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的延續,事實上是從上一代原生家庭延展到下一代核心家庭的過程,而 此過程的先備歷程,即是個人愛情關係的發展。然而愛情關係的發展並非總是順 利的,因此本研究以愛情關係為主要研究範疇,試圖了解可能的影響因素。本章 共分為四個小節,分別論述本研究之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問題,以及重要 名詞釋義。
第一節 研究動機
親密伴侶應該是我們最能夠與之分享喜怒哀樂的人,也是能夠提供給我們最 多情感支持的人。情緒體驗原本只存在於個人內在,因為分享出來而對個人有了 更多一層的意義,愛情關係也因一場又一場的私密分享而更形靠近,當彼此擁有 了彼此不見得會對他人展現的心情與秘密,伴侶之間便確認了彼此的獨一無二。
因此人們往往和自己的親密伴侶之間有著最多的情感流動,而在每一對伴侶之 間,都有著自己獨特的傳達感受的方式,如同Buck(1989)所言,唯有透過情 緒的溝通,愛情關係才有開始與持續的機會,在關係初始的火花裡,以及不斷鞏 固關係的歷程中,情緒的溝通都是最主要的運作方式(引用自Yelsma & Marrow, 2003)。在愛情關係中分享愛、喜歡、關懷等柔軟的情感能夠讓親密感增加,而 勇於對伴侶坦白自己情感上易受傷的部分,也能夠促進兩人之間的信任感,除此 之外,情緒的溝通也能夠促進對自己以及對伴侶情緒的覺察,提昇親密和關係滿 意度,換句話說,良好的情緒溝通是愛情關係發展的基礎(Lavee & Ben-Ari, 2004)。
但是對於親密伴侶,卻常常並不是「想說什麼就可以說」,經常在讓對方知 道更多的自己之前,會覺得擔心、害怕、困難,或是想要控制、隱藏、偽裝自己 真實的感受,總是有一些原因,讓人們不想把自己真實的感受讓對方知道。Yelsma 和Marrow(2003)發現在已婚伴侶之間,丈夫和妻子若在情緒表達上有困難,
不僅是他們自己的婚姻滿意度較低,也同時對伴侶的婚姻滿意度有負面的影響;
Lavee 和 Ben-Ari(2004)也發現較少對彼此分享內在情緒的夫妻所感受到的婚 姻品質似乎較為低落,由此可見,情緒表達雖然是一種個人的行為傾向,但因牽 涉到愛情關係的互動,其影響總是及於兩人,若伴侶對彼此的情緒表達發生了困 難,對於愛情關係的整體品質以及主觀滿意度都有負面影響。
King 和 Emmons(1990)在系列研究中長期關注個人的內在矛盾現象,發現 人們確實可能會在表達情緒時經驗到內在的衝突,雖然想要和對方表達自己所經 驗到的情緒,但是可能因為某些原因壓抑住想要表達的意念,或者雖然誠實的表 達了自己的情緒,卻在事後對自己的表達行為感到後悔。他們將這種內在的矛盾 情形稱為「情緒表達衝突」(Ambivalence over emotion expressiveness),相對於屬 於外顯傾向的情緒表達行為,情緒表達衝突定義出了個人在從事情緒表達行為時 可能經驗到的一種內在矛盾經驗,無論是否真實的採取了表達行為,矛盾感都有 可能發生,而後續的一連串相關研究也證實在關係中的個人所感受到的情緒表達 衝突確實對人際關係有不可忽視的影響力(李怡真,2002;Emmons & Colby, 1995;
King, 1998),牽動著個人對他人的主觀感知以及所感受到的關係品質。
雖然情緒表達衝突對人際關係影響甚大,然而綜觀目前研究成果,對於情緒 表達衝突之成因了解得並不多。從關係品質的角度,李怡真(2002,2006)發現 個人在愛情關係中所感受到的關係滿意度、不安全感、親密感與承諾感皆可預測 個人對伴侶的情緒表達衝突;從自我概念的角度,甘乃瑩(2004)則發現若個人 對自我概念有不確定感,或者對自己在這段關係中的角色與特質不確定,個人的 情緒表達衝突也會較高,然而無論是關係品質或自我概念,都仍是許多變因共同 作用在個人身上所形成的一種結果,而非較根本的原因,因此在本研究中,希望 能夠跨越現有成果,繼續追溯造成情緒表達衝突的起源。
在研究者的生活觀察中,經常發現有一些朋友,即使身邊的親密伴侶不同、
有著不同的行為傾向與個性,他/她們卻似乎總是在愛情關係中經驗著非常類似 的內在矛盾與衝突,像是一齣不斷重演的劇本。就「即使伴侶不同仍有著相同的
經驗」這一點,可推測造成此重複性的主因應在個人身上,也就是在不同愛情關 係中唯一重複存在的個人。顯然個人內在可能存在一組穩定的基模,引導個人的 詮釋與反應,使得主觀經驗不斷重演。
根據Bowlby 的依附理論,在生命早期和父母親形成的依附關係,將會被內 化成為內在運作模式,且隨著年齡漸長,模式中內含的對自己、重要他人以及雙 方關係的信念將愈見繁複,並對個體在生命各階段的重要關係產生重大影響
(Bowlby, 2005),也就是說,個體此時在親密關係中所展現的相處姿態、方式、
信念甚至主觀感受,可能來自於個體的內在運作模式,而此內在模式乃形成於幼 年與父母親的依附關係之中,換句話說,內在運作模式將個體過去的依附經驗帶 到了現在的關係中,造成了個體現階段和不同於父母的另一個體展開親密關係,
但仍然持續受到個體過去歷史影響的現象。
從過去的相關研究可以發現,擁有不安全依附傾向的個人較可能壓抑自己的 負向情緒,即使是正向情緒也可能選擇不表達,或者是傾向以間接或模糊的方式 來表達自己的內在感受(鄭羽芯,2006;Bartholomew, 1990; Haplen, 1999);相 對而言,較具有安全依附傾向的個人較可能以肯定的方式表達自己,在他們的印 象中,自己常常表達,而且經常受到良好的回應(Adkins-Goodwin, 1990; Haplen, 1999),除此之外,陳曉維(2004)發現與伴侶的依附型態較傾向逃避與焦慮的 大學生,對伴侶的情緒表達衝突也比較高。但是這些研究結果均僅涉及個人對伴 侶的依附,或是個人本身對一般他人的依附型態,究竟父母依附與愛情關係中情 緒表達衝突之關聯為何,仍欠缺相關研究,因此在本研究中將針對此議題進行探 討。
此外,由於情緒表達是一種個體選擇對他人展露自己內在的歷程,個體在這 個歷程中,必須要決定是否要表達自己,如果要表達,要如何表達?要表達到什 麼程度?而這些都和個體與對方之間的信任感有非常直接的關係。Larzelere 和 Huston(1980)發現親密伴侶之間的信任程度若愈高,則兩人之間愈是能夠完全 揭露(full-disclosure),更能將更多自己的內在部分開放讓對方知道,愈不會在
溝通之中有過度的保留,由此可知,若個體對他人的信任程度較高,表達自己的 深度、頻率或品質應是增加的。
然而,個體對他人的信任感又不可避免的受到個體之內在運作模式的影響,
尤其是他人表徵的部分,若個體的他人表徵愈傾向負面,個體應愈不容易相信他 人是善意的、值得信任的、可供倚靠的,因此難以發展出足夠的信任感支撐個體 作出暴露自己真實情感的選擇,但是在愛情關係中,情感的交流能讓人們感受到 無可替代的親密感,因此個體容易在此處陷入掙扎:要表達,或是不表達?
綜上所述,信任可說是愛情關係最根本的面向之一,它是愛情關係之所以能 夠維繫的命脈,掌管著人與人之間互動順暢的關鍵(Larzelere & Huston, 1980)。
Rempel、Holmes 和 Zanna(1985)認為愛情關係中的信任應至少包括可預測性、
可依賴性和堅信三種,且為依序發展,爾後Smith(1998)又提出情緒性信任作 為第四種愛情關係中的信任成分,且推論其發展順序應在堅信之前、可依賴性之 後,因此在本研究中,乃將愛情關係中的信任分為四個層面分別進行測量,以求 更完整的了解對伴侶的信任面貌。
Mikulincer(1998)認為,信任是形成安全依附不可或缺的部分,Armsden 和Greenberg(1987)也以因素分析獲得了證據,以個體和父母之間的信任程度 作為測定個體對父母的依附關係品質的三大要項之一,並將之獨立而成為「信任」
分量表。許多研究已經發現依附與信任似乎有正向的相關,例如若人們和伴侶的 依附關係較好,他們通常也較能信任他人(Collins & Read, 1990),對伴侶的可 預測性、可依賴性信任和堅信的程度也都比較高。人們對伴侶的信任程度愈高,
代表所冒的風險愈大、易受傷性愈高(劉麟書,2001),而在這樣的情形下若個 體仍願意保持高度的信任,應代表個體對於伴侶的意圖與行為有著正向的預期,
例如預期伴侶是誠實可靠的、在乎自己的感覺的,或者伴侶會持續以關懷來對待 自己,而這樣的正向預期是從哪兒來的呢?雖然依附理論很早就提出,若孩子發 展出對父母的良好依附關係,則孩子比較會覺得這個世界是值得信任的、是會回 應他們的需要的,而這樣的基本信任感將會透過內在運作模式的重複性影響到孩
子未來的人際關係(Pietromonaco & Barrett, 2000),理論上愛情關係應也無法避 免這樣的影響,但是實際上的印證卻付之闕如。或許個體和伴侶之間的依附關係 與個體對伴侶的信任感有正向相關,那麼個體的內在運作模式之起源—父母依附 關係是否也影響著個體對伴侶的信任感呢?此為本研究的主要探究重點之一。
此外,如上所述,個體若對伴侶的信任程度較高,代表個體對伴侶擁有較高
此外,如上所述,個體若對伴侶的信任程度較高,代表個體對伴侶擁有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