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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四節 研究工具

研究者參酌國內外學者對同居態度與婚姻期待之相關研究後,編 擬問卷為研究工具以進行資料蒐集之工作。問卷包括「個人及家庭背 景資料」、「同居態度量表」、「婚姻期待問卷」三部分,以下分別說明 之:

壹、 個人及家庭背景資料

「個人及家庭背景資料」包括「個人背景變項」:「性別」、「學校 類別」、「婚姻與家庭課程經驗」、「宗教信仰」、「每月可支配零用錢」

以及「異性交往經驗」六部分;「家庭背景變項」包括「父母婚姻狀況」、

「知覺父母婚姻關係」以及「家庭社經地位」三部分,說明分別敘述 如下:

一、「個人背景變項」

(一)性別:

包括「男生」和「女生」,進行多元迴歸時,將性別處理成虛擬變 項,分別編碼1 和 0。

(二)學校類別:

包括「高中」和「高職」。進行多元迴歸分析時,將學校類別轉換 成虛擬變項,分別編碼1 和 0。

(三) 婚姻與家庭課程經驗:

在此所指婚姻與家庭相關課程,包括高中及高職家政課之「擇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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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婚姻」及「性別的人我關係」、護理課之「兩性交往」及「婚姻準備」

及公民與社會之「情愛關係與自主」等主題(教育部,2010;教育部 中等教育司,2011),並於題項中加以說明。其選項包括「是」和「否」,

進行多元迴歸時,將婚姻與家庭課程經驗處理成虛擬變項,分別編碼1 和0。

(四)宗教信仰:

包括「佛教」、「道教」、「民間信仰」、「一貫道」、「回教」、「天主 教」、「基督教」、「無宗教信仰」以及「其他」,進行多元迴歸時,將「佛 教」、「道教」、「民間信仰」、「一貫道」、「回教」、「天主教」、「基督教」

及「其他」合併為「有宗教信仰」,並將宗教信仰處理成虛擬變項,以

「無宗教信仰」為參照組,分別編碼1 和 0。

(五)每月可支配零用錢:

本研究定義之每月可支配零用錢為扣除生活必需費用(如房租及 交通費)後,可使用之金錢。根據行政院主計處(2009)之調查,發 現15-24 歲青少年可支配零用錢平均約為 4543 元,而本研究之研究對 象為高中職學生,年齡範圍在 15 至 18 歲間,其可使用之零用錢應比 18 歲以上之青少年來得少;且在巫貞慧(2002)的研究中發現,位於 北部及南部之15 至 18 歲青少年平均每月可支配的零用錢在 2000 元以 下者佔百分之60 以上。考量上述,本研究將青少年可支配之零用錢之 分類為「無」、「1000 元以下」、「1001-2000 元」、「2001-3000 元」、「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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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元」以及「4001 元以上」,分別編碼 1 至 6,進行多元迴歸時,

將「2001-3000 元」、「3001-4000 元」及「4001 元以上」合併為「2001 元以上」,並將每月可支配零用錢處理成虛擬變項,分為「無」、「1000 元以下」、「1001-2000 元」、「2001 元以上」,以「無」為參照組。

(六)異性交往經驗:

包括「目前有男∕女朋友」、「有交往過,目前無男∕女朋友」和「從 未交往過」,進行多元迴歸時,將「目前有男∕女朋友」及「有交往過,

目前無男∕女朋友」合併為「有異性交往經驗」;「從未交往過」為「無 異性交往經驗」,並將異性交往經驗處理成虛擬變項,以「無異性交往 經驗」為參照組。

二、「家庭背景變項」

(一)父母婚姻狀況:

包括「已婚」、「喪偶」、「離婚」、「再婚」以及「其他」,在統計有 效卷時,因勾選「其他」者,狀況特殊,數量極少,故視為廢卷;而 進行多元迴歸時,將「已婚」及「再婚」合併為「有偶」,並將父母婚 姻狀況處理成虛擬變項,以「有偶」為參照組。

(二)知覺父母親的婚姻關係:

包括「非常不和諧」、「不和諧」、「普通」、「和諧」以及「非常和 諧」,分別編碼1 至 5,分數愈高,表示知覺父母婚姻關係愈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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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社經地位:

在評定家庭社經地位上,本研究參考林生傳(2000)依 Hollingshed 於1975 年設計之「兩因素的社經地位指數」(Two Factors Index of Social Position)的方法,再考量我國社會實況後,酌予修改而成的計算 方式。其計算時,同時考量職業等級及教育程度,兩者皆採父母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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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同居態度量表 一、預試量表:

(一)量表內容

本量表內容在考量研究目的後,主要參考 Bumpass et al.(1991)、李 雅文(2004)以及簡維昌(2009)所編製之測量工具。Bumpass et al.(1991) 分別設計與異性伴侶同居的原因,以及不應在婚前與異性伴侶同居的 原因,詢問35 歲以下同居者認為該原因的重要性,讓研究對象分別以 7 點量表填答之,雖研究對象與本研究不相同,但考量其部分題項內容 與本研究所欲探究的內涵相近,且應為青少年可填答,故參考之;李 雅文(2004)編擬之「同居態度量表」,施測對象為高中職學生,與本 研究對象一致,並且因吳明隆及涂金堂(2010)提出量表堪用的程度 其Cronbach α 值應至少大於.7,而該量表的 Cronbach α 值達.7905,高 於.7,故研究者也將參考之;簡維昌(2009)編制的「未婚者之同居態 度量表」,其Cronbach α 值達.947。雖其研究對象亦與本研究對象不一 致,但其部分題項內容亦與研究者所欲測量之內涵相似,因此研究者 也將列為參考之量表。

除上述三研究者之研究工具外,本研究為考量測量工具之適切性 與完整性,將參酌國內外其他相關領域學者之測量工具內涵(參考表 2-1-3)以及黃德祥(2000)針對青少年同居狀況之論述,自行編擬並 命名出六面向,其中,11 個題項修改或採用自上述三量表,再加上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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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者自編之題項7 題,故本研究預試之「同居態度量表」共有 18 個題 項,六個分量表:「試婚」、「社會壓力」、「法律保障」、「便利性」、「婚 姻替代」以及「親密關係」(如表3-4-2)。此外,為了避免填答者看到 量表名稱為「同居態度」而影響其作答的真實性,故在實際施測量表 中,將標題定做「對同居的看法」(如附錄一)。

表 3-4-2 同居態度預試量表之架構

量表面向 內涵說明 題號

試婚 認為同居可以試驗兩人是否合適,或認為同居

是婚姻生活的體驗。 1、15、18

社會壓力 自己對周遭親友同居,以及周遭親友及社會大

眾對同居之觀感。 2*、4*、6*

法律保障 對同居之法律規定的看法。 7*、10、14

便利性 為了便利或省錢等因素而同居。 3、13、16*

婚姻替代 以同居替代正式的婚姻。 8、11、17

親密關係 認為同居可增加彼此的感情及性關係。 5、9、12

註:「*」表示該題為反向題,計算分數時予以反向計分。

(二)計分方式

量表採 Likert 五點量表計分,反應方式為「非常不同意」、「不同

意」、「普通」、「同意」以及「非常同意」,計1 分至 5 分。各分量表的 分數愈高,表示個人對此同居態度面向的贊同程度愈高(社會壓力面 向得分愈高,代表個人認為同居不會有社會壓力);整體分數愈高,即 表示個人對整體之同居態度愈為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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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量表效度及信度 1.專家效度:

在內容效度(content validity)方面,本研究問卷初稿擬定後,為 確保量表的適用性,邀請國內在婚姻與家庭相關研究領域之學者及高 中教師擔任專家委員,協助建立本量表之內容效度。請專家委員針對 量表初稿之語句措辭的流暢性、適切性以及易於理解的程度提出相關 建議,加以審查其表面效度,並進一步檢視各題項是否符合所屬之分 量表的內涵,以建立本量表的內容效度。

2.建構效度:

研究者將專家效度修正後之問卷,進行預試,再以「同居態度量 表」預試結果進行探索性因素分析(exploratory factor analysis),以檢 驗量表的建構效度(construct validity)及題項適切性。預試量表 KMO 值為.865,Bartlett 球形檢定的 χ2值為 1426.148,自由度 153,達顯著,

表示適合進行因素分析。

本研究以主軸法之「直接斜交法(direct oblimin)」進行斜交轉軸,

並依因素特徵值大於 1,且題項因素負荷量大於.35,二標準篩選題項

(吳明隆、涂金堂,2010)。經過一次刪除因素負荷量較低且無法歸類 至合適面向的題項後,得到四個因素共 15 題,可解釋「同居態度」

50.875%的變異量,過程說明如下:

第 一 次 以 預 試 18 個 題 項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 解 說 總 變 異 量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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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54%,萃取出四個因子。題項因素負荷量落在原屬層面有四個因 素:試婚(3 題)、社會壓力(3 題)、婚姻替代(3 題)、親密關係(2 題)。有7 題不在原屬因素層面中,觀察其因素負荷量於原因素層面大 於.35 的題項有 1 題:第 12 題「同居可讓情侶更有機會學習如何溝通」, 故將第 12 題歸回原面向。剩餘 6 題,原分別為法律保障(3 題)以及 便利性(3 題),但此兩因素並無出現,故觀察該 6 題因素負荷量大於.35 所落在的因素,並考量題意與因素內涵相近者有第 3 題「同居的好處 是能更方便地見到對方」以及第16 題「兩人容易發生性關係是同居的 缺點」(皆可落於因素「親密關係」中);第10 題「臺灣應修法讓同居 者享有與結婚夫妻一樣的權利與義務」(可落於因素「婚姻替代」中)。

其餘三題與因素負荷量大於.35 所落在的因素內涵並不相近,故刪除第 13 題「同居可共同分擔生活開銷,如房租」、第 7 題「同居沒有法律保 障,與結婚不同」及第14 題「若同居有法律的保障,我會願意嘗試同 居」三題,以15 個題項進行第二次因素分析(如表 3-4-3)。

在刪題後,即進行第二次因素分析,同樣以主軸法之「直接斜交 法(direct oblimin)」進行斜交轉軸,其總變異量為 50.875%,萃取出 四個因子。得到四個層面為:試婚(3 題)、社會壓力(3 題)、婚姻替 代(4 題)、親密關係(5 題)(如表 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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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同居態度預試卷因素分析結果 2

原面向 量表題項

直接斜交法斜交轉軸之 因素負荷量

試婚 社會壓力 婚姻替代 親密關係 試婚 15. 同居可讓人更清楚對方是否為合適的結婚

對象。 .840

試婚 1. 同居可試驗雙方能否相處。 .745 試婚 18. 同居是讓人先練習婚姻生活的一種方法。 .722

社會壓力 2. 同居的人,會受到別人異樣的眼光看待。 .756 社會壓力 4. 與人同居,我覺得是不恰當的選擇。 .685 社會壓力 6. 同居,會面對家人的壓力。 .604

婚姻替代 8. 同居是可以取代婚姻的一種方式。 .736 婚姻替代 11. 同居而不要結婚,雙方比較不受約束。 .716 婚姻替代 17. 同居而不結婚,可避免結婚後要與對方家

人互動往來的麻煩。 .461

法律保障 10. 臺灣應修法讓同居者享有與結婚夫妻一樣

的權利與義務。 .374

親密關係 9. 同居可增加情侶相處的時間,是個好選擇。 .821

親密關係 5. 和相愛的人同居在一起,是件幸福的事。 .648

便利性 3. 同居的好處是能更方便的見到對方。 .531

親密關係 12. 同居可讓情侶更有機會學習如何溝通。 .584

便利性 16. 兩人容易發生性關係是同居的缺點。 .482

便利性 16. 兩人容易發生性關係是同居的缺點。 .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