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兩岸三通議題常被視為選舉時,候選人政治立場、政策之風向球,

伴隨著今年總統大選,此議題又被炒得沸沸揚揚,然兩岸三通議題不 應只是淪為政治人物在立場上的角逐競賽或口水戰,長遠看來,反倒 應回歸經濟面、法律面等實質面向探討,始能使兩岸全體中國人獲得 雙贏。

近年來,台商前往彼岸大陸投資及兩岸三地間的貿易活動急速成 長,依經濟部統計,累計至 2006 年 8 月止,臺灣地區(包括:臺灣、

澎湖、金門、馬祖及中華民國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廠商對大 陸投資金額高達 82,240,710,000 美元1(如圖 1 之 1 所示);估計約佔 廠商所有對外投資金額 55﹪(如圖 1 之 2 所示),且大陸已躍升為我 國對外投資比重最大之國家2,再者,我國前往大陸旅遊之人次已累計 高達 45,529,447 人3,可見臺灣地區與彼岸大陸地區之依存度日益加深。

又據中華經濟研究院之調查,兩岸若通航後,將可大幅減少航空器 營運及油料成本,且無須經由第三地轉運,亦可免除轉口機場費用,

就空運部分,兩岸往返節省成本高達 26.45﹪。4此外,開放直航,可減 少兩岸零組件調度時間,縮短大陸廠零組件庫存期間,強化彈性分工 並降低成本,利於我國商界拓展大陸與全球市場之效率與時效。5故兩

1 經濟部投資業務處統計資料,參考網頁:http://www.dois.moea.gov.tw/asp/relation3.asp,瀏覽日期:

2007 年 12 月 21 日。

2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兩岸經濟交流統計資料,參考網頁:

http://www.mac.gov.tw/big5/statistic/em/177/13.pdf,瀏覽日期:2008 年 1 月 5 日。

3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兩岸經濟交流統計資料,參考網頁:

http://www.mac.gov.tw/big5/statistic/em/177/19.pdf,瀏覽日期:2008 年 1 月 5 日。

4 張五岳,兩岸三通之政經評估,政策研究系列專題,中華歐亞教育基金會(2003 年),參考網頁:

http://www.eurasian.org.tw/policy,htm,瀏覽日期:2008 年 1 月 5 日。

5 蔡學儀,兩岸三通之發展與分析,展望與探索,第 2 卷第 2 期(2004 年 2 月),第 46 頁。

印尼 9%

泰國 8%

馬來西亞 6%

越南 5%

美國 6%

大陸 55%

加勒比海英國屬地 11%

0.00 1,000,000.00 2,000,000.00 3,000,000.00 4,000,000.00 5,000,000.00 6,000,000.00 7,000,000.00 8,000,000.00

美金

1997 1999 2001 2003 2005 2007 01

~08

年度

數列1

岸間直航為可達成兩岸雙贏之成效。

圖 1 之 1 我國歷年投資大陸之總金額(本文自行整理)

圖 1 之 2 累計至 2006 年我國投資外國金額比例(本文自行整理)

然自 1949 年起,我國認定彼岸大陸為「匪偽叛亂地區」,兩岸進入

馬祖、澎湖與中國地區通航(即小三通12)提供為法源。自 2001 年元

就目前兩岸之航空運送人責任,大陸及我國分別立有民用航空法

(下稱民航法)15體系,又大陸為「The Warsaw Convnetion,1929」16(全 稱為《統一若干有關國際航空運送規則的公約》,以下簡稱華沙公約)、

「The Hague Protocol,1955」」(以下簡稱為海牙議定書)、「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全 稱為《國際航空運送統一若干規則公約》,以下簡稱為1999年蒙特利爾 公約)等公約之締約國17,而我國則均未核准上揭任何華沙公約體系18

(The Warsaw Convention Regime)或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等19公約,

且兩岸運送人於國際航空運送事故之實際賠償金額出入甚高。之若他 日兩岸直接航空運送事故,並因而衍生爭議。在法律面上,我等應如 何看待及解決?在實際面上,運送人之理賠應如何認定?

15 大陸民航法初稿係大陸民航總局於 1985 年施行之大陸民用航空法係 1995 年 10 月 30 日經第 8 屆人大常委會第 16 次會議通過,並於 1996 年 3 月 1 日施行;共分 16 章共計 214 條。民航法於 1953 年 5 月 30 日我國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101 條。

16「The Warsaw Convnetion,1929」英文全稱為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於 1933 年 2 月生效,大陸於 1958 年 7 月 20 日加入,同年 10 月 18 日對大陸生效。任秋娟,國際航空客運旅客傷亡承運人責任制度及對我國的影響,山東理工大學學 報(社會科學版),第 21 卷第 4 期(2005 年 7 月),第 60 頁。

17 大陸於 1958 年正式加入華沙公約;於 1975 年 10 月 15 日加入海牙議定書。2005 年 7 月 31 日起,

1999 年蒙特利爾公約正式對中國生效。

18 Michael Milde, The Warsaw System of Liability in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 History, Merit and Flaw and the New,“no-Warsaw” Convention of 28 May 1999, Annals of Air and Space Law,vol24, 1999, p.157.

19 我國於 1971 年退出華沙公約。吳利子,中共民用航空法與兩岸通航概略分析,世界新聞傳播學 院學報,第 6 期(1996 年 10 月),第 326 頁。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