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相關理論回顧與文獻探討
第一節 相關概念檢討-我國政治獻金現行規範
有鑑於選舉經費支出居高不下,不利於政治上的良性競爭,尤其是高額的競選經費 支出,使得選舉轉變成惡性的金錢競賽。因此,爲使這一部分的法律條文更加詳細、清 楚,讓政治人物的獻金來源受到法律約束,而後促使《政治獻金法》之制訂完成。
我國《政治獻金法》第一條規定:「爲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促進國民政治參與,
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健全民主政治發展,特制定本法。」立法之目的看似相當槪 要,然實質上應是希望政治人物在政治獻金上能受到約束,杜絕不當利益輸送之可能。
同時也讓候選人在募集與使用資金能於法有據。其中,有關政治獻金與選舉的關係,也 能使擬參選人在競選經費的來源、使用、約束以及申報等,都能有一定的依據與規範。
我國《政治獻金法》第二條規定:政治獻金定義如下: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 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 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
壹、受理申報單位的管理
我國政治組織可以分為政治性團體與政黨兩種,主要目的為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 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政治性團體設立必須向中央主管機關内政部 申請,申請表内容為申請組織團體全名名稱、申請團體之緣由及名稱文字釋義、財產目 錄、經費來源以及成立大會時預定會員(會員代表)數、附件,附件須備妥四樣文件:
(一) 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發起人名冊。
(四)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
要成為政黨規定有二:一是全國性政治團體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
應於成立全國性政治團體後三十日内,檢具章程及負責人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
並發給證書及圖記;二是已立案之全國性政治團體,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 目的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之日前,檢具章程及負責人名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備案,
組成的區域是全國性行政區域與平等使用公共場地及公營大眾傳播媒體之權利。只要政 黨備案後已逾一年,所屬中央、直轄市、縣(市)民選公職人員合計五人以上並擁有 1,000 萬以上之財產,可以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政治團體與政黨必須向受理申報機關監察院成立單一政治獻金專戶,收費來源有政 治獻金捐贈、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會員捐款、委託收益、基金及其孳息、其他 收入等項。擬參選人部分於競選前一定日期必須向受理申報機關監察院成立單一政治獻 金專戶,收費來源有個人捐贈收入、營利事業捐贈收入、人民團體捐贈收入、匿名捐贈 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不能收受政治獻金對象:
(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
(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 商。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
(四)宗教團體。
(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 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
(七)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 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九)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十)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十一)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政治性團體與政黨收受屬於金錢以外之動產、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 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者,應依收受時之時價折算開立收據,並敘明時價及提供資料來源;
如無時價可供參採者,可以自行合理估算,並敘明其估算之方式及依據。
法令規定政治性團體與政黨於每年度申報會計報告書,因監察院依照《政治獻金法》
制訂《政治獻金查核準則》,每項收支於該年度申報截止後經由監察院書面審核,藉以 達到查核目的。我國《政治獻金法》並無明確規範政黨捐贈獻金予候選人的相關規定,
若政黨欲捐款給候選人,需要候選人亦須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後,方能接受該黨捐款。
我國政黨與政治團體、候選人的支出部分不得從事營利行為,政黨與政治團體餘絀 並未加以規範,候選人政治獻金餘絀在選舉完後可留供用途使用,但必須於每年度結束 後 3 個月内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餘絀使用年限在申報日起至 4 年内仍未使用完畢,應 繳交申報機關辦理繳庫。候選人賸餘政治獻金使用:
(一)支付當選後與其公務有關之費用。
(二)捐贈政治團體或其所屬政黨。
(三)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
(四)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使用。
擬參選人賸餘政治獻金捐贈給同一機構或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能超過 200 萬,超過 10 萬的金錢捐贈應經由原專戶匯款。
政治獻金用途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我國並未明確 規定支出限制,在年度會計報書中明定應記載收入與支出,意味間接限制政治獻金的支 出。針對擬參選人支出限制,會計報告書採以正面表列,即不符合下列項目者即違法:
(一)人事費用支出,(二)宣傳支出,(三)租用宣傳車輛支出,(四)租用競 選辦事處支出,(五)集會支出,(六)交通旅運支出,(七)雜支支出,(八)返還 捐贈支出,(九)繳庫支出,(十)公共關係費用支出。
貳、捐款人限制
我國規範捐款人必須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並年滿 20 歲,但無職業的限制規範。我國 限制捐款個人、政黨、人民團體、營利事業限制採負面表列方式,外國人民、大陸地區 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 民、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其主要成員擔 任本國團體或法人董事長的職務;占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 公司之股東等總職務名額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權百分之三十以 上或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之股東及一般法人、團體之社員人數超過三分之一 以上者。
我國《政治獻金法》規定營利事業每年可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以及候選人捐贈金 額各有不同,捐贈政黨與政治團體 300 萬元,候選人 100 萬元;為增加政治參與公平性,
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以及候選人金額不盡相同,捐贈政黨與政治團體 600 萬元,候選 人 200 萬元。工會與協會屬於人民團體,其規範每年捐贈予同一政黨、政治團體 200 萬 元,候選人 50 萬元;不同政黨、政治團體 400 萬元,不同候選人 100 萬元。個人每年 對同一候選人 10 萬,不同候選人 20 萬,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 30 萬,對不同政黨、
政治團體 60 萬。
可收受政治獻金時間依照選舉種類而有不同,如總統、副總統選舉,總統、副總統 在屆期任滿前一年前,至下一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立法委員於任前屆滿前十個月起,
至下一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意思就是說,候選人可以收受政治獻金的時間僅限於選 舉的那段期間,於投票日前一日止就得停止收受捐贈,其餘年度未舉辦選舉也不可收受 政治獻金,但政黨與政治團體除外。因此,收受捐款的形式可分為金錢捐贈與實物捐贈,
金錢捐贈方面,匿名捐款不得本人以外之名義或超過 1 萬,支票與現金、匯款捐贈亦可 收受,但 10 萬元以上現金捐贈必須以支票或匯款為主。在實物捐贈方面,未超過 2,000 元的實物捐贈可以不用申報,如何斷定實物捐贈的價值,如宣傳車、看板等等,依一般 市場價格並提出證明即可。
參、金額限制
我國政治獻金規範在固定時間内捐贈者累積金額訂定上限,不限制捐贈者的捐款次 數,但限制捐贈者欲捐贈的對象。匿名捐贈在法規上定義不明確,匿名是指第一次就以 匿名方式捐款,如在路邊隨意向路人募款;匿名捐款不得以本人以外的名義捐贈或為超 過 1 萬元,無論匿名捐贈次數,但上限總額不得超過 1 萬元,或者單筆匿名捐贈不得超 過法定金額,但無捐贈次數限制。我國匿名捐贈連候選人都不知道捐款人姓名、聯絡資 料,是完整的匿名捐贈,匿名捐贈的次數沒有限制,只要金額不超過 1 萬元就不會受罰 緩。
我國在限制捐款金額時,也提供公費選舉補貼並訂定我選舉經費的上限,如總統副 總選舉最高金額算法是一億元加上本國自由地區人口數的百分之七十乘以 20 元之總額 為此次競選經費上限,但選罷法規範競選經費上限並無相關罰則予以懲處。
肆、公費補助
我國公費補助的對象分為候選人與政黨兩類,補助候選人與政黨是為避免 造成選 後產生金權政治。補助方式可分為直接補助與間接補助兩類:
直接補助如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當選人為一人,候選人在該地區的最 低得票數須達到三分之一以上,當選者二人以上者,候選人須達最低得票數的二分之一
直接補助如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當選人為一人,候選人在該地區的最 低得票數須達到三分之一以上,當選者二人以上者,候選人須達最低得票數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