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替代刑罰可行性之研究
第三節 科技設備監控在我國可否做為易刑處分之探討
第一項 我國短期自由刑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情形
以我國而言,短期自由刑受刑人比例偏高,近年來各地方法院檢 察署執行有期徒刑之刑期均以 6 月以下者為最多,約占各年執行有期 徒刑總人數 56%-64%之間60。可見司法及矯正機關資源不合理分配於 輕罪犯人之輕重失衡情形十分嚴重。目前雖有易科罰金的制度,唯隨 著貧富差距擴大及經濟不景氣因素,許多人因無力繳納罰金而入監服 刑,至 98 年止,未聲請易科罰金人數占得易科罰金人數的比率,甚 至達 46%(詳表三),新入監短期自由刑人數亦達 23,761 人(詳表四),
不僅造成不公平的現象,也無法有效避免短期自由刑的流弊。
59 邱忠義,《刑法通則新論》,第 372-375 頁,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 年 2 月二版。
60 法務部保護司,《中華民國九十八年犯罪狀況及其分析》,第 124-125 頁,法務部,2010 年 12 月初版。
表三:地方法院檢察署短期自由刑得易科罰金統計61
表四:監獄新入監短期自由刑人數62
而我國雖於 98 年開始施行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並使新入監短期 自由刑人數由 97 年的 28,614 人降至 23,761 人,惟統計 98 年 9 月至 99 年 8 月易服社會勞動新收件數為 22,299 件,終結總計 12,714 件,
其中履行完成 7,806 件,履行未完成 4,140 件,未完成履行之主要原
61 法務部統計處,《98 年法務統計年報》,第 30 頁,法務部,2010 年 5 月。
62 法務部統計處,前揭註 61,第 41 頁。
因除 41.3%為繳納罰金外,「期滿未履行完畢」及「無正當理由不履 行」,分占 24.5%、22.9%,「難收矯正之效」則占 7.7%63(詳表五)。顯 見仍有部分易服社會勞動之受刑人無法適應該項制度,仍應執行其宣 告刑。
表五: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履行未完成原因64
第二項 科技設備監控在我國是否得為易刑處分選項之探討
如前所述,科技設備監控在國外之運用已趨成熟,且適用於刑事 司法制度之範圍廣泛,亦不乏替代刑罰執行之例,我國現行易刑處分 制度雖已有徒刑易科罰金、徒刑易服社會勞動、罰金易服勞役、罰金 易服勞役再易服社會勞動及易以訓誡等,惟易科罰金如遇經濟不景氣 時,即易發生受刑人無錢易科罰金而須入監服刑之情形,易服社會勞 動制度雖為短期自由刑之受刑人提供另一管道,惟其中仍有部分聲請
63 法務部統計處,《法務統計專題分析彙集(99 年)》,第 1 頁,法務部,2011 年 4 月。
64 法務部統計處,前揭註 63,第 4 頁。
易服社會勞動之受刑人因期滿未履行完畢、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及難收 矯正之效等因素而無法適應該項制度,且刑法第 41 條第 4 項規定,
如有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 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是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之適用亦有其 限制性。
採取科技設備監控替代入監服刑,可避免短期自由刑之流弊,雖 有反對者認為對某些受監控者而言,是不具懲罰性的,然依國內外之 研究顯示,受監控人需 24 小時強制配戴,除舒適感不足且有心理壓 迫感外,亦有受標籤化及受歧視之感受,而隨時攜帶發訊器,無疑隨 時處於被監控之狀態下,並非全然自由,當可適度滿足國民的應報情 感。
且觀之不論國內外之研究,均認科技設備監控具有調整個案生活 作息,促進個案自我約束與自我提醒之作用,是其矯正個案之功效,
顯非易服社會勞動或傳統之易科罰金可比擬。另對於具有特定需求之 受刑人如妊娠中之女受刑人、年老多病、患重病或癌末之受刑人等不 適合入監服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可提供另一有效之選擇。以科技設 備監控制度替代刑罰,亦可使轉向機制再多一疏解之渠道,因此國內 亦不乏贊同以科技設備監控作為易刑處分措施者65。
即使對人格自由發展十分重視,並採取保守態度之德國,亦已在 邦層級開始立法實施以科技設備監控做為自由刑之替代處分,我國在 實施科技設備監控已累積相當之經驗,且設備日趨穩定,誤報率已改 善之情形下,實可考慮擴大其適用範圍,將之做為易刑處分的選項。
65 參柯鴻章、許華孚,<電子監控的刑事政策比較>,《刑事法雜誌》第 54 卷第 4 期,第 140 頁,2010 年 8 月。吳景欽,<利用電子監控解消性侵害犯再犯疑慮之立法評析>,《軍法專刊》, 第 51 卷第 8 期,第 63 頁,2005 年 8 月。馬躍中,<德國電子監控制度之介紹-以巴登符騰 堡邦「關於執行自由刑之電子監管法」為中心>,第 97 頁,發表於「電子監控法制化」學術 研討會,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等主辦,高雄(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