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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發展沿革

第二章 軍法定義與發展沿革

第二節 軍法發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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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軍法的使用,很多時候是可以達到軍隊內部「立武以威衆,誅惡以禁邪」的效 果,進而使軍隊紀律提升,整體戰鬥能力隨之增強。

所以,軍法與兵法最主要的差別,在於軍法是規範,目的在於規範軍中的事 務,以達軍中運作以及軍事事務之正常進行;而兵法是戰術謀略,目的在於如何 在戰場上克敵致勝,或是在軍事上以最小的資源運用而達到最大的實質成效。20 所以軍法與兵法,兩者在性質上與目的上是不一樣的,不過也因兵法的運用,包 含著軍法的使用,所以一般人對於兵法與軍法的認知會產生錯亂,誤以為兵法與 軍法相去不遠,21但只要了解其本質內容即知,兩者實際上差別是非常大的。22

第二節 軍法發展沿革

軍法發展源遠流長,而至秦漢時期集大成。軍法在長遠的發展之中如何變 化,性質上又有什麼樣的改變,則是本節所要探討的課題。

一、軍法源起探討

軍法的起源應是相當早,大概是從人類有組織性武力的時候就存在。組織性 武力的統領者,為了維持組織內的秩序以及種種狀況,必須要有一套管理系統以 及規範來統馭麾下,因此應運而生的管理規範應該就是軍法最早的形成起源。黃 今言曾云:「軍法淵源久遠,它是人類有軍事活動出現後的產物,也是隨著軍事 活動的發展而發展的。我國古代的法律很多與軍事有關。」23故可知軍法應是人 類有軍事活動後的必然產物,如傳統文獻來看,從《尚書.甘誓》的一段文字可 知軍法的源來甚早:

王曰:「……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馬 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賞於祖;弗用命,戮於社,予則孥戮汝。」24

20 張家山漢簡中的《蓋盧》為兵法書,而其中敘述多為行軍作戰之要與戰術謀略,並夾雜陰陽 家思想,與銀雀山漢簡中的《尉繚子》有不一樣的面貌。關於《蓋盧》的相關研究,可見邵 鴻,《張家山漢簡《蓋盧》研究》(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頁 1-26。

21 銀雀山漢墓出土之《尉繚子》雖為兵法書,但觀察其簡文可發現兵法的操練夾雜著為數不少 的軍法運用,因此兵法與軍法雖本質不同,但關聯性非常高。銀雀山漢墓出土之《尉繚子》

簡文詳見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銀雀山漢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頁 77-86。

22 沈家本,《歷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卷二十一〈漢律遮遺.軍法〉:「至《藝文志》之兵法,

乃孫子、吳子之類,所述乃行軍之要,與軍法不同。」(頁 1753)

23 黃今言,《秦漢軍制史論》,頁 345。

24 《尚書》,卷七〈夏書.甘誓〉,《尚書正義》頁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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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對於將士所宣讀之誓文,意思即左右士兵如果不進行攻殺,以及不好好駕馭 者,就是不恭行命令;恭行命令者,則於先祖前賞賜,不恭行命令者,便在社前 懲罰,把你們的妻兒一起殺掉。而另外也可從孔子的談話得知一些訊息,於《史 記.孔子世家》:

吳伐越,墮會稽,得骨節專車。……仲尼曰:「禹致羣神於會稽山,防風 氏後至,禹殺而戮之,其節專車,此為大矣。」25

從孔子的談話中可知,禹於會稽山大會眾神,而防風氏遲到被禹殺而戮之。若以 實際情形而論,應是禹在會稽山大會諸侯,藉此宣示國威,但諸侯之一的防風氏 卻晚到,因此禹將防風氏殺戮以警示其他諸侯。後至為軍法罪名之一,早於武王 伐紂前即可見,於《史記.周本紀》:

九年,武王上祭于畢。東觀兵,至于盟津。……乃告司馬、司徒、司空、

諸節:「……予無知,以先祖有德臣,小子受先功,畢立賞罰,以定其功。」

遂興師。師尚父號曰:「總爾衆庶,與爾舟楫,後至者斬。」26

武王興兵後,姜尚即號令軍隊渡河而後至者斬。防風氏的情形是否為禹依軍法號 令殺而戮之已無法考證,不過若以武王興兵的情況來比對,很有可能防風氏是伏 誅於軍法之下。因此從〈甘誓〉可知,文獻記載上溯至夏代時已有誓約性質的軍 法存在,故軍法的源來可謂甚早。

二、戰國以前的軍法發展

軍法在戰國之前,存在的形式多為誓約,27而誓約類似臨時性的約法,28

《尚書》中可見,如前述之〈甘誓〉。誓約形式的軍法從《尚書》的其他篇章也 可見,首先於《尚書.湯誓》:

伊尹相湯伐桀,升自陑,遂與桀戰于鳴條之野,作〈湯誓〉。王曰:「……

25 《史記》,卷四十七〈孔子世家〉,頁 665。

26 《史記》,卷四〈周本紀〉,頁 74。

27 張少瑜認為古時軍禮亦可視為軍法之一種,不過此說仍有很多疑慮存在,禮與法雖然同是規 定,但實際上差距非常大,禮是否具有強制力是頗有爭議的。軍禮與軍法的關係研究,詳見 張少瑜,《兵家法思想通論》(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頁 258-271。

28 約法為便宜形式的臨時性規範,為現今用語。在正式法規尚未擬定、發布、實行前,為尋求 秩序的穩定,訂立臨時性的規範來維持局勢,實際例子從民國初年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到中 華民國憲法的過程即可知曉,故約法是臨時性的規範,也可稱為過渡時期的法規範。而誓約 是類似約法的概念,但實際上與約法的實際內涵仍有相當距離,誓約為臨時性規範,大戰完 後效力應隨之消逝;而約法雖亦為臨時性規範,但其存在目的是為銜接後來正式擬訂發布的 正式法規。兩者有臨時性概念上的類似,故引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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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不從誓言,予則孥戮汝,罔有攸赦。」29

從〈湯誓〉中「爾不從誓言,予則孥戮汝,罔有攸赦」此句看來,意即如果不遵 從誓言者,我將會把你們殺了,沒有可以被赦免的。30如同〈甘誓〉一般,對於 將士進行戰前誓文宣讀,以明示懲處。其次於《尚書.牧誓》中可見:

武王戎車三百兩,虎賁三百人,與受戰于牧野,作〈牧誓〉。……王曰:

「嗟!……稱爾戈,比爾干,立爾矛,予其誓。」王曰:「…爾所弗勖,

其于爾躬有戮!」31

在誓文宣讀前,武王先統整軍容後再行宣讀誓文,也在誓文最後宣讀了「爾所弗 勖,其於爾躬有戮」這句話,用來告誡將士:「如果你們不盡力拼戰的話,就要 對你們進行殺戮懲罰。」32以〈湯誓〉和〈牧誓〉的內容來看,誓是在戰爭發動 前的臨時性規範,而究其時空背景,應可推知當時大型戰爭少,故臨時性的規範 即已足夠應付。而臨時性的誓約一直持續到春秋時期,從《左傳.閔公》可見:

晉侯使大子申生伐東山皋落氏,里克諫曰……夫帥師,專行謀,誓軍旅,

君與國政之所圖也,非大子之事也。33

從《左傳》可知,晉獻公原使太子申生攻伐東山,里克則諫言晉獻公,言軍事行 動並非太子的事務。里克提到了一個重點,也是重要的現象,即「誓軍旅」。以 里克的諫言可以反映出,當時的軍事作戰仍有誓文明示將士的情況,故可知誓約 於春秋時期仍然存在。不過,若以春秋時期的誓約內容來看,已有漸漸趨向條律 化的現象,此從《國語.晉語》可見:

惠公未至…君令司馬說刑之。司馬說進三軍之士而數慶鄭曰:「夫《韓之 誓》曰:失次犯令,死;將止不面夷,死;偽言誤眾,死。……」……丁 丑,斬慶鄭,乃入絳。34

從〈晉語〉可知《韓之誓》死罪有三,即「失次犯令」、「將止不面夷」、「偽言誤

29 《尚書》,卷八〈商書.湯誓〉,《尚書正義》頁 108。

30 晉.郭璞注,宋.邢昺疏,《爾雅注疏》,收於《十三經注疏》(臺北:藝文印書館,1989),

卷三〈釋言〉:「靡,罔,無也。」(頁 38)同書卷三〈釋言〉:「攸,所也。」(頁 43)故「爾不從 誓言,予則孥戮汝,罔有攸赦」即是如果你們不遵從誓言,我將會殺戮你們,沒有可以被赦 免的。

31 《尚書》,卷十一〈周書.牧誓〉,《尚書正義》頁 159。

32 《說文解字》,第二十六卷〈第十三篇注下〉:「勖,勉也。」(《圈點說文解字》頁 706)《爾雅》,

卷二〈釋詁下〉:「朕,余,躬,身也。」(《爾雅注疏》頁 20)故「爾所弗勖,其於爾躬有戮」

即是如果不盡力拼戰的話,則你們將被殺戮。

33 《左傳》,卷十一〈閔公〉,《春秋左傳正義》頁 192。

34 三國.韋昭註,《國語韋昭註》(臺北:藝文印書館,1969),卷九〈晉語三〉,頁 24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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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化、常態性的軍法型態也隨著國家變法而在這個時候逐漸成形,例如從《商君 書.境內》能看到這樣的影子:

軍爵,自一級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士。公爵,自二級已上至不更,命 曰卒。其戰也,五人束簿為伍;一人死,而剄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則復。

五人一屯長,百人一將。其戰,百將屯長必得斬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 論,百將屯長賜爵一級。五百主,短兵五十人。二五百,主將之,短兵百。

千石之令,短兵百人。八百之令,短兵八十人。七百之令,短兵七十人。

六百之令,短兵六十人。國尉,短兵千人。大將,短兵四千人。戰及死事,

而剄短兵;能人得一首,則復。37

從〈境內〉篇詳細的描述觀察,除了可能是出於撰者本身經驗之外,也反映出了 當時有軍法法條化的現象。以文中敘述的規定來看,對於爵位、職司以及獎賞都 有明確的規範,姑且不論文中所言是否為實際情形,但表示此時應有類似的規範 存在。關於此,再察《商君書.靳令》:

靳令則治不留,法平則吏無姦。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害法。……以刑治,

以賞戰。……國以功授官予爵,此謂以盛知謀,以盛勇戰。以盛勇戰,以 盛知謀,其國必無敵。38

文中的「法已定矣」,表示著規範已明定確立,也表示著常態性的法律已經存在,

當然也應包括軍法在內。此外,《史記.商君列傳》云:

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姦者腰斬,告姦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姦 者與降敵同罰。……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 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 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39

從文中看來,應是同於齊桓公時管仲寓軍令於內政的作法,40因此法令中之獎懲 係以軍法為基準,故「不告姦者腰斬,告姦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姦者與降敵同罰」

此句為寓軍令於內政的最佳寫照。另外,最切確的證據在於睡虎地秦簡的出土,

37 周.商鞅,清.嚴萬里校,《商君書箋正》(臺北:廣文書局,1975),卷五〈境內〉,頁 149-151。

37 周.商鞅,清.嚴萬里校,《商君書箋正》(臺北:廣文書局,1975),卷五〈境內〉,頁 14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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