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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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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是在於效力,也就是法律所賦予的強制力。關於此問題,似乎目前也沒有學者 關注到。而法律效力來自於那裡?法律彼此之間的規定會不會相互牴觸?若有,

應如何處理?這是需要釐清的問題。

第五,關於軍法獎賞部份,前人對此雖有著墨,但仍不夠深入。如黃今言 對秦漢之軍法獎賞概分為賜爵、封侯食邑與賞賜錢物三類。但實際上還有其他種 類,而未為黃先生所深究,殊為可惜。27以致到底文獻所見之軍法獎賞還有那些?

而且要符合那些條件才能領取軍功獎賞?這也是可再深入討論的問題。

第六,關於軍法懲處部份,前人研究頗精,並各有其不同的分類解讀:如 熊鐵基將軍法罰罪概分為八大類並各類再羅列罪行;黃今言將軍法懲處概分為五 大類並各類再細列罪名;梁民愫〈秦代軍法內容略述〉中將秦代軍法處罰分為兩 大類並再細述。綜觀上述研究,雖然對於軍法罰罪有相當細緻的敘述,不過對於 秦漢時期「罪」的定義與犯罪型態似乎沒有多做討論,著實可惜。而秦漢時期對 於「罪」如何解讀?又有那些犯罪型態?另外除了前人所列的罪行之外,是否還 有其他罪行?以上也是值得討論的課題。

第七,關於軍法規範範圍部分,軍法除了獎懲與兵役制度之範圍外,是否 尚有其他的規範範圍?黃今言曾言「軍法的內容很廣」,28早已認識到軍法規範 廣泛,但並沒有更進一步的探究。故秦漢軍法除了傳統認知範圍外,還有那些領 域是規範於軍法之下?這有必要繼續探究。

第八,關於軍法執行與裁斷部分,以郭利〈漢代軍正初探〉來看,29軍正與 刺姦的職司權限分析清楚,但擁有軍法執行權是否一定為軍職人員?再者,在裁 斷有無觸犯軍法是否只有軍正,亦或有其他人員?這也有釐清的必要。

而以上的八點,則是本論文主要討論的範圍,希望在前人研究之基礎上能 以不同角度來討論秦漢軍法,以期有較新的研究面貌並拓展軍法研究領域。

第三節 研究材料

熊鐵基曾言:「秦代時間不長,故秦軍法保留很少。漢代時間雖長,但大戰

27 除了黃今言提及的三種賞賜之外,應還有賜田宅、賜勞、拜官。如劉邦在定天下後曾頒行詔 書言「且法以有功勞行田宅」,故賞賜類型應不只於黃氏所列之三種。

28 黃今言,《秦漢軍制史論》,頁 344。

29 郭利,〈漢代軍正初探〉,《江西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4 期(南昌,2005.07),

頁7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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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時間並不多,軍法也因此會受到忽視,留下來的材料也不多。」30黃今言亦云:

「秦漢時期的軍法,承上啟下,源遠流長,在我國軍制史上佔有重要地位。但此 時的軍法,由於文獻紀錄大多已散失,致使後人弄不十分清楚。」31兩位學者均 提及研究秦漢軍法的首要困難之處,即傳世史料留存較少,並且很多文獻已經散 失。秦代經歷焚書事件,而秦宮保存的文獻資料亦被項羽的一把火摧毀殆盡,能 留存下來的已是少之又少,因此太史公云「周道廢,秦撥去古文,焚滅詩書,故 明堂石室金匱玉版圖籍散亂」。32而漢代時間雖達四百年,但大型的對外戰爭並 不頻繁,大概只有對匈戰爭、東征朝鮮、西討叛羌、攻略西域的規模較大。此外,

漢代承平的時間較長,故史書對於軍法情形亦少著墨。另外也由於時代久遠,秦 漢時期距今二千多年,難免有文獻亡佚的情形,使得研究秦漢軍法面臨到傳世史 料較少的問題。

即使如此,仍有許多珍貴資料依不同形式保存下來,為研究軍法提供了很大 的助益。以傳世史料而言,《史記》、《漢書》、《後漢書》中直接關於軍法之記載 雖然較少,不過藉著後世的集解、註解,可以看見直到唐代為止,仍然有些秦漢 軍法文獻尚未亡佚,並且轉而記錄在三史的集解、註解中。爾後雖經過戰亂等因 素,原來的秦漢軍法文獻也隨之灰飛煙滅,但是藉由古人的三史引注,能夠多少 還原秦漢時期的軍法條文,這不啻為研究軍法提供一大良方。

另外,傳世經書與古史書如《尚書》、《周禮》、《左傳》、《國語》等,雖然對 於研究秦漢時期軍法可能不大,但對於軍法源流發展之研究卻有莫大助益。《尚 書》中的〈甘誓〉、〈湯誓〉、〈牧誓〉,《周禮》中的〈夏官司馬〉、〈大司馬〉,《左 傳》、《國語》中的軍事作戰記載,都是研究三代至春秋戰國間軍法發展的重要材 料。軍法發展是一段長久的過程,從遠古三代至秦漢,其中的變異、傳承,也是 研究秦漢軍法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故傳世經書與古史書也為研究軍法提供了不同 於三史的材料。

還有,先秦諸子文獻也提供了不少關於軍法研究的材料,尤其以兵家、法家 與墨家為最。以兵家而言,有《司馬法》、《尉繚子》、《吳子》、《孫子》、《六韜》、

《三略》等,雖然兵書多談及軍事思想,不過仍然有大量相關軍事的法令輯錄於 其中,尤以《尉繚子》為最,其中的〈伍制令〉、〈束伍令〉、〈勒卒令〉、〈兵令〉

30 熊鐵基,《秦漢軍事制度史》,頁 310。

31 黃今言,《秦漢軍制史論》,頁 343。

32 《史記》,卷一百三十〈太史公自序〉,頁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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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許多篇章,都有關於軍法法令之記載。孔子云:「多聞闕疑,慎言其餘」,先秦 諸子文獻雖然不為正史,但確實反映出當時的某些情況,也代表著當時應是有這 些法令的存在,只是為當時何國法令、實施於何時,就有待證實。以法家而言,

《商君書》、《韓非子》為其代表,《商君書》雖然多談治國之術,但〈境內〉篇 有詳細的軍功賞爵敘述,對於研究軍法獎賞具有相當高的參考價值。《韓非子》

雖然與《商君書》一樣多談論治國,但其中有些許文獻能與《商君書》中的記載 互相映證,對於軍法研究有些許幫助。以墨家而言,《墨子》雖然有著濃厚的非 戰思想,並提倡兼愛與非攻,但是張蔭麟曾言「孔子不講軍旅之事,而墨子則是 以墨守聞名的戰士。」33觀察《墨子》中的諸多篇章,有許多軍事作戰的守城退 敵法,表示著墨者的作戰經驗應是相當豐富。34其中的〈號令〉篇,更是研究軍 法軍令的絕佳參考材料,大量且詳細的記載,提供了極高的參考價值。

除了傳統文獻之外,出土的簡牘文獻如睡虎地秦簡、居延漢簡、張家山漢簡、

孫家寨漢簡等,更是為軍法研究提供了最直接、最原始、最高價值的研究材料。

王國維曾云:「吾輩生於今日,幸於紙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種 材料,我輩固得據以補正紙上之材料,亦得證明古書之某部分全為實錄,即百家 不雅訓之言亦不無表示一面之事實。此二重證據法惟在今日始得為之。」35秦漢 簡牘文獻的出土,使許多已亡佚的秦漢律令得以重現世人眼前,其中關於軍法條 文也能夠依據二重證據法來做映證。最重要的,除了以二重證據法進行史籍中的 驗證之外,許多未載於史籍且關於軍事的律令也能直接觀察到秦漢軍法的原始面 貌,而這是《史記》、《漢書》、《後漢書》大多所不能提供的。因此,出土文獻所 提供的新材料,確實為軍法研究打開了新的領域。

有了傳世文獻、出土文獻,前人的相關研究、著作也具有很高參考價值。沈 家本所撰之《歷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以及程樹德所著之《九朝律考》,36均 有搜羅詳備的漢代律令,其中不乏有軍法篇章,均對於軍法研究多有助益。黃今 言、熊鐵基的軍事制度史著作,其中關於軍法之章節亦對於軍法研究提供了最好

33 張蔭麟,《中國上古史綱》,(臺北:里仁書局,1982),頁 149。

34 《墨子》卷十四〈備城門〉、〈備高臨〉、〈備梯〉、〈備水〉、〈備突〉、〈備穴〉、〈備蛾傅〉,卷十 五〈迎敵祠〉、〈旗幟〉、〈號令〉、〈雜守〉,均是談軍事守城作戰之法,而從大量且豐富的作戰 方式可以反映墨家除了具有精深的軍事思想外,更應有實際的作戰經驗。

35 王國維,《古史新證》(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1994),前言頁 3。

36 清.沈家本撰,鄧經元、駢宇騫點校,《歷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北京:中華書局,1985);

程樹德,《九朝律考》(北京:中華書局,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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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礎。而朱紹侯的軍功爵制研究、張功的軍事犯罪研究,對於軍法規範中的獎 懲範圍也頗多助益。

因此,除了舊有文獻與前人研究的基礎外,新的出土材料也使軍法研究能朝 新的領域邁進。雖然傳世史料有較少、散佈、間接保存等研究上的困難,但量少 質精,每一段文獻都可謂各方面軍法研究提供很大的貢獻,再加上出土的秦漢簡 牘文獻補充傳世史料之不足,相信能以新角度來進行關於秦漢軍法的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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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軍法定義與發展沿革

第一節 軍法與兵法之別

從古至今,有聽聞讀兵法者而無聽聞讀軍法者;有聽聞兵法書而無聽聞軍法 書;有聽聞以行兵法獲得戰爭勝利而無聽聞以行軍法獲得戰爭勝利,而到底軍法 與兵法的區別在哪裡?為何古來有諸多著名的兵法家如孫武、吳起、尉繚等等,

卻沒有著名的軍法家呢?故於討論軍法內容之前,應先對軍法與兵法的性質作一 區分,以釐清軍法與兵法的差異,以及為何古人「多聞兵法而不聞軍法」之原因。

一、軍法

軍法,依熊鐵基的說法:「軍法是指治軍之法律,或者說軍事方面的法律」1

「廣義地說,古代的軍法包括有關軍事和軍隊的一切,組織、編制、制度、法令、

賞罰、糧餉、費用等等都在內。」2黃今言卻說:「歷史上的軍法,主要是指『賞 善罰罪』、『軍中戒約』。或治軍的法規、條令,即治軍之法律」3,基本上是無誤 的,不過概念仍有些含糊。筆者認為,凡規範軍事管理事務以及獎懲的法律,都 可稱為軍法。意即軍法的界定不只於刑罰,而是用於規範廣泛軍事事務。4因此

賞罰、糧餉、費用等等都在內。」2黃今言卻說:「歷史上的軍法,主要是指『賞 善罰罪』、『軍中戒約』。或治軍的法規、條令,即治軍之法律」3,基本上是無誤 的,不過概念仍有些含糊。筆者認為,凡規範軍事管理事務以及獎懲的法律,都 可稱為軍法。意即軍法的界定不只於刑罰,而是用於規範廣泛軍事事務。4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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