011.2019.F08.

(39)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由學校創辦直接經營,主導權在學校,追求教學實習、實驗研究 推廣相關效益 79。衍生企業則是透過大學「人員借調」、「資金投資」、「技術入 股」等方式運營,由教授、企業和大學三者共同參與主導,著重教學研究成果的社會 效益 80。 產學合作若只偏重「技術移轉」,洽談難度很高,理由在於首先除非企業認為該 技術的確有商業價值且能帶來效益,不然不會輕易投入資金。再者,一但企業投入資 金,在技轉完成後,學校跟企業兩者間的關係便結束,有可能產生技轉後因技術銜接 不周因而失敗的缺點。因此,身為技術擁有者的學校與企業若具夥伴關係,能提高企 業與學校進行產學合作的意願。若技轉合約簽訂後,讓學校對企業的持續協助成為必 要的附加條件,就可以降低企業對產學合作缺乏長遠誘因的問題 81。以成功大學的衍 生公司--金鋁股份有限公司為例,成大以技術入股的方式佔有金鋁股份有限公司 18% 的股權,此外,成功大學在技術移轉的過程中,也負有營運模式的擬定及金鋁公司營 運期間之經營管理諮詢 82。 大學衍生企業因為憑藉著大學這個母體光環,以完全自有的技術開發,建立自主 的產品架構、平台和品牌,與其他普通公司想比,較能夠獲得上市融資、得到政府的 青睞,也更能夠拿到重要客戶的單子,它對企業所帶來的附加值是難以用量化來形容 的 83。 以北京清華大學的衍生公司為例,它所涉及到的產業領域涵蓋電子技術、信息與 通訊技術、材料化學、環保、生物科技、風險投資、技術與管理諮詢等多個行業和領 域,並且不斷擴大,經營績效如日中天,證明以技術為核心的大學衍生公司所涉及的 領域,具多樣性與高度商業價值的特性。在台灣,交通大學的衍生企業有無名小站、. 79. 同前註。 同前註。 81 呂瓊音採訪撰文,吳萬益,從技轉到衍生公司-商管學院展身手,擴大產學能量,成大產學合作,4 期,頁 20,2010 年 4 月。 82 同前註,頁 21。 83 杜霞,前揭註 77,頁 67,2004 年 5 月。 80. 30. DOI:10.6814/THE.NCCU.TIIPM.011.2019.F08.

(40) TAPPAY、先進釋放科技、巨量移動科技等十幾家公司 84。如今,以大學為背景的公司 模式正在各國的商業領域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第二項 北京清華大學衍生公司. 大學是人才的搖籃,也是許多基礎、關鍵技術的發源地。如今,大學的實驗室應 當也必須將研發成果,為社會轉化成實際效益。以北京清華大學為例,從 1980 年,清 華技術服務公司成立以來,由清華大學所發展出來的衍生公司,迄今已有將近四十年 的歷史。清華大學衍生公司的發展歷程,大致可分成:1988 年,清華大學第一家綜合 型科技企業--清華大學科技開發總公司成立;1993 年清華大學第一家集團公司——清 華紫光公司成立;1994 年,成立清華科技園發展中心;1995 年,清華大學企業集團成 立,清華產業進入集團化有序管理新階段;1997 年,清華大學第一家上市公司同方股 份有限公司上市;2003 年,清華控股有限公司成立,清華產業開始步入現代企業製度 運營軌道;2012 年,清控資產管理公司成立,打造產融互動平台。. 84. 黃經堯,大學經營特色營造,衍生企業篇,http://academic-summit.asia.edu.tw/docs/122.pdf(最後流覽 日:2019 年 4 月 12 日)。 31. DOI:10.6814/THE.NCCU.TIIPM.011.2019.F08.

(41) 圖 6 清華大學衍生公司發展歷程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根據 2004 年的統計數據,清華大學衍生公司多數都座落於北京,說明該等企業與 大學間具高度的聯絡關係。而其發展的歷程中,在公司成立之初,90%以上的衍生企 業或多或少地都獲得清華大學在資金上的支持,有近 2/5 的衍生公司經歷增資,超過 80%的衍生公司員工人數增加 85。從中國第一家成立的科技企業--清華技術服務公 司,到清華大學科技開發總公司,再到清華大學企業集團,最後到清華大學控股有限 公司、資產管理公司,清華大學歷經深刻的蛻變,也是一場因應商業化時代潮流的轉 變。 其中比較特別者為清華控股有限公司(簡稱清華控股) 86,其於 2003 年 9 月成 立,是清華大學在整合清華產業的基礎上,經國務院批准,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有限. 85 86. 杜霞,前揭註 77,頁 1。 清華控股官網,http://www.thholding.com.cn(最後流覽日:2019 年 4 月 12 日)。 32. DOI:10.6814/THE.NCCU.TIIPM.011.2019.F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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