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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抵價地發給之法律問題

第一節 申請抵價地前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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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所依循之法規對申領抵價地之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仍有下列不合法制之 處,基於前第三章對被徵收人應有權利保護理論,提出下列見解:

第一節 申請抵價地前之資訊

土地徵收條例第 40 條規定,抵價地之申請為區段徵收公告期限內,並 應予書面為之。故對抵價地之相關重要資訊,亦應該於徵收公告前發布揭 露方對被徵收人有實益。

需用土地人申請區段徵收時應先檢具區段徵收計畫書圖等,送交當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需用土地人及土地所有權人舉行公聽會(土地徵 收條例第 38 條參照),公聽會中主管機關應說明「抵價地比例及抵價地申請 程序」並做成紀錄公告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39 條參照),於公聽會 中此為土地被徵收人初次正式接觸區段徵收事件,再經區段徵收計畫書報 核、審議及核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徵 收案時,應即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土地徵收條例第 18 條參照),此一公告即為「區段徵收公告」及「區段徵 收通知」,亦為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第二次有機會獲知抵價地事項內容。

一、抵價地資訊來源處及內容

申請領取抵價地時,被徵收人對抵價地資訊來源,可能來自「區段徵收 計畫書」或「區段徵收公告」及「區段徵收通知書」。

對區段徵收計畫書應載明事項有155:一、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因。

二、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在地範圍及面積。三、辦理區段徵收之法令依 據。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六、

徵收範圍內土地權屬、面積統計。七、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

住所。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物 情形。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 及維護措施。十一、舉行聽證、公聽會、說明會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 及出席紀錄。…十五、徵收範圍內土地之使用配置。…十九、抵價地比例。

細觀前揭區段徵收計畫書所應載明事項,僅以第十九款「抵價地比例」對被 徵收人申請抵價地資訊有關聯。

155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36 條區段徵收計畫書應載明事項。

徵收作業手冊』,2016,內政部編印,375、37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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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及抵價地全部面積之權利價值足以供全部被徵收人滿足申請抵價地173; 此外,改發給抵價地須經需用土地人同意或應由主管機關就資金調度考量,

當原土地所有權人選擇領抵價地後,申請改發現金地價補償,需地土地人 雖可能須先調度現金作為支付補償地價,於最後結算時決定處分未分配剩 餘抵價地償還原先調度之現金,或另籌財源,保留該剩餘抵價地。容許被徵 收土地所有權人自由選擇以地價補償金或抵價地方式補償,據原區段徵收 計畫應不影響需用土地人取得需用土地之需求,同時不增加徵收執行機關 之財務收支負擔,自無對於原土地所有權人自由選擇補償方法之權利,加 以限制之必要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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