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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效力來源

第三章 軍法種類、適用與效力來源

第三節 軍法效力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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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標準,只要觸及軍法規定事項,就算不是軍職人員,依然適用軍法的規範。

第三節 軍法效力來源

法律是社會規範的最後一道防線,當倫理道德已無法有效約束時,法律就發 揮了它的作用。法律之所以能作為最後底限,應在於其具有絕對效力,以及強制 力,換言之,則是具有武力為後盾的強制處罰效力存在,而軍法亦然。此節所要 探討者,則是軍法的效力來源為何?各種軍法效力來源是否一樣?是否會有互相 牴觸或位階的問題?而以下就這些問題來進行分述。

一、成文性軍法

所謂成文性軍法,指的是經過一定程序所制訂之法律,具書面性並通行全國 適用。早期大量制訂法律情況,可追溯至商鞅變法,變法後的影子可以從《史記.

商君列傳》與《商君書》中窺見。42而後睡虎地秦簡以及張家山漢簡的發現,也 使得成文性的法律展現於世人眼前,在此同時,也見證了成文性軍法的實質內 容,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中的〈軍爵律〉,以及張家山漢簡中的《奏讞書》

中所提〈儋乏不鬬律〉等都是其中的代表。不過問題是,這些軍法的效力來源為 何?為什麼具有絕對效力?

如從《史記.太史公自序》敘述來看,「於是漢興,蕭何次律令,韓信申軍 法」,蕭何次律令,韓信申軍法,如以本文所討論的對象來看,應當去解釋韓信 申軍法之「申」字意義。不過,若以成文性軍法來看,要討論者應該是蕭何次律 令之「次」字意義,因為成文性為書面形式,為法條化律令。次,依據太史公撰 寫的上下文來看,應是動詞,而《說文解字》有相同的用法:「編,次簡也。」

42 如《史記》,卷六十八〈商君列傳〉:「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於國都市 南門,募民有能徙置北門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復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

輒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頁790)以及《商君書》,卷五〈境內〉:「能攻城圍邑斬 首八千已上,則盈論;野戰斬首二千,則盈論。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將,盡賞行間之吏也。故 爵公士也,就為上造也。故爵上造,就為簪褭。故爵簪褭,就為不更。故爵不更,就為大夫。

爵吏而為縣尉,則賜虜,六加五千六百。爵大夫而為國尉,就為官大夫。故爵官大夫,就為 公大夫。故爵公大夫,就為公乘。故爵公乘,就為五大夫,則稅邑三百家。故爵五大夫,就 為庶長;故爵庶長,就為左更;故爵三更也,就為大良造;皆有賜邑三百家,有賜稅三百家。

爵五大夫有稅邑六百家者,受客。大將御參,皆賜爵三級。故客卿相論盈,就正卿。」(《商 君書箋正》頁151-152)〈商君列傳〉所言「令既具」,表示法令的制定已完成,而《商君書》

反映出的即是法令繁雜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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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下列其注文曰:「以絲次弟竹簡而排列之曰編。」43故「次」字的動詞解釋應 是依照順序進行排列,故蕭何次律令,應是將舊有之故秦律令加以排列整理,再 依照實際情況來做刪減增修。至此,就必須進行法律效力來源的討論。

首先從一個問題著手:編修律令必須經過何人首肯?《前漢紀.高祖皇帝紀》

云:

高祖入秦,初順人心,作三章之約。天下既定,命蕭何定律令,韓信申軍 法,張蒼定章程,叔孫通制禮儀,陸賈進新語。44

劉邦入秦時,因百廢待舉、便宜行事,故約法三章;天下底定後,必須以正式法 規治國,故命蕭何等人制定規定。不過,下令編修法令是否等於法律的效力來源 為君王?君王是國家的統治者,並且擁有無上的權力,這是無庸置疑的。但是,

君王似乎也應尊重所訂立的律令,即使他可以不這麼做。從《史記.商君列傳》

中的記載可以看到這樣的情形:

令行於民朞年,秦民之國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數。於是太子犯法。衞鞅 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將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 其傅公子虔,黥其師公孫賈。明日,秦人皆趨令。……行之四年,公子虔 復犯約,劓之。45

從文中可知,太子犯法而連帶太子傅、師遭到量刑不一的處罰,秦王身為國家的 統治者,絕對有權力干涉律令的執行,46但是秦王並沒有這麼做,應是出於尊重 律令的心態以及政治考量,因為如果不這麼做的話,秦國的變法就會失敗,民不 信法,則國家富強也就遙遙無期了。

另外一個著名的例子,則是漢代的張釋之執法,於《史記.張釋之傳》記載:

頃之,上行出中渭橋,有一人從穚下走出,乘輿馬驚。於是使騎捕,屬之 廷尉。釋之治問。……廷尉奏當,一人犯蹕,當罰金。文帝怒曰:「……

而廷尉乃當之罰金!」釋之曰:「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 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且方其時,上使立誅之則已。今既下廷尉,廷

43 《說文解字》,第二十五卷〈第十三篇注上〉,《圈點說文解字》頁 664。

44 後漢.荀悅撰,王雲五主編,《漢紀》(內頁名「前漢紀」,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74),

卷四〈高祖皇帝紀〉,頁37-38。

45 《史記》,卷六十八〈商君列傳〉,頁 790-791。

46 《史記》,卷七十九〈范睢傳〉:「秦昭王恐傷應侯之意,乃下令國中:『有敢言鄭安平事者,

以其罪罪之。』」(頁871)秦王為確保范雎不受罪刑,下命令干涉問罪范雎的法律程序,因此 范雎得以不受誅,而此例也顯示國君權力地位至高無上,甚至凌駕國家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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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的傳統流傳至後世,逐漸演變成《尉繚子.將令》中的情況,同樣的記載於《淮 南子.兵略訓》亦可見:

凡國有難,君自宮召將,詔之曰:「社稷之命在將軍,即今國有難,願請 子將而應之。」將軍受命,乃令祝史太卜齋宿三日,之太廟,鑽靈龜,卜 吉日,以受鼓旗。君入設廟門,西面而立,將入廟門,趨至堂下,北面而 立。主親操鉞,持頭,授將軍其柄,曰:「從此上至天者,將軍制之。」

復操斧,持頭,授將軍其柄,曰:「從此下至淵者,將軍制之。」52 以上述例子觀察,君王賜予兵器,實為軍權的下放,也表示受賜者擁有專治其軍 的權力。實際情形載於《後漢書.郭躬傳》:

躬以明法律,召入議。……帝曰:「軍征,校尉一統於督。彭既無斧鉞,

可得專殺人乎?」躬對曰:「…且漢制棨戟即為斧鉞,於法不合罪。」53 文中所言事,為審議秦彭是否專擅殺人,皇帝召通曉法律的郭躬入議。從皇帝的 發言可知,要專殺人必須擁有斧鉞,此對照《尉繚子.將令》與《淮南子.兵略 訓》的內容即可知,斧鉞為將領出征前君王親自授與將領,其象徵擁有絕對的統 馭權力,也表示著君王權力的下放。但至漢時,棨戟已取代斧鉞成為新的象徵,

故秦彭得以不受誅。

漢代皇帝實際授兵器與將領的情況,於《後漢書.杜詩傳》可見:

時將軍蕭廣放縱兵士,暴橫民閒,百姓惶擾,詩曉不改,遂格殺廣,還 以狀聞。世祖召見,賜以棨戟,復使之河東,誅降逆賊楊異等。54

從杜詩的情況可見,光武帝召見杜詩,並賜以棨戟,再命他回到河東誅殺逆賊。

因此,應可確定,軍事命令的效力,基本上來自於將軍的權力,而將軍的權力再 上溯,則是君王的權力,故軍事命令的效力,實際上是來自於君王本身,故具有 絕對的效力。

三、牴觸與位階性

在目前的法律位階理論中,法律分成三個等級:憲法、法律及命令。憲法為 國家根本大法,為原則性規定,內容堅定且修改不易,故位階最高;法律為經立

52 漢.劉安編著,後漢.高誘注,《淮南子》(收於《諸子集成》,北京:中華書局,1954),卷 十五〈兵略訓〉,頁268-269。

53 《後漢書》,卷四十六〈郭躬傳〉,頁 3266。

54 《後漢書》,卷三十一〈杜詩傳〉,頁 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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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三讀通過且經由總統公佈實施之法律,為憲法之實際延伸,修改過程較憲法 易,但不得牴觸憲法,故位階其次;命令為補充法律之末稍法令,種類最多、規 範最細,但不得牴觸法律,故位階最低。法律位階性理論為近代法學發展成熟之 代表,階級性之法律不僅可以層層分工,更可以依照實際的社會需求而進一步進 行法令的增訂與延伸,並且避免違反原則性大法而有牴觸無效之規定。55因此,

現在的法律可以隨時依照社會之變化,而進行增設或修改不等之調整。不過,如 果把時間點拉回至秦漢時期來看,是否在當時也有如此相類似的規範或現象?軍 法與軍事命令會不會有發生牴觸之情形?這是此段所要討論之重點。

關於牴觸的問題,首先可以從傳統文獻來看實際的情況,《漢書.高帝紀》云:

五月,漢王屯滎陽,蕭何發關中老弱未傅者悉詣軍。韓信亦收兵與漢王會,

兵復大振。56

從文中可見蕭何所發者,為不應服兵役的老弱者以及尚未達服役年齡的人,此屬 於特殊狀況。服兵役與否,是規定於兵役法規,有年齡與身體健全上的限制,蕭 何的作法為有急迫性,故應與原本的兵役法規有牴觸,使原本不應該當兵的人被 徵發從軍,因此看來軍法與軍令之間應是有牴觸的問題。

不過可以再從一段敘述來判斷兩者效力強弱,在《後漢書.光武帝紀》中有 一段文字值得注意:

參狼羌寇武都,隴西太守馬援討降之。詔邊吏力不足戰則守,追虜料敵不 拘以逗留法。57

而〈光武帝紀〉中有此段文字的引注:「漢法,軍行逗留畏愞者斬。追虜或近或 遠,量敵進退,不拘以軍法,直取勝敵為務也。」到此應該就很清楚,戰爭的最 終目的,就是擊敗敵人取得勝利,故如果是有利於作戰進行的領導命令,雖然會 違反軍法規定,但也為了利於戰事進行而不予以處分,以現今法律觀點來看,這 就是所謂的「免責條款」。58如果反過來思考:假設不是在非常時期呢?沒有免

55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林騰鷂,《中華民國憲法》:「憲法與法律及命令,均為國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林騰鷂,《中華民國憲法》:「憲法與法律及命令,均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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