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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溝通的實質意涵與治理效能強化

在文檔中 核能安全之風險溝通 (頁 64-69)

風險溝通的最終目標,是協助利害關係人和公眾了解在風險基礎上決策的理 由,並達到一個平衡的判斷,以反映出與其利益和價值觀有關的既有事實證據。

換句話說,在風險溝通中的良好做法是幫助所有受影響的人士,對於他們所關注 的事宜作出明智的選擇。另一方面,風險溝通的目的不應該是試圖說服人們溝通 者已經做了該做(或正確)的事情。風險溝通主要目的是提供人們所需之洞察力,

協助其作出反映現有知識和人們偏好的決定或判斷。

為使風險溝通有效,本研究團隊認為,不僅需要認識到風險爭議的不同層次,

更需了解社會中各種不同文化類型群體的風險知覺。因此,風險溝通過程與內容 必須依照社會中不同文化類型社會群體的利益和關切來特別設計。

值得一提的是,社會公眾若已經相當程度地不信任政府(或風險治理者)的 治理能力時,風險溝通就必須要能有建立信任的功能,換言之,溝通的目的是要 能提升民眾對處理/管制風險機構的信任和信譽(credibility)。如果溝通者沒有 進一步地思考對方到底在說甚麼,對方為什麼不信任,只是簡短幾句話回應,或 者以冗長的論述回應,卻未與閱聽者關心的主題對焦,都可能會引起另一方的挫 折或憤怒。

另外,當不同社會團體有不一樣的價值考量,並對核能風險的本質有不同於 風險管制者的觀點時,風險溝通的功能與重點應該是有效地提升不同觀點的各界 人士之參與及對話,以減低衝突。風險溝通者的角色是規劃出具有民主精神及擴 大公眾參與的對話程序、提出解決衝突的替代方法,以及採用具有多元性與包容 性(inclusion) 的風險治理模式。因此,從不同文化角度來看風險溝通與風險治 理是重要的。

本研究團隊為能增強核能風險溝通的治理機能,提出以下之建議:

(一)與不同利害關係人的溝通/對話

風險管理機構必須持續展現出它有效率、有能力並可以開放地回應公眾需求 等的努力,因此風險管理者、事業單位、利害關係人和公眾代表之間持續的對話 是必要的。透過具包容性與對話性的參與形式設計,鼓勵與會者提出意見與思索 意見背後的價值,嘗試尋求出一個所有參與者可以接受的解決方案,並藉此建立 彼此相互信任及相互尊重的氛圍。

依據不同目的,公眾參與(和公眾對話)的時機也有所不同。如果目的是想 更瞭解該風險及其影響,那麼風險鑑定和評估在一開始就必須納入不同專業領域 者的參與及對話。例如:在科技風險評估中社會科學領域學者的參與,有助於深 入瞭解該風險的影響效應。若是為了建立可以被社會接受的風險標準,在風險評 估完成後,就應該納入公眾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參與討論,作為決策的基礎。此外,

納入被該決策影響之團體的參與極為重要,並且應越早越好。

除了時機的考量,參與者的邀請,以及會議性質的設定也需要全面的審酌。

風險管理者必須對潛在參與者的需要與感受有敏感度,並致力於在效率性和開放 性之間尋求適當平衡(Chess et al., 1998)。超過30人的團體,就「參與」而言,

效率性不佳。Renn(2010: 92)建議在風險管理決策過程中,以下幾種團體或代 表,可以被邀請來一起討論,協助風險管理決策:

1. 在相關風險領域中有額外的專業知識或相關經驗者(其他行業、大學 和非政府組織(NGO)的專家)。

2. 被決策產生之風險影響到的不同團體代表(業界、零售商、消費者保 護團體、環保團體等)。

3. 可能受到決策結果直接影響者(一般消費者、在地居民)。

4. 可以代表那些被排除在外或未能出席者(如動物或下一世代)。

風險管理機關應致力於包容性的參與設計,以鼓勵對話和促進相互尊重。不 論是門外漢或持相反觀點的專家,她/他們在特定問題中都應被視為潛在的同儕,

共同為定義問題與尋求解方而努力。此外,地方利害關係人的在地知識與對問題 的理解,也能補充科學家或技術專家的知識。總之,在面臨風險時尊重每一位參 與者,將提高真正對話的可能性。

(二)建立對風險管理機關的信心與信任

事業單位和政府機構對風險的處理是解釋個人採取集體行動的關鍵。如果個 人認為風險沒有被妥善處理,除了感受該風險對其是嚴重的威脅外,他們也更有 可能採取政治行動來回應。有研究指出,美國人不如以往支持核能發電,與其越 來越不信任核能監管機構有關(Baum et al., 1983)。負面的態度是採取集體行動 必要的條件,但非充分條件。公眾對於風險管制機構績效的信心是另一個引發行 為反應更重要的元素,因此建立公眾對管制機構的信任相當重要。建立與贏得信

任是一項複雜的任務,不是簡單地藉由機械式的操作指示(例如:宣稱有同理心 或單向宣告有關之資訊)可以達成的,產生信任也沒有簡單的公式。信任感會隨 著經驗到對方守信用而一點一點被累積。沒有人會只因為讀了一本小冊子、聽演 講,或參與一次對話就提升對傳播者的信任。信任是成功和有效的溝通問題與解 除疑慮後所產生的無形產物。在溝通過程中信任越少被提到,就越有可能持續或 產生。建立信任一般原則是:聆聽公眾所關心的事。若是被要求,就要盡速回應 與溝通。資訊本身絕不足以建立或維持信任,沒有系統性的反饋與對話,也無法 營造建立信任的氛圍(Morgan et al., 2002)。表十描述幾項提升信任須有的要素。

表十:信任的要素

要素 描述

知覺的勝任度 符合制度要求的專業技術程度

客觀 對於他人感知的表現與資訊沒有偏見 公平 肯認並且使各個相關的觀點有其代表性

一致 對於論述和行為的預測是來自於過往的經驗與溝通 真誠 誠實與開放

信念 在溝通與表現上感受到「好的意圖」

同理心 對潛在風險受害者經驗的理解與願意和他們聯結的 程度

資料來源:Renn and Levine(1991)。

陸、 結論

一、 研究發現

綜合以上分析結果,我們整理以下研究發現,分成風險溝通之程序面和實質 面詳述之:

(一)程序面向

1. 資訊公開透明仍顯不足

目前政府已經在溝通管道多元化有所著力,然而,本研究發現,在溝通 資訊的揭露與宣傳上,政府仍有若干缺失需要補足,應再投注更多努力,使 民眾可以透過更平常親民的管道,得到活動資訊。

再者,研究團隊發現,許多溝通活動/會議缺乏完整的會議紀錄,民眾因 而難以透過資訊公開的過程,瞭解會議討論內容與政策走向的影響。這樣的 資訊揭露過程,不僅在公開透明上有所不足,也無助於拓展與民眾之間互信 基礎,以及深化公眾討論目的。

2. 現有溝通機制缺乏平等互動的參與程序,難以形塑實質對話

本研究發現,目前關於核事故處理的溝通活動型態,大致是以「資訊宣 導」以及「問卷調查」的方式,這樣的活動方式,是由政府內部人員以簡報 解說或會議報告的型式進行,偏向「知識教育」的溝通方式;也就是說,在 這些溝通活動中,民眾多是處於被動的地位,且訊息的流動方向是單一的「由 上而下」方式,導致政府和民眾之間難以出現平動互動的可能性。同時,因 為溝通機制中欠缺民眾參與的機制,民眾很難完整表達自己的想法,政府自 然也難以將民眾意見反饋到政策制定過程。

另外,因為溝通方式偏向知識宣導的教育性質,常會牽涉到大量的科學 知識與術語,加深了溝通的門檻,讓一般民眾了解不易,形成了溝通上的隔 閡;再者純以科學技術作為溝通的主要內容,無法回應民眾在其他價值層次 與政府治理方面的提問,降低實質對話的可能性。

3. 被定型的角色與傳統溝通模式難以建立公眾信任

本研究綜覽目前可取得之核安溝通活動紀錄,發現政府與民眾的互信基 礎不足。首先,在制度設計上,原能會作為管制的角色,本應是扮演核能政 策中的公正第三方;不過,台灣核電政策發展過程中的一些歷史因素,以及 過去原能會呈現之管制經驗與監督透明度等公眾印象,並未贏得民眾的信心,

因此無法以公正第三方的方式服眾。

再者,本研究在整理資料過程中發現,公部門在溝通過程中,言詞會出 現過度保證(如:「絕對」很安全、「絕對」可以相信政府)的情形,這樣 的過度保證安全,反而會讓民眾質疑政府的誠信,或是予人一種政府過度傲 慢、輕視風險的不佳觀感,而難以在民眾間建立起對政府的信任感。而一旦 政府的「誠信」受到打擊,接下來的溝通與監督工作就會愈加困難(Yang,

2006)。

在文檔中 核能安全之風險溝通 (頁 6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