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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第二節 研究對象

本 節 以 選 樣 方 式 、 四 位 個 案 教 師 以 及 研 究 者 三 部 分 陳 述 之 。 一 、 選 樣 方 式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對 象 透 過 立 意 取 樣 , 選 取 四 位 國 內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服 務 的 正 式 音 樂 專 任 教 師。其 選 樣 條 件 必 須 擔 任 過 完 整 一 屆 之 班 級 導 師 。

二 、 四 位 個 案 教 師

於 論 文 中 所 出 現 的 學 校 與 教 師 皆 以 化 名 方 式 呈 現 , 陳 述 四 位 個 案 音 樂 教 師 之 音 樂 成 長 專 業 背 景 、 任 教 場 域 簡 介 與 教 學 概 況 。

( 一 ) 云 云 國 中 之 婷 婷 老 師

云 云 國 中 位 於 桃 園 市 , 每 個 年 級 七 班 , 共 計 二 十 一 班 , 屬 於 中 型 學 校 。

婷 婷 畢 業 於 文 化 大 學 音 樂 系 主 修 聲 樂 ,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音 樂 系 音 樂 研 究 所 音 樂 教 育 組。於 任 教 學 校 擔 任 四 年 專 任 教 師 後,因 導 師 輪 替 制 度 後 接 任 連 續 九 年 完 整 三 屆 之 班 級 導 師,目 前 擔 任 專 任 教 師 兼 任 訓 育 組 行 政 助 理。從 事 教 職 至 今 已 有 十 三 年。教 學 生 涯 中 曾 擔 任 學 校 合 唱 團 之 指 導 老 師 。

( 二 ) 湖 光 國 中 之 小 南 老 師

湖 光 國 中 位 於 新 竹 縣 湖 口 鄉,每 個 年 級 有 十 班,共 計 三 十 班,

屬 於 中 型 學 校 。

小 南 老 師 畢 業 於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音 樂 系 主 修 聲 樂 , 從 事 教 職 至 今 已 有 二 十 六 年 的 時 間 , 在 目 前 所 任 教 之 湖 光 國 中 長 達 二 十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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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任 教 學 校 於 新 生 訓 練 後 導 師 臨 時 出 缺 , 學 務 處 請 託 擔 任 導 師 , 連 續 六 年 擔 任 完 整 兩 屆 班 級 導 師,目 前 為 科 任 老 師。其 教 學 與 行 政 經 歷 相 當 豐 富,曾 學 校 女 聲 合 唱 團 指 導 老 師 以 及 學 校 教 師 會 會 長 。

( 三 ) 青 青 國 中 之 君 君 老 師

青 青 國 中 位 於 桃 園 市 , 每 個 年 級 有 八 至 十 一 班 , 共 計 二 十 九 班 , 屬 於 中 型 學 校 。

曾 經 連 續 六 年 擔 任 完 整 兩 屆 班 級 導 師 , 目 前 擔 任 七 年 級 導 師。畢 業 於 文 化 大 學 音 樂 系 主 修 聲 樂,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音 樂 系 音 樂 研 究 所 音 樂 教 育 專 班。從 事 教 職 至 今 已 有 十 四 年,教 學 生 涯 中 曾 擔 任 管 樂 團 之 指 導 老 師 。

( 四 ) 華 華 國 中 之 珍 珍 老 師

華 華 國 中 位 於 台 北 市 , 每 個 年 級 約 有 二 十 七 班 , 共 計 七 十 九 班 , 屬 於 大 型 學 校 。

珍 珍 老 師 畢 業 於 文 化 大 學 音 樂 系 主 修 古 箏 ,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音 樂 系 音 樂 研 究 所 音 樂 教 育 組。曾 擔 任 完 整 一 屆 班 級 導 師,目 前 是 專 任 教 師。從 事 教 職 至 今 已 有 二 十 七 年,目 前 服 務 於 台 北 市 華 華 國 中 。 教 學 生 涯 中 曾 擔 任 直 笛 團 與 合 唱 團 之 指 導 老 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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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研 究 者

研 究 者 任 教 於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仁 愛 國 中 , 每 個 年 級 有 十 四 班 , 共 計 四 十 二 班 , 屬 於 中 型 學 校 。

研 究 者 畢 業 於 文 化 大 學 音 樂 系 主 修 低 音 提 琴 , 目 前 就 讀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音 樂 系 音 樂 研 究 所 音 樂 教 育 組。曾 擔 任 完 整 一 屆 班 級 導 師,目 前 是 專 任 教 師。從 事 教 職 至 今 已 有 二 十 二 年,教 學 生 涯 中 曾 擔 任 直 笛 團 、 合 唱 團 以 及 管 樂 團 指 導 老 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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