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自組更新團體實施更新之個案分析
第二節 研究個案自組更新團體實施更新之課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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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個案自組更新團體實施更新之課題分析
於前節已簡介「土城市延和里金城路社區」自辦更新個案,以下透過深度訪 談,訪談對象包含此個案之主要推動者、更新會幹部、住戶、專業團隊等,參見 下表,剖析此個案選擇自辦更新之源由、自辦更新實施過程中遭遇的代理課題及 運作困難,及其如何突破困境,以資後續其他自辦更新個案之參酌。
【表 8】研究個案之受訪者一覽表
編號 身份 訪談時間
A1 曾任更新會理事,為主要推動者 2011/4/20、6/9 A2 現任更新會監事,為主要推動者 2011/4/20 A3 曾任更新會理事,現任管委會主委 2011/6/9
A4 住戶 2011/6/9
A5 住戶 2011/6/9
B1 參與此案的建築師 2011/6/13
一、自辦更新個案之代理課題
(一)所有權人條件差異大與投機心態,及對更新會幹部的不信任感,唯恐 發生代理問題,使得意見整合困難,增加代理成本
由於該個案包含前棟、後棟共九十家住戶,每家住戶財務的條件不同,考量 的因素不同,及前後棟建物受損情形不一致,而建物未受損的後棟住戶反對,與 投機貪婪的心態,導致意見整合十分困難,延宕實施期程。
受訪者 A1 表示:「因為都更沒有利頭,所以建商不可能進來,所以我們就 大家忍住,就掏腰包,那就會碰上有錢的、有前胎(震災前的房貸)的、沒錢的,
有各種不同的立基點、困難點會出來。」「前面是四十戶,後面是五十戶,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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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如防止更新會幹部挪用公款等問題。
受訪者 A3 表示:「其實信託是為了要保護住戶,信託之後,理事會領錢都 要簽章,要寫指示書,才能夠領到錢,信託是要一些費用,但是對保障權利真的 很好。」「要信託,銀行才能幫我們管理錢。」
受訪者 A1 表示:「它有一個很完善的制度配套。信託是銀行要求之一,也 是市政府的要求之一,是必備的。」「信託費也不便宜,大概一兩百萬。信託的 好處就是做工程的可以很放心做,他不怕領不到錢,他不是跟我們領,是跟銀行 機構領,不怕沒錢。」「請款的時候要我們蓋章,還要建經蓋章,有好幾關。他 們銀行工程部也有專門來看施工,要看你是不是真的做到那裡。他們看完之後還 要拍照,每一次要領錢都會先來現場拍照。」
最後,誠如受訪者表示,自辦更新案的成功關鍵之一是至少有兩位熱心、積 極的更新會幹部,其亦須有相當的財力、較多的自由時間,且願意擔任義工,能 與規劃團隊良好的溝通,方有可能成功推動更新。
受訪者 A3 表示:「一定要有一些熱心人士才有辦法。」
受訪者 A1 表示:「裡邊要成功的,一定要有一、兩個對義工這方面有認知 的。他是出門的時候當成服務。」「最起碼也要有兩個,只有一個的話,我看也 很難,會被澆熄。」「碰到困難,沒有熱心的、仁慈的人,是會跑不動的。所以 必須要有義工、有熱心,還要有錢、有閒。所以它還是要有一些的條件,不容易。」
「有些人是有心想去做,想去幫忙,但是經濟能力不許可,或是他要工作,很多 方面的,也要剛剛好。」
受訪者 B1 表示:「就我所知,有些社區的理監事是有領錢的,這個社區是 屬於無給職的,無給職、又願意做事、又願意跟規劃團隊好好的溝通,我覺得這 很重要,雖然時間長,才有辦法把案子推成。」
(五)更新時間冗長,會增加環境不確定性,提高更新成本與代理成本,有 賴更新會與規劃團隊積極縮短時程
此個案於 2002 年因 331 地震而使建物成危樓,於 2003 年更新事業概要核准 通過與更新會立案核准,但於 2005 年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方獲核准,
確定自辦更新的實施。相較於正常程序花費一年半時間即可完成,此個案卻因後 棟住戶的不同意問題,等待其補送申請文件,及推動修法,而耗費三年的時間。
受訪者 A1 表示:「成立更新會是很快,成立到蓋好是比較難,九十一年(2002 年)倒了,到去年九十九年(2011 年)完成,我們花了八年多,只有蓋新大樓 一年,其他七年多都是在跑(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審議、核定)程序!」
受訪者 A2 表示:「到九十四年(2005 年)才公告計畫(更新事業計畫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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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標準表」,2011-06-18 搜尋,http://www.taa.org.tw/front/shuofui.php。6 按 2010 年 12 月 25 日新北市政府公告繼續適用「臺北縣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 項目及金額審議原則」,其中有附件一「臺北縣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營建單價提列基準」、附件二
「臺北縣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更新規劃費提列基準」,據此計算都市更新規劃、建築設計、總工程 費用等更新成本。參見「臺北縣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審議原則」,
http://www.planning.ntpc.gov.tw/web66/_file/1691/upload/renew/1000412.pdf。
7 參見「臺灣省建築師公會建築師酬金標準表」,2011-06-18 搜尋,
http://www.taa.org.tw/front/shuofui.php。
及「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會員代辦事務經驗成果參考表」,2011-06-18 搜尋,
http://www.taa.org.tw/front/daishuo.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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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會就實務的立場上,唯一能信任的就規劃團隊。銀行只是借錢給他,建經當然 也可以信賴,一開始就是規劃團隊,到工程階段,到貸款階段,他們大概就以建 經為主,後面階段大概就代書,所以他們是相信專業團隊的,只是各階段不同而 已,我想這一定是要的,他們找你就應該要充分授權和相信。」
二、自辦更新個案之運作課題
(一)因後棟住戶的反對,及容積獎勵無法吸引建商參與,而迫不得已選擇 自辦更新
此個案係因 331 震災而使建物成危樓,居民必須設法重建自己的家,如第一 章所述此屬具有急迫性、必須性之情形,而重建方式有許多種,如建物補強、原 地原建、委辦更新、自辦更新等,此個案居民皆曾納入考量,並請專業規劃團隊 評估建議。
此個案於自救會成立之初,住戶分為兩派意見:建物補強、重建,但考慮建 物補強後不利於買賣、房地價值低,且大多希望重建住家,後得緯城規劃團隊協 助,經專業團隊解說更新的利益,住戶多瞭解、接受更新的好處,而選擇更新一 途。
受訪者 A3 表示:「剛成立的時候,意見有兩派,有一派是要重建,有一派 就是要補強,那時候講了很久,但是補強,在天然災害防制法裡面,房子要是損 害的話,將來要買賣絕對要告訴買方,同時幾年之內不能買賣,就是這一點卡住,
所以大家覺得補強行不通,補強之後又沒有價值。所以後來緯城進來,說要幫我 們做都市更新,從那時候才比較積極一點。」「剛開始房子倒了,覺得六神無主,
想說房子怎麼突然間就倒了,住戶有在講看能不能自己把房子再蓋起來,那時候 的想法是這樣。」「因為緯城他們是辦理更新的專業人員,來跟我們解釋更新有 多少好處,經過他們解釋以後,大家慢慢的就能夠接受。」
另外,此個案之基地上建物分為前後棟,受災戶為前棟四十家住戶,後棟五 十家住戶的建物並未受損,由於前棟、後棟住戶雙方協商不成,無法達到原地原 建須全部所有權人同意之門檻,故無法選擇原地原建的方式,只能選擇都市更新 方式。
受訪者 A2 表示:「因為我們房子倒了,主要是九十一年(2002 年)三三一 大地震,土城受災也是很多,我們受災是最嚴重的,所以不得不更新,一定要重 建。重建很多方式,有原地原建,還有更新,原地重建是不可能的,因為我們跟 後棟的五十戶是同一個基地,同一筆土地,要原地重建的話,還要全部土地所有 權人百分之百的同意,那不可能,走不下去,所以只好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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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planning.ntpc.gov.tw/web66/_file/1691/upload/renew/1000401-7.pdf。
另按 2011 年 4 月 19 日公告之「新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補助要點」,針對自辦更新案件,
http://www.planning.ntpc.gov.tw/web66/_file/1691/upload/renew/10004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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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 A1 表示:「它那公文的意思就是說,道德勸說的意思,我希望你們 四家銀行要幫忙這些災民,但是都沒有強制,變成道德勸說,那到銀行,我也可 以幫你,也可以不幫你。」
另外,一般情形下,若更新實施者為建商時,建商擁有足夠的資金,可支應 更新成本,即使無足夠資金,亦可以本商信用及以土地抵押擔保,輕易獲得銀行 融資貸款。但若實施者為更新會,一則因為相較於前者只需評估一家建商,後者 必須評估全部數十位所有權人的信用與財務,耗費評估成本較高,二則因為一般 民眾信用或財務能力較為不足,除非有財務及信用較佳的連帶保證人或高價值的 共同擔保品,否則銀行多不願貸款予自辦更新的所有權人,故自辦更新案例較難 籌集資金。因此,如同前章所述,若所有權人無較佳的財務能力或雄厚的資金,
及代理人更新會無相當的籌資能力,可能無法成功實施更新。
受訪者 A2 表示:「建商其實未必有錢,他有地,就可以融資。」「我們的對 象太多了。所以一般銀行不做這麼麻煩的事,因為我們更新會有三十幾個成員!
意見太多了!」
受訪者 A1 表示:「自辦的人一定要有錢,否則沒辦法,那為什麼那些建商,
就是有錢,所以有辦法。」「銀行對建商是一家,我們是四十家!條件也不一樣。
他要一家一家的評估!」
(五)當時銀行不瞭解更新與信託程序,且環境不確定因素提高興建成本,
致更新會面臨貸款與信託困難,幸賴專業團隊與政府協助
於 2002 至 2005 年期間,此個案正處於事業概要與計畫申請過程,當時由於 自辦更新與信託案例極少,許多銀行不瞭解更新與信託程序,而不願接受辦理自 辦更新案件的貸款與信託,故更新會詢問過多家銀行未果,如國泰世華銀行、合 作金庫、信用合作社等,更新期間又因諸多原因而數次更換融資與信託銀行,依
於 2002 至 2005 年期間,此個案正處於事業概要與計畫申請過程,當時由於 自辦更新與信託案例極少,許多銀行不瞭解更新與信託程序,而不願接受辦理自 辦更新案件的貸款與信託,故更新會詢問過多家銀行未果,如國泰世華銀行、合 作金庫、信用合作社等,更新期間又因諸多原因而數次更換融資與信託銀行,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