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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面問題的回應-公眾溝通的實踐與公民參與之架構

在文檔中 核能安全之風險溝通 (頁 47-56)

的重點皆聚焦於科技面向,而忽略了社會需求,導致政策制定過程(decision-making processes, DMPs)呈現貧乏的技術導向(Krutli et al., 2010)。雖然溝通

進行的前提常是因為「有潛藏的衝突」。不過,我們無須把溝通過程想像為「平

(Elster, 1997; Parkinson and Bavister-Gould, 2009: 11)

1. 公眾論理(Public Reasoning)

2. 公開管道(Open Access)

3. 有意義的參與(Meaningful Participation)

4. 以集體產出決策成果為目標(Collective Results-Oriented)

5. 建立互信(Building Mutual Trust)

若欲將上述之理論轉換成並落實在溝通過程之中,本研究整理出幾項指標,

指標 內容與建議

伍、 現有核能安全溝通實質內容分析 一、 核能安全相關會議記錄內容分析

(一)內容分析範圍:

研究團隊將目前公開在網路上的核能安全相關會議會議記錄(例如:「核能 一廠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計畫審查結論監督委員會」會議記錄、「核能四廠環境保 護監督委員會」會議記錄、「核電廠緊急事故整備與應變」公聽會會議記錄、物 管局關於放射性廢棄物之公眾溝通的會議記錄、「核能安全公聽會」、「核二廠1號 機反應爐支撐裙錨定螺栓斷裂事件」聽證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二廠用 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案」聽證會等會議記錄)仔細閱讀後,決 定採用有完整逐字稿的會議紀錄進行風險溝通的內容分析。這些有逐字稿的會議 記錄包括:「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政策評估說明書」公聽會、「核能安全公聽會」、

「核二廠1號機反應爐支撐裙錨定螺栓斷裂事件」聽證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案」聽證會等。

(二)分析策略:

本研究以 Renn (2003; 2010)的風險爭議與風險溝通三種層次、溝通時必 要的元素以及評估溝通是否成功的標準為編碼基礎,針對上述幾份會議紀錄內容 反覆閱讀並進行初步編碼。研究團隊以不同的顏色標示出會議內容的對話與討論 分別是屬於風險爭議的哪一種層次,我們用藍色表示第一層次的衝突、用黃色表 示第二層次的衝突、用綠色表示第三層次的衝突,分別針對台電或原能會等單位 的發言以及與會的利害關係人對聽完報告後的回應進行分析,並將編碼內容置於 文本的右邊欄位。其中若有兩層次重疊的內容,我們也特別標示出來,之後再進 行進一步的歸納。分析結果簡述於下面第三部分

由於上述分析的四個會議進行多採取統問統答方式,常在多人連續提問後,

相關單位再一併答覆,故問與答層次比較無法聚焦。僅有「核能安全公聽會」會 議記錄較能完整的呈現參加人員陳述意見後,各機關單位現場馬上如何回應,因 此,本團隊以「核能安全公聽會」會議記錄中的對話為例子,來說明關於核能風 險爭議的不同層次,希望藉此初步研究成果作為和每一位參與者的對話及共學之 基礎。

1. 編碼例子,本研究藉由「核能安全公聽會」之會議內容,將其分成 3 個層次,如表九所示:

表九:「核能安全公聽會」會議記錄編碼 例子:「核能安全公聽會」

會議內容 編碼 層次

金山區賴里長提問:

請問在場各機關長官及專家學者,你們是希 處理所有團體在 Level 3

例子:「核能安全公聽會」

例子:「核能安全公聽會」

會議內容 編碼 層次

分取出來再利用,都可以再思考。最後再次強調目 前核一、二廠正在有計畫、有步驟地執行用過核燃 料棒乾式貯存計畫,這種貯存方式已被先進國家認 定是安全無虞的。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2. 分析結果:

研究團隊有系統的分析幾份會議紀錄後,有以下幾點發現:

(1) 在會議設計為統問統答的形式下,有很多提出的問題,在後來回答時 沒有被回答到。例如:在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二廠用過核子 燃料乾式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案」聽證會中有幾位與會者提到了非 核家園與世代正義的價值理念,而在統問答狀況下,這類問題很容易 被過濾掉,如金山區區長 Y 先生提到世代正義的考量:

「... 台電剛的一個報告裡面,在 114 年未完成最終處置場的一個 興建,我相信 114 年我們很多人都不在地球上了,所以,不應該把這樣的 議題留給我們後代的子孫 …」

亦或是基隆市 C 議員提到 非核家園目標如何實踐:

「… 那麼我們既然說核一二, 就是說不再延役的情況之下喔,我覺 得最重要的是,我們作這個決定什麼時候能夠達到非核家園,不要說,非 核家園永遠是我們不能實現的夢想,這是我們大家都非常關心的…」

然而這些問題在後來的回應中均未獲得重視,沒有被回答到,這是統問 統答的程序造成的問題。

(2) 公聽會的部分,因沒有中立的第三方主持人的設計,常由主席擔任主 持人。但主席的身分又通常是相關單位之主管,因此在會議進行時,

會發生民眾質詢議題有關之單位主管,其身分同時是理當保持中立且 維持會議進行的主席這樣的狀況。在沒有中立主持人的設計下 ,不 僅易有爭點的整理,有時質詢與回應之間的緊張狀況,也無法被好好 的處理,而導致主席陷入窘境 。例如:在「核二廠 1 號機反應爐支 撐裙錨定螺栓斷裂事件」聽證會會議逐字紀錄中的一段對話,彰顯出 這種角色衝突的情形:

「X 先生 (核二廠退休員工):.. .,〔原能會〕O副主委你話多了,

而且你講了很多錯話,...請問這裏有沒有土木工程師,有沒有...當 場來質問我,我現在發問了,有沒有土木工程師,沒有,台電跟各位常向 各位塞的一句話,如何如何的安全,如何如何的完整,我看到機座被鑿開 七個大洞,我心裏在淌血,因為那個混凝土在灌漿的時候,我親眼看見他 在灌漿,核一廠我親眼看他在灌漿...請問你,今天那個機座防護之外 基還完整嗎,你〔指原能會副主委〕敢不馬上答覆,我是技術員。」

「原能會副主委 :我不能答覆這個問題,因為今天主持聽證會。」

此對話中理應是主持會議並保持中立的主席,因同時具原能副主委的 身分,面對來自會議參與者的質詢,卻以礙於主持會議的身分為由,而不 答覆問題,這可能使會議參與者感到刻意規避回答重要問題之嫌。

這種要求主席(持人)做答覆的情形屢見不鮮,研究者建議辦理相關 核能主管機關,應努力尋求公正第三方作為會議主持人,才能使該機關主 管在程序與制度面上,能更自由地回答被提出的問題,亦可減少參與民眾 對主席(持人)身分與公平性的質疑或挑戰。

(3) 從不同的公聽會或聽證會會議記錄發現,許多內容與對話都在第一層 次的衝突上,也就是焦點集中在「專業技術與科學事實證據」的面 向。從「核能安全公聽會 」會議紀錄可看出,在地震與海嘯等天災 的預測和核電廠安全係數的關係,民間挑戰原能會及台電公司應該要 更清楚地說明如何評估核電廠的安全係數,以及提升安全係數所需花 費的成本,案例如下:

「綠盟 H 先生:...請問今天公聽會所附的檢討報告日期都不是現 在,每個項目今天都是承諾會改善、會加強,可是實際上評估的狀況如何 卻沒有顯現在這些檢討報告裡。例如將安全係數提升到 0.6g 或是 1.0g,為 什麼都沒有評估?把安全係數提升到 0.6g 或是 1.0g 到底要花多少錢、多 少時間,請原能會明確告訴我們。我個人覺得原能會及台電公司都在推託 閃避,老是說會增加安全系統、添購安全相關設備,卻不願意回答安全係 數提升到 0.6g 或 1.0g 到底要花多少時間多少錢。」

而在「核二廠 1 號機反應爐支撐裙錨定螺栓斷裂事件」聽證會中,與 會的民間團體代表挑戰台電,分析報告中並未將反應爐支撐裙錨定螺栓斷 裂原始導因找出,對其中科學事實的不確定性及模糊性亦無進一步研究。

其認為台電整個肇因分析應該先由原來設計資料、監工資料、施工資料調 查開始,而非沒有找出原因就做了假設,以安裝不當、材料瑕疵、階段性

腐蝕為主要因素為基礎開始跑模型分析,指出報告中的整個分析過程設計 太粗糙(第一層次:技術專業、事實論述)。這些發言在科學論述上都相當 有力,請見以下案例:

「交通大學 L 教授:... 這些分析他從哪裡開始分析,他從一開始,

他就講說,為什麼,會有斷裂,斷裂是因為一開始,就是什麼安裝不當啦,

材料瑕疵啦,就剛剛也講啦,然後,這個階段性腐蝕啦,等等啦這些,這 三個原因,主要的。那我就要問啦,他用這三個原因來表示說,從這裏開 始,因為一些原因,哪前面我們就不管啦,後面,要分析,就開始分析。

說老實話啊,後面的分析,找個博士班學生來分析就好了啊,甚至不用博 士班,碩士班的學生來幫你分析就好了啦,把一些 criteria 都訂一訂,就訂 說,那個什麼,那個裂縫呢,成長到一半的時候,他的螺栓就會斷掉等等。

你把一些 criteria 訂一訂,就可以分析了。」

「綠色消費者基金會 F 董事長:...我想簡單來講你的這個失效模 式,整個要去建立起來,你整個肇因分析要有,整個修復計畫是這樣做才 能夠完成的,包括你的肇因分析,你要把真正的原因找出來,失效後果分 析,你要把後果找出來,把他的後果會是什麼,哪一些是最重要的,二十 八十的原則,哪一些是最重要去修復的,像剛剛你們把東西都剪斷了,裁 斷了,焊斷了,那,…,那可能造成另外一個更大的失效,修復計畫要排除 所有失效原因,而我們現在的是一個,更換計畫,更換計畫不是修復計畫,

更換只是 replacement,not a refurnish,也不是 repair,那還有就是我們整個

更換只是 replacement,not a refurnish,也不是 repair,那還有就是我們整個

在文檔中 核能安全之風險溝通 (頁 4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