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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針對第一章所提出的研究目的,本研究期能以代理理論為基礎,透過文獻分 析、深度訪談、個案研究等方法,瞭解自辦更新相關課題,以提出能增進自辦更 新效率之建議。經過第二章彙整相關研究,針對自辦更新與代理理論進行文獻分 析,再於第三章彙整現行法令規定,進行制度分析,劃分自辦更新程序為數個階 段,進而分析自辦更新參與者間的代理關係,以及延伸的資訊問題、代理問題與 代理成本,另於第四章的個案分析,選擇土城金城路社區自辦更新案例,透過與 更新會幹部、所有權人、其他參與業者的深度訪談,瞭解其更新實施過程中遭遇 的問題,及其突破困境之方法。據此,本章將彙整前述分析之結果。

第一節 結論

於第一章所提出本研究之目的:首先,期能瞭解自辦更新案例較委辦者少的 原因,及更新事業機構不接受委辦更新之因素;其次,藉由瞭解自辦更新的實施 程序,及更新會所扮演的角色,進而分析其中參與者間的代理關係;最後,透過 文獻、理論與個案分析,剖析自辦更新的資訊問題、代理成本、代理問題及其他 運作課題。分別詳述如下。

一、自辦更新案例較委辦者少之原因

於第一章提及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10 條,可知更新實施方式可分為自辦更新 與委辦更新。惟當土地所有權人欲實施更新時,於第二章文獻回顧時,瞭解因本 身不瞭解更新的相關法令與專業、所有權人間意見整合不易、無力負擔鉅額的更 新成本等,而多偏向採取委辦更新方式,提供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介入的機會,故 自辦更新案例較委辦更新者少。

二、更新事業機構不願介入更新之原因

於第二、四章提及,少數更新個案,經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於評估個案條件後,

認為眾多住戶意見複雜而難整合、獎勵容積不足、作業流程冗長且不確定因素 多、住戶不願分享利益或主導權、融資貸款問題、政府未積極協助、地主問題多 且不易解決等,令其無獲利空間,或評估實施成本高於利得,則不願接受參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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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更新,故該個案僅能選擇自辦更新方式,而本研究個案-土城金城路社區即是 因獎勵容積不足、後棟住戶意見整合困難,而不得不選擇自辦更新。

三、自辦更新實施之程序

探究自辦更新的實施程序如第三章之分析,根據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子法的 規定,不論是由更新事業機構或更新團體擔任實施者,皆須辦理劃定更新單元(或 政府已劃定)、申請核准事業概要、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核准都市 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或協議合建方式,及執行計畫至完工等程序。

但自辦更新之所有權人必須另外增加三項程序,分別是都市更新會的籌備、

成立與解散,即於更新前組成都市更新促進會、核准事業概要後成立更新會、更 新完成後解散更新會。如此,可能使得更新時間拉長,增加許多不確定性,亦會 提高代理問題發生的可能性。

四、更新會扮演之角色

經由第四章個案分析可知,於自辦更新的實施過程中,更新會擔任實施者的 角色,意味著其需負擔許多任務,包含所有權人意見的協調整合者、與政府機關 及其他參與業者的溝通者、所有權人與其他參與業者間的橋樑、更新經費的籌集 者、更新過程中各種困難的解決者、完成更新程序的推動者等,因此,更新會幹 部的能力成為自辦更新重要的成功關鍵之一。

五、所有權人與更新會及其他參與業者間之代理關係

由於更新會擔任實施者的角色,使其成為所有權人與政府、其他參與業者間 的溝通橋樑。於第三章中,運用代理理論分析前述三者之間的關係,發現土地及 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第一委託人)將委託都市更新會(第一代理人)代理實施 更新事宜,再由更新會(第二委託人)委託其他業者(第二代理人)(包含規劃 團隊、建築師事務所、貸款融資機構、信託機構、測量業者、不動產估價師事務 所、地質鑽探業者、營造業者、地政士事務所、建物拆除業者、會計師事務所)

辦理相關專業事項,如此更新會本身既是代理人,亦是委託人,分別與所有權人、

其他業者形成多層、複合的代理關係,可能延伸出複雜的逆向選擇、道德危機的 代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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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辦更新之資訊問題、代理問題與代理成本

由於上述自辦更新的多道實施程序,與諸多參與者間複雜的代理關係,本研 究推論可能產生複雜的資訊問題、代理問題與代理成本。而於第二、三、四章中,

透過相關研究與文獻分析、代理理論分析、土城金城路社區自辦更新個案分析等 方式,探討自辦更新運作之資訊問題、代理問題與代理成本,發現確實如此,並 著重分析所有權人與更新會之間的互動關係及其相關課題,本研究彙整主要課題 如下:

(一)更新事務涉及多項法令與專業,加重資訊不對稱、不完全的問題,且 所有權人條件差異大與投機心態,及對更新會幹部的不信任感,造成所有權人及 更新會唯恐發生代理問題,提高意見整合難度,則更新會不易成立,如本研究個 案即是如此。

(二)由於資訊不對稱、不完全的問題,及所有權人與更新會間的信任問題,

而造成其擔保成本、監督成本及剩餘損失等代理成本的增加,如本研究個案亦是 如此;並為避免代理問題,此個案更新會幹部需付出較高擔保成本(如其付出金 錢、時間、心力且不取報酬),所有權人需付出些許的監督成本(如信託費用、

會計師委託費用);不願參與戶則因資訊不完全、投機心態而決策錯誤,導致本 身的剩餘損失。

(三)因所有權人意見整合困難,使自辦更新實施過程延長,將增加環境不 確定性,提高更新成本及代理成本,如本研究個案因更新時程的延宕,面臨物價 飆漲使營建費用大增,直接造成更新成本大幅提高,也使代理成本隨時間延長而 增加。

(四)所有權人及更新會因資訊不完全或不對稱,於訂約前難以適當評估代 理人的資格,於訂約後高度依賴代理人,較難防範道德危機,且增加監督成本,

如本研究個案因不瞭解其他參與業者是否具備代理人之應有條件,經政府單位承 辦人員、相關專業人士推薦後決定委託其他參與業者辦理相關專業事宜,並於訂 約後高度依賴規劃團隊、建築師、營造業者、地政士、銀行等,以求順利實施更 新。

(五)更新會若未獲政府積極協助,或未具備較強的解決問題能力,將增加 剩餘損失,如本研究個案因後棟建物鄰損問題,與後棟住戶隱藏資訊、投機行為,

致使產生逆向選擇問題,且拆屋興建期間延長,惟賴更新會幹部解決問題,且因 不瞭解更新程序,所有權人及更新會須常與政府人員溝通、請教,以作出正確的 決定,避免剩餘損失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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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自辦更新之運作課題

於第二章、第四章的文獻分析與個案研究中,發現除前述課題外,自辦更新 亦將面臨其他運作課題,本研究彙整如下:

(一)為解決後棟住戶不同意問題、所有權人間意見整合問題,更新會與所 有權人、政府單位之間經過多次溝通、請教,甚至進入訴訟程序。同時,複雜而 僵固的法令無法彈性解決問題,延長更新程序,致更新會耗費大量時間、成本推 動修法。這些問題,不僅延長更新時程,亦徒增更新成本。

(二)更新成本龐大,非所有權人所能負擔,且難以一次資金到位,則所有 權人如無足夠的財務能力,及代理人若無相當的籌資能力,可能無法成功實施更 新,如本研究個案面臨問題一致,而本研究個案則係由所有權人共同擔保向銀行 貸款及尋求第三人出資,方解決此問題。且本研究個案實施當時,因銀行不瞭解 更新與信託程序,且環境不確定因素提高興建成本,致更新會面臨貸款與信託困 難,幸賴專業團隊與政府的協助,方順利取得更新資金。

八、自辦更新之成功關鍵

綜合上述,本研究認為自辦更新成功的關鍵,包含以下條件:(1)所有權人 間及對更新會具有較高的信任感,(2)所有權人與更新會確實掌握相關資訊,(3)

更新會具備較佳的解決問題能力,及積極付出的心態,(4)所有權人與更新會具 備較佳的財力或取得足夠的融資貸款,(5)政府機關的積極協助,(6)經驗足夠、

本於職責的規劃團隊協助。

自辦更新案例唯有具備以上條件,方能以較低成本及較短時間取得所有權人 間的共識,盡可能地縮短更新時程,減少資訊問題、代理問題的發生,降低更新 成本,進而使自辦更新過程具有效率,以協助具高急迫性的震損戶個案能順利且 儘速完成都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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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建議

基於以上的結論,為使自辦更新事業的推動能更為順暢,減少運作困難及更 新成本,縮短更新時程,避免代理問題,以促進自辦更新之實施效率,本研究提 出建議如下,以為日後自辦更新案例推動更新工作的參考,並供政府未來修訂政 策之參酌:

一、政府應增加震災戶更新的容積獎勵

於第二、四章中提及,許多因震災而辦理更新之案例,因容積獎勵不足以吸 引建商介入,故無奈選擇自辦更新方式,對所有權人而言負擔較大。或如本研究

於第二、四章中提及,許多因震災而辦理更新之案例,因容積獎勵不足以吸 引建商介入,故無奈選擇自辦更新方式,對所有權人而言負擔較大。或如本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