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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得與限制

在文檔中 監視社會與犯罪控制 (頁 87-0)

第五章 結論

第一節 研究所得與限制

第一項 總結

監視理論的發展伴隨資訊社會的到來,無可避免地轉入數據化、資訊化、

分散化、多元化的階段。監視技術在監視聚合體的支撐之下,能夠與不同的領 域接合,在不同領域中進行更精確的個體辨識、個人資料收集、以及以風險評 估為目標的未來預測。其中針對犯罪預防與刑事政策領域之結合在古典的監視 理論中已經存在,在引入後現代監視技術之後亦發展出了新的可能性,亦即對 於未發生的犯罪、個體犯罪的機率等進行計算與預測的可能性。這些系統的運 作雖然有著演算法的漏洞、資訊人格與個體的割裂等等問題,但因為其以對抗 風險帶來安全作為目標,對於渴求安全的社會來說未必不能接受。在類似的系 統中個體發展生活 style 的潛在可能性可能會受到剝奪,從法律出發的論述似乎 未必有足夠的對抗監視社會之力道,而法律本身在某種程度上也支持監視技術 的發展甚至與之合作。此時如何對抗監視社會的到來,便成為問題。

第二項 抵抗論述的可能性

後現代的監視社會之中,視線以及對個體的穿透與掃描似乎已經成為無法 掙脫的塊莖狀結構。此一結構超越了視線層次,而是以透徹的、猶如波浪持續 沖刷一般的狀態存在於生活之中,並且衝擊著每一個個體。資訊設備的使用會 留下資訊足跡,交通工具的車牌與擁有者連結,持有手機的狀態下行動軌跡亦 有被追蹤的可能性。這些對於監視的恐懼,一方面來自於對於獨裁與受到箝制 的抗拒,另一方面則來自於人性尊嚴之保障與人格發展之自由。即使在監視理 論發展之前,對於個體來說,時刻關注自己並且試圖影響行為的視線,均會讓 人感到不自在,並且影響人格發展自由。在這些前提下,有許多對抗監視社會 論述之可能性。以下簡單敘述各種論述上的對抗可能性,並且提出本文最後的 結論。

限制、最小化監視。要求各個使用監視技術的機構或個體盡量減少監視視

線的設置,或者盡量減少監視視線對個體可能帶來的損害,例如本文於法律控 管部份的論述提及的,對個人資料之使用與收集進行管制之手法。但問題是,

期望官僚組織與商業組織減少資料收集似乎不切實際,而即便使用法律進行限 制,仍無法避免個體為了換取特定服務而主動提供資料之情況(例如網路供應 商、購物網站、銀行、醫療院所)。此時問題在於,監視技術為社會帶來的益處 也同時綁定了其背後存在的系統性危險,而事實上在監視科技發展之後,已經 很難再重新限制監視之發展。如本文於前述資料取得取向之管制部分論述亦說 明,資料流動與收集之浪潮已難以阻擋。因此限制與最小化監視之作法,在實 行上固然能夠產生一定作用,但也同樣面對這些困難。

道德論述的建立。以監視理論與監視社會的現況為中心,承認監視技術當

今的發展並且試圖在之中找到一個具有道德性質的行為準則,並以此一原則作 為監視進行與發動的標準,重新檢視監視社會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論者認為若 能建立此一論述,其將有能夠防止系統預測失靈、錯誤的差別待遇之可能性

172。但即便認為建立道德論述此一手法可行,其實際操作似乎仍無法脫離安全 與隱私的衝突問題。且有能力建構監視系統者,通常亦有能力掌握道德論述的 解釋權力,且在近代多元價值觀之下,似乎難以對道德論述進行何種創新,實 際操作上大概仍會回歸到隱私權與人格發展自由之運作。在這些原因之下,道 德論述建立大約只能作為輔助性質的對抗論述。

對 code 與結構之設計進行控管。從構成監視社會的重要基礎,即監視技術

與系統運行所依賴之程式碼與演算法之建立過程,以及現實環境中監視技術的 相關配置著手,以結構之設計達成限制監視社會之目標。例如要求公開演算法 運算過程與系統之程式碼達成透明化、課予說明危險因子的定義與差別待遇的 理由之義務等等。此一論述的問題在於,必須要結構之設計者願意接受控管或 者願意變更設計才有可能達成。但正如同官僚組織章節所提及的,組織本身難 以克制對於更多個人資料的渴求,如果試圖依賴法律等對設計進行控制,亦必 然會留下供國家使用的例外狀況,例如出入境管理、國家安全等等因素便經常 作為展開例外的理由。因此此一論述應屬部分可行,但仍無法掙脫國家進行的 管理。且結構設計另一個問題在於,其經常潛藏於環境與編碼之中,個體未必 能夠理解結構所代表的意涵。甚至在虛擬領域中,即便將程式碼與演算法公 開,恐怕能夠理解其內容的個體亦屬少數。此時更重要的似乎是對各該設計者 課予開示結構設計目標之義務。例如完整說明個人資料使用之流向、網頁之 Cookie 究竟紀錄何種瀏覽習慣等等。

自我關注的回歸。在個體無法脫離社會單獨存在的前提之下,似乎也僅能

促使個體盡量意識到監視視線的存在以及個人資料的流通所蘊含的危險,而後 在其所能控制的範圍內對自我的資料盡量實踐資料自主權。正如本文前述,在 資訊社會的生活之中,與其他系統、介面的連接事實上不可避免。本文最終認 為,從系統中逃脫或者整體推翻掉系統的建置、甚至邁向下一個時代等選項,

均非單一個體所能達成。生活於資訊社會中的個體應當盡量理解這些系統與介 面收集個人資料代表的意涵,亦即明確了解「監視技術與系統中蘊含的危險 性」,而後試圖在這些制度與系統之中掙扎或者放棄。而不論選擇掙扎、放棄、

或者進行游擊戰,最重要的是試圖去認識監視社會中蘊含的危險性為何,個體

172 Eric Stoddart (2012). Evaluating surveillance ethically. In Kirstie Ball, Kevin D. Haggerty and David Lyon (Eds.). Routledge Handbook of Surveillance Studies (p.376).

於這些系統中所受到的限制又為何,而後才有足夠供自身判斷是否採取行動、

如何採取行動之標準,或者拓寬前幾種抵抗論述之可能性。而這些均以理解監 視社會與系統的現狀為前提。在卡夫卡的《審判》中,審判的到來與判決的執 行沒有解釋與理由。監視社會中的個體在演算法之下被差別待遇的過程,在某 程度上可以與之類比。審判的進行與差別待遇的進行,有時候完全脫離於個體 的意識與控制能力之外。當然大部分情況下監視社會的差別待遇程度並不嚴 重,例如購物網站依照客戶資料區分購物傾向等狀況,與《審判》中死刑的結 果即難以對比。但監視社會中終究蘊含著此一差別待遇的危險性,生活當中的 個體則應當對此予以關注,並在力所能及之範圍內妥善管理個人資料。

第二節 留待未來解決的問題

個人資料的散失以及監視網路的構成,似乎使得此一權力網路越加牢不可 破。更多的資訊會在無意間被記錄下來並且進行分析,在個人資料無法避免地 必須提供給國家以及其他系統的情況下,監視系統的滲透似乎成為必然,亦留 下許多留待探討的問題。例如由私人設置的監視設備以及私人進行的資料收集 與犯罪控制是否可能產生關聯?若參照日本內閣府未來政策構想之描述,對於 犯罪此一嚴重的危害,採用全面監視以在事前預防犯罪發生之政策是否可行?

對於犯罪的恐懼,使得人民願意接受犯罪控制的概念、接受監視視線的存在以 換取安全,並且對社會進行標記與分類而後加以進行排除。此時人民關心規範 還是關心風險?法規範的意義是否被風險概念取代,新的行為規範又如何與監 視技術相結合?監視技術與系統是否會促成「敵人刑法」的再臨?差別待遇之 合理性是否可以完全交由演算法進行判斷?或者即便有法官介入使用類似令狀 原則之方式處理可能被實行的差別待遇,此時以單純以「未來可能之風險」作 為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是否足夠?以上問題雖然在本文的論述中或多或少有 所觸及,但限於能力問題,未能於文本中進行完整處理。本文希望,藉由這些 論述的提出,對於監視社會至今的發展以及未來的可能性與危險性以及面臨的 問題能夠提供一些參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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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瀏覽日期 201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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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117.56.91.94/KMPublic/readdocument.aspx?documentId=279751,最後 瀏覽日期:2019.01.11。

(五)新聞

台灣好新聞(2018.08.13),〈丁守中:獨居、人際關係差、失業、單身男子易犯 罪 應有效監測、加強查訪〉,http://www.taiwanhot.net/?p=611865,最後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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