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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對象與概念定義

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對象與概念定義

在本節當中,本研究試圖針對研究對象—生物科技產業做進一步地釐清。在 介紹生物科技產業的定義以前,此處本研究須針對生物科技與生物技術兩詞進行 介紹。在英語當中,兩者皆為 biotechnology,在中文的語境當中,大部份時候相 同,但是卻有著單複數的巧妙的差異;根據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定義:

「生物科技是一個生物學的廣泛領域,包含利用活體系統或生物體來發展或 製造產品,『或任何技術應用上使用生物系統、活的生物體或衍伸物,來製造或 修改產品或特殊使用的製程』(UN 1993)。11

因此生物科技是最廣的定義,包含所有的生物技術及其應用;而生物技術則 多半是專指單一一種技術,例如發酵技術、扦插技術、育種技術、複製技術、純 化技術……等。

生物科技產業的定義,廣義上悉指運用生物技術的產業,根據官方白皮書的 定義,包含應用生技產業、製藥產業、醫療器材產業。狹義上則指稱 1980 年代後,

因分子生物技術突破,使用遺傳工程、基因剪輯等新興技術的產業。

生物科技出現廣義、狹義的定義,本研究認為起因是從學術界的生物技術突 破,被應用至產業界各領域的發展歷程有關;換言之,某些特定的生物技術,被 視為具有極大的商業化價值,因此被引入產業界。以下將從科學技術的突破,如 何逐步被應用至產業界的歷程做介紹。

11 原文為 Biotechnology is the broad area of biology involving living systems and organisms to develop or make products, or "any technological application that uses biological systems, living organisms, or derivatives thereof, to make or modify products or processes for specific use" (UN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Ar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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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科學到產業

此處本研究將先回顧生物科技是如何從科學界的技術突破,被應用至產業;

而下一段本研究將整理臺灣政府當局的產業政策,如何將生物科技衍生到產業各 界,造成生物科技的定義從狹義走向廣義。

在國際學術界上,分子生物學最具劃時代突破的發現,莫過於 1953 年華生 (James Watson)與克里克(Francis Crick)在❮自然 (Nature)❯上提出 DNA 雙股螺旋結 構圖12(林天送 2009, 陳定信 2003, Golden 1981)(圖 3)。

圖 3 時代雜誌封面《Shaping Life in the Lab》

(資料來源:Golden,1981)

12 除華生、克拉克之外,弗蘭克林(Rosalind Franklin)、威爾金斯(Maurice Wilkins)也是共同發現者。

華生、克拉克、威爾金斯於 1962 年共同獲得諾貝爾生理醫學獎。惜弗蘭克林於 1958 年病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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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分子生物學的產業化商機約起於 1970 年代末至 1980 年代初期,時代雜誌 (Golden 1981)以“Shaping Life in the Lab the Genetic Engineering”為題,報導美國基 因工程(genetic engineering,有時也翻譯成遺傳工程)的商業熱潮。基因剪輯 (gene-splicing)技術被視為是基因工程下重要的關鍵技術,或以魏斯曼(Weissmann) 使用細菌成功生產人類干擾素(interferon)以對抗病毒為里程碑13,而相關技術也如 雨後春筍般的問世14。換言之,分子生物學下基因工程的應用,催生了生物科技時

13 原文出處:But of all these marvels, it is gene splicing that scientists consider the most exciting. Says the University of Zurich's Charles Weissmann, 50, who last year became the first scientist to make bacteria produce a facsimile of human interferon: "Biology has become as unthinkable without gene-splicing techniques as sending an explorer into the jungle without a compass."(p2. 2nd paragraph, line 4-7)

14 依據 2002 年官方生物科技產業白皮書指出,在過去數十年基因科技有了重大突破,人類正式具 備編纂 DNA 的能力。從 1953 年的華生與克里克發現 DNA 雙螺旋構造後;1973 年 Stanley 等開啟 基因重組技術;1975 年 Kohler & Milstein 成功研發製作單株抗體 (Monoclonal antibody)之技術;

1983 年 Kary 發明 PCR 技術使得微量 DNA 片段可以快速複製,新生物技術的發展越來越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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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的當時,分子生物學中基因剪輯技術被認為有引入相關領域的前瞻性,並非 各種生物技術皆可視為狹義上生物科技的源頭16

生物科技的產業類別

上一段本研究已簡要整理狹義上生物科技的起源。然而,生物科技為何擴張 成廣義的定義?此與何種類別的產業引進生物科技有關,因此視各國或者各區域 的作法而呈現多樣的地理面向。在此段落中,本研究將繼續介紹生物科技包含什 麼樣的產業類別。

上一段當中,本研究提到❮科學技術發展方案❯將引進生物科技來解決 B 型肝 炎疫苗問題。然而,到了 1993 年,生物科技與 B 型肝炎劃上等號的方程式,卻逐 漸被鬆動。行政院第 14 次行政院科技顧問會議當中,已經開始出現將農業、工業 結合生物技術的走向,例如結合農林漁業、食品加工等(行政院科技會報 1993)。

到了 2001 年,行政院第 22 次行政院科技顧問會議,更是擴大了生物技術應用的 範圍。將生物科技的定義擴大為:

「生物技術是以利用生物程序和技術以解決問題和製造有用的產品,包括利 用微生物、植物、動物等生物細胞的特性或成份製造產品,或進入分子層次以了 解生命現象而應用於產品的設計,或為解決前述問題所開發的技術平台等,以增 進人類生活素質的科學技術(行政院科技會報 2001)。」

16 該爬梳是非常重要的地方在於,確立了生物科技從科學到產業的過程,尤其是指涉當代分子生 物學的產業化,是特定技術與特定的產業關係。避免了人類運用任何生物技術就等於具有生物科 技產業,造成「商朝釀酒生物科技產業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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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上述這個定義,運用生物技術來來製造、服務、服務的產業,皆可算是 生物科技產業。經濟部依此將臺灣的生物科技大致區分為,應用生技產業17、製藥 產業18、醫療器材產業19三大領域,並且沿用至今(圖 4)。

圖 4 臺灣生物科技產業類別

(資料來源:經濟部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推動小組,2018)

換言之,臺灣政府當局試圖將生物科技引入農業、製藥、醫療器材三大領域,

而這三個領域,是先於科技會議的會議以前便已存在,只是被官方認為具有結合 生物科技(尤其基因剪輯技術)的條件。

17 應用生技產業為運用生物技術從事研發、製造的產業,包含生技特用化學工業、農業生技工業、

環境生技工業、食品生技工業、(生物)相關技術服務業。

18 製藥產業則以藥品生產為主,包含西藥製劑工業、生物製劑工業、中藥製劑工業、原料藥工業。

19 醫療器材產業依照功能、用途,分為預防與健康促進用器材工業、體外診斷用醫材工業、輔助 與彌補用醫材工業、手術與治療用醫材工業、診斷與監測用醫材,以及其他類醫材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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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或許對產業類別擴張的原因感到疑惑。本研究發現產業類別的擴張與生 物科技的社會鬥爭有關,將更具體的反映在空間計畫之上。本研究將在後續章節 當中解答。

生物科技產業的發展方向

本研究對產業的定義是:產業是以該商品的價值鏈所串聯的社會關係20。本研 究將產業理解為一種上、下游廠商透過不同階段的價值附加過程所銜接的關係。

也就是說,廠商既是前一階段商品的購買者,也是下一階段商品的生產者,在商 品抵達消費者手中之前,都算是中間財;而當消費者消費最終商品的當下,整個 價值鏈得以完成。

在此定義之下,本研究以官方公佈之資訊,將各類別生物科技的產業型態描 繪出來。而臺灣官方將較具規模上市櫃公司之商品分為四大類:製藥產業鏈、醫 療器材產業鏈、食品生技產業鏈、再生醫療產業鏈(附件 1)(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證券交易所 2018)。

經過上述爬梳,本研究整理出三大類別,底下具規模者又可分為四種產業型 態,其中製藥產業廣義類別上上包含再生醫療產業。

第二部分,本研究試圖找出臺灣生物科技產業的發展方向與空間計畫。根據 經濟部官方白皮書,本研究依照時間先後,以及主要推動的政府部會,將生物科 技的產業政策,以及重要的機構、空間計畫整理如下表(表 1,圖 5)(吳忠勳 等人 2018)。

表 1 臺灣生技產業政策與園區規劃(粗體為本研究所加)

20 有關於該定義的來源,與本研究政治經濟取向的立場有關,將在文獻回顧部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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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單位 政策

1982 行政院 《科學技術發展方案》

1984 經濟部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1984 新竹科學園區成立臺灣第 1 家生技公司—

保生製藥,生產 B 型肝炎疫苗。

1993 中央研究院 成立「分子生物研究所」及「生物醫學科學技術研究

所」

經濟部 工業局與國內製藥業者共同成立「財團法人製藥工業 技術發展中心」

1995 行政院 《加強生物技術產業推動方案》

保生製藥公司宣佈解散

衛生署 成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國衛院)

1996 經濟部 配合亞太製造中心之推動,成立「生物技術與製藥工

業發展推動小組」

國家科學委 員會

成立臺南科學園區,設立「農業生物技術專業區」。

2001 經濟發展諮 詢委員會議

設置「行政院生物技術產業單一窗口」

2003 行政院 通過設置中央主導型「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以及地

方主導型的彰化縣「國家花卉園區」、臺南縣「臺灣 蘭花生物科技園區」、嘉義縣「香草藥草生物科技園 區」和宜蘭縣「海洋生物科技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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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單位 政策

2003 行政院 核定「新竹生物醫學園區計畫」,已於 2008 年 3 月 正式啟用。

2007 立法院 三讀通過「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

2009 行政院 通過《生技起飛鑽石行動方案》

2009 行政院 設立「國家生技研究園區」

2011 行政院 通過《臺灣生技產業起飛行動方案》

(修正自《生技起飛鑽石行動方案》)

(資料來源:經濟部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推動小組,2017)

圖 5 2017 年臺灣生物科技產業群落

(資料來源:經濟部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推動小組,201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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