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藥品 Ibrance® (Palbociclib)已取得衛生福利部核准之適應症「1. 對於荷爾 蒙受體為陽性、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接受體(HER2)呈陰性之局部晚期或轉 移性乳癌之停經後婦女,IBRANCE 可與芳香環轉化酶抑制劑(aromatase inhibitor) 合併使用。 2. 對於雌激素受體為陽性、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接受體(HER2) 呈陰性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之婦女,IBRANCE 可合併 fulvestrant 用於先前 曾接受過內分泌治療者。 說明:停經前/停經前後(pre/perimenopause)婦女,接受 內分泌治療應合併黃體生成素-釋放激素(luteinizing hormone-releasing hormone;
LHRH)致效劑」。建議者本次依據其樞紐試驗(PALOMA 2)結果,申請納入健保給 付並更新其規範為「對於停經後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且雌激素受體 (ER)呈 陽性、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接受體 (HER2) 呈陰性,適合以 letrozole 做為 第一線治療之婦女,IBRANCE 可與 letrozole 合併使用」。
經由世界衛生組織藥品統計方法整合中心(WHO Collaborating Center for Drug Statistics Methodology)之 ATC/DDD Index 頁面中查證[13],本案藥品之 ATC 分 類 碼 為 L01XE33 , 屬 ANTINEOPLASTIC AND IMMUNOMODULATING AGENTS/ ANTINEOPLASTIC AGENTS/ OTHER ANTINEOPLASTIC AGENTS /Protein kinase inhibitors 之下。ATC 分類碼前五碼同屬「L01XE」者僅 lapatinib (L01XE07)
b
及 everolimus (L01XE10)c
在臺灣取得許可證可使用於乳癌治療。
b主管機關許可適應症「在和 capecitabine 併用的情況下,TYKERB 適用於治療腫瘤有 HER2 (ErbB2)過度表 現之現象且曾接受 anthracycline、taxane 以及 trastuzumab 治療後病況惡化之後期或轉移性乳癌患者。在和 芳香酶抑制劑(aromatase inhibitor)併用的情況下,TYKERB 適用於治療 Her2/neu (ErbB2)過度表現,荷爾蒙 接受體呈陽性之轉移性乳癌患者,但未曾接受過 trastuzumab 或芳香酶抑制劑治療,且目前不打算進行化療
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西藥、醫療器材、含藥化妝品許可證頁面查 用於進展性,無法切除或轉移性分化良好或中度分化(well-differentiated or moderately-differentitated) 之胰臟 神經內分泌腫瘤成人患者。AFINITOR® 適用於治療在經 VEGF-targeted 療法無效後之晚期腎細胞癌患 者。適用於治療無法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之進展性、分化良好、胃腸道(GI)或肺部來源之非功能性神經 內分泌腫瘤(NET)成人患者。」
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婦女病 人之第一線治療用藥。荷爾 蒙 接 受 器 呈 陽 性 及 LN metastasis positive 之乳癌病 人作為 Tamoxifen 輔助療法 之後的延伸治療。停經後荷 aromatase inhibitor 併用。使用 時需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與 tamoxifen 或其他 aromatase inhibitor 併用。使用時需同時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98/11/1 、 輔助治療,且不得與 tamoxifen
或其他 aromatase inhibitor 併 letrozole 或 anastrozole 復 發或惡化之停經後晚期乳癌 病人。 AFINITOR® 適用於 進展性,無法切除或轉移性 分 化 良 好 或 中 度 分 化 (well-differentiated or moderately-differentitated)
與 exemestane 併用,作為已無 適當之化學治療可供選擇,而 先前已使用過非類固醇類之芳 香環酶抑制劑治療無效,而未 曾使用 exemestane 之轉移性乳 癌,屬於荷爾蒙接受體陽性、 接受體(estrogen receptor)為陽 性之轉移性乳癌病患。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之停 經後婦女,IBRANCE 可與 芳 香 環 轉 化 酶 抑 制 劑 (aromatase inhibitor) 合 併 使 用。
2. 對 於 雌 激 素 受 體 為 陽 性、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 子 接 受 體 (HER2) 呈 陰 性 之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之婦 女 , IBRANCE 可 合 併 fulvestrant 用於先前曾接受 過內分泌治療者。 說明:停 經 前 / 停 經 前 後 (pre/perimenopause)婦女,接 受內分泌治療應合併黃體生 成 素 - 釋 放 激 素 (luteinizing hormone-releasing
hormone;LHRH)致效劑
100mg
、 125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