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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建議

在文檔中 核能安全之風險溝通 (頁 69-72)

本研究針對結論所列舉之困境與肇因,分別從程序面向及實質面向,提出改 善風險溝通的建議如下:

(一)程序面向之改善-實踐公眾溝通與公民參與

本研究認為,台灣的核能安全風險溝通之所以滯礙難行,最主要的因素,在 於核能政策的權責機關未能妥善地將利害相關人納入討論。同時,政府在推動風 險溝通時,過度地將關注的重點集中在科學事實與技術面向,導致政策制定過程

(decision-making processes, DMPs)考慮的面向過於集中於技術問題(Krutli et al., 2010),忽略社會更廣泛的風險課題、政府治理以及社會價值面的考量。

無可諱言地,風險溝通本身,隱藏著潛在的衝突,紛擾和爭執似乎是無可避 免的「必要之惡」。風險溝通的主事機關在推動的過程中,必須正視衝突,並瞭 解本報告所指出的核能爭議本質的各個層次與面向,據此設計出相應的討論程序。

良好的程序會讓溝通機制與政策本身的正當性提升,進而達到良好的溝通效果。

本研究參考學者之論述(Elster, 1997; Parkinson and Bavister-Gould, 2009: 11), 提出建立良好溝通程序所應具備的特色如下:

1. 建立有來有往的對話模式,在進行持續性溝通時,應思考每次溝通會 議有無回應到前次會議中民眾所提出的想法。

2. 鼓勵新觀點的產出,並隨時接受新觀點的加入,遇到僵局時也願意提 出新的整合性論點。

3. 開放溝通管道,除了實踐資訊公開透明外,亦應給予公眾更多的政策 參與管道、及建立更多元的溝通場合。

4. 建立有實質意義的公民參與,讓各方利害關係人都能平等且充分地參 與公眾討論,政府代表和一般民眾的討論地位亦需力求平等,而非上 對下的不對等討論。同時,對於較為弱勢的利害相關人,應提供足夠 的資源,協助他們能和其他強勢團體並駕齊驅地進行論述。

5. 以集體產出決策成果為目標,會後的結論應該達到一定的整體性,盡 量融入各方的想法與考量,並嘗試歸納出集體之共識,而非強迫接受 特定目標。再者,風險溝通推動者,應致力將會議所得到的共同結論 化為具體成果,同時,每次開會時都應該把上次會議結論的執行成效 檢視一遍,避免淪為空談而影響各方參與的意願。

6. 由於互信在初期頗為薄弱,因此,本研究建議,可邀請形象較為中 立、有社會名望的第三人,擔任會議的仲裁者或主持者,如知名學 者、中立媒體或是立場較無爭議之社會賢達,有助於凝聚民間信任。

7. 強化民眾對政府的信任,風險溝通推動者應避免造假扭曲資料、或僅 提供單一角度、片面的資訊,同時,也不應過份承諾或自誇,誠心地 講述自己理解的事實。

(二)實質內涵的再思考-強化風險溝通的實質意涵與治理效能

本研究團隊依據 Renn(2010: 92)所提出的建議,認為風險溝通的推動 者,在決策過程中,可以邀請以下幾種團體或代表加入風險治理決策,以加

與其越來越不信任核能監管機構有關(Baum et al., 1983)。也就是說,公眾 對於風險管制機構績效的信心,是增進風險溝通治理效能的重要元素,如果

質,並能盡速回應與溝通民眾提出的問題。資訊本身絕不足以建立或維持信 高真正對話的可能性(Marchi & Ravetz, 1999: 756)。當不同陣營者能相信 他人有誠信行為,並看到別人意見的合理性時,相互的對話就能培養出道德 承諾(Susskind et al., 1995)。信任感必須隨著經驗和時間一點一點地累積,

有賴風險治理者長時間的經營,沒有捷徑,更不可能因為讀了一本小冊子、

公關技巧,講究高明的話術來進行單向的公眾說服。誠如本研究一再提醒的,風 險溝通在資源與資訊上必須是雙向而對等,政府必須投入包括人力與物力的資源 進行核能風險溝通整套法制、行政程序的規劃,講究更開放、平等的對話方式,

讓風險溝通的成果成為政策回饋中的一環。

在文檔中 核能安全之風險溝通 (頁 6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