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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班別       

    固定班別       

    輪班    ***0.595 0.103 ***0.589  0.103 

    不固定班別    ***0.604 0.131 ***0.592  0.130 

工作自主性    ***0.043 0.009 ***0.041  0.008 

工時    ***0.019 0.004 ***0.020  0.004 

照顧責任       

    主要照顧       

    非主要照顧    ***‐1.023  0.115 

0.017 0.031 0.035 

0.016 0.030 0.034 

 

調整過   

F值  ***32.582 ***25.331 ***27.566 

***p<.001; **p<.01; *p<.05     

第四節 討論 

前幾節中,參照樣本中照顧責任的有無和照顧對象的不同(幼兒、失能以及 兩者都有)和個人特性、勞動形式與壓力疲勞的關係,歸納整理成以下三點論述 其研究發現。 

 

一、個人特性與照顧責任 

本研究結果呼應先前饒嘉博(2004)認為照顧者的人口特質對於照顧者的就 業有明顯的影響,例如在性別、學歷、居住狀況、籍貫,與照顧對象的關係等皆 有顯著的差異,本研究結果與此相近,大部分的個人和勞動形式在照顧責任上都 有顯著差異。 

在一萬九千多人的樣本中,只有不到一成的人為主要照顧者,與Fredriksen 與Scharlach在1999 年美國員工有幾乎半數的人需負照顧責任的調查結果相距甚 遠,因為只要家中成員有幼兒或失能者,就有照顧責任的出現,但真正的照顧工 作只落在主要照顧者身上,其他人雖然也可能會協助照顧,但付出的心力、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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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的壓力疲勞和是否需要因應照顧工作而改變工作性質或取捨是否退出勞動市 場,都不能與主要照顧者感受到的差異相提並論,而從美國 1987‐1988 年的全國 家庭調查,照顧天數呈現雙峰分布中即可佐證,是否主要照顧者在實際照顧強度 上存在著巨大的不同,本研究將所有樣本分為主要照顧者和非主要照顧者,目的 在避免模糊照顧工作所帶來的影響,限縮成為主要照顧者和非主要照顧者,照顧 對象的比例分配上就與Fredriksen、Scharlach的研究有相同的結果,照顧對象中,

以「幼兒」為絕大多數,同時得照顧幼兒和失能者「兩者皆有」情況的受僱者只 占極少數。 

二、勞動形式的差異 

根據前一章的統計結果來看,顯示目前就業市場上仍以長期僱用、通常能一 直續任下去的「不定期」契約、工作班別「固定」、給薪方式為「固定」為主。

約聘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的「定期」契約在「教育程度-國小以下」、「行 業-營造業」和「職業別-體力/無技術工/農林漁牧工」中,仍占有超過四成的 比例;在主要照顧者樣本中,「婚姻狀況-離婚、分居;配偶死亡」、「教育程度

-國小以下」、「行業-營造業、其他」和「職業別-體力/無技術工/農林漁牧工」

「定期」契約和「輪班」所占的比例都超過四成;在教育程度中,學歷越高在工 作契約上獲得不定期之比例越高。 

在主要照顧者樣本中,有以下的情形: 

1.契約型態中,「配偶死亡」則以「定期」比例較高,照顧對象為「失能」

者契約型態為「定期」之比例則幾乎是其他照顧對象的兩倍;「大學」

和「研究所以上」幾乎都是「不定期」契約工作,而學歷越低接受定期 與否之契約型態的差距漸減,國小以下不定期和定期契約關係所占比例 幾乎對半,定期契約的平均年齡也最大,工作班別的選擇上也有相似的 情況。 

2.給薪情況下,「離婚、分居」者為「按件計酬」、「按時/按日計酬」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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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高;照顧對象為「失能」、「皆有」之給薪方式為「按件計酬」之比 例較「幼兒」多出一倍以上;「國小以下」「按件計酬」之比率為「研究 所以上」者高過將近十倍,「按時/按日計酬」所占比例甚至比「研究所 以上」者多將近三十倍之比例差距。 

3.「國小以下」工作班別為「不固定」者之比例明顯高於其他教育程度者,

所占比例甚至是「研究所以上」選擇「不固定」者之十倍。 

以上這些數據在在顯示自身條件越是弱勢也越是沒有選擇勞動形式的空 間,主要照顧者甩不掉的照顧責任,也越無從對工作進行挑選。對照日本的相關 研究(Yu, 2002),可以推測臺灣實際情況也許相似於日本,由於原始問卷問項中,

並未探詢配偶死亡的主要照顧者,是否為重返就業市場的狀況,而能確定的是,

主要照顧者中婚姻狀態若為配偶死亡,由於缺乏配偶的經濟支持,在經濟狀況窘 迫和照顧工作的雙重夾擊的情況下,以取得工作為優先考量,同樣的,照顧失能 者是漫長而沉重的負擔,在照顧工作的繁重與和經濟需求的限制下,比起其他主 要照顧者,似乎更傾向(或只能)選擇定期契約工作。 

在工作自主性方面,全體樣本和主要照顧者中最高的是「教育程度-研究所 以上」和「職業別-行政主管及經理人員」,最低的是「職業別-體力/無技術工 /農林漁牧工」和「教育程度-國小以下」;在工時方面,每週工時最長的皆為「職 業別-行政主管及經理人員」,而在所有樣本中工時最短的是「部門-公部門」

和「行業-營造業」,主要照顧者中工時最短的則是「行業-其他」和「行業-

營造業」。 

數據顯示的結果與一般認知狀況並無二異,高學歷與高階白領工作雖然契 約、工作班別和給薪方式都較穩定,工作自主性也最高,但每週也必須花更多時 間在工作上,而基層、勞苦的低學歷、勞動階級工作,契約和工作班別未如前者 穩定,給薪方式是按時/按日計酬為多,工作自主性較低,負有高度勞務從屬性,

但高體力消耗的工作型態讓整體工時較短。在所有樣本中,公部門的工時最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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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因公部門薪資計算方式透明,即使偶有加班情況,每月負擔之加班時數 固定,多餘加班時數便會轉換為補休,不若私部門常有的責任制,讓受僱者工作 時數加長,卻不見得能獲得應有之報償。 

 

三、照顧責任與勞動形式對疲勞、壓力之影響 

在工作壓力中,「婚姻狀況-配偶死亡」、「教育程度-國小以下」、「行業-

其他」和「職業別-體力/無技術工/農林漁牧工」沒有工作壓力的比例較高。 

婚姻狀況是「有配偶」者「有工作壓力」之比例特別高,但「配偶死亡」卻 是「沒有工作壓力」的比例較高。 

主要照顧者有「工作壓力」高於非主要照顧者,但在主要照顧者中,照顧對 象不同對於有無「工作壓力」並沒有顯著差異;教育程度越高者「有工作壓力」

之比例越高;家計負擔者「有工作壓力」之比例較高;私部門「有工作壓力」之 比例較高,但主要照顧者中並無顯著差異;行業方面,「服務業」和「製造業」

「有工作壓力」之比例較高,但在主要照顧者中,卻是「營造業」「有工作壓力」

之比例最高,為有工作壓力比例最低的「其他」兩倍以上;職業別中,「行政主 管及經理人員」「有工作壓力」的比例最高,主要照顧者中,則是「專業/技術/

機械設備操作工」「有工作壓力」之比例最高,而兩種樣本中,皆是「體力/無技 術工/農林漁牧工」有工作壓力的比例最低。 

年齡方面,「沒有工作壓力」之受訪者的平均年齡較「有工作壓力」平均年 齡為高,「沒有工作壓力」之受訪者年齡較分散。 

 

表 4‐4‐1 照顧責任與勞動形式中工作壓力之差異 

無←………工作壓力………→有

行業 服務業 營造業

職業 體力工等 事務/售貨等 專業/技術等 主管及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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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班別 固定班別 不固定班別 輪班

工作自主性 小←………工作自主性………→大 工時總數 少←………工時總數………→多

照顧責任 非主要照顧者 主要照顧者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

依據表4‐3‐2可整理出表4‐4‐1照顧責任和各勞動形式的工作壓力差異。「營造 業」較「服務業」、「主管經理、專業/技術等、事務/售貨等」較「體力工等」、

「其他契約型態、不定期契約」較「定期契約」、「輪班、不固定班別」較「固 定班別」者有工作壓力的比例較高,工作自主性越大和工時越長之受僱者所占工 作壓力同樣也較高。控制完個人特性和勞動形式相關變項後,在「照顧責任」這 個變項中,「主要照顧者」較「非主要照顧者」有工作壓力的可能性較大,但在 主要照顧者樣本中,控制完個人特性和勞動形式相關變項後,卻發現「照顧對象」

結果並不顯著,顯示不因照顧對象的不同,而使工作壓力有顯著的不同。

疲勞與國內先前的研究(張晏蓉等、鄭雅文等,2007)結果方向大致相同,全 體樣本是「照顧責任-主要照顧者」的疲勞程度最高,「婚姻狀況-未婚」之疲 勞指數最低;主要照顧者中「照顧對象-皆有」的疲勞程度最高,而「行業-其 他」之疲勞數值最低,在變數中除了「年齡」和「家計負擔者」外,疲勞在其他 各變數間都沒有顯著差異。

女性疲勞狀況的發生多於男性、「主要照顧者」之疲勞指數較高;年齡與疲 勞數值兩者呈負相關,年齡越小疲勞數值越高;婚姻狀況中,「離婚、分居」疲 勞數值最高,「未婚」疲勞數值最低。

教育程度方面,「大學」疲勞指數最高,「國高中」疲勞數值最低;「家計負 擔者」疲勞程度高於「非家計負擔者」;「私部門」疲勞程度雖然較高,但並未達 顯著;行業方面,經 Scheffe 法多重比較,「營造業」、「服務業」和「製造業」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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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程度較高,三者間數值較為相近,「其他」疲勞指數最低;而疲勞在各項職業 別間沒有顯著差異。

表 4‐4‐2 勞動形式與照顧責任中疲勞程度之差異 

小←………疲勞………→大

行業 其他行業 服務業 營造業

職業 事務/售貨等 專業/技術等 體力工等 契約型態 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 其他契約型態

給薪型態 固定給薪 按件計酬

工作班別 固定班別 不固定班別 輪班

工作自主性 小←………工作自主性………→大 工時總數 低←………工時總數………→高

照顧責任 非主要照顧者 主要照顧者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

依據表 4‐3‐3 可得出表 4‐4‐2 照顧責任和勞動形式變項中的疲勞差異。「營造 業、服務業」較「其他行業」、「體力工、專業/技術等」較「事務/售貨等」、「其 他契約型態、定期契約」較「不定期契約」、「輪班、不固定班別」較「固定班 別」,「工作自主性」越大和「工時」越長之受僱者,疲勞程度較高。在控制了

依據表 4‐3‐3 可得出表 4‐4‐2 照顧責任和勞動形式變項中的疲勞差異。「營造 業、服務業」較「其他行業」、「體力工、專業/技術等」較「事務/售貨等」、「其 他契約型態、定期契約」較「不定期契約」、「輪班、不固定班別」較「固定班 別」,「工作自主性」越大和「工時」越長之受僱者,疲勞程度較高。在控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