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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作情形及實施成效

第四章 我國現行科技設備監控之運用

第二節 運作情形及實施成效

第一項 運作情形 一、視訊過渡方案

民國 94 年 8 月 15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召開性侵害案件受 保護管束人社區監督會議,由偵辦性侵害案件專組檢察官主持,會中 廣納包括警察機關、性侵害防治中心及醫療單位之意見並綜合警察機 關執行查訪紀錄、性侵害防治中心、心理治療人員身心治療及輔導教 育之評估報告及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約談訪視之監督輔導等資料,經 審慎評估後,篩選出高再犯危險可能性之性侵害案件受保護管束加害 人,並針對其中有生活狀況不穩定或精神、行為方面有異常者施以科 技設備監控。

本項方案先以租用影像電話的方式為執行方式,於性侵害加害人 家中裝設影像電話,由觀護人以定時或不定時的方式打電話查對其人 是否在家,再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法警室夜間值班法警藉由監 看視訊資料以查察該加害人是否遵守宵禁?是否居住於指定處所

40?並將查證結果回報以發揮即時通報及遏止個案再犯之目標。

二、現行科技設備監控

我國目前科技設備監控系統由下列元件組成:

1、發訊器:強制配戴於受監控者腳踝或手腕。

2、讀取器:固定安裝於受監控者的居住處所,在監控範圍內接 收發訊器發出之電子訊號。

3、訊號延展器:裝置於受監控者居住處所,擴大訊號接受範圍。

4、監控系統平台:主機裝置於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接收並處 理來自讀取器的不定時回報與違規訊息,監控者可從網際網 路連線至監控中心。

上述科技設備監控設備系統裝置完成,開始監控後,遇有違規事 件時,監控系統會發出訊息通知觀護人或相關人員,使上述人員能適

40 許福生,<科技設備監控在性侵害犯之運用>,《月旦法學》,第 166 期,第 101 頁,2009 年 3 月。

時警告違規的受監控人,或通知轄區警察採取查察行動。

其監控機制流程為:

(1)透過個案隨身安裝攜帶具有防水、可覺察破壞、每 20 秒發送低功 率 ZigBee 訊號的隨身發訊器設備。

(2)藉由隨身發訊器傳送出具有單一識別序號之訊號,給 ZigBee 訊號 為基礎之訊號延展器。

(3)透過訊號延展器接收後將監控訊號(可由多個訊號延展器接續轉 送)傳送至居家讀取器(Coordinator)。

(4)居家讀取器定時將監控訊號透過中華電信簡訊(GSM)傳送至接收 伺服主機(法務部中心端監控系統)。

(5)接收伺服主機將資料與法務部防火牆內之監控主機資料定時交換 資料。

(6)儲存於資料庫之資料經監控軟體進行判讀,當判讀資料發現違規 現象,即是個案未經許可於宵禁期間外出,呈現異常監控狀態,

除記錄於資料庫外,並同步將訊號交換至接收伺服主機,且即時 發送簡訊(Email、傳真)至相關設定監控執行人員手機,以利其進 行派遣警察進行現場查核等後續事宜。

(7)在個案家中所安裝之居家讀取器(Coordinator),亦配合電話門號 提供可接聽但不可外撥之監控語音查核機制,使執行監控業務觀 護人,除可透過電話撥接要求個案回應以確認外,亦有利於平時 雙方連繫與輔導工作進行41

41 法務部委託研究期末報告,《科技監控設備之行蹤監控系統研發之研究》,執行廠商:力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 5 月 14 日。

圖二:第 2 代科技設備監控系統架構圖42

法務部於 99 年 6 月已研發第三代科技設備監控系統,進一步使 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輔助全球衛星定位系統(A-GPS)、地理資 訊系統(GIS)、與現行最普及的雙頻 GPRS 及 3.5G 通訊系統等技術,

整合第二代科技監控設備的改良,以有效的監控、收集、管理、分析 個案之即時與歷史行蹤,擴大監控型態至全區域與全時段,使科技監 控設備提升具有戶外行蹤監控及行蹤定位之效能,目前正進行測試、

檢討設備優缺點。

42 前揭註 41,第 5 頁。

圖三:第 3 代科技設備監控系統架構圖43

第二項 實施成效

一、國外研究認為,大多數監控期間以 60~90 天的長度最有效,若 時間超過 3 個月,則受監控者的順從度將會急遽下降44,目前我 國實施監控期間以一期 3 個月為主,視情況得再延長之。依據法 務部統計至 98 年底之資料,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之情形詳如下表:

43 前揭註 41,第 7 頁。

44 黃晴惠,《假釋性罪犯對電子監控主觀感受之研究-以受監控者觀點為例》,第 119 頁,國立臺 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 年 1 月。

表二:科技設備監控辦理情形45

二、受監控者對科技設備監控之感受

依據國內對曾接受科技設備監控者之訪談研究46,受監控者於科 技設備監控期間心理層面之主觀感受中,大部分受監控者擔心被標籤 的感受強烈,在生活型態及工作影響之主觀感受為自由被限制、作息 調整,作息被迫規律、活動受到限制、減少外出及家人支持的重要性 未被凸顯。

對受監控者而言,所有的感受都是交迭出現,「無奈但必須接受」

應為所有受監控者面對電子監控制度的共同心理狀態。大部分受監控 者擔心被標籤的感受強烈,僅有少數親友知道自己正在接受電子監 控,且會擔心被雇主、鄰居及其他親友知道後所衍生的負面後果,惟 大部分受監控者認為自己很少被認出來正在接受電子監控;受監控者 刑期愈長者對於監控的忍受度越高,在第一期前 3 個月內尚無明顯不 滿或抱怨的情緒出現,然而欲再延期時,則希望被明確告知欲延長的 充分理由,大體而言,監控期過長容易將對受監控者造成心理壓力及

45 法務部科技設備監控辦理情形,網址為:

http://www.moj.gov.tw/site/moj/public/MMO/moj/stat/yearly/t3-7.pdf。

46 該研究以北部地檢署曾經或當時正在輔以科技設備監控之假釋性罪犯及因違反規定或再犯案 遭到撤銷假釋的受監控者為主,抽取 5 名為研究對象,黃晴惠,前揭註 44,第 44 頁。

對日常活動造成不便,易導致順從度下降及造成負面監控效果。

一般社會大眾普遍存有刻板印象,認為只有『罪大惡極』的人才會被

合的態度,少數雖然態度原本拒絕,但經過觀護人進行溝通協調後,

是一種較無彈性、且無法接受的監控方式。

個案一同面對監控過程中的問題,因此可促進雙方的瞭解、增加輔導 與晤談的關係。

在電子監控方案的缺點方面,絕大多數的實施監控者都認為,設 備本身的準確率需再加強,而故障率則需降低,此外,缺乏相對應的 規範及配套措施也使執行者欲振乏力、疲於奔命。實施監控者除了建 議針對這些不足之處予以補強之外,也有受訪者提到修法以更具彈性 地在個別受保護管束人易犯案的時段予以監控,以及將監控業務外包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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