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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對象與操作性定義 

一、研究對象 

本研究採用次級資料分析法,使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發 放之問卷─「受僱者工作環境安全衛生狀況認知調查表」。此問卷乃配合行政院主 計處在 2007 年 9 月份之「人力資源調查」辦理,由各縣市「人力資源調查」調 查員協助辦理,進行調查過程中,篩選符合條件的在職受僱者作為受訪者,請受 訪者當場填寫問卷或留置問卷轉交受訪者,請本人親自填寫後,約定時間取回問 卷,問卷回收後透過編號互相結合,篩選是否符合調查對象。 

原始計畫之調查對象為「受僱者」及「雇主及自營作業者」,由於「雇主及 自營作業者」與「受僱者」相比,職權較大也更能自行靈活運用工作時間,與「受 僱者」較高的從屬性質並不相同,因此本研究對象為具有「照顧責任」之「受僱 者」,所指稱之受僱者並非只侷限於「勞工安全衛生法」適用之勞工。 

此研究計畫原擬調查 22476 份問卷,實際回收 19329 份,回收率為 86%,將 問卷資料合併串聯主計處個人基本資料後,扣除找不到相對應編號,或不符合在 職者條件後,實際符合條件者有效問卷受僱者計 19011 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 工安全衛生研究所,2008),而在 19,011 份問卷中,符合主要照顧者資格者,作 照顧對象之深入分析,計 1,400 份。 

 

二、變項操作 

「受僱者工作環境安全衛生狀況認知調查表」之問卷題目設計,係參考勞工 安全衛生研究所前次(93 年)之調查、2005 年歐盟國家第 4 次工作狀況調查、日 本厚生勞動省勞働安全衛生調査(勞動環境調査、勞動者健康狀況調査、勞動安 全衛生基本調査),並加以考慮工作型態變遷需求,問卷亦經由專家效度審查,

及預先測試,做最後修正(行政院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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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欲探討家庭照顧責任對就業和壓力之影響,因此將操作變項區分為三 層予以進行操作。第一層為個人特性,有性別、年齡、婚姻狀況教育程度、部門 和家計負擔;第二層為個人特性增添勞動形式相關變項加進統計分析中,勞動形 式相關變項有行業、職業、契約關係、給薪型態、工作班別、工作自主性和工時;

第三層為上述變項再加入照顧變項,全體樣本分為「主要照顧者」、「非主要照顧 者」,再從主要照顧者中進一步分析,因此在主要照顧者樣本中,照顧變項改設 為「照顧對象」,各變項分類中人數最多者設為對照組。 

探討之面向為「家庭照顧責任」和「勞動形式」相關變項,其對於這些面向 的分類如下: 

(一) 家庭照顧責任:分為「主要照顧者」、「非主要照顧者」兩類,來分析對就業 與壓力之後續相關影響,家庭照顧責任係屬人口變項之一,以家庭照顧責任 為主要分析主軸,因此控制住會影響最後預測結果的「個人特性」和「勞動 形式」相關變項後,便能分析出照顧責任會否對受僱者的工作壓力和疲勞產 生影響。依據『受僱者工作環境安全衛生狀況認知調查表』中,調查者對照 顧責任的區分,依照顧責任對象之不同分為「失能」、「兒童」,但本研究為 求顧及統計上之全面性,增添「兩者兼有」的分類項目。 

(二) 勞動形式相關面向中有行業、職業別、工作契約型態、給薪型態、工作班別、

工作自主性、工時等變項,依據『受僱者工作環境安全衛生狀況認知調查表』

中對工作面向之分類如下: 

1. 行業:在『受僱者工作環境安全衛生狀況認知調查表』中,將行業分成 19 大行業,在此研究中為求符合統計要求,照人數分布取前三大行業,剩餘數 值太少合併為其他,分別為服務業、製造業、營造業和其他行業。 

2. 職業類型:為避免原先分類太細而未能顯示結果,將原本設定之眾多職業類 別粗分為四類較為相似之型態,第一類為行政主管及經理人員;第二類為專 業人員、技術人員、和機械設備操作工人等具有專業技能與知識和某種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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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自主判斷性之勞工為同一類;第三類為事務、服務和售貨工人,將不須 專業知識或低技術門檻進入職業之勞工劃分為同類;第四類為體力工、無技 術工和農林漁牧工等純粹只需勞力之工作劃分同類。 

3. 契約關係:原本在『受僱者工作環境安全衛生狀況認知調查表』的原始問卷 分類項目中,分為不定期-長期僱用、通常能夠續任;定期-約聘僱、臨時 性、短期性、季節性契約;派遣或人力仲介公司-與派遣公司簽約後派至別 家公司工作;不清楚和其他這五類選項。由於派遣為牽涉三方之契約關係,

較為複雜難解,因此本研究將派遣、不清楚和其他合併為其他選項,簡化成 不定期、定期和其他三個項目。 

4. 給薪型態:給薪型態能夠反映出就業類型,『受僱者工作環境安全衛生狀況 認知調查表』中將其分類為固定、按件計酬,和按時/按日計酬三類,本研 究延續使用。 

5. 工作班別:主要分為固定、輪班與不固定班別。 

6. 工作自主性:為連續變項,數值越大代表工作越具自主性。最小值為 9,最 大值為 36,平均值為 23.73。 

7. 工時總計:此處之時間計算,依據受僱者受訪前一週內的實際工作時數為 準,包含主要工作及其他兼職時間之總和。為避免極端值影響統計結果,因 此扣除掉前週工時 100 小時以上之樣本,最小值為 0,最大值為 91,平均值 為 43.47。 

接著利用次級資料來分析臺灣現況。因原始問卷中未有生活壓力的問題,工 作壓力之程度雖不足以完整體現照顧責任之下的生活壓力,但仍反映受僱者部分 的壓力狀況,影響受僱者的身心健康,因此研究家庭照顧責任下之受僱者,對勞 動形式與壓力影響之現象,分為「個人特性」、「勞動形式方面」和「照顧責任」

三種模式;顯示健康狀況的指標則為「工作壓力」和「疲勞程度」。 

最後根據實驗結果,檢視臺灣家庭照顧責任與勞動形式和工作壓力、疲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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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對現況提出討論與建議。 

至於研究中所用之顯示身體健康狀況指標項目與計分方式如下列顯示。 

(一) 工作壓力:依據「受僱者工作環境安全衛生認知調查」問卷的第陸部份的第 一題「您覺得工作會帶給您很大的壓力嗎?」中,答「從未有」和「很少有」

視為「沒有工作壓力」,答「有時有」、「常常有」和「一向有」視為「有工 作壓力」。 

(二) 疲勞狀況:受訪者在受訪當週之疲勞狀況。本研究是依據「受僱者工作環境 安全衛生認知調查」中原始問題分項,採「一般個人疲勞」問題組,把此群 組題目進行分數加總,原先依題目計算出來數值越小越疲勞,為求數值理解 方便性與敘述順序之統一,將數值倒過來,得出之數字便為受僱者的疲勞程 度,數值越大顯示疲勞程度也越大。最小值為 5,最大值為 25,平均值為 11.52。 

 

三、研究假設 

本研究目的是在於探討具有家庭照顧責任之受僱者是否影響其勞動與壓 力。首先分析受僱者性別、年齡、婚姻狀態、教育程度、家計負擔者、工作部門 等個人特性,然後再控制受僱者行職業類別、僱傭契約類型、給薪方式、工作班 別、工作自主性和工時等勞動形式變項,最後以照顧責任和照顧對象為主軸,分 析家庭照顧責任影響下對就業和其工作壓力、疲勞之影響。 

依據第貳章的文獻探討,研究者假定因「家庭照顧責任」可能使受僱者的勞 動型態選擇受到影響,再考慮到照顧人數增加也會使得照顧工作負擔累加的情 況,可能會造成個人的工作壓力和疲勞產生關聯,進而影響健康。因此本研究中 假定,「主要照顧者」和照顧對象為「兩者皆有」情況者,較其他類型之受僱者 更可能工作壓力大且更容易疲憊。 

家庭照顧責任賦予照顧者在原本的生活外,更多的經濟負擔、勞務要求和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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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隨伺在旁的「待命」,若照顧責任過於繁重,超過照顧者可負擔範圍,勢必得 退出勞動市場來專職照顧。如今研究對象設為受僱者,代表受僱者可能具備照顧 責任,卻仍在可與工作同時並行之容忍範圍中,在控制了影響工作壓力和疲勞的 重要變數-個人特性與勞動形式後,照顧責任是否影響受僱者,更進一步探討照 顧對象差異是否會影響受僱者之工作壓力與疲勞程度,為本研究想獲知臺灣勞動 者現況之目的。在主要照顧者中,則假定照顧對象為「兩者皆有」,其工作壓力 較大且疲勞程度較高,以下為本研究所擬之假設。 

假設 1:主要照顧者較非主要照顧者之受僱者而言,有工作壓力的比例較大和較 多的疲勞程度。 

假設 2:照顧對象為幼兒和失能者-「兩者皆有」之情況較其他照顧對象的主要 照顧者而言,有工作壓力的比例較大和疲勞程度較多。 

 

四、統計工具 

  「受僱者工作環境安全衛生狀況認知調查表」中實際回收之問卷有 19,329 份,除去找不到相對應編號或不符合在職者條件後,實際符合條件有效問卷受僱 者計 19,011 份;19,011 份問卷中,符合主要照顧者資格者,作照顧對象之深入 分析,計 1,400 份,將取得的有效問卷資料,使用 SPSS 統計軟體對研究假設進 行驗證。 

(一) 描述性統計 

使用描述性統計用以描述所有受僱者和當中的主要照顧者之個人特性、行職 業和照顧責任、照顧對象分布情形。 

(二) 卡方檢定 

使用卡方檢定以檢驗同屬類別尺度的個人特性和行職業與各種勞動形式、工 作壓力間有否存在顯著差異。勞動形式中以契約關係、給薪型態、工作班別來檢

使用卡方檢定以檢驗同屬類別尺度的個人特性和行職業與各種勞動形式、工 作壓力間有否存在顯著差異。勞動形式中以契約關係、給薪型態、工作班別來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