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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三節、 研究工具

壹、 關於研究者

研究者曾身為一名全職的社會工作者,服務於身心障礙領域的機構四 年之久。在身障領域工作兩年之後,因察覺到知識的不足而回到校園進修,

期待將所學的理論與實務結合並予以應證,因此以學生、社會工作者的角 色邊讀書邊工作進行了二年半的時間後,為考量研究需要更多的心力投入,

因此向機構申請留職停薪專心的進行研究。

研究者在實務場域中(99.03-103.04)從事的是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中 心社工員的角色,另於(100.07)開始參與家防中心委辦的身心障礙者保護 家庭處遇工作長達半年之久,後因業務的轉移而轉回擔任身心障礙者社區 資源中心的社工員。另於(102.01-103.04)擔任中心的社會工作者督導員的 角色,對於研究者的思考與眼界更是一大磨練,使研究者得以學習與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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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在實務工作期間,曾接觸家防中心與其他網絡單位轉介通報而 來的智能障礙者遭受性侵害的對象。在研究者與這些服務對象的接觸與提 供長期服務的觀察之下,發現除了服務對象個人需要社會福利的服務之外,

家庭成員也會成為社工員的服務對象,又因應智能障礙者身心功能受限之 下無法自我照顧或自我表達之時,家庭成員尌會成為社工員主要會談或接 觸的對象,因此家庭成員的需求評估也會成為社工員在提供服務之時的重 要環節,在此工作脈絡之下也成為研究者想要進行研究探究之議題。

貳、 研究者對於智能障礙者遭受性侵害之個人價值

研究者在進行此研究之前,用了近一年的時間與指導教授一同討論、

檢視研究者對於智能障礙者遭受性侵害之個人價值,也尌是研究者如何看 待智能障礙者遭受性侵害事件。透過數次的省思之下,研究者發現自己對 於智能障礙者遭受性侵害的立場,多處於想像智能障礙者因為身心功能的 限制之下而遭他人誘騙受害,對於遭受性侵害的智能障礙者多採以需要保 護的角度看待。當智能障礙者遭受性侵害事件之後,若是以需要保護的角 度看待,那麼家庭系統間的成員將會產生行為或是態度上的改變,以不同 以往的行動來因應防範智能障礙者再次受害。研究者的預設想法為當家中 的智能障礙者遭受性侵害事件之後,家庭成員必定會透過內在或外在系統 資源的力量採取保護智能障礙者,避免再次受害的策略與措施。因此,研 究者透過本研究想瞭解當家庭成員為了要防範智能障礙者再次遭受性侵害,

成員彼此間的互動和行為產生的改變為何,進而顯現出性侵害事件對於家 庭系統的影響。

參、 研究者的訓練背景

研究者於大學四年與研究所皆修習社會工作,於實務工作期間的專業 訓練皆為身心障礙服務與社會工作專業服務。在專業工作的課程學習包括

「社會個案工作」、「諮商理論與實務」、「社會工作個案管理」、「家庭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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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社會工作研究方法」、「社會工作與法律」、「司法社會工作」、「社 會工作研究法:質性研究」、「身心障礙社會工作專題」。在專題實習方陎,

研究者曾於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中區服務中心進行心智障礙 者照顧者教育性團體之規劃與執行。另於專業訓練中,研究者於四年工作 期間參與身心障礙者保護議題之訓練課程,包括「智能障礙兒童性侵害防 治教案推廣種子師資培訓」。在個人方陎,研究者於尌讀大學期間曾於南投 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實習逾 300 個小時,對於家庭暴力與性侵害 防治之專業知識有所收穫,並於帄常時間多閱讀相關書籍,精進個人知識 與專業技能。

肆、 訪談大綱

訪談大綱之設計是為了讓研究能夠遵循著研究問題與目的而進行,因 此研究者在閱讀相關研究文獻之後設計了半結構性的訪談大綱(詳見附錄 三)。本研究的訪談大綱第一版為進行訪談前,未實際使用於訪問的版本;

後依據受訪對象為家中主要照顧者-單親家庭的母親,增修為第二版本的訪 談大綱;另因第二位受訪者為再婚的母親,故將第二版本的訪談大綱進行 增修,而產生第三版本的訪談大綱。本研究的訪談大綱共計經過三次的修 改,以符合訪談對象的真實狀況。

本研究的第一個版本訪談大綱,在實際進行研究訪談前,研究者預想 的受訪者為性侵害受害者本人及其照顧者,但經研究者實際進入受訪者家 庭與受訪者本人與性侵害受害者互動後發現,受訪者不希望研究者直接接 觸、揭開受害者遭受性侵害的傷疤,為符合受訪者之期待及為避免使性侵 害受害者因訪談而再次受創之下,因此產生第二個版本以照顧者為主的訪 談大綱,並對於受訪者進行家庭內親職次系統互動的訪問;第三個版本的 訪談大綱因應第二個受訪者為繼親家庭,且家中子女數與子女障礙程度、

類別不同於第一位受訪者,因此修改訪談大綱以符合受訪者親職次系統互 動之實情。第二位受訪者雖為繼親家庭,但考量性侵害受害者與家中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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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母親、繼父)之互動多寡、相處及受照顧的時間長短,因此仍以邀請受 害者之主要照顧者-母親,參與本研究。

伍、 研究流程

一、 進行研究參與者招募:透過各縣市的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的社工員協助推薦,並發出研究邀請函(詳見附錄一),陸續徵得 符合本研究對象條件者。

二、 正式訪談前之研究說明:在進行研究參與者招募之時,將透過社 工員協助之下先行說明本研究之目的。在正式訪談之前,研究者 將會以電訪方式聯繫參與者,親自說明研究目的、研究問題、研 究進行方式,並對於研究參與者的疑慮一一澄清與說明,再次確 認參與本研究之意願。

三、 訪談進行過程

(一) 在此研究中的二位受訪者,皆是研究者透過保護性社工與特教 老師的引薦之下接觸受訪者家庭。在接觸受訪者之前,先由社 工與老師協助之下先行告知受訪者關於此研究內容,在取得受 訪者的同意之下,研究者再進入受訪者家中做更詳細的研究說 明(研究參與邀請函,附錄一)與取得受訪者的研究參與同意後,

請受訪者簽署研究參與同意書(附錄二)。透過研究參與同意書 的簽署,確保受訪者真實理解此研究進行過程與其權益。

(二) 訪談進行期間為 103 年 9 月至 104 年 9 月,訪談地點皆由受訪 者與研究者共同討論而訂定。在訪談過程中,全程使用錄音,

每次訪談約一至二個小時,研究參與者之受訪次數、時間及地 點說明如表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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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2 受訪者之受訪次數、訪談日期、時間及地點

受訪者 受訪次數 訪談日期 訪談時間 慣用語言 訪談地點

美鳳 陎訪 5 次

103.08.06 103.08.11 103.09.01 103.09.15 103.11.10

約 50 分鐘

104.07.04 104.07.19 104.09.06

約 55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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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進行受訪者之個別分析

研究者對與本研究二位受訪者之訪談資料,因個別差異性而先行進行 個別分析,後將二者訪談資料一同進行分析比較。二位受訪者對於智能障 礙孩子遭受性侵害事件之後,皆有自己的陳述內容與感受,因而表示出因 應行為。另因著受訪者受到正式、非正式資源的支持多寡而形成照顧孩子 的方式有所差異性。因此研究者根據受訪者所陳述的內容與感受撰寫為逐 字稿後編碼、分析後賦予其意義來說明受訪者因智能障礙子女遭受性侵害 事件之後對於其親職次系統及其與家庭成員之間互動的改變為何。

於研究過程中所蒐集的資料,研究者以客觀的角度與嚴謹的態度真實 呈現研究內容不做隱瞞。

三、 研究品質的檢核

質性研究仍具有誠信的存在,依據 Lincoln、Guba(1985)所提出研 究的可信度需具有:

(一) 真實性(credibility):研究的結果具有真實性與真理存在。

(二) 可轉換性(transferability):研究結果在任何情況下都適用。

(三) 可靠性(dependability):研究結果透過重複的檢視下,結果都是 一致、不會改變的。

(四) 可確認性(Confirmability):研究結果是經由受訪者所形成的,

有一定程度的中立性,未參雜研究者的偏見、動機及興趣的存在。

將 Lincoln、Guba 檢核研究品質的四項可信度用於本研究則為,本研 究中所呈現的內容,例如逐字稿為受訪者所陳述表達,研究者僅尌錄音檔 轉陳為逐字稿,未添加受訪者不曾表達之言語內容,因此具有真實性;本 研究的研究結果可使用至任何情況下,例如可見性侵害事件對於不同的兩 位受訪者皆有家庭系統上的轉變,因此具有可轉換性;本研究結果透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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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在重複的檢視之下,皆能看見其一致性,例如親職次系統因著性侵害 事件而轉變,次系統的轉變透過不同人在不同時間點的檢視下,仍有一致 性的存在;本研究透過訪談之後由研究者進行分析資料而撰寫研究結果,

此研究結果真實呈現受訪者所表述之內容,無加入研究者個人偏見、動機 及興趣存在,避免引導閱讀者而使研究結果失真,因此本研究具有可確認 性。

柒、 研究倫理

一、研究議題的倫理

由於本研究議題的特殊性,因此在進行研究過程中,對於研究參與者 將會多加思考倫理議題,避免參與者於研究過程中受到傷害。簡美華(2008) 於進行兒時性侵害質性訪談之後,提出四點常見的研究倫理議題:

(一) 回憶經驗與再次傷害:本研究進行時,已是受害者遭受性侵害事件 5-6 年後,另因受訪者為受害者之主要照顧者,訪談問題需要請受訪者再

(一) 回憶經驗與再次傷害:本研究進行時,已是受害者遭受性侵害事件 5-6 年後,另因受訪者為受害者之主要照顧者,訪談問題需要請受訪者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