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第一項 適用對象之建議
國外研究認為,大多數監控期間以 60~90 天的長度最有效,若 時間超過 3 個月,則受監控者的順從度將會急遽下降,是配戴科技設 備監控之期間不宜過長。且由於我國法制目前之易刑處分均以短期自 由刑即受宣告刑為有期徒刑 6 月以下者為準,故研究者建議如以科技 設備監控替代刑罰,基於刑罰體例一致性之考量,亦應一體適用於宣 告刑為 6 月以下之受刑人。誠如多位受訪談者所言,科技並非萬能,
仍有其侷限性,因此受監控人之宣告刑如屬短期自由刑而有違規或再 犯等情形,因其多屬輕微犯罪,對於社會之衝擊及影響面亦較小。
又因我國之易刑處分並未區分特定犯罪類型而為不同之處理,雖 然科技設備監控對於酒駕、毒品犯罪、家暴案件等類型可能具更佳之 成效,惟基於公平性之考量,研究者建議認不宜設限於特定之犯罪類 型方得適用,而係由檢察官於執行刑罰時,做為是否准予易刑處分之 參考。
是否以科技設備監控替代刑罰,亦應與其他現行易刑處分相同由 受刑人主動提出聲請,現行配戴科技設備監控之受保護管束人對於配 戴電子腳環排斥的原因,除認其已通過假釋,卻要較其他假釋或緩刑 受保護管束人額外配戴電子腳環感到不平外,因現行制度僅試用於性
侵害犯罪之緩刑或假釋受保護管束人,標籤化之情形嚴重,亦造成配 戴者之羞愧感與反彈,故宜以受刑人自願聲請為宜,方可達到更佳之 成效。
第二項 替代刑罰執行方案之建議
科技設備監控於刑事司法制度之使用,在國外有多種不同之階段 及使用方式,在替代刑期部分,多以科技設備監控配合居家監禁之方 式為之,因此研究者建議亦採用科技設備監控配合居家監控之方式折 算刑期。又國外制度於執行時尚有不同時段之區分,如 24 小時全天 居家監禁,特定時段如宵禁之居家監禁等。我國現行易服社會勞動制 度係參照德國制度以 6 小時折算刑期 1 日,惟因居家監禁並無勞力之 支出,如以過短時數之居家監禁折抵刑期,恐亦不符社會大眾之期 待,故研究者建議初期先以科技設備監控配合居家監禁 24 小時折算 刑期 1 天之方式,較為符合國民情感,待社會大眾已習慣此項制度 後,再考慮是否逐步推行容許受刑人外出工作而僅採宵禁居家監控之 方式。
在受監控人違規或再犯方面,研究者與本研究受訪談者多數之意 見相同,認如於配戴科技設備監控期間有再犯罪之情形,即應撤銷使 其入監服刑,如有違規情形,則應視其情節輕重予以告誡或撤銷使其 入監服刑。現行之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 法中並未明確規定違反科技設備監控,而係依違反保護管束程序處 理,並無明確之依循標準,建議就各類違規情形及違反之法律效果均 應訂定明確之規範,使受監控人及執行機關能有所依循。
在執行費用部分,若基於公平性之考量,自應以公費為宜,惟如 考量其並未實際入監服刑,實已獲國家之寬典,因此建議由國家負擔 硬體建置、軟體開發及日常維護等費用,網路通訊費用部分則由受刑 人負擔,如此不會造成受刑人過大負荷,又因其並非無償仍有支出費 用,可使受刑人更有意願配合制度之運作。如受刑人確無資力負擔,
再考量以公費補助之方式辦理。
第三項 執行權責單位及設立監控中心之建議
在執行權責單位方面,刑罰之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 457 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執行之。因此自宜由檢察官指 揮執行,惟執行機關應由何單位負責?研究者則建議由法務部矯正署 負責,因此部分應屬刑罰執行之層面,與現行性侵害犯罪之科技設備 監控對象為緩刑或假釋之受保護管束人不同,非屬觀護作業,自不宜 由職司司法保護業務之觀護人負責執行。且原應入監服刑之受刑人未 入監服刑,已適當緩解獄政人員管理上之壓力,自宜由矯正機關就因 此多出之人力執行此項業務,並制定相關之規章劃分權責,以利業務 之遂行。
在是否設立監控中心方面:我國現行制度係以法警及觀護人來判 讀訊號是否異常,惟此並非法警與觀護人之專業,由法警與觀護人單 兵作戰,要求渠等判斷訊號異常或誤報實屬苛求,因訊號異常與否之 判讀事涉專業,自宜交由研發該監控設備之業者判讀,故建議以委外 的方式設立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以減輕刑事執行機關人力之負擔。
觀之受訪談者對於建立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有疑慮之部分,多涉及 公權力之行使如何解決問題,故研究者建議,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僅需 負責訊號之監視及判讀,並排除誤報之發生,如確屬訊號異常,再由 監控中心負責通知承辦之公務員行使相關之公權力。依研究者參訪美 國相關監控中心之經驗,亦係採此方式運行。
另有受訪談者認設立監控中心如採公開招標之方式易生弊端,此 部分研究者建議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9 款「委託專業服務、技術 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之規定,採取限制性 招標方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避免相關 之流弊。
第四項 對未來研究之建議
以科技設備監控替代短期自由刑應如何折抵刑期?本文研究者 雖建議可以科技設備監控配合居家監禁 24 小時折算刑期 1 天之方式 實施,但有鑑於我國實施易服社會勞動制度時,曾參照德國制度以 6 小時折算刑期 1 日,引發國內學界及實務界不同之議論,故以科技設 備監控輔以居家監禁應以何時數折抵刑期較為合理,有待後續研究者
加以分析,以避免制度推行時產生如同易服社會勞動折抵刑期所產生 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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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訪談同意書
您好,感謝您參與本研究,這是一個題目為「以科技設備監控替代刑 罰可行性之研究」的碩士論文計劃,主要是經由約 30 分鐘至 60 分鐘 的訪談,了解現行實務界對於以科技監控替代刑罰制度之可行性。訪 談內容絕對予以保密,訪談過程的資料將作為研究分析之用,您的身 份、辨識線索都將刪除或予以轉化,除研究者與研究者之指導教授 外,其他人皆不會看到訪談文本與訪談資料。
您好,感謝您參與本研究,這是一個題目為「以科技設備監控替代刑 罰可行性之研究」的碩士論文計劃,主要是經由約 30 分鐘至 60 分鐘 的訪談,了解現行實務界對於以科技監控替代刑罰制度之可行性。訪 談內容絕對予以保密,訪談過程的資料將作為研究分析之用,您的身 份、辨識線索都將刪除或予以轉化,除研究者與研究者之指導教授 外,其他人皆不會看到訪談文本與訪談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