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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問題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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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問題與流程

壹、研究問題

現行有關利益衝突迴避之適用規範主要散見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府 採購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任用法、行政程序法及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

等,其中尤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為主軸,以近年來主管機關法務部就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函示以關於該法第 4 條之利益定義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9 條之交易行為為最多數,而自 2000 年間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訂頒以來,首 位被裁罰之案件於 2005 年間確定,在裁罰案例統計資料方面,則以因未依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5 條、第 6 條之規定且其類型多係因未迴避人事任用致受裁處者 為最具多數,歷年所裁處罰鍰之件數及金額經法務部統計資料如下:

表 1-1 法務部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裁罰件數及金額統計表

年度 審議件數 裁罰件數 裁罰總金額(單位:萬元)

2002 2 0 0

2003 7 3 5,445

2004 4 3 400

2005 4 3 158

2006 13 8 806

2007 14 5 435

2008 12 8 14,598

2009 31 19 501,103

2010 31 23 28,554

2011 29 15 24,537

2012 28 13 7,533

2013 35 16 17,267

2014(迄3月) 10 6 2,099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網站。

為確認研究方向,本研究經整理上揭法務部歷年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 裁處罰鍰之案件,並參酌法務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銓敘部等主管機關分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府採購法、公務人員任用法等法規進行之通案函釋,

以及相關司法實務判解進行個別研析後發現,現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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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大致有下述具體實務運作疑義,爰就「利益衝突迴避」規 範設定下列問題以為研究之中心:

一、涉及法令規範制定部分

(一)單一法規範制定闕漏之疑義

1、「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對象係比附援引自「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所涉之疑義

目前適用我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係依「公職人員 財產申報法」規範之人員為對象,然二者之規範效力及立法目的並不相同,予 以比附援引是否妥適?

2、「經理人」之範疇是否應依公司法之規定依其權限範圍定其負責範圍之疑義 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第 4 款雖將公職人員或前開第 1、2 款 所列人員擔任經理人之營利事業列為關係人,但依公司法第 8 條規定,經理人 僅於其職務範圍內有代表公司之權,故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時是否 應比照公司法規定依經理人之職務範圍定其責任方符規範目的?

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限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監督之機關進行交易是否違憲 之疑義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限制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與特定機關進行 交易行為,其限制或排除之條件係因具有關係人身分而起,與關係人之「個人」

身分有關,該等限制是否有不當侵害憲法保障人民營業自由及違反比例原則之 虞?

4、與機關首長具特定親屬關係者是否應計入政府採購法三家以上合格廠商計算之 疑義

廠商與機關首長具有特定親屬關係者,係屬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 定不予開標之情形,然廠商或其負責人是否與機關首長具有特定親屬關係,如 不經開標後之個案實質審查程序,如何知悉或證明?又未經確定有無親屬關係 如何認定已符合三家廠商而得以開標審查之標準?

(二)多數法規範競合適用之疑義

1、不同迴避規範之關係人親等範圍不一致之疑義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針對公職人員之 2 親等以內親屬、行政程序法針 對公務員 4 親等內之血親或 3 親等內之姻親、政府採購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針 對 3 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公務員服務法對於涉及「家族」之利害事件認應行 迴避,上開迴避規定之範圍並不相一致,是否可能使相關人員產生認知混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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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2、違反關係人交易禁止行為之違法時點疑義

對於關係人交易禁止行為之違法時點之認定,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曾認為係「決標」;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主管機關 法務部卻認為係「簽約」,所涉爭議最終雖由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以廢止前函釋之方式弭平,然於法規範討論層次而言,究應採何 種見解方能符合法制?

3、迴避限制可否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報請主管機關予以免除適用之疑義

按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第 4 項規定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 3 親等以 內血姻親關係時,如仍要求迴避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得報請 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政府採購法之迴避義務;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主 管機關法務部卻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屬較嚴格之規定,進而遇有兩法競 合之情況時當予優先適用,並認如公職人員本人或上揭關係人以廠商或其負責 人身分,報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定准予繼續參加該政府機關採購案時,

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定免除迴避義務;然倘主管機關仍核定免除迴避義務,即無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主觀違法故意,相關認定結果是否產生破壞整體法 律適用秩序之疑慮?

4、評選委員違反政府採購法迴避規定所參與評選程序效力之疑義

採購評選委員會中與投標廠商具有特定關係之委員是否依據法規進行迴 避,將對採購案件具有決定性之影響,然若採購評選委員應予迴避卻未迴避,

法律並未規定標案之效力是否因之受有影響,遇此情形是否得以採購程序違背 法令為由,主張相關採購決定係屬應予違法而撤銷?

二、涉及實務運作執行部分

(一)實務運作結果容或未全然達成規範目的

1、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主管機關相關裁罰結果有無妥慎行使裁量權之疑義 經分析相關實務判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裁罰機關於裁處罰鍰 時,多係採法定罰鍰最低額度即「交易行為金額 1 倍」或「新臺幣 100 萬元」

之處分金額,此種針對不同之違法態樣泰皆處以法定最低額度之處罰方式,

是否涉有「裁量怠惰」之情?

2、實務上透過行政函釋方式擴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上非財產上利益指涉範 圍所涉之疑義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實務判決及行政函釋雖已將公職人員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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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突迴避法第 7 條所稱之「利益」範疇,擴大至包含機關正式、臨時、約聘 僱、職務代理人、代課教師、不定期契約工、工讀生等人事任用及陞遷、考 績等人事行政事項,其範圍不可謂之不廣,然該等擴張解釋之方式及其範圍 是否即能夠滿足該法之規範目的及社會形態要求?

3、政府採購法迴避規範對象「廠商」之範圍應否及於協力廠商及專案管理廠商之 疑義

按協力廠商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 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於辦理採購業務而扮演相當於機關承辦採購人員角 色時,是否應一體適用迴避規定以符合政府採購有關利益衝突迴避法制之架 構及其立法目的?

(二)實務運作突顯法規範間之衝突亟待解決

1、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行政函釋對於公職人員「監督機關」之範圍有無過 廣之疑義

依據法務部相關函釋之整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受其監 督之機關」,係指受該公職人員監督之機關而言,故依法只要屬該公職人員職 權所能監督之機關者,即為該法所稱「受其監督之機關」,直接監督或間接監 督均屬之。上開解釋結果是否產生不當擴大限制範圍之情?

2、禁止關係人之交易行為是否應允許部分例外情事以符交易實需之疑義

如公職人員其職權所能控制、影響之範圍並不及於其他單位平常採購之 事務、無任何指揮監督權限、根本無從決定、影響該些單位所為之交易行為,

此時如仍禁止關係人對於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之交易行為,

是否有過苛之情?

3、職務代理人代行公務人員任用程序後之效果所涉疑義

與機關首長如具有 3 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人員於機關任用時,是否可以 由機關首長之職務代理人以其自由意志進行判斷後,代理機關首長執行該任 用事宜?或認與機關首長具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之人員於該機關任用即屬禁止 事項,無由交職務代理人以己意進行任用後即視之為合法?

4、違反迴避規範所簽訂之契約效力疑義

實務上對違反迴避規定所簽訂之任用或採購契約,多數認其契約並不當 然無效,僅係應予改正、撤銷任用資格或回歸民法之規定處理,惟以行政程 序法、民法、公務人員任用法等規定應屬無效。爰實務上就違反迴避規定所 產生之任用及交易契約並不當然無效之見解,是否有與法規範相扞格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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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研究流程

本研究規劃研究流程與內容(如圖 1-1)作為本研究文獻蒐集、調查工作、分析 資料、製作結論之方向指引與參考:

圖 1-1 研究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個案分析研討討

結論 

研究發現  實務建議

研究動機  資料蒐集  形成研究問題 

比較分析  個案蒐集 

美國  英國  日本  中華人民 香港

共和國  行政函釋  司法判決  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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